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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应恒:日本乡村振兴与乡村治理的实践与经验

[ 作者:周应恒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11-12 录入:王惠敏 ]

内容提要:本文以日本乡村振兴与乡村治理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制度变迁、政策演化及治理实践的逻辑路径,为中国乡村振兴提供国际比较视野下的借鉴范式。研究发现,日本乡村发展以制度变革为基础,依据不同发展阶段的核心矛盾,构建“问题导向—法律支撑—分类施策”的政策体系,从战后恢复期的粮食安全导向,到经济起飞期的城乡均衡目标,再到近期的农业竞争力再造,逐步形成精细化政策工具箱。在治理实践中,日本通过培育现代化经营主体、推动科技与装备现代化及构建城乡均衡发展机制三大路径实现乡村振兴,同时完善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日本经验的核心在于制度弹性与政策适应性:既坚守小农家庭经营的制度基础,又通过组织创新与产业融合突破规模约束;既强调政府主导的顶层设计,又激活农民主体与基层自治的内生动力。日本乡村“法律先行、分类治理、功能拓展”的治理逻辑,为中国在小农体系下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一定参考。

关键词:乡村振兴 乡村治理 日本

 

在推进乡村治理研究话语体系中国化过程中,不仅要立足中国,我们还得要胸怀世界。特别是研究的话语体系,不仅要借鉴世界各国关于乡村发展的研究范式,包括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还要将中国的探索经验通过世界通用规范的话语体系,传播并融入世界,形成人类共有的知识体系。在此选择介绍日本的乡村振兴经验,主要是因为作为先发国家的日本,跟我们的文化相近,同属东亚稻作文化区,现代化转型过程面临的发展问题非常近似,而日本创造了小农体系国家的农业农村现代化成功经验,对我们更具借鉴意义。下面从五个方面介绍日本的乡村振兴与乡村治理的经验:

一、日本农业农村发展的基本制度变化和格局

(一)日本土地制度的改革

1868年明治维新促成了日本封建社会的解体,维新改革的目标是将日本改造成现代资本主义工业国家。在农业领域,明治政府推动的土地制度改革,就是废除封建领主所有制,确立土地私有制,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建立半封建特征的租佃制度,这形成了近代日本农业发展的制度基础。作为土地制度改革的一环,1873年明治政府实施了地租税改革,全国地租税标准统一为地价的3%(由地主以现金方式缴纳),与此同时推动全国土地确权,到1876年全面完成,全国以村为单位合计完成了涉及604万户、合计8544万笔的宅地与农地的丈量与分级;此后到1881年又完成了全国山林地的确权。以土地确权资料为基础,到1884年日本建立了完整的全国土地台账。这成为日本构建现代农业统计制度和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础条件。

以土地改革和确权为基础,日本在1878年开始了农业生产统计,1903年开始区分统计自耕农与佃农的耕地面积,1906年开始区分统计农户专兼业经营情况,1908年开始区分统计农业经营规模与土地所有制情况。依据日本早期的农业统计确认,1878-1882年日本平均糙(玄)米总产量446万吨,水稻单产约196kg/10a(10a=1000㎡);1903年日本水田旱地合计522.3万公顷,其中,自耕农地为292.3万ha,约占55.5%;佃农地232.4万公顷,约为44.5%。当时日本应是完全的农业国:国民80%从事农业生产,国库收入80%来自地租税,出口产品80%为农产品。当时日本农业经营规模为户均约1公顷。当时佃农向地主实物缴纳的水田租佃费高达产出的68%,地主向国家缴纳地租税约占其中的一半,佃农自得部分为实际产出的约32%。此后,国家将地租由地价的3%降到了2.5%,但直到1921年佃农缴纳的租佃费率仍高于土地产出的50%。之后由于粮食价格波动增大,自耕农出现经营困难,在无法缴纳地租时一部分自耕农不得不出卖土地而变为自耕佃农乃至佃农。这样土地不断向地主集中,佃农的比例之后不断提高,到1930年最高达到48.1%。

