——读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
在一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政权建设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所有的中央和地区政权,都企图将国家权力伸入到社会基层,不论其目的如何,它们都相信这些新延伸的政权机构是控制乡村社会的最有效的手段。”[1]始于20世纪之初的国家权力扩张,改变了乡村社会中的政治、文化及社会联系,这一不可逆转的进程即为“国家政权建设”。
一、乡村社会中“权力的文化网络”
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的延伸或扩张是以“权力的文化网络”为基础。“权力的文化网络”汇聚了国家地方政权、家族、宗教、民间组织等权力主体,村庄平面上的权力斗争以及国家政权企图深入乡村社会内部,加强社会控制的努力都是以这一网络结点为中心展开的。权力文化网络的一个基本功用,在于这种网络提供包括宗教信仰、家族情感和乡村人民所承认并受其规约的是非标准等象征和规范,它能够导致乡民对权威合法性的认同。这样,“文化网络不仅沟通了乡村居民与外界的联系,而且成为封建国家的政权深入乡村社会的渠道。通过这些渠道,封建国家使自己的权力披上了合法性的外衣”。[2]
所谓“权力的文化网络”,是指由乡村社会中多种组织体系以及塑造权力运作的各种规范交织而成的天衣无缝的一个网络。它包括在宗族、市场等方面形成的等级组织或巢状组织类型。这些组织既有以地域为基础的有强制义务的团体(如某些庙会),又有自愿组成的联合体(如水会和商会)。还包括非正式的人际关系网,如血缘关系、庇护人与被庇护人、传教者与信徒等关系。这些组织既可以是封闭的,也可以是开放的;既可以是单一目的的,也可以是功能复杂的,总之,其内容十分广泛。从外观来看,这一网络似乎并无什么用处,但它是权威存在和施展的基础。任何追求公共目标的个人和集团都必须在这一网络中活动,正是文化网络,而不是地理区域或其他特别的等级组织构成了乡村社会及其政治的参照坐标和活动范围。[3]
在这里,“权力”一词是一中性概念,它是指个人、群体和组织通过各种手段以获取他人服从的能力,这些手段包括暴力、控制、说服以及继承原有的权威和法统。这一定义似乎过于笼统,但事实上权力是各种无形的社会关系的合成,难以明确分割。权力的各种因素(亦可成为关系)存在于宗教、政治、经济、宗族甚至亲朋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关系之中。[4]
而其中的“文化”是指扎根于不断相互交错影响作用的等级组织和非正式相互关联网(诸如市场、宗族、宗教和水利控制的等级组织以及诸如庇护人与被庇护人、亲戚朋友间的相互关联)中以及为组织成员所认同的象征和规范。这些规范包括宗教信仰、相互情感、亲戚纽带以及参加组织的众人所承认并受其约束的是非标准,它们由文化网络中的制度与网结交织维系在一起。这些组织攀援依附于各种象征价值,从而赋予文化网络以一定的权威,使它能够成为地方社会中领导权具有合法性的表现场所。在“权力的文化网络”中出任乡村领袖的主要动机是出于提高社会地位、威望、荣耀并向大众负责的考虑,而并不是为了追求物质利益。[5]
二、乡村社会中的“经纪统治”
国家权力不是直接作用于农民身上,乡村的治理也不是国家直接完成的。这个过程一定要有地方精英的参与。杜赞奇认为,“国家政权建设”的主要指标有:“政权的官僚化与合理化,为军事和民政而扩大财源,乡村社会为反抗政权侵入和财政榨取而不断斗争以及国家为巩固其权力与新的“精英”结为联盟。”[6]这里的地方精英包括了宗族势力(宗族的族长)、宗教势力(包括中国的地方宗教、教会)、地方官吏(主要是一些基层政府的职员)等。而这些地方精英对于国家权力的态度也是不一样的,有些是站在国家权力一边,联合国家权力剥削农民,杜赞奇将其称之为“营利型经纪”;有些则站在农民一边,联合农民对抗国家权力,则为“保护型经纪”。
因此,杜赞奇以“经纪模型”来分析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关系。“经纪”或“经纪人”原是商业、贸易领域的一个概念术语,俗称“中人”或“掮客”。他们的基本职能是沟通交易双方,促成交易的达成,并从成交金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佣金”以维持生计。正如杜赞奇在书中所论述的,“经纪”是交易中一方的代理人,他常常收取一定的佣金。清末封建国家正是通过这种收费经纪来统治乡村社会,这种“国家经纪”属于营利型经纪;而村社资源组织起来负责征收赋税并完成国家指派的其他任务,以避免与营利型经纪(村民认为他们多是掠夺者)打交道,则是保护型经纪。[7]
这里,必须实事求是地指出,封建国家的代表--知县,只有将许多行政职能“转交”给有办事经验的个人或集团,他才能统治约有30万之众的县。而作为回报,这些下层吏役被默许从百姓身上收取“礼物”而不受严厉惩治。这种利用下层吏役进行治理的管理方式实际上是一种国家经纪体制。如同包收赋税和雇佣军队等类似的经纪体制一样,国家经纪人从事这些令人厌烦且地位低下的职位的主要动机在于有利可图,其目的是要利用其职权捞取最大的利益。所以,关于吏役的各种弊端,可以被视为是国家经纪体制的必然产物而不完全是“腐败”现象。因为在官僚机构中,腐败是指有官位的官员违犯了公共法律。在经纪体制中,吏役专权是一普遍现象。[8]
