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东T村经验引发的思考
摘要:乡村自力养老并非乡村养老的理想状态,而可能是乡村社会养老问题的集中体现,其限度主要表现为:诱致人们将不合理的现实视为当然,不利于正义制度的建立,有碍向善的养老文化的建构。改变乡村自力养老现状,关键在于制度和文化的力量,既要有符合正义原则的乡村养老保障制度,还需要重建乡村社会的敬老文化。无论是养老制度,还是养老文化建设,都需要政府发挥主导和协调的作用,共同建构起敬老文化,让乡村老年人更体面地生活。
关键词:后乡土中国;自力养老;家庭养老;养老文化;乡村老年人
一、乡村自力养老的形成机制
后乡土社会出现的自力养老现象,是指乡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主要依靠老年人自身力量来支持,家庭的或子女的支持和公共力量的支持则显得薄弱。自力养老并非指所有乡村老年人的养老都是独立自主的,也不是指其他力量没有给养老提供任何支持,而是指乡村社会养老现状与方式主要为老年人自力更生的自我养老。那么,乡村社会的自力养老是通过什么样的社会与文化机制而形成的呢?
(一)传统延续与演变机制
当前乡村社会的自力养老方式,一定意义上是乡村家庭养老的传统在当下的一种延续和演变方式。在传统乡村社会,自治的程度较高,各家各户的生活相对独立。作为家庭的成员,老年人的养老责任也就落在各自家庭之中。所以,乡村养老的基本方式就是家庭养老。为维持家庭养老模式,形成了相应的孝道文化和家庭制度,由此在乡村社会,家庭养老也成为一种社会与文化传统。
尽管传统乡村在社会现代化的大背景下,经历了各式各样的社会与文化变迁,乡村的家庭结构也发生了巨大转变,小家庭和直系主干家庭在乡村所占比例明显提高。然而,家庭作为乡村社会的基本细胞,以及个体作为家庭的基本成员,这些格局其实并没有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乡村社会家庭养老的传统也就尚未发生根本转变,因为乡村老年人作为家庭的成员,他们的养老也就要在各自的家庭中进行。
在当前城镇化和市场转型的背景下,乡村社会出现了劳动力的大流动,乡村社会的这一变迁冲击着家庭养老的传统。以往的家庭养老意味着养老是一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和任务,而且整个家庭对养老都能提供支持。而如今,随着乡村家庭平常生活成员主要是老人、妇女和儿童,因而家庭养老也就演变为了事实上的老年人自力养老。
(二)制度安排的约束机制
制度安排对当前乡村社会自力养老现象形成所起的作用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城乡二元体制对乡村人口城镇化的约束作用;二是乡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缺失与不完善对公共养老事业发展的约束作用。
在现代化的进程中,通常会出现传统与现代两种部门之分的二元经济,在一定阶段内传统部门的劳动力会不断流向现代部门。从这个意义上看,乡村劳动力流动可以说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的现象。而在中国,由于存在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的制度安排,使得劳动力的流动与他们的社会融合出现分离。乡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了,而他们及其家庭成员并不能轻易进入并融入城镇社会。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乡村家庭成员也就不得不进行功能的分化,那就是外出劳动力主要承担为家庭增加经济收入的功能,而持家和养老的功能也就留给了老年人和妇女。所以,乡村社会自力养老的存在,实际上是由当前乡村家庭成员的社会分离和功能分化造成的,这种分离和分化与二元体制密切相关。