二战后,作为战败国的日本,在美军主导的联合国占领军司令部的强力推动下,作为推动日本民主化的重要一环,进行了农业改革。其最重要的就是推行类似“耕者有其田”为目标的全面农地改革和建立覆盖全体农户的合作组织-日本农协,以实现农民的组织化。其中农地改革是对约占全国农地三分之一的地主超过规定标准的土地,通过政府的强制买收后并优惠分配给佃农,促成了日本地主制度的解体。正是这次农地改革使日本全国租佃土地占农地的比例由改革前1945年11月的45.9%,到1949年8月下降到9.9%。至1950年农地改革完成,日本基本实现了地主和佃农全部转变为自耕农,确立了农地的所有、经营、劳动“三位一体”的自耕农制度。此时全国平均户均经营规模约0.9公顷,显然农地改革抑制了土地的集中,也导致了日本农业经营规模的细碎化。当然,全面的农地改革对于促进日本农业的发展,迅速恢复战后混乱,维持社会稳定,促进日本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日本小农格局及其演化

日本农业的小农格局首先是由于人多地少的资源禀赋约束,更是由于将农地改革的成果通过《农地法》(1952)的制度化,限制农地过度集中防止农户出现分化,促成了小农格局的长期稳定。

按照1915年高冈熊雄提出的概念,所谓小农是指以家庭经营为主体,不雇佣劳动力,也无余力从事其他工作的家庭农场,其依靠农业经营,就可以获得社会平均的收入水平。按照高冈确定的标准,测算日本当时的标准小农应是大于1公顷/户,而当时日本农户平均经营规模约为1公顷,大多数农户应属于达不到标准的“微小农”。

随着战后应对粮食短缺的生产促进政策的推动,日本的农业生产得到迅速恢复。到农地改革完成的20世纪50年代初,日本全国农地面积达到约520万公顷,总农户数达到617.6万户,户均经营面积下降到0.84公顷。到1960年全国总农户若有下降为607万户,总农地面积增加到最高的605.6万公顷,而全国平均经营规模回复到约1.0公顷/户。但1961年《农业基本法》将“能够获得与其他职业相等收入的农业家庭经营者”称之为“自立经营者”,即小农。依据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将农经营农地的面积标准设定为2公顷/户。此后随着劳动力成本以及城市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日本的小农标准不断调整,1970年提高到3.5公顷、1980年是5.5公顷、到2010则为10公顷,预计2020年应是15公顷左右。而对应的日本农业经营户均规模1970年、1980年、2000年、2010年时点分别仅为1.07公顷、1.1公顷、1.15公顷和1.18公顷。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日本的总农户是包括了持有0.05公顷以上农地或荒地,但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农户。日本在1975年以后,引入了“农家”的概念,是指经营耕地面积超过0.1公顷或农产品年销售超过15万日元的务农家庭。当年农家数量为495.3万户,占全国总农户比重的97.8%。之后占比不断下降,1990年下降到283.5万户,占比约74%;2010年再降到252.8万户,占比约64.8%;并且,日本农业政策和统计上将“农家”又进一步区分为“销售农家”和“自给农家”。前者是指拥有经营农地大于0.3公顷或年农产品销售超50万日元的农户;对应地“自给农家”是经营耕地面积不足0.3公顷且年农产品销售额不足50万日元的农家。目前日本农业政策的主要支持对象仅仅聚焦于“销售农家”,自给农家因仅依靠自家少量农地,农业生产规模很小,主要是自产自用,日趋休闲化,自然不需要农业政策的过多关照。到2020年日本全国农地面积减少到437.2万公顷,约占国土12%,相对全国总农户减少到324.9万户,户均规模增长到1.36公顷。而同年“农家”也进一步减少到174.7万户,其中约占58.8%的102.8万户为销售型农家,其他41.2%的71.9万户为自给型农家。显然若按照销售农家的计算,日本的农业经营规模应该更高。考虑日本的土地私有,而农业经营效益低,相当多的农地无法流转到销售农家,甚至有近16%的农地处于废弃或撂荒的状态。据此估算,2020年日本全部销售农家的经营规模达到3公顷左右。可以期待,未来日本农业经营主体的结构还将发生重要转变。但总体上日本农业还属于小农经营体系,这种格局短时间内还无法根本改变。

