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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道林:农民土地承包延包要坚持政策规则基础上尊重农民意愿

[ 作者:朱道林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11-01 录入:朱烨 ]

过去40多年中,我国经历了两轮农村土地承包。第三轮土地承包时间日渐接近。从我国农民土地承包的沿革上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始于上世纪80年代,先后经历过两轮承包,第一轮承包期为1983-1997年,为期15年。到期后国家提出延长承包期,第二轮承包期为30年,即1997-2027年。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2019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发布,明确规定了“长久不变”政策要求和实施步骤,随后开始逐步推动试点工作。此次提出“启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整省试点”,即是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将有关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全省,确保探索政策的稳定性。

一、需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土地作为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也是实施农业生产、保障粮食安全、维护农村稳定的重要基础资源,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制度长久不变,有利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同步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下,有利于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有利于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有利于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制度长久不变,并不意味着农村土地经营权不能流转,更不意味着农村土地只能由小农户承包经营。事实上,我国近年来通过实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稳定承包权,维护广大农户的承包权益,放活经营权,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作用,在农户自愿和市场主体自发选择下,就可以有效解决小农户生产与适度规模经营、现代农业发展并存的农业生产格局。从结果看,我国自实施“三权”分置以来,土地经营权流转比例不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遵循市场原则自主经营,适度规模经营、现代农业产业不断涌现,正体现了这一点。

二、遵循村民集体决策的前提下,也应优先保障本村居民的用地需求

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制度长久不变,目的是避免承包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继续细分,因此,在第二轮承包到期后的延包中,国家依然倡导“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以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本稳定。但是,进入新的承包期后,对于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的,各地也应帮助其提高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服务,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等。从保障农村发展及农业生产来说,对于那些确实留守农村的新增人口,如果村里尚有剩余土地,在遵循村民集体决策的前提下,也应优先保障本村居民的用地需求。

三、整省试点需各地实际出发,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我国农地利用存在很大的南北差异、东西差异、城市近郊与远郊差异、平原地区与山岭地区差异等都非常大,而土地又是关乎农民生存、农村发展、粮食安全的基础资源,因此在推动土地延包过程中,既要坚持土地承包制度长久不变的政策导向,又要灵活掌握不同地区、不同农户的不同要求,从各地实际出发,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整省试点过程中,首要注意在坚持政策规则基础上尊重农民意愿。其次,要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即稳定基本承包关系,调整因各种新的变化引起承包延包变化。最后,还需不断加强宣传和学习,尤其培养基层干部掌握和领会政策要点。

四、既要保护合法权益,也要保障地尽其用

城市化进程中,大量乡村人口进城,有些已经进城落户,甚至有些全家进城落户,享受城市社会保障,对于进城务工、乃至落户人员,如果在农村继续拥有承包地的,首先,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其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其次,按照地尽其用原则,任何人不能因进城务工等闲置、撂荒耕地,必须保障所承包耕地得到正常使用。第三,按照“三权”分置原则,鼓励其积极流转土地经营权,既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地需求,也保障土地有效利用。


(作者系中国土地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副院长;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微信公众号 土地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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