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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改艳等:新型城镇化中农村公共产品需求表达机制的构建

[ 作者:马改艳 徐学荣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12-20 录入:王惠敏 ]

摘要:为农村新社区的居民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本质要求,而提供反映居民偏好的公共产品是新形势下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关键。但长期以来,我国“自上而下”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忽视了广大农民对公共产品的实际需求,村民无法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为破解这一现实困境,就要从农村新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出发,构建公共产品的需求偏好表达机制。加快基层民主建设、改善基层干部的绩效考核办法、深化土地制度与户籍制度改革以及推行公共产品产投资主体多元化是构建农村新社区公共产品需求表达机制的路径选择。

新型城镇化的本质是人的城镇化,农民应该是城镇化的直接受益者,在“农民”变“市民”的城镇化中,农民的生产生活必然发生重大改变,由此导致农村新社区居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也相应发生改变,如对社区基础设施以及就业、社保、子女教育等公共产品的需求数量、质量与结构将提出更高要求。既然城镇化就是农民的市民化,农民最清楚自己需要的是什么样的公共产品,那么,农民的事情就要征求农民的意见,农民应该成为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主要参与人,城镇化中的任何公共决策如果缺少了农民的参与、忽视了农民的意见,必定是不完善的,甚至是错误的。当下一些地区的“赶农民上楼式的城镇化”就是没有反映农民实际需求的“伪城镇化”,农民在这样的城镇化中成为了直接的利益受害人,究其原因,就是城镇化中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还是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模式,公共产品供给的数量、质量与价格都是由政府直接决定。因此,在城镇化中,改革农村新社区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机制已迫在眉睫。在未来的城镇化中我们要构建需求导向的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实现“供给主导型”向“需求主导型”转变,这是提高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关键所在,也是城镇化的本质要求。在构建的具体操作中,我们可以借鉴相关西方公共财政理论,如“用手投票”的林达尔均衡理论与蒂布特的“用脚投票”理论,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实际,提出可行的路径和对策。

由于公共物品供给对推进城镇化的重要性,国内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运用不同方法对这一问题展开了研究。但总体来说,对供给问题的研究多过对需求方面的研究。农民需要什么样的公共产品、需要多少公共产品,他们最清楚,因此,对公共产品的研究应当更多地从需求角度入手。就目前国内对农村公共产品需求的研究情况看,于建嵘(2002)提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村民自治,增强村民对公共物品需求意愿表达的能力。郭平、洪源(2004)论述了我国农村公共产品“自上而下”的供给机制忽略了农民对公共产品的实际需求,导致现行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出现供给过剩与供给不足的问题并存,应建立农村公共产品需求偏好表达机制。赵万水(2005)认为应把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应该实行“自下而上”的需求管理模式[3]。孔祥智等(2006)以福建省永安市为例,对农户公共物品需求的优先次序及供给主体进行了研究。吴孔凡(2007)指出应构建以农民需求为导向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使公共产品供给更好地符合满足农民的需求。刘银国(2008)指出应完善农村公共产品需求表达的“一事一议”制度,实现农村公共产品需求表达机制的重构。卢洪友、丁晓安(2008)认为应赋予农民及其自组织相应的权力,建立农民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意愿表达机制。周庆元(2011)以林达尔模型和蒂布特模型为理论依据,阐述了公共物品需求表达的一般模式,并提出了构建农村公共物品需求表达机制的路径选择。王春娟(2012)认为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低下的原因是农民缺乏自己的利益偏好表达机制,因此,需要在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应充分考虑农民的需求意愿。黄华(2013)认为为了推动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中应建立民主决策为基础的公众参与机制。

一、农村公共产品的理论界定

所谓农村公共产品,是指用于满足农村公共需要,并会使农村当地村民直接受益的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社会产品。具体是指由乡镇政府与村集体共同组织承担的公共项目,包括村范围内的道路建设、水利基本设施建设、乡村电网改造、植树造林、村集体福利、村办集体企业等。

(一)农村公共产品的一般属性

农村公共产品的消费除了具有一般公共产品所具有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之外,它还具有非常明显的地域性,即农村公共产品的消费群体和受益者就是本村范围的村民,其他单位或个人被排除在外。如对于村内的水利工程和村办企业来说,其受益对象主要是本村成员,其他村外成员一般很少享受到这些好处。