二、日本现代化进程中的农业农村问题与政策演化

日本战后经过经济恢复,经济社会进入高速发展期,到20世纪70年代初,仅约20年就全面实现了现代化,进入发达经济体系。整个发展过程大体可以分为四个发展阶段(战后恢复期、经济起飞期、稳定发展期、停滞调整期)。各个时期发展面临的问题都跟中国所经历以及将面临的问题差不多。农业政策就是为解决各个阶段面临的主要农业农村问题而展开的。

首先是,战后恢复期(1945-1955),由于战争破坏,出现严重的粮荒;面临战后制度重建,最主要的社会问题就是尽快解决国民的吃饭问题。农业政策的主线就是围绕与农地改革、建立农协进行民主化指向的农业改革,出台相关法规制度,核心就是促进粮食生产发展。

其次是,经济起飞阶段(1955-1984),工业化快速发展,大量人口离农,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城乡收入差距扩大,农业生产效率不高,农业结构失衡,部分乡村开始出现衰退。核心就是要解决各种失衡的问题,农业农村政策的主线体现在1961年颁布的《农业基本法》及《乡村振兴法》(1965)、《农业振兴地域整备法》(1969),以及1971年颁布的《农村地区工业等导入促进法》(后修改为《农村地域产业导入等促进法》等。农业基本法的确立自立经营农户,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强化农业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地区产业振兴,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以推动乡村振兴。

再次是稳定发展期(1985-1999),这个阶段以日本签署广场协议为契机,日元迅速升值,过热的房地产带来的泡沫经济从出现到破灭,日本经济成长逐步减缓。这个时期,政府对农业实施高保护,尽管确保了农民的务农收入,但也使日本农业国际失去竞争力。到20世纪90年代中,世界贸易组织体系的确立,农业市场逐步加大开放,日本农业生产值出现了长期萎缩,食物自给率下降。而自立经营农户的发展目标进展不理想,丘陵山区农村衰退加剧。这个阶段的农业政策主线由上一阶段解决城乡收入失衡为主,调整为解决各种社会结构失衡问题。标志性的政策就是1999年出台的新农业基本法,名称为《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确立了确保食物安全供给、发挥农业农村具有的多功能、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实现乡村振兴等四项目标。围绕以上目标,各项政策就是初步消弭各种社会结构失衡,追求农业的高质量发展。将1969年颁布的农振法大幅修改,于1993年以《强化农业经营基础促进法》为名颁布,创设了认定农业者制度。同年还出台了《特定农山村法》以及《经营者所得安定对策》,确定了将作为价格政策的农业支持转换为收入支持政策。相应地,改变并废止或修改了粮食安全管理和约束农产品流通的相关法规。

最后是停滞期(2000以后),由于泡沫经济破灭和国际市场开放,日本进入人口少子老龄化的社会,经济增长持续低迷,社会活力下降。农业竞争力下降,农业经营收益低,乡村衰退深化;国民食物需求趋向多元化,安全安心可靠的食物供给面临考验。对此,国家农业政策核心转向日本农业的竞争力再造。先后出台了《丘陵山区等直接支付法》(2000)、《经营者后继安定法》(2006)、《六次产业、地产地销法》(2010)、《农地中间管理事业法》(2013)、《农业多元功能发挥促进法》(2015)、《农业竞争力强化支援法》(2017)等,还修改了土地法、农业协同组合法等,政策着眼点主要聚焦于农协体制改革,推动农地流转,降低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限制,加大力度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日本农食产品出口等。

三、日本乡村振兴与乡村治理的探索与实践

经历战后的民主化改革和经济恢复的阶段,日本开启了快速的现代化进程。伴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日本在农业农村发展方面,进行了小农体系农业现代的系统探索。

