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对于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应该采取差异化扶持等问题,学术界及社会各界有不同看法。受原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的研究团队从2014年开始每年对全国30个省、每省近100家家庭农场(总样本量3000个左右)开展监测。本文基于理论逻辑和监测数据,论证了家庭农场在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处于核心地位,应予以重点培育。
1、家庭农场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中占据核心地位
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在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从立体式复合型农业经营整体体系视角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表现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主要形式。
尽管这些主体之间具有紧密的产业关联,具有互为条件、相互促进的关系特征,但就产业链的整体来看,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是处于基础和核心地位的主体。
这是因为:
第一,农产品生产是农业产业链上各类为农业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主体发育、成长的必要前提和基础。
第二,中国农业存在大而不强、质量和效益低、环境不友好、国际竞争力弱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农业产业链上的所有环节和所有主体都有关系,但根本原因是生产主体不强。
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仍然以小规模的农户为主,总数仍达近2亿。这样的农业生产主体结构不进行适当改变,不加大力度培育适度规模化的农业新型生产主体,中国农业存在的问题很难得到根本解决。
第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既可以通过市场的力量,也可以通过政府的干预来进行。相对而言,农业非生产领域的主体培育和发展可以更多通过市场的力量实现自身发展和优化。
从中国农业发展问题和矛盾更多体现在生产领域,以及政府应更多关注和支持那些单纯依靠市场力量无法或不能根本解决的问题看,更加关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培育,不仅合理,且更具针对性。
第四,“大国小农”是我们的基本农情。解决近两亿小农户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
一方面要通过强化为其提供市场、流通、品牌、信息、科技、金融等服务的方式,把他们引入现代农业发展大格局;
另一方面,也应遵从农业生产主体演化的客观规律,将部分热爱农业事业、掌握农业技术、谙熟经营管理的小农户培育成具有适度规模经营的现代化家庭农场。
可以预见的是,家庭农场将成为中国农业小规模农户生产方式现代化的演进方向之一,由此决定了将家庭农场的培育放在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的核心地位,既具有合理性,也具有紧迫性。
2、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和表现
尽管近年来部分合作社、龙头企业也开始进入农业生产领域,但就整体而言,坚持农户家庭经营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仍是近年来我国农业中出现的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主要形式。
与其他新型主体一样,近年来家庭农场发展迅猛,其具有不同于传统小规模农户的经营特征。
(1)家庭农场主要来源于传统小规模农户,成为小农户的演进方向
适度规模化的家庭农场仍然是基于家庭经营的农业生产主体。家庭农场主主要为本地户籍农民。
在2017年监测的2947个有效样本中,农场主主要来自本乡、本村,其中,来自本村的农场主占比80.22%,来自本乡的农场主占比超过九成(90.64%)。
这表明,就我们监测的农场看,绝大多数都是在原先小农户基础上逐步扩大规模成长起来的。另外,家庭农场从事的领域,主要集中于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生产环节。
这样的产业分布特征,决定了家庭农场正在成为中国种养业生产环节的主力军。
(2)家庭农场成为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助推力量
相对于小规模农户,家庭农场对农资购买、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贮藏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技术等服务的需求更为迫切,其能从合作中获得的效益更大。
因而,家庭农场首先是现有合作社的参与者。2014年,家庭农场加入合作社的比例为31.51%,2017年这一比例上升到了39.49%。
同时,由于家庭农场主专业素质较高、更懂农业技术、善于经营管理,在农民合作社组建和运营中也更愿意发挥核心带头作用,其作为合作社发展助推剂的特征也很明显。
在不少没有合作社的地方,家庭农场作为创办人建立合作社的情形比较普遍。
不仅如此,在家庭农场发展比较密集的区域,家庭农场之间建立协会、联盟等合作性质的行业组织的情况也正在涌现。
因此,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将会拓展小农户通过合作社与现代农业实现衔接的发展道路。
(3)家庭农场正在成为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重要载体
