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百业农为先,农兴百业兴。”农业与农村发展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一直备受关注。面对国内外学者提出的“如何养活中国?”等对中国农业发展的质疑和担忧,国内学界一直关注于:如何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障数量)?如何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保障质量)?如何促进农业与农村长远发展(产业融合、城乡互动)?基于此,对我国人-地矛盾问题,提出的“三权分置”、适度规模经营、新型经营主体等方向,以及探讨农产品市场问题,引出的“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主题,成为研究热点。本文以探讨农业绩效为目标,以农地产权政策为出发点,探寻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发现农业生产要素效率变动是影响路径的中间环节。从该角度出发,本文简要讨论了农地产权管制的“合理界定”与“失当干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农地产权保护,增强农户产权排他性,推进农地处分权改革,以及从要素效率角度注重不同权利及政策之间相互协调等方面的政策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农地产权制度与农业绩效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实务界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姚洋,2008;kung,Bai,2011)。在当前农业绩效关乎农业模式和农民收入结构等转变能否取得成功的背景下(冒佩华等,2015),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全面开启了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新一轮改革,2015年出台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则进一步将农地的“三权分置”改革明确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希望由此推动农地要素的高效配置,进而促进现代农业的转型与发展。而这实际上是把改革的要点放到了产权结构深层次的优化上(李宁等,2016),但制定有效公共政策的重要前提是要了解该项政策与其目标之间发生联系的内在逻辑(邓恩,2011)。所以,为了尽可能保证以农业绩效为目标之一的农地产权政策在改革过程中的有效性,便需要首先在逻辑上找出农地产权结构影响农业绩效的内在路径。
事实上,农业绩效的实现最终取决于农业生产中诸种要素的经济效率(速水佑次郎,2002),而农地产权则会通过激励和约束主体对农业生产要素的使用与配置,导致农业生产要素效率的变化(林毅夫,2010)。由此可见,农地产权结构对农业绩效的影响,是通过作用于农业生产要素的效率变化来得以实现的,但大多数研究并未深入探讨这一可能路径的内在“黑箱”。因此,本文将从农业生产要素效率变化的视角,探究农地产权结构影响农业绩效的内在路径问题。这一研究不仅可以加深对农地产权结构影响农业绩效内在机理的认识,推进当前的农地制度改革。同时,也将在地权结构层面深化涉及农业生产要素与农业绩效的已有讨论。此外,为满足实证分析的需要,围绕产权排他性所构建的用于测度农地产权结构的“内容实质一主体干预一排他边界”框架,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有文献在历史维度对农地产权结构的制度量化的研究。考虑到本文更为关注的是农地产权界定影响农业绩效的经济价值,所以本文认同完整的农地产权结构只需要包括农地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观点(张五常,2002)。因为主体对产权价值的实现,在确保收益的行为基础上,最终还是需要依靠自己使用资源,或者是处分给他人,抑或是共同使用才能实现,即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这3种行为基本上已经可以统一并涵盖利用资源的所有行为(A1.chian,Demsetz,1973)。并且,这一结构划分也符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实践内容(杨小凯等,1999)。此外,从大多数研究所强调的人地关系这个基本国情出发(温铁军,2009;林毅夫,2010),本文将集中分析农地产权结构影响农业生产中土地和劳动力两类要素效率的影响。
二、农地产权结构如何影响农业绩效:文献综述与理论分析