这也就反映出经纪式的国家政权组织构成极不规范,行政职能部门组织网络中(主要是基层政权组织中)包含着大量的非正式机构和人员。这些非正式的机构和人员与正规化的官僚机构和人员一道,共同担负管理控制社会的职能。但是与正式的机构和人员的不同之处在于,这些非正式的机构和人员的行政办公经费和工资福利并不由国家财政支付,而是由他(它)们凭借国家赋予的各种管理职权,在担负其管理控制社会、征收国家赋税等职能的同时,通过正常征税以外的各种“创收、摊派、罚款”等途径自行解决。
从世界各国政治现代化的历史经验看,“经纪体制”作为一种暂时的、辅助性的政治体制,存在于“传统精英政治体制”向“现代官僚政治体制”过渡的阶段,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新旧体制的交替需要一个过程,现代政治体制的确立和规范,不仅有待于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社会公众思想观念的转变、新型行政管理人员的培养等,而且有待于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就晚清和民国而言,基层政权“经纪体制”普遍存在的主要成因,是草创时期的国家政权面临巨大的财政困难,无力承担所有政权机构和人员正规化、官僚化所必需的巨大的行政办公费用和工资福利开支。
三、国家政权扩张的“内卷化”
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实践表明,如果不能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由混合政治体制向现代官僚政治体制的过渡,国家政权的现代化建设就有可能夭折。首先,是因为在“经纪体制”下,国家政权调动“经纪人”积极性的主要手段是“放权让利”。这种做法固然能在短时期内使国家财政收入有所增长,但同时也为“经纪人”贪污中饱大开方便之门。大范围的“经纪体制”的存在,不仅造成财源流失,加大了控制成本,极大地削弱了国家政权动员有限资源实施经济建设的能力,造成经济发展的困顿,而且“经纪人”往往凭借其特殊的有利地位,欺上瞒下,玩法自肥,巧取豪夺,竭泽而渔,极大地激化了广大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对立情绪,直接危及到新生的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其次,最初在基层政权“经纪人”阶层中普遍存在的腐败问题,可能沿着国家政权的组织网络逐步向上蔓延,导致已经初步实现官僚化的高层政权机构的全面蜕化。因为基层“经纪人”资格的取得,有赖于与上级政府官员的“关系”。众多的竞争者们为获得“经纪人”资格,通常采用贿赂和分成等手段打通各种关系。贿赂盛行,使得国家政权失去对各级政府官员部分收入 (占相当比重 )的监督和控制,而随着他们各种额外的、隐蔽的“灰色”收入不断增加,其自身也就逐渐地经纪化。最终,初步建立起来的“官僚体制”就被“经纪体制”所吞噬,“官僚”和“经纪人”的界限不复存在,他们共同构成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操纵控制着各级政权,使国家权力异化。由此必然发生杜赞奇所说的“政权扩张内卷化”的问题。
“内卷化”是杜赞奇从克利福德·吉尔茨那里借用的一个概念,最早是用此概念研究爪哇的水稻农业。根据吉尔茨的定义,“内卷化”是指一种社会或文化模式在某一发展阶段达到一种确定的形式后,便停滞不前或无法转化为另一种更高模式的现象。[9]在政治发展的过程中一旦发生“内卷化”,国家权力扩张的性质和内容就会改变。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增加与地方上无政府状态是同时发生的。其表现是: 一方面国家对普通民众的控制和榨取的功能不断加强,另一方面是国家对各级各类政府机构和官员的控制约束能力不断减弱。换句话说,即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能力低于其对乡村社会的榨取能力,国家政权的现代化只是部分地得到实现。[10]在“内卷化”的政权扩张中,由于利益驱动机制的作用,任何积极的改革举措都会被各种消极因素化解,消于无形;另一方面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层出不穷,愈演愈烈。
晚清和民国的历史实践还表明,“政权扩张的内卷化”与“经纪体制”有可能互为因果,恶性循环。由于当时建立的国家政权缺乏广泛的社会民众基础,国家权力的扩张不得不依靠强制的手段实现,这就需要一套庞大的镇压机构和众多的行政人员作为其扩张权力和维护反动统治秩序的工具。而且国家权力介入社会生活的领域越广泛,所需要的机构和人员的数量也越庞大。我们不妨把这种政权扩张模式称做“经纪体制”下的“外延扩张”模式。但是国家财政显然无力支付外延扩张所必需的控制成本,这又反过来使国家政权更加借重“经纪体制”的作用。“政权的正式机构与非正式机构同步增长。尽管正式的国家政权可以依靠非正式机构来推行自己的政策,但它无法控制这些机构。”[11]这样,国家政权就陷入了“为控制社会而不断扩张--外延扩张导致社会负担加重--负担加重使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再次实行外延扩张……”的怪圈,直到国家政权最终崩溃。
四、国家与社会:权力与权利