另外,在乡村养老方面,公共力量的介入和支持一直处于薄弱状态。以往为乡村老年人提供的公共养老保障和服务主要针对鳏寡孤独的“五保户”,目前乡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障体系正在改善,但对乡村老年人提供公共养老支持的范围和水平依然有限。在现行的乡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家庭养老方式仍占主导的状态并未发生根本转变。由于乡村家庭能够为老年人的养老提供社会支持实际上有削弱和减少的趋势,因此,家庭养老在现实生活中也就蜕变为乡村老年人的自力养老。
(三)现实压力的推动机制
随着市场转型的不断深化,在乡村社会现实生活中,乡村家庭面对着大市场,既获得了在乡村外的发展机会,同时也要应对更多的挑战。对于多数乡村家庭来说,他们都想通过自己的努力来促进家庭收入增长,所以对于子女来说,“父母在,不远游”的孝道在现实中难以实践,对于家庭中的老年人来说,也希望家庭成员能到大市场中争取更高的收入,多数老年人为给家庭增收作贡献,为减轻子女们的负担,他们不得不承担起自我养老的任务,较多的老年人还得为子女承担起隔代抚育留守儿童的任务。
由于乡村家庭在市场中的边缘与劣势地位,形成了一种乡村劳动力要么离家外出,要么接受较低收入的格局。与此同时,市场对乡村老年人也形成了排斥机制,使得部分老年人回流乡村,成为留守群体的主力。如果说乡村空巢家庭和空巢社会的出现是乡村自力养老的集中体现,那么可以说,市场社会的高流动的现实也就成为自力养老的重要推手。因为在当前的市场社会里,乡村青壮年劳动力的流动是一种常态,也是一种趋势,就像城镇社会一样,新生代家庭会从父母家庭中独立出去,由此形成父母空巢家庭。只不过乡村空巢家庭的老年人,可能更需要依靠自己的力量来支撑老年生活。
(四)情境实践的建构机制
乡村社会的家庭养老文化为何在当下有式微之趋势呢?值得关注的是,乡村社会微观的情境实践对家庭养老文化的弱化,或者说对养老孝老文化的弱化也起到了建构性的作用。某种意义上说,乡村社会的家庭养老在当下演化为事实上的老年人自力养老,也是乡村居民在乡村社会场域中,通过他们的具体实践行动建构起的一种社会现实。
文化环境实质是人们在生活实践中共同建构起来的一种情境与氛围,随着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外出流动,他们的父母通过自己的行动支撑起家庭生活,这些共同的生活实践也就构成了一种社会现实,没有人会去质疑和反思家中老年人的养老责任与伦理问题,而是逐渐认同老年人自力养老的现状,老年人自力养老也就符合共同体的情理原则。所以,在当下乡村社会生活情境里,年轻一代用他们外出流动的实践在弱化家庭养老,而老年人则以自立持家的实践宽容了弱化家庭养老的行为,公共力量和公共舆论也在淡化甚至忽视养老责任,由此,不同的实践则共同建构了弱化家庭养老的文化。
二、乡村社会自力养老的限度
(一)现实的不等于当然的
如今,在乡村出现空巢社会时,乡村家庭养老演变为自力养老,这已成为一种社会现实,而且无论是乡村老年人还是年轻人,似乎都自愿接受这一现实,并参与现实的建构。但是,值得反思的是,成为现实的并不等于理所当然的。面对这一现实,我们或许要反思这样的问题:难道乡村老年人当然就要靠自力来养老吗,难道乡村老年人就必须终身劳作吗,难道乡村家庭和社会可以轻视对乡村老年人赡养的伦理责任吗?