(二)农村公共产品的特殊属性

1.农村公共产品的混合提供

农村公共产品作为整体来看,对本村成员来说是纯公共产品,但对于无法享受到其好处的外村成员来说就是专属该公共产品所在地村庄的私人品。因此,农村公共产品是一种混合品,它的提供方式是多样化的,它既可以由市场提供,也可以由政府提供,还可以由政府与市场混合提供。当农村公共产品由市场提供时,由于其利益的外溢,不可能避免“免费搭车”的问题,使得农村公共产品提供者的边际私人收益小于边际私人成本。另外,由于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存在较大的交易成本,如果由市场提供,市场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必然会出现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不足,并造成社会净福利的损失。因此,农村公共产品由市场提供必然会出现失灵,为矫正市场失灵,政府应参与提供农村公共产品。但是,这并不是说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承担全部责任。因为由政府完全提供公共产品,会出现效率低下、浪费严重的问题。鉴于某些农村公共产品的特殊性,如消费者的地域集中性、消费者对公共产品需求的不同要求以及公共产品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等因素,由市场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可能效率更高。例如由市场提供一条农村公路时,会具体综合考虑村民对一条农村公路到底应该修多长、修多宽以及这条农村公路的铺设路径等一些具体要求。因此,在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一般是由地方政府与市场混合提供的。其中市场提供部分一般是通过具有私人性质的村民自治性组织(村委会)通过向村民集资来提供的(熊巍,2002)。

2.村民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可能性与合理性

公共产品的提供会涉及到众多的利益主体,这些利益主体有千差万别的需求偏好,要把这千差万别的个人需求偏好转化为一种共同的集体需求偏好,它的交易成本会非常大。因此,要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构建一套符合全体公民意愿的偏好表达机制是不实际的。但一个村庄相对来说地域范围要小得多,即使在城镇化中形成的农村新社区其地域范围也比城市小得多,村民与农村组织之间、以及村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要低得多,村庄提供公共产品的交易成本因此会下降很多。另外,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直接关系着每个村民的利益,他们有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且多数村民因急需某种公共产品,他们也不会刻意隐瞒偏好或不愿表达自己的偏好。从政治意义上说,村民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过程也是村民履行政治权利的过程。而且,随着城镇化中“农民”变“市民”的实现以及市民社会的培育,未来农村新社区居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会不断地提高。因此,在已确定不管是市场提供还是政府提供都得缴费的前提下,村民有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的可能性,由村民作出的对公共产品的需求表达更具有真实性和合理性。

3.需求偏好表达机制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

与私人品的供给量和价格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完全不同,公共产品的供给量和价格的决定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政治决定过程。私人产品的市场需求曲线是个人需求曲线的横向加总,公共产品的市场需求曲线是个人需求曲线的纵向加总,即公共产品的边际社会收益是每一个消费者的边际私人收益之和(见图1、图2)。图1中,私人产品的需求曲线DD是由消费者A的需求曲线Da与消费者B的需求曲线Db通过横向加总得到的。图2中,公共产品的需求曲线DD是由消费者A的需求曲线Da与消费者B的需求曲线Db通过纵向加总得到的,消费者A、B对公共产品支付的价格P0(税收)等于A支付的价格Pa与B支付的价格Pb的加总。

由于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特征,每个消费者面临的是同质的公共产品,但每个消费者能对其所需要的公共产品的总量和愿意为之支付的价格表达自己的看法,这样会使公共产品的提供量和每个人承担费用相对比较合理,也符合消费的偏好。需求偏好表达机制主要研究和解决的是,消费者对公共物品的真实需求通过何种渠道表达出来,并被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所接收 。城镇化中农村公共产品需求偏好表达机制就是在民主政治的框架下,通过赋予农民合法的话语表达权,使农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渠道,充分表达自己对公共产品的质量、数量以及应付的费用等需求偏好信息,并被政府部门接收,然后通过政府部门积极有效的响应机制,最终使得城镇化中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能按照农村新社区内大多数居民的需求偏好得以实现。这个过程以及制度规范就是农村公共产品需求偏好表达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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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城镇化中农村公共产品需求偏好表达的困境