(一)农业经营者与经营组织的现代化

农业现代化必须依靠高素质和能力的农业经营主体,日本的农业经营者文化素质高,经营能力强,得益于国家对教育的重视和普及。日本在明治维新后全面推动国民的教育普及,到十八世纪90年代末就基本普及了全体国民的初中教育。到1990年代,日本农民中拥有高中学历和大学学历的比例分别是75%和60%。同时日本政府高度重视农民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积极鼓励二、三产业的劳动力转营农业,对具有就农意愿的人员,开展培训指导并给予政策支持。对45岁以下的有意进入农业的新农人,不仅在农地获取与经营条件方面提供支援保障,而且给予高额的收入补贴保障。高素质的农业经营者,为农业带来精细化管理,推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

如前述,日本完成农地改革,确立自耕农经营体系,也面临小农户体系的经营细碎化问题。为此,1947年《农业协同组合法》颁布后,日本很快就建立了以日本农协为代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日本农户几乎全部加入了农协,实现了小农的组织化。作为具有综合属性的农民合作组织,日本农协不仅是农民农业经营活动的指导者,全方位社会服务与农村福祉的提供者,也是国家农业政策的执行机构,同时还是现代化的农业经营组织。仅从经济功能上看,农协承担了三项职能:其一是购销事业,主要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以及农民生活物质的供应。农民通过农协销售的农产品和购买的农药等生产资料,比重都超过了50%。其二是信用保险事业,在政府的支持下,主要服务于农民的储蓄和借贷需要以及为组织成员提供各种保险服务。其三是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指导与技术培训等服务,有效地解决了小农户与市场的对接问题,促进农业科技的普及与运用,提高了农业生产与经营的效率。同时,日本农协代表农民,在相关农业政策制定、实施和监管的各个环节不断强化农民的主体地位,让农民成为农业农村政策的自觉参与者和真正的受益人。日本小农经营体系的现代化,离不开日本农协组织的支持与保障。

促进日本农业经营组织的转型优化。随着日本的高速经济成长和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日本农业劳动力向城市以及非农部门快速流动,农业改革后原本同质化的家庭经营主体出现分化。

首先,日本农业经营的兼业化和家庭经营规模快速分化。兼业化以1995年兼业农家占销售农家比重达83.9%的峰值后逐年降低,到2019年下降到67.4%。而经营规模分化表现为日本农地在加速向带规模经营层集中。从1950-2015年不同农地规模农户分布情况看,“不足1公顷”的超小规模和“超过5公顷”的大规模农户数量占总农户数的比重都有所上升。前者农户数量虽然减少了23.5%,但占比从72.9%上升到82.7%。后者的农户不但数量上由4.8万户增加到9.1万户,占农户的比重由0.6%上升到了2.6%。而介于二者中间的1-5公顷中等规模农户不仅数量下降了68.6%,占比也从29.9%下降至14.7%。不仅结构分化,农地也迅速向大规模农户集中,2015年“超过五公顷”农家的耕地面积占到销售农家耕地总面积的46.3%,而“不满1公顷”的农家仅占12.7%。这种集中趋势,必然带来日本农业规模效率的改善。目前日本已经形成了国内20%的农户承担80%的农产品生产的格局。

其次,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成长,逐步成为日本农业经营的主导力量。这不仅构成了日本近年农业政策改革调整的重要背景,也是日本农业竞争力提高的重要条件。为应对日本农业劳动力的高龄化,小农户逐步退出农业经营,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日本政府加大支持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从1993年开始的认定农业者制度,到2019年累计认定数量达23.9万人。此外,在政府支持下“新就农人”以及“集落营农组织”和“农事组合法人”等各类法人主体快速发展。2019年全国农业组织化经营主体达到3.5万个,预计到2030年可超5万个。每年新就农人员也在不断增加,2019年超过5.6万人。就水稻种植业看,组织化农业经营主体平均经营面积2015年已经达到15.9公顷。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增加,逐步成为日本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导力量,有利于日本农业的竞争力的提高,也是近年日本政府推动农协组织的转型合并改革,并出台提升日本农业竞争力政策的重要背景。