这一现象的存在实际包含了对乡村老年人的不公平,如果维持乡村老年人依靠自身力量来养老,也不是非常正当、合理的选择,乡村社会的养老体系可以有更加公正、更加合理的方式,乡村老年人也可以享受比目前更为理想、更体面的晚年生活。在自力养老的情况下,乡村家庭似乎达到了一种均衡与和谐,然而这种均衡只是微观的、暂时性的,因为其中隐含了代际不公平的家庭关系,其中只有长辈对晚辈单向地施惠,而缺少晚辈的回报。报答父母养育之恩的神圣性被弱化,甚至对赡养老年人的责任伦理也在被忽视。因此,从长远看,自力养老现象的维续将会动摇和削弱乡村社会家庭养老传统的社会与文化根基,影响乡村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自力养老现象视为乡村社会养老所面临的一种问题,要改变乡村养老的这一现实状况,仍然需要乡村家庭恢复正常的养老功能,更需要年轻一代担负起养老的责任。
(二)正义的制度
乡村自力养老的另一个重要限度表现为不利于正义的养老制度的建立。乡村家庭养老文化与功能的弱化是自力养老形成的重要影响因素,乡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偏差和公共养老的缺位也是乡村出现自力养老现象的原因之一。在城乡二元化的养老保障制度中,乡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和养老保障是被忽略的,乡村养老的责任几乎全部推向了家庭,而制度设置又难以保障所有家庭都能充分履行养老责任。所以,尽管乡村养老保障制度在不断改革,公共养老资源有所增长,但制度需要完善的空间依然比较大。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社会正义的原则“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办法,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建立符合社会正义原则的乡村养老保障制度,就需要正当地、合理地保障乡村老年人的公平的养老权益,适当分配养老的责任和义务。在城镇社会分配的养老资源和公共支持,乡村老年人也应获得相对均等的机会,这样才会满足制度的正义原则的要求。
(三)向善的养老文化
自力养老呈现出了乡村社会老年人“老有所养”的表象,然而养老其实存在着“有孝之养”与“无孝之养”的区别。从文化的角度看,自力养老可能算不上是“有孝之养”,因为老年人主要靠自己养老。自力养老实际隐含了乡村老年人的权益、福利水平和晚年生活质量在无可奈何的现实中被降低了,如果让这种现实变成一种文化,那将成为一种不够向善的养老文化。因此,自力养老的出现会在一定意义上妨碍向善的养老文化的建构。
而向善的养老文化是一种能够驱动社会成员用善意和爱心来对待社会中的老年人。建构起向善的养老文化,将会促进社会的养老走向爱老、尊老和敬老,也将在社会中树立起不是把养老当作一种负担,而是把养老视为一种主动的、乐于奉行的行为。向善的养老文化会为乡村老年人和乡村养老事业发展营造更好的文化氛围和环境。
三、敬老:让乡村老人更体面地活着
在后乡土社会的养老问题似乎主要在高龄老人和不能自理老人的照料与看护方面,以及在一些老年人赡养问题上纠纷的特殊案例中有突出显现,而老年群体中的多数则以终身劳作的方式解决了“老有所养”问题。
伴随着乡村劳动力的大流动,具有后乡土性的空巢社会已经来临,老年人已经成为支撑起乡村社会运行的主要力量,因而老年人将与乡村社会发展息息相关,治理乡村社会的诸多事务也将与乡村老年人密切联系。在这样的大趋势下,乡村社会的养老问题也就不只是乡村家庭的内部事务,更不应该成为乡村老年人独立承担的事务,政府和社会的力量在乡村养老中再也不能缺位了。特别是政府的力量,在新的发展阶段、新的形势下,需要在应对乡村老龄化问题中发挥主导作用。一方面要通过健全和完善乡村养老保障制度,加大对乡村老年人养老服务和养老保障的财政投入,改变乡村老年人在老年保障待遇和养老方面的弱势状况;另一方面,政府还需积极协调社会和社区的力量,在乡村社会重建尊老、敬老文化,通过文化机制,促进乡村家庭养老的有效执行,保障乡村老年人能够体面地活着。
针对当前乡村社会养老的突出问题是高龄老人和失去自理能力老人的照料和护理问题,乡村社会在养老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方面,显得明显滞后和有效可及的资源严重不足。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依然需要政府在其中发挥主导和协调作用。针对乡村养老的突出需求,需要根据乡村特点在乡村加快建设医养结合的公共养老服务机构,与此同时,政府还可利用政策安排,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引导和推动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介入乡村养老事务。
总之,在后乡土社会,乡村老年人理应更体面地生活,养老不应只是他们自己的事,自力养老的现实需要改变。改变这种现状,关键在于制度和文化的力量,符合正义原则的乡村养老保障制度,需要公平合理地分配老年人的权利,以及乡村家庭和政府的养老义务。要让每个乡村家庭乐于养老、孝老,就需要重建乡村社会的敬老文化。无论是养老制度建设,还是养老文化建设,政府的力量都是不能再忽略了的,新时期政府需要弥补在乡村养老问题上的缺位和不足,通过公权力的积极作为,以及主导和协调作用,共同建构起敬老文化,让乡村老年人能分享到发展带来的更好的晚年生活。
文章来源: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微信号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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