家庭农场是规模化、集约化和商品化以及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的这一主体特征,决定了家庭农场在农业生产中追求规模经济。
规模经济的实现需要在土地面积扩大前提下,寻求资本和劳动的最佳组合。
但由于劳动市场、资本市场以及农业生产服务市场的不完善,使得家庭农场资本要素投入的选择往往是自购农业资产设备。
由于农业资产设备的不可分性和资产专用性的特点,在农场水平上,农业资产设备与经营面积之间不可能实现恰到好处的完全匹配,这些家庭农场自有农业资产设备生产能力出现剩余的情形普遍存在。
为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减少资本沉淀、降低机械设备使用的平均成本和尽快回收资本成本,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家庭农场,大多会选择利用剩余的农业资产生产能力向周边的小农户等提供服务,从而使家庭农场呈现一种独特的“双主体”特征——既是农业生产主体又是服务主体。
这是家庭农场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实现有机衔接的另一重要渠道。
而且,由于家庭农场与周边小农户距离最近、对其需求更了解,从而也更容易与其融合,更容易带动小农户实现现代化。
(4)家庭农场已成为中国农业中更倾向于使用农机等先进适用技术、更加注重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的新主体
与小规模农户相比较,家庭农场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水平更高,更有意愿使用先进农机、引进优良品种、采用新技术、开展品牌化经营,这能够对小规模农户在改进生产技术、提高产量和降低成本等方面形成示范带动作用。
在2017年的2947家有效样本中,72.22%的农场拥有拖拉机,32.50%的农场拥有联合收割机,19.11%的拥有插秧机,10.28%的拥有烘干机,这些比例均高于2016年的相应农场占比水平(72.09%、29.04%、17.07%和7.80%)。
在注重使用先进实用技术的同时,家庭农场也日益注重生产经营水平的提高。
这突出表现在家庭农场拥有完整日常收支记录的比例逐年上升(加强内部管理)、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场比例不断增加以及拥有注册商标的农场比例逐渐上升等监测结果上。
2014—2017,家庭农场拥有完整日常记录的比例为别为71.14%、71.69%、74.05%、74.43%;家庭农场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占比分别为61.35%、63.72%、73.89%、79.13%。2014年,家庭农场注册商标占比为11.19%,2015年提高到了12.64%。
(5)家庭农场正在成为中国农业绿色发展的具有生态自觉意识的领头雁
以生态友好、资源节约为特征的绿色高质量发展是现阶段中国农业发展的主旋律,保持农业可持续性与保持农产品稳定供给(粮食安全)、不断增加农业生产者收入一道成为农业现代化需要实现的目标。
全国监测结果显示:
第一,2014-2017年,有三分之二的农场属于灌溉农场,种植类农场采用喷灌技术进行灌溉的农场占比尽管相对稳定,但已接近四成。
这表明家庭农场已呈现出明显的控制农业用水总量的“科学灌溉”行为特征。
第二,家庭农场亩均化肥、亩均农药用量低于和等于其周边农户的农场占比高达八成以上。
2017年1870家种植类农场中,40.1%的农场的亩均化肥用量低于周边农户,而2015年的这一指标仅为27.27%。
这意味着,就亩均化肥用量而言,至少40%的农场在“减量”使用。
此外,45%的家庭农场亩均农药用量低于周边农户。
这意味着,在同等条件下,家庭农场在化肥和农药使用方面都显现了“减量”使用特征,且农药减量程度更大。
第三,养殖类和种养结合类农场的无害处理和粪便综合利用水平、农场的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以及农膜进行回收处理水平也都不断提高。
例如,2015-2017年种养结合类农场中资源化、综合循环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比例分别为84.64%、85.70%和87%。
综上,家庭农场是最符合未来中国农业发展需要和政策目标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监测结果也表明,由于大多数家庭农场刚刚起步,实力仍显不足,再加上相应的扶持政策和管理服务制度仍不健全,其健康持续发展仍面临着诸如形成适度规模难、改善农业设施难、农场经营人才缺、获得社会化服务难和融资保险渠道缺等困难,急需从支持政策体系构建和管理制度上发力。
3、建立健全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
鉴于家庭农场在中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体系构建中的关键作用,下一步有必要为其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支持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营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
(1)引导流转土地有序向家庭农场集中
经营规模的稳定性是家庭农场持续稳定发展的首要条件。因此,要鼓励土地优先流向家庭农场,鼓励土地流出户与家庭农场签订中长期流转合同,以稳定家庭农场经营预期。
一是要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引导土地依法自愿平稳流转。
二是要创新租地农场的形成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土地确权登记、互换并地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整合各类项目资金,建设优质高标准农田。
在鼓励土地租赁的基础上,积极推广股份合作和土地托管等方式。
三是要引导形成稳定地租。推广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在保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稳定土地流转关系,最终稳定地租。
