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刚过,长春市民郑女士便到一家单位应聘。谁时,招聘单位况告知她如果想要孩子,必须提前一年跟单位申请,单位则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员工生育时间表”,以避免让员工集中在同一年扎堆怀孕。
怀孕竟然要听从单位安排,要事先“提交申请”,即便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对人的生老病死也未曾有“提前申请”之说,对女职工的怀孕生子更没有“排队”之规定,可为什么在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居然还有如此的奇葩规定呢?其原因单位也说得很清楚:避免员工因在同一年扎堆怀孕而影响正常工作。
作为一个生产企业,或是一个经营单位,注重经济效益和控制运行成本,的确是无可厚非的,但无论如何也不能以牺牲女职工的“生育权”为代价。然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各式各样的奇葩规定,除怀孕须申请排队外,还有若干年内不得生育、单位职工之间不能恋爱结婚等,可谓是没有最奇葩、只有更奇葩。这些奇葩规定,广泛存在于教师、医护、导游、演员、模特等多个行业,堪称多年来一直没有打破的潜规则,只是大多数未被曝光或没有引起热议而已。
按常理来说,生育是非常隐私的事,妇女什么时候怀孕取决于多种因素,并不是想怀就能立即怀上,也不是想不怀就不会怀上。而单位要求员工“申请”、“排队”,显然是对个人怀孕计划的悍然干涉。退一步讲,即便真的经“批准”后参加了“排队”,可谁能保证在“计划时间”内就可以完成任务呢?谁又能保证这期间不会发生一点点意外情况呢?如果没有经“批准”或没有参加“排队”而怀孕,可能会面临打胎、辞职的艰难选择,而这对于一个母亲、一个女人来说是何等残酷乃至残忍的事情。
早在十年前,《中国青年报》就直白地指出,和谐社会绝对不容任何行业存在“排队怀孕”这样无视国法的荒唐行径。但十多年过去,女性就业歧视和生育权保护等问题依旧形势严峻。为了来之不易的一份工作,一些女性不得不隐婚、轮流怀孕、排队生子、不敢休满产假……即使女性做母亲的权利被非法剥夺,也很少有人胆敢找单位“讨个说法”。
总之,要求女工怀孕“提前申请”完全是一种“懒政”思维,它说明企业管理者“有权就任性”,员工特别是女员工地位过于弱势,权益缺乏保障。要杜绝这类现象,关键要建立行之有效的预防机制与监督机制,让法律法规真正成为高压电。试想一下,如果女性的生育权被侵犯,可以提出巨额索赔,甚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那还有哪个单位或者哪个老板敢以身试法呢?如此一来,类似“申请怀孕”的奇葩规定就会寿终正寝。
作者单位:郑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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