(二)全面推进农业科技的进步与物质装备的现代化。

基于人多地少的农业资源禀赋条件,与欧美不同,日本农业科技进步的路径是优先发展生物技术、化学技术,再全面提升农业科技水平。日本建立了政府主导、市场与社会协同的高效农业科技研发系统和农协主导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高度发达的现代农业科技应用是推动日本现代农业持续创新发展的动力。日本农业科技在特色品种培育、种植栽培技术、加工装备技术、信息遥感技术、智能物联网应用、冷链物流发展等方面,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日本20世纪80年代就基本实现了农业的全程机械化,前提是完成了宜机化高标准的农田建设与装备的现代化。1953年《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出台,拉开了日本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序幕。政府通过提供购机补贴和低息贷款的方式,支持鼓励农民使用农机,依托本国强大的工业基础,创造性地开发了适应自身农业特点、具有竞争优势的中小型农机产业体系与独特的微耕技术体系。如今日本国内90%以上的农业作业实现了机械化,水稻耕种收及干燥储藏的机械化普及率分别达到98%或99%。同时日本聚力发展智慧型机器人农业、推动农业的智能化发展。与此相应,日本从1949年就出台了《农地改良法》,推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1963年开始全面制度化推进农田基本建设与土地改良事业,坚持数十年,到20世纪90年代初就基本完成了日本高标准农田建设。通过农田改造,日本单块面积在0.3公顷以上的连片水田面积大幅度增长,从1964年8万公顷上升到2019年159万公顷,占全部水田的比重比从2.4%上升到66%;面积在0.5公顷以上的连片水田自1983年7万公顷上升到2019年26万公顷,占比从2.2%上升到11%。同时,也完成需要灌溉的49万公顷旱地的设施整修。在水利事业方面,动完成各类水渠长度40万km,主要水利设施7600多所。高标准的宜机化农田改造与现代化的物质装备不仅大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使日本平均农业作业时间由1983年的612小时/ha,减少到2016年的238小时/hm,劳动生产率大幅提高。有效应对了农业人口的减少和老龄化,更是日本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三)促进城乡与区域均衡发展,确保城乡收入均衡实现共同富裕

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快速流出,农业农村人口迅速减少并出现老龄化,日本也出现了城乡居民收入与区域发展的不平衡问题。如前所述,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日本依法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工业等产业布局农村,鼓励工业下乡,促进农业劳动力就业转移,增加农村就业机会等推动公共服务与设施城乡的均等化。在农村内部,加快促进农业机械化以节省劳动力,通过农业经营的兼业化,加大农业支持保护,提升农业经营收入增长。即使进入老龄化社会,依靠农业的结构调整、充分的农外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的城乡均等化,实现了城乡收入的基本均衡。就农业农村而言,2023年日本农业劳动力平均已经达到68岁,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基本依靠退休人员保障的日本农业,即使农业经营不赚钱也不会影响农户的生产生活。从日本农民的收入结构看,2017年日本农户平均人均收入为526万日元,农业经营性收入只有191万日元,仅占农民总收入的36.3%,明显低于20世纪70年代的占比,而养老金等非农收入达到335万日元,占总收入的比重提升到63.7%。说明社会保障制度及农外兼业,对日本农户增收的贡献明显高于农业经营活动。所以,至少从收入水平看,经过高度经济成长后,日本实现了城乡的均衡协调发展,城乡收入差距基本均衡,基本是实现了社会均等、就业均等、收入均等、财富也基本均等。更重要的是,日本社会依靠兼业和农外就业实现了包括农村劳动力在内的社会广泛的就业。多年来,再不景气的时候日本的失业率最高也没有超过5%,目前大概是2%~3%的水平。2019年日本基尼系数为0.32,基本实现了全社会的共同富裕。