既有研究不乏对“农地产权结构如何影响农业绩效”内在逻辑的探讨,根据对农地产权结构的具体理解,可以将现有研究大致分为3类:(1)将农地产权当成单一的整体,进而分析其对农业绩效的影响;(2)对农地产权进行了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结构划分;(3)是从产权的可分割性特征出发,将农地产权结构细分为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根据发展经济学的研究就已经指出,农地产权结构对农业绩效产生的各种影响,实际上可以通过生产要素作用农业绩效的效率变化这一路径来得以实现。
基于此,提出3点假设:
研究假说I: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农户对农地使用权排他性程度的提高,农业生产中的土地要素和劳动力要素效率均将受到正向的显著影响,但影响将逐渐降低。
研究假说Ⅱ: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农户对农地收益权排他性程度的提高,农业生产中的土地要素效率和劳动力要素效率均将受到变动幅度不明确的正向显著影响。
研究假说Ⅲ: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农户对农地处分权排他性程度的提高,农业生产中的土地要素效率和劳动力要素将受到持续增强的正向显著影响。
三、基于产权排他性的农地产权结构测度:框架的理论构建与应用
测度产权排他性的理论框架构建:内容实质一主体干预一排他边界制度量化是很多实证研究的难点,虽然部分研究通过采用案例分析(郭忠兴等,2015)、反历史计量(黄少安等,2005)和虚拟变量(陈志刚,2006)等方法。可以规避对农地产权结构的直接度量,但却同样存在无法打开农地产权结构内核或剥离农地产权制度作用的缺陷。此外,虽然也有学者设计了测度农地产权结构的指标体系(叶剑平等,2012;罗必良,2013),但由于缺乏来自产权理论本身的逻辑支持,而使得他们在指标选取、归类和赋值等方面往往存在很大的主观随意性。而在具体的实证分析中,由于大多数研究在长时段面板数据的获取方面存在困难,因而只能进行调研数据的短期面板分析(丰雷等,2013)或是一定样本量的截面分析(Kung,Bai,201 1),而缺乏对全国层面长时间面板数据的测度与使用。但如果能从一个具有理论支撑的测度框架人手,展开对农地产权结构长时期面板数据的有效度量,那么,这一过程无论是在制度量化的理论本身还是在数值结果上,无疑都可以构成对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又一次全面回顾与深入把握。从产权的基本概念出发,既然产权作为行为准则的内涵预示了界定权利的最终目的是为不同主体提供行为间的边界,而这种边界的有效性又取决于主体行为的实际排他程度(姚洋,2002)。那么由此出发便可以认为,如果要识别一个主体关于特定行为的产权状态,即完成对某一产权界定程度的实际度量,其实就可以从该主体能在多大程度上不受其他主体干预,而自由行使此项行为的角度来加以考察。据此,围绕产权排他性,我们提出具有“内容实质一主体干预一排他边界”这一内在递进逻辑的理论框架,以提供度量农地产权结构界定程度的理论依据和方法,如图3所示:首先,分析农地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三项权利的内容实质,即这三项权利是为产权主体的何种行为划定排他边界;其次,分析农户在自由行使这些行为时,受到其他主体的干预程度。至于对其他农地产权主体的选择,考虑到国家、集体和农户一直是建国以来我国地权配置中最为关键的交织主体(温铁军,2009;应星,2014),所以我们在具体的分析中将主要从国家和集体干预农户产权行为的角度进行测度;最后,由此得到农户在行使上述不同产权行为时所能排斥国家和集体干预的自由选择边界,而这个边界也就界定了农户拥有此项产权的实际程度。
六、进一步思考、简要结论与建议
农地产权排他性的变化影响着农业生产要素的经济效率,这一方面反映了地权结构优化所带来的农户生产性行为调整,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国家逐步放松农地产权结构管制的改革历程,以及由此所带来的制度绩效。为此,在文章的最后,我们将首先从农业生产要素效率的角度,简要思考农地产权管制的评价问题,然后给出全文的基本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农地产权管制的“合理界定”与“失当干预”:从生产要素效率角度的简要思考
为整个社会确立最终的产权规则是国家作为公共部门的应有职能,但如何去区分国家对农地产权的管制到底是“合理界定”还是“失当干预”,就成为了一个有待思考的问题。借助于本文的分析,我们认为从生产要素效率的角度,可以为这一问题的思考提供有益的方向。