当前城镇化中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存在村民急需的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而一些村民不需要的或很少需要的公共产品反而供给过剩的矛盾。导致该问题的原因就是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忽视了农民的需求意愿。

(一) 从供给看,现行的“自上而下”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很少考虑需求者的利益诉求

我国现行的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是对计划经济时期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继承和发展。囿于制度惯性和路径依赖,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内容、数量和结构主要由县乡基层政府或上级部门“自上而下”决定的,而很少考虑农民的诉求或倾听他们的声音[8]。一方面,作为农村公共产品主要提供者的县乡基层政府的目标函数与农民的目标函数是不完全一致的,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主要不是由农民决定的,而是由“上面”决定的,然后通过指令一层层下达到村委会。导致这种错位的主要原因在于:基层政府的官员是由上级任命的,而非由辖区内的选民选举产生的。于是,在政绩考核、职位升迁及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基层政府往往会提供反映政府业绩的公共产品,而很少提供能反映农民偏好和意愿的、真正有效的公共产品。另一方面,村委会在形式上是由村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实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它本该最了解村庄内成员的利益诉求,并平衡各成员的利益冲突,使村民群体利益表达尽可能的一致化。但事实上,村委会已经异化为一种既办理村务又执行政务、既代表村民利益又代表政府利益的、具有行政权力的准政府组织。它凭借其权威性和强制性,与乡镇基层政府组织一起共同成为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决策者。“自上而下”的决策体制上从根本上造成了农村公共产品供需的失衡。此外,由于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是城镇化中农村公共产品提供的政策制定者,而基层县乡政府是农村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或执行者,在提供农村公共产品时,基层县乡政府处于信息的优势方或垄断方,上级政府基本是根据基层政府提供的一些指标考核基层政府的行政绩效,因此,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地方政府常常会滥用代理权,使得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背离中央政府及省级政府的政策导向。同理,在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中,与农民相比,基层县乡政府同样是信息的优势方或垄断方,由于二者的信息不对称及农民对基层政府监督不到位,会导致作为代理人的基层政府提供农村公共产品总量不足与结构失衡并存。

 (二)从需求看,农民表达其需求偏好的动力不足、渠道不畅通

根据庇古的公共产品提供模型,无论公共产品是由市场提供,还是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消费者都要按受益原则支付公共产品的成本,受益原则要求每个消费者负担的成本份额等于其消费该公共产品带给他的个人效用,只有这样才不至于出现公共产品市场的失灵。但作为“经济人”的消费者在消费公共产品时普遍存在隐瞒其真实偏好的动机,这种个人的理性会导致集体的非理性,最终造成集体福利的损失。农民也不例外。导致这种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农民之间信息不对称,并且人人都想“搭便车”,最终导致农民需求偏好表达的“囚徒困境”。二是由于农村公共产品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者相对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对公共产品的数量是否合适、价格是否合理、质量是否达标等信息都不够了解,从而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选择权受到了限制,甚至丧失了既定的选择权。三是由于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利益表达意识较弱,在农民之间“从众效应”的影响下,大多数农民在公共产品供给决策中集体失语,况且农民的利益表达在基层往往被忽略或遗漏,他们的利益诉求很难得到及时的回应。四是我国农村是由数量庞大但极其分散的小规模农户组成的,经济资源的缺失与政治地位的低下决定了普通村民在村庄政治中的“棋子”角色,他们在形成自己的政治态度时往往受到村庄精英的裹挟,被动或主动地俯附于村庄精英,再加上农村地区缺乏能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村委会或农民合作组织)与供给方在公共产品供给中讨价还价,作为个体的农民逐渐丧失需求意愿表达的动力。五是农村公共产品需求偏好表达遵循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规则有缺陷,当少数被迫服从多数后必然会有或多或少的不满,当这种不满积少成多后就会有负面效应,甚至会使你们之间拉帮结伙,各自为政,最终造成需求偏好表达的效率损失。

另外,由于我国政治体制的不完善,在基层缺乏有效回应农民利益诉求的组织机构和制度,农民利益表达的正常渠道受到堵塞,使得农民群体制度内表达其利益诉求的成本过高,而只能徘徊在政治生活的边缘,最终丧失表达其合法利益诉求的能力。