所谓“现代化国家政权建设”,就是在新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按照民主和法治的政治原则,建立起新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政权组织网络,有效地行使其“征收赋税、维持治安、兴办教育、多种经营、发展经济、合理配置资源”[12]等基本职能。杜赞奇认为,成功的现代国家政权建设应该包含两个层面的内涵: 一是“国家权力对社会和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控制渐渐加强”,二是“在现代化的民族国家内,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在扩大”。[13]
2006年,杜赞奇在接受《南风窗》记者采访时指出,民国时期,由于国家权力对于民间社会的渗透,当然也由于通讯设施的缺乏,村民和他们的领导之间不能直接联系,所以民国政权没有找到一个替代品,乡村的文化网络一直处于崩溃当中。1949 年之后,新政权创造了一个新的文化网络,跟原来的文化网络很不一样,原来的网络是文化的,但新的网络是文化和政治掺半的。其文化体系、认同体系更多是非自发、自愿的,而是组织化之下的政治动员,强制要求群众必须有统一的思想认同。在改革开放之后,阶层之间社会整合的文化网络亟待建立。旧的革命的文化网络正在崩溃之中,但又没有新的文化出来替代,这就形成了某种真空的状态。出现了比如“上有政策,下有对 策”、地方保护主义、公共权力异化、以权谋私等等现象。[14]正如杜赞奇在书中所言:“尽管现代化、官僚化了的国家政权不可避免地仍然偏爱某些社会精英,但它力图发展一种不受精英们操纵的基层权力机构,即实现官僚化国家的‘分离’理想,至少使政权从形式和结构上与社会相分离。尽管内卷化的国家政权想脱离社会权力的影响,但它无法使自身完全官僚化。”
杜赞奇致力于探讨社会变迁时中国国家政权建设与乡村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从国家和社会的互动关系上来说明乡村社会结构的整体性,而很大程度上这一整体性是借由“权力的文化网络”来实现的。“权力的文化网络”解释模式看到了“政权内卷化”的祸端,欲在乡村社会创立全新的法统基础,其成功的关键在于,在被释放出来的“非法”力量冲倒之前,必须建立起新的合法性,这是一场关系着政权命运的挑战。 借以分析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的国家政权建设,我们所面临的是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换或者说由传统性社会向现代性社会转型的现实境况,[15]传统权威或文化网络不断消解,新的权威或文化网络还未有效建立,此时,容易出现权威或文化的真空。“没有权威,就没有政治,没有信念伦理,就没有权威”[16]。国家政权具有向乡村社会扩张和下沉的维度,国家政权需要通过构建治理体系将乡村全方位纳入国家一体化进程之中,而随着国家财力和国家能力的增强,国家政权也不仅仅只停留在权力扩张和体系建设的维度上,还要建立现代治理规则或“新的文化网络”来规范基层政权与乡村社会的权责关系,以避免掉入“政权内卷化”的陷阱。换言之,“治道”的成效并不代表“政道”的实现,在“治道”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寻找“政道”的突破口,也即通过增强国家基础性权力从质上实现国家对乡村社会的“贯穿”和“渗透”,只有通过“政道”与“治道”的再平衡,才能逐步实现以社会为中心的国家建构。[17]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18]“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属性,也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有效运行、充满活力的根本所在。”[19]在党和国家机构体系中,无论是负责顶层设计的中央机构,还是具体执行政策的地方机构,在本质上都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公共权力机构。在新时代中国语境下,特别是在现代化视域下,所谓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实质就是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而新时代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领域调整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约束、规范公共权力,维护、保障公民权利,推动形成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合理关系架构,使得公共权力既边界明确又运行有效,公民权利既普遍确认又切实落实。这一问题带有根本性与全局性,当前中国乡村社会改革发展稳定中各种各类问题不是包含着这一核心问题,就是与之密切相关,应以核心问题的突破为自身问题解决的前提条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贯穿其中的一条主线就是进一步规范公共权力、进一步确认与保障公民在各个领域的应然权利,推动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架构更为合理化。