首先在国家管制农地产权是“合理界定”还是“失当干预”这两者的边界讨论上,我们认为并不具有绝对性。因为从产权安排的经济效果出发,无论国家是出于何种目的或者是凭借何种身份对农地产权规则进行的界定,只要国家划定了农户在现实生活中所能选择的农地产权规则,在本文的研究发现下,其结果就会实实在在地通过影响农户的生产行为调整进而反映在农业生产要素效率乃至农业绩效的变动上。换句话说,生产要素效率和农业绩效随国家产权管制程度的变动,为我们在结果层面去评价国家对农地产权规则到底是“合理界定”还是“失当干预”提供了一个因时因地的可行方向或者说是方法。当发现农业绩效持续低效时,从农业生产要素效率的角度出发,我们即可指出当前农地产权管制政策具有的“失当干预”性,同时便可以从地权结构与具体生产要素关系的角度人手,进行相应的制度变革。反之,则可指明此时的农地产权管制政策具有一定的“合理界定”性。
不可否认,当我们以这种农业生产要素效率的变动结果,来对国家管制农地产权规则的行为本身予以合理还是失当的定性评价时,必然会由于这种方法的滞后性影响国家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或造成改革中出现的不确定性。所以,在以此角度作为定性评价国家管制农地产权的方法时,需要国家在此过程中,一方面保持“还权赋能”于农户主体的总体方向,逐步赋予农户在要素市场中通过契约选择和交易农地产权的行为自由,另一方面还需要坚持试错性的探索机制,在保持全局稳定且可控的前提下吸取局部地区和特定领域农地产权变革的正反经验,渐进、有效地优化农地产权的配置结构。还需要指出的一点在于,在当前农地制度变革面临多种社会转型,以及农地资源乃至农业发展本身具有较高外部性特征的背景之下,过度管制放松导致的产业间资源配置失衡和农地用途结构转变风险的发生,也有可能不利于农业生产中要素经济效率的提高。为此,国家对农地产权规则的制定,至少要在不危及农户农地农用和农作物结构自行选择及优化的基础上,通过加强法律层面农地用途管制规定,提高产权管制对造成农地生产结构和农地用途转变等违法行为的约束。
(二)简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为了在理论上揭示农地产权结构影响农业绩效的内在路径,本文将农业生产要素效率的变化作为农地产权结构影响农业绩效的中间环节,并利用我国1978年至2010年省级面板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由此得出了农业生产要素效率变化是农地产权结构影响农业绩效内在路径的重要结论。
首先,围绕产权排他性程度对界定产权边界的重要意义,本文按照“内容实质一主体干预一排他边界”依次递进的内在理论逻辑,对农户所拥有的农地产权结构程度进行了测度。结果显示,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户拥有的农地产权排他性程度均得到了有效增强,且在提升程度上按照农地收益权、农地使用权和农地处分权的次序依次递减,农地处分权提升幅度最小,与农地使用权均具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因此,需要在今后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中继续加强产权保护,提高农户产权的排他性,尤其是要大力推动农地处分权的改革。
其次,在1978~2010年农业的发展过程中,农地产权结构排他性程度的增强,显著正向影响了土地要素和劳动力要素在农业生产中的经济效率。但由于生产要素效率变动的程度最终来源于生产效率和配置效率变化的双重叠加,所以在最终的呈现结果上,不同种类的农地权利束对农业生产要素效率影响的变动趋势存在差异。在农地使用权方面,随着农户自主决策经营农地行为的日益排他,农业生产中的土地要素和劳动力要素效率均受到了正向显著影响,但影响幅度却在逐渐降低;在农地收益权方面,随着农户独享产出收益行为排他性的增强,土地要素效率受到了持续增强的正向显著影响,但劳动力要素效率却受到了持续弱化的正向显著影响;在农地处分权方面,随着农户对自由处置农地行为排他性的增强,土地要素和劳动力要素效率均受到了持续增强的正向显著影响。这一发现对政策的启示在于,要想实现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农业绩效目标,需要在保证农地产权结构对农业要素效率实现正向作用的同时,注重不同权利及政策之间的协调性,而这种协调性的程度则可以从农业生产中同一生产要素和不同生产要素之间效率变动的角度进行分析和把握。
作者简介:李宁,南京财经大学粮食安全与战略研究中心;何文剑,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仇童伟,华南农业大学国家农业制度与发展研究院;陈利根,南京农业大学中国土地问题研究中心。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管理世界》2017年第3期(原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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