三、城镇化中农村公共产品需求偏好表达机制的构建

为从根本上破解当前我国农村公共产品需求偏好表达的难题,我们应借鉴西方公共产品最优供给理论,建立一套能使村民个人对公共产品的私人需求偏好转化为集体需求偏好的非市场的集体表达机制,实现“供给主导型”向“需求主导型”转变,而且相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来说,在农村社区建立公共产品的需求偏好表达机制在技术上是比较可行性的。

 (一)以“用手投票”的林达尔均衡模型作为农村公共产品需求偏好表达的基本模式

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机制的建立,可以借鉴瑞典经济学家林达尔的公共产品供给均衡模型,该模型是在瑞典经济学家维克塞尔工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该模型基于税收的受益原则,试图找出民主国家选定公共产品产出的合理水平、决定人们之间税负合理分配所需的原则或决策章程。虽然公共产品不能由市场定价,但如果人们都能自觉按照自己从公共产品中获得的边际收益相应地承担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A承担Pa ,B 承担Pb,那么就自然地实现了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林达尔均衡模型描述的是公共产品提供的虚拟均衡过程。该模型有三个假定:一是社区有两个当事人A和B,分别代表与各自收入和偏好相同的两组选民;二是两个当事人A和B都不有意隐瞒其偏好,要准确说出自己的偏好;三是两个当事人A和B具有相同的政治权力。可以把该模型设想成一个拍卖过程,在拍卖中,拍卖者每报出一个有关的税收份额和预算规模的组合,经过一定的拍卖程序,就可得出一个均衡结果。如图3所示,横轴是公共产品G的数量,纵轴h代表消费者A承担的公共产品总成本的份额。如果A的份额是h,那么B的份额为1-h。为方便分析,我们把税收份额视为税收价格。曲线AA和BB分别代表个人A和B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曲线AA的原点为OA,BB的原点为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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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改变h并保持其他变量不变,就可得出A的需求曲线;同理可得B的需求曲线。图3中曲线AA和BB既定,接下来可建立起A的均衡税收份额h和均衡产出G。任选一个税收份额h1,A愿意得到G1水平的公共产品,B愿意得到G2。这时,二者偏好的公共产品数量不一致, 就需要重新设置纳税份额,增加需求水平高者的份额以降低其需求,降低需求水平低者的份额,以增加其需求。这一过程一直持续到双方在各自不同的纳税份额下,偏好相同数量的公共产品数量,即直到税收份额为h为止。在点h处,A和B都同意公共物品的产出水平为G。h和G的组合是帕累托最有状态,这种均衡状态被称为“林达尔均衡”,相应的税收价格就是林达尔价格。不难看出,公共产品数量的这种决定方式与市场过程非常相似,可以证明,和市场决定的结果一样,公共产品的这种配置方式具有帕累托效率。

显而易见,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关键是消费者按自己从公共产品消费中获得的边际效用真实地表露自己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并分担相应的公共产品的供给成本。对于那些每个村民都必须出资出力的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比如修路、修水库等,可运用该模型进行投票表决。当然,运用该模型必须要在村组织中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在此基础上,首先由村委会根据村民的意愿和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选出拟建项目并提出每个村民应承担的筹资份额,然后在村民大会上让全体村民“用手投票”进行表决,以最终确定一个绝大多数村民能同意的方案。还需要说明的是,林达尔均衡的“一致同意”在实际中极难实现,但其理论价值在于确立了参照标准,在其实践运行中,还需要确定其他辅助的投票规则和制度,如“多数票通过规则”。

(二)通过“用脚投票”的蒂布特模型对农村会共品需求偏好表达机制进行改进

美国经济学家蒂布特在1956年发表的《地方支出的纯粹理论》一文中,提出了一个地方政府有效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的理论模型。该模型主要是解决在缺乏一种对公共产品的偏好显示机制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如何有效地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因此,该模型也是一种消费者对公共产品需求偏好的显示机制。蒂布特认为,假定居民有迁移的完全自由,那么在竞争性的地方辖区之间,居民出于最大化个人效用的动机,会在全国范围内寻找地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所征收的税收之间的精确组合,即个人要在迁徙偏好和迁徙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之比相等时,才会停止寻找最好的地方居住的过程。一旦选择了他们最满意的社区,就会接受和维护该辖区地方政府的管理。这个过程就是所谓的“用脚投票”。该理论相信,如果全体居民都进行这样的寻找过程,那么,各地方为了吸引更多的居民居住,他们就会在公共服务和税收的最佳组合上相互竞争,长期以往,整个社会就会达到福利的最大化。显而易见,这个过程很接近公共服务的完全竞争的市场选择过程。

