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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国然:农村集体经济之我见

[ 作者:瞿国然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5-12 录入:19 ]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可被村民小组替代,农业并非一个单纯的产业,严格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在现阶段难以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农村合作经济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前一发展阶段。

探讨农村集体经济之前需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规律有深刻把握,进而才能探讨是否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如何体现农村集体经济之类问题。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可被村民小组替代

(一)村民小组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两大本质——集体所有、村民自治

1.集体所有即村民所有——村民依法共有村民小组资源资产

(1)从产权所有角度: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源资产不具有实质的所有权,否则既容易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推进村民自治;作为个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源资产也不具有所有权;而作为整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应共有集体资源资产,但实际上是依法共有集体资源资产。换言之,集体经济组织在产权方面只具有地理边界意义,而村民小组在产权上尤其是土地产权上也具有地理边界区分功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共有集体资源资产可说成村民依法共有村民小组资源资产,即集体所有可被村民所有替代。

(2)从组织运行角度:集体经济组织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实体,比如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是民主制而非公司制,且不能破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宜在集体经济组织之外转让其所有或占有的土地等集体资源资产,农业生产效率较低、农业风险较大等决定了不宜对集体经济组织征税收费。村民小组也同样具有集体经济组织以上特征。

2.村民自治——村民以村民小组会议为主要平台依法平等地行使村务决策、管理、监督权利

村民由于土地共有、利益相关、规模适度、血亲相连、文化相联等,决定了他们具有深厚的自治的经济基础、空间基础、心理基础、组织基础。村民自治主要通过村民小组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来体现。村民自治需要依法进行,如遵守农村土地村民所有、农地农用、不损害地力、家庭自主经营、平等参与村务管理等农村基本制度。村民共有村民小组资源资产决定了他们能平等参与村务管理,而村民平等参与村务管理要求他们共有村民小组资源资产。村民自治选举产生的村民小组组长或村委干部与其他村民一样,在村民小组会议上只能享有一票的表决权,而不能享有一票否决权或最后决策权。如果村民小组资源资产属于村民小组所有而不属于村民共有,或者如果全体村民不共有而只是部分村民依法占有,那么村民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就不高,村民自治就得不到积极发展。而且,村民小组并非单纯的经济单元,还具有历史、社会、政治、文化、心理、生态等系统功能。那么,村民参与管理的村务除了经济,还有社会、文化、生态、党建等。因此,村民小组是在其范围内能依法自治的复合系统,而集体经济组织从字义上看就显得功能单一。

(二)概念比较——村民小组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更准确全面、更通俗明白体现其本质

集体所有中的“集体”常被误解为集体经济组织,从而被误解为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源资产具有所有权;而村民所有能准确地体现村民共有村民小组资源资产这一本质。在土地承包、宅基地取得、征地安置补偿、户籍人口管理、支农惠农、基本公共服务等政策设计或制度改革中,尤其是在体现“三农”政策宜面向常住农村尤其是面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村民这一政策设计或制度改革思路中,村民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通俗明白、更具指向性。村民自治主要通过村民小组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来体现,那么村民小组就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俗明白。

综上,村民小组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更具丰富内涵、更体现其本质,因此可用村民小组代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替表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实际上,只有“虚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才能真正体现其村民所有、村民自治这两大本质,才能更好促进农民增收、现代农业发展、新农村建设与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农业并非一个单纯的产业

(一)农业是牵涉面广的基础性产业

农业既是保障粮食安全、提供工业原材料、促进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产业,也是目前5.9亿常住农村居民的重要生计来源、13.8亿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又为建设农业基础设施、研发生产农资农机、开展农业信息技术物流服务提供了广阔市场。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既决定了我国应坚持农地农用、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以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也决定了我国农村经济宜以农业为本,走集约化道路,不断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还决定了我国农业更需自立更生,欲利用国际粮食市场并让其在粮食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行不通的,饭碗需要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因而,农业既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民生问题,甚至是国际问题、可持续发展问题。因此,需要举全社会之力尤其是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合作经营助力上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比如深化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培育现代职业农民、健全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政策体系等),不断提高我国农业国际竞争水平。

(二)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选择需要综合考量

选择何种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尤其是选择何种集体农业生产经营模式,需要综合考虑农地自然属性与产权属性、农业生产经营规律及其政策法规、农业生产技术及其社会化服务、城乡体制机制与乡土社会关系等。它们往往既影响到农业机械化水平、规模化经营程度,也影响到农民生产经营方式变化、农业集约化发展、农地可持续利用,还影响到利益分配、农民增收、农业劳动力转移、农村社会结构改变,甚至影响到“三农”改革进程、城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因此,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选择需要因地制宜,需要具备相应条件或能相互调适。因而,仅论哪种经营方式比哪种经营方式高级而不论其客观实际,这是不恰当的。