当前,在中国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推进过程中,进一步解决公民权利的“相对贫困”问题,更好确认、保障与实现公民权利仍然是重点任务。比如,在经济领域,要推动经济发展由权力主导转向权利驱动;在政治领域,要进一步落实农民的政治权利,提高民主参与的实效性;在社会领域,要进一步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公平,创新乡村治理体制;在文化领域,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促进农民积极参与,保障农民享有文化建设成果;在生态领域,要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20]各级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切不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做到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为民用权”。[21]就当前而言,最为关键的是要推动公共权力内部合理关系架构的进一步形成。尤其是在中央、地方、基层之间责权利划分的明确化与合理化问题上还需进一步调整优化。事实上,这并不是一个新问题,而是一个老问题,但在现实中却始终没有得到特别理想的解决。尽管中共中央办公厅 2018 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2019 年印发了《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2020 年印发了《关于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作风保证的通知》,都强调要完善考评机制和激励机制,但问题的解决远不是发几个文件就能实现的,而是需要通过制度规定推动公共权力纵向关系架构的调适与优化。随着治理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必须选择性地赋权于地方、赋权于基层,明晰中央、地方与基层各自的责权利,使地方和基层权力与责任相匹配。与此同时,对公共权力考核、监督、监察的边界也必须厘清。哪些问题是应该考核、监督、监察?哪些问题是不应该?有没有大致的清单?烦琐的考核、频繁的监察会不会影响干事创业者的积极性?如果影响到正常工作应该怎么办?所有这些问题都必须在理论上进一步深化,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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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42.
[3](美)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2.
[4](美)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前言4-5.
[5](美)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前言5.
[6](美)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前言2.
[7](美)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24-25.
[8](美)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28.
[9](美)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53.
[10](美)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53.
[11](美)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53.
[12](美)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42.
[13](美)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前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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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习近平.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J].求是,2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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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