(四)衰退乡村的治理探索

随着乡村人口的减少和高龄化,面临农业后继者难,农地利用效率下降,部分乡村出现空心化和活力下降的治理困境。日本的应对措施包括几个方面。

首先,还是包括充分发展乡村产业,集聚人气,提升活力。

依托地区的一级行政机构(日本的县)建立农地流转机构,汇集退出农业经营的小农户的农地,通过改造提升后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经营;对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发展集落营农等,提供多样化的协同经营或者托管经营,维持社区的活力;同时推动农协组织的企业化改革,完善农业社会服务,强化国家农业支持,通过推动“一村一品”运动和农村六次产业发展,延伸产业链和价值链,挖掘农业农村的多种功能和多元价值。通过标准化、优质化、专业化和品牌化提升农业的附加价值,不仅满足国内消费需求的转型升级,而且积极扩大农食产品的出口,通过差异化竞争,提升日本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其次是,强化丘陵山区的振兴计划与措施。日本丘陵山区比例高,日本政府区分不同类型乡村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推动乡村振兴的探索实践。1993年颁布《特定农山村法》并将1970年实施的《过疏地域应对紧急措施法》修改为《过疏地域自立促进特别措施法》,持续推行了一系列针对丘陵山区的支持政策,包括2000年开始实施《丘陵山区等直接支付制度》等,取得了良好成效。对于不可避免要衰退的乡村,就是通过生态恢复、整合合并等方式发挥多功能变成生态区域的形式。

再次是开展衰退乡村的识别与治理。借鉴大野晃先生1991年提出对于衰退乡村(边际村落)的识别方法和标准,推动乡村的诊断与治理:准衰退村落的年龄是55岁人口占比超过50%,衰退村落是65岁人口占比超过50%,危机村落是65岁以上人口超过70%。当然这个不一定很准,可以建立指标体系开展评估诊断,为具有针对性开展治理提供依据。日本国家层面上进行了全面调查,到2006年调查有7878个衰退村落,当时估计的是未来十年会有423个村落消失,更长远时间内可能消失2220个村落,这是他们的分析。我国乡村振兴规划提出也是分成四类村落,到底有多少要保护,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数字,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做法,但是日本区分得很清楚。2011年再调查的时候,日本衰退村落是10091个。同时,正对衰退乡村2008年开始日本开征类似捐款的“故乡税”,秉持完全自愿的原则,但是可以抵扣相关的税收,当时还是取得了一些效果,但是这完全是专政,我觉得并没有解决多大问题。

最后是,借鉴日本基层自治主体大合并的经验,推动对部分衰退乡村进行合并整合。日本自治组织有三次合并经验,分别是明治大合并(1888-1889),昭和大合并(1953-1961)以及平成大合并(1999-2000),三次大合并之后,町村数大大地减少了,治理能力和条件出现大改变。

四、小农体系的产业融合发展模式与机制

日本乡村振兴模式与机制主要是发挥农业农村多重功能,挖掘农业农村的多元价值,通过产业融合发展,走差异化竞争路径,促进乡村产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日本的乡村振兴运动是一场自上而下的运动,由政府主导,但它是充分尊重乡村自治权利,激发乡村自治组织与农民的活力,带动农民参与到乡村振兴的过程,所以农村差异化竞争是推动一村一品运动、六次产业化,挖掘农业农村多功能。

尽管过去三十多年日本农业总产值减少了30%,但农业国内总产值近年还是有比较快的恢复,农业关联产业的产出一直稳定在占国民经济总产出的约10%以上,仍然是日本最大的产业。特别是优质农食产品出口,2022年出口提前接近1.4兆亿日元,日本以这么小的农业规模,实现出口超过百亿美元,表现出日本农业局部竞争力的提高。日本农食产品出口作为日本农业竞争力再造的重要抓手,2030年的目标确定为5兆亿,具有很好的潜力。日本经常强调其食物消费的热量自给率是发达国家最低的,多年低于40%,在39左右。实际上日本食物消费价值当量的自给率近年约为67%。这至少反映了日本初级农产品中高热量产品(比如谷物)的国际竞争力不够,进口依赖高,可能在粮食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焦虑。根本地是因为日本的资源禀赋决定了其在开放的条件下,土地利用型的谷物生产没有国际竞争力。并不意味着日本人的食物消费完全依赖国际市场,因为消费升级后,食物消费更多转向肉禽蛋奶鱼以及果蔬等高价值产品,谷物直接消费迅速下降。日本采取的策略是尽可能多进口国际低值的谷物,在国内生产高价值的农食产品。