三、严格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在现阶段难以实现

(一)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受限于村民所有现状、村民自治实践

1.在村民所有现状上:村民小组资源资产是村民依法共有而不是村民共有,村民共有村民小组资源资产还更多是一种理想状态。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现实中“农民”的变与土地承包政策中“农民”的长久不变形成了矛盾,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既有相当部分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却不属于村民,也有相当部分应该属于村民却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生地无、人去地在、人地不适、人地不均、人地分离等人地矛盾容易导致村民之间经济联系不够紧密,既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也影响村民自治作用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中的积极发挥。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推进村民自治发展角度,也有必要改革现行土地承包制度,即农村土地宜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村民发包,以让土地承包关系在大稳定中有进有退。

2.在村民自治实践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本应充分尊重每位成年村民意愿,努力让每位成年村民积极参与决策、管理、监督,且享有平等的表决权、监督权。而村民参与集体经济活动,既受村民参与意愿、参与能力限制,也受村民小组自治意愿、自治能力限制。由于村民人数并不少、外出务工占比高、生老病亡变化大、每户实际情况不一、议决村内经济事项不同、利益诉求多样甚至多变、意见统一协调难度大,往往导致决策效率低下甚至久拖不决、议决事项得不到有力执行(尽管这是推进村民自治发展的必经过程,也是村民自治的应有之义,也只有在不断的自治实践中才能提高自治水平)。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中,倘若村民自治作用不能依法地积极发挥,往往会导致集体利益难以体现、利益分配不公甚至集体利益受侵蚀,进而影响到村民参与的积极性,甚至影响到对农村基本制度的遵守。

(二)农业生产经营规律决定了严格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难以实现

1.农产品需要遵循生物生长规律决定了农业生产经营不适宜集体经营。无生命之类产品或服务可根据经济原则采取延时或加速、组合或分拆、量变或质变等举措使其生产经营高效化、可控化。而大多数农业生产经营需要靠天吃饭,依赖地理气候;需要遵循生物生长规律,精心种养、细心照料、妥善存储,不能拔苗助长,不宜过久积压,那么气象灾害、市场波动等风险就会增多且难以避免。

2.大宗农产品的高劳动管理成本决定了农业生产经营适宜家庭经营而不适宜集体经营。除了少数诸如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业能实行严格规范的劳动管理而获得较好效益外,在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经营中:若实行集体经营,由于是“吃大锅饭”、权责利不明晰、干多干少或干好干坏一个样,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就不高;若实行雇工制,由于农民生产的不是自己的农产品,其劳动与农产品的利益联系不紧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也不高,且劳动监督、劳动计量等劳动管理成本通常很高;而家庭经营既能提高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也不产生监督劳动、计量劳动之类劳动管理成本。

(三)谨慎发展行政村集体经济

发展行政村集体经济如同发展自然村集体经济,既受限于村民所有现状、村民自治实践,又受制于农业生产经营规律。另外,行政村比自然村人口更多、地域更广、土地非共有、管理幅度更大、共同利益更难协调。发展行政村集体经济,经济关系往往超过血亲邻里关系、公司制往往代替民主制,容易侵蚀村民自治这一农村基石,冲击原乡土社会关系;也容易受政绩或外来资本影响,支书一言堂或干部替代群众做主的现象时有发生,既影响各个家庭的自主经营,又影响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这主要缘于行政村不如自然村更好地体现村民所有、村民自治两大本质。因此,现阶段宜谨慎发展行政村集体经济。

(四)流转土地规模经营农业也需谨慎

土地流转业主往往来自村外,其农业生产经营一般需要雇工,并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因此,流转土地规模经营农业在本质上并非农村集体经济。倘若流转业主盈利了,这部分农村发展成果往往倒流城镇,不利于城乡一体化发展;倘若流转业主亏损了,农民的持续增收往往受到影响。相对家庭经营,流转土地规模经营农业还需考虑土地流转成本、雇工成本、劳动监管成本、融资成本等,并缺乏邻里相助之类社会资本。土地流转业主常变粮食作物为经济作物,耕作条件往往发生很大变化甚至非农化,且易耗竭地力,这既不利于保障粮食安全,也不利于农业可持续发展。另外,农业规模经营面临的气象灾害、市场波动、劳动监管等风险会更大;而且规模经营农业并不一定产生规模效益,这里有一个规模边际效应问题。土地退回农民后,往往需要恢复土地耕种功能,调整生产经营方式。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