四是支持家庭农场承担土地整理、土壤改良和小农水建设等农田基建项目,引导其“种地养地”,提高土地生态可持续利用水平。
(2)优化农村金融供给政策,有效缓解家庭农场融资困难
2017年有83%的家庭农场有金融贷款需求,但仅有13%的家庭农场可以较为容易获得贷款。
在获得贷款的家庭农场中有66%的农场贷款资金来自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或者是从亲朋好友中借到的,从农、工、中、建、交等大型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比例仅有7%。
同时,82%的种粮家庭农场表示经常遭遇资金紧张现象,93%表示难以扩大经营规模是资金问题导致的。
这种局面是金融系统信贷供给特征与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特征严重不匹配所导致的结果。
要解决家庭农场融资贷款难问题,需要着力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多元化多渠道满足家庭农场金融需求。
(3)优化政策保险和拓宽多元化农业保险渠道,提高家庭农场风险保障水平
目前,政府仍是农业保险政策运行的主体,扶持措施单一、力度不够。
要以农业保险多元化为方向,以增强家庭农场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为目标,健全农业保险管理体制。
一是根据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特性,开发保险新品种,优化政策性保险品种结构,逐步将农业保险补贴覆盖范围从稻麦油等大宗农产品向花果蔬等特色农产品扩大。
二是提高家庭农场农业保险的赔付水平。
三是简化定损、理赔等程序和手续。四是开放农业保险市场,尽快形成政策保险和商业保险、合作保险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市场新格局。
(4)发展农业生产服务业,为家庭农场构建完善的社会化农业生产服务体系
功能健全、运行良好的社会化服务,可以有效地把各种现代生产要素注入家庭农场经营之中,不断提高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从而在坚持家庭“小生产”的基础上推进农业生产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
我国资源禀赋和现有生产条件决定了我国家庭农场不可能像美国等新大陆国家家庭农场那样具备较高的农业机械化水平和自我服务的能力。
同时,农场规模再大也不可能将应由市场提供的成本更低的产前、产后服务完全内化到农场内部来。
应进一步完善针对小农生产的扶持政策,加强社会化服务,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一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的农业生产服务组织,做好产前的农资供应、市场信息服务,产中的农业技术指导、农机协作服务,产后的储藏、销售和加工等服务,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二是适应家庭农场联合的需求,支持和鼓励家庭农场之间的联合合作。引导同产业同类型家庭农场组建专业协会、联合会,发挥集聚效应。
三是积极引导家庭农场组建合作社,由合作社为家庭农场提供良种、农机、植保、以及农产品加工储藏销售等一体化服务。
(5)开展家庭农场法律研究工作,建立家庭农场动态管理机制
应尽快出台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家庭农场的概念内涵、成员范围、认定管理、注册登记等。
市场监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家庭农场专门类别的登记制度,并按照程序规范、简便易行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开展家庭农场登记、变更、注销等业务,为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
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以先进典型引领家庭农场发展壮大。
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之区别于以雇工为主的公司制农场,避免家庭农场概念的泛化;同时,适时将促进和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为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6)建立健全针对作为职业农民的家庭农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
只有让职业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家庭农场的发展才是可持续的。
这要求尽快消除作为职业农民的家庭农场主从事农业的后顾之忧,尽快完善职业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将职业农民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制。
大中专毕业生与家庭农场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同一家庭农场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应计算连续工龄。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党委书记、研究员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研究专报》2019年第8期(总第69期) 微信公众号(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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