为了进一步提升日本农业竞争力,日本出台了构建具有竞争力农业的计划和配套政策。结合日本老龄化社会进入转折阶段,随着高龄化的进一步发展,小农户逐步退出农业经营,取而代之的是大批新就农人的加入,以“认定农业经营者”、集落营农组织和其他各类法人组织为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成为日本农业经营的主要力量。日本通过提高农用地利用效率的相关政策,鼓励逐步退出农业经营的小农户出租或转让其利用效率不到的农地。各地通过成立类似土地银行一样的中间收储机构,把农民的闲置土地集中起来,经过修整改造,以相对低廉的价格低补贴给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经营活动。对符合规定的新农人主体,比如是有意从事农业的45岁以下的人员,由国家开展出钱培训,并支持其完成具体的农业经营计划方案,并根据需要促成其与匹配的自治体交流沟通,获得认可后,政府按照支持政策,从土地的获取,到各种经营条件的保障提供全方位支援。项目计划实施的前三年,每个人每年可以获得最高补贴约150万日元的收入保障。

进入新世纪以来,日本推动农村产业走融合发展的路径,鼓励发展“六次产业”,近年已经实现了总体达10万亿日元规模的发展目标,有效促进了农业农村的发展。“六次产业”的理念是由日本学者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提出的,也就是农村的产业应该突破传统的产品生产功能,包括农村的第一次产业(农业)、第二次产业(农产品加工)和第三次产业(即农产品服务业,包括利用设农产品的流通、餐饮、观光、体验、康养、教育等),就是产业链的延伸和附加值提升。该理念的关键是六次产业一定要与农业农村农民相关,日本的专家强调,如果六次产业没有农业农村的参与就是0,农村一二三产业相加(1+2+3)是6,相乘(1×2×3)也是6,如果没有农民农业农村参与就是0,也就跟农业农村发展没有任何关系,大概是这样的过程。该理念的理论依据就是产业融合发展推动交易成本内部化,降低交易成本,可以实现竞争力的提升。

发展农村六次产业,实现竞争力提升就是靠产业融合发展,提高竞争力,通过差异化竞争,利用产品多功能。因单纯的初级农产品本身为跨境可贸易性强的产品,附加价值低,竞争力决定于资源禀赋和土地规模经济,人多地少的日本很难获得具有竞争力。而通过农业多功能融合的六次产业发展,在农产品功能的基础上,附加其他功能后,可以提升附加价值,很多附加功能的获得还必须要在地体验,这样产品的差异性和跨境可贸易性就差,其升竞争力更多体现在文化、休闲、创意等这方面的差异。在日本农食产品的消费,有钱人更倾向于其国产的东西,而不是从国外进口的东西,是因为其国内产品在品质,标准化、服务保障等方面做得更好或具有更好的信用,所以产品溢价高。跟中国国内市场不一样,富人偏好国外进口的产品,穷人更多消费国产品。关键是市场诚信还相对缺失。日本的六次产业发展的理念和政策在我国台湾和韩国也获得高度认同。日韩政府也专门设立了六次产业主管政府机构,出台系列政策,取得突出成效。这与我国乡村产业振兴中,提倡的农村一二三次产业融合发展一样,这也是小农体系的农业产业提升竞争力,实现现代化的必然道路。

五、日本乡村振兴的经验

总结起来,日本乡村振兴与乡村治理的根本经验,首先是,结合国情农情,聚焦国内不同发展阶段面临的农业农村关键问题,调整农业农村政策目标,分类施策,对不同类型的农村采取差异化支持政策,重视农业农村的立法,依法保障农业农村政策实施的规范有效,并针对农村发展的不同阶段、政策目标与工具不同,需要注重衔接。其次是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保障小农的组织化,落实乡村自治,激发乡村发展内生动力。注重乡村产业均衡发展,振兴地域经济。最后是紧扣地方特色,推动一村一品运动,发挥农业农村多种功能,推动六次产业发展,打造特色品牌。再次是完善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均等化。

作者系江西财经大学中国农业农村现代化研究院院长、教授;来源:《乡村治理评论》2025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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