(一)合作经营的农业劳动管理成本不如集体经营高

农业生产经营的劳动监管成本过高,决定了农业生产经营宜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当然,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经济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比如农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耕种养殖条件改善、大中型农业机械应用、先进适用农业生产技术应用、农产品市场信息获取及其销售等,就需要户与户之间合作或向村外提供(购买)社会化农业服务,进而实行合作经营模式。合作经营是在成员自愿、惠及成员、民主管理基础上开展的集体生产经营活动,既能降低土地流转成本、雇工成本、农业劳动监管成本,又能促进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现代农业发展,更容易遵守农村基本制度以及保持乡土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当然,实行合作经营尤其是实行股权化合作经营之前,需要研究劳动、技术、管理、土地、资金等生产要素对利润的贡献占比,尤其对各生产要素的贡献机制要有深刻把握,进而才能促进利益分配公平公正,保持长期紧密合作关系;而且宜以村民自发组织为主,村外资本、技术、服务等生产要素在总表决权中不宜超过20%。

(二)合作经营农业能更好地体现“乡土社会”

在我国广大农村,聚村而居、血亲相连、邻里相助,土地以村为界、村民所有、人多地少,决定了一个自然村落就是一个复杂的乡土社会结构。多户共同开展一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往往在村民之间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既影响到村民之间的利益分配、生产经营方式的悄然改变,也影响到村民自治作用的积极发挥、乡土社会结构的微妙变化,还影响到对村民所有、村民自治、农地农用、不损害地力、家庭自主经营等农村基本制度的严格遵守。因而,合作经营农业并非单纯的经济活动,其影响往往是广泛而深远的、微妙而重要的。因此,在合作经营农业的制度设计及制度遵守上,就应充分尊重、认真坚持并深刻体现“乡土社会”。而合作经营农业在家庭经营农业的基础上,是能更好体现“乡土社会”的。

(三)至少在现阶段我国农业不适宜集体统一经营

在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历史背景下,为了既坚持土地公有制尤其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又要革掉“吃大锅饭”式农业生产经营体制,顺利推进土地承包制度改革,激发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而采用了“统分结合”(集体统一经营与农户分散经营相结合)的表述。当然,农业生产经营具有自身特殊规律,以及我国农村聚村而居、人多地少、村民依法共有农村土地等国情国策,决定了农业生产经营宜以家庭经营为重要基础,以合作经营为重要组成,而不宜集体统一经营。回顾几千年的中国农业史、环顾各国农业的经营模式、反思上世纪20余年“人民公社”的曲折经历,证明了农业生产经营宜以家庭经营为重要基础,以合作经营为重要组成,而不宜集体统一经营。

五、农村合作经济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前一发展阶段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可被村民小组替代,严格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在现阶段难以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因此,农村集体经济之“集体”在现阶段更宜作合作解释。其实,农村合作经济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前一发展阶段。倘若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不好,那么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也不好;只有发展好农村合作经济,才能发展好农村集体经济。当然,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应严格遵守村民所有、村民自治、农地农用、不损害地力、家庭自主经营等农村基本制度,今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也应如此。村外资本发展的农村经济,在本质上并非农村合作经济或农村集体经济。倘若村外资本或村外股份超过20%,那么既容易冲击农村乡土社会结构;也容易影响对农村基本制度的遵守;还容易导致农村发展成果倒流城镇形成新的城乡二元体制机制,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或农村集体经济的初衷不相符合,不利于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农业可持续发展、城乡一体化发展。

【参考文献】

1.瞿国然,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与权益享受的建议,《重庆经济》2016(5)。

2.瞿国然,深化耕地承包制度改革的建议,《重庆经济》2015(2)。

3.瞿国然,深化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宏观经济管理》2014(10)。

4.瞿国然,关于深化我国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的建议——兼论对《宪法》第10条第3款的修改,《重庆国土资源》2015(2)。

5.瞿国然,深化我市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我见,《新重庆》2014(8)。

6.瞿国然,尊重意愿不干预不强迫 深化改革多引导强扶持——关于政府及村委会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有作用的建议,中国乡村发现网,2017年5月2日。

7.陈锡文,把握农村经济结构、农业经营形式和农村社会形态变迁的脉搏,《开放时代》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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