如图4所示,MR为城镇化中迁移的单个农民个体的需求曲线,TD为所有迁移者总的需求曲线,它由n个MR纵向相加得到;MC1为农村公共产品的边际生产成本曲线。在蒂布特均衡条件下,TD= MC1,公共产品的均衡产量为Q1,均衡价格为P1。当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由“供给导向型”变为“需求导向型”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提高,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降低,变成MC2曲线,此时,蒂布特均衡点为E2,均衡产量为Q2,均衡价格为P2,显然Q1﹤Q2 ,P1﹥P2,即该地区城镇化的水平会提高,会吸引更多的农民居住在该地区;反之,若公共产品生产的效率降低,则居民会得到更少的公共产品,同时要付出更高的公共产品价格,那么,该地区的城镇化水平会降低,该地区将不能吸引更多的农民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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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布特“用脚投票”的理论提出后,美国经济学家麦奎尔又对其作了补充,他提出了一个“用脚投票”的动态模型。麦奎尔认为,居民迁徙的动机在于发现其居住的地区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水平与其为公共产品承担税收之间有一定的差距,当其发现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与税收负担达到一种最佳组合状态时,他就不会再迁徙了。处于最大化自身效用的考虑,成本高的社区居民会不断迁徙到成本低的社区,直到为这种成本差异给现存社区成员所带来的利益完全消失为止。

蒂布特偏好表达模型是居民“自下而上”的公共选择过程,它对于我国农村公共产品需求偏好表达机制的改进提供了思路。它既是一种“择优机制”,又是一种“压力机制”。即通过居民的自由迁移表达对所居住地方公共产品提供的数量、质量以及成本等的偏好,并最终找到与自己的税收支付水平相适应的社区居住下来;同时,这种人口流动向地方政府发出的信号,地方政府为吸引更多的居民来本地方居住,以获得更多地税收收入和选票,会尽量满足本地居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意愿并降低居民为消费公共产品而必须缴纳的税费。

在我国农村地区,村与村之间距离较短,对村民迁徙的户籍制度管理也没城市那样严格,而且政府有放松户籍管理的趋势,这就为村民依照自己的公共产品需求偏好合理地选择农村社区居住提供了前提条件。未来的城镇化过程中,各地方政府为吸引更多的人来当地生活就业,就可以在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环节展开竞争。然而,由于蒂布特模型要求的严格的假设条件在我国农村地区往往难以满足,因此,该模型对我国农村公共产品需求偏好表达机制的构建只能提供理论借鉴。现实运用中应综合考虑农村公共产品的性质和需求主体的特征,并提供其他必备的配套条件与实施机制。

四、城镇化中构建农村公共产品需求表达机制的现实路径

(一)加快推进基层民主建设,为农民需求表达夯实路径基础

农村公共产品供给过程中,如何客观、真实地反映农民的意愿不仅仅是一个公共决策问题,而是一个是否代表农民根本利益的政治性问题。林达尔模型和蒂布特模型的逻辑起点是基于契约社会的“经济人”假设,在契约社会中每个人都自由平等,能自由地表达自己合法的利益诉求。要在我国农村地区建立农民需求偏好的表达机制,首先要使我国农村地区真正成为一个良好的公民社会,激发农民的公民意识,继而让他们充分表达自己合法的利益诉求。因此,必须在农村地区加快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1)推进村民自治建设。在解决每个关乎全体村民自身利益的事项中都要反映本社区农民的真实意愿,并给予村民合法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而村民自治目前仍是一个最佳的制度安排。取消农业税后,基层政府的“财权”与“事权”更加不对等,基层乡镇政府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制度内资金来源不增反减,从而农村公共产品的制度内筹集被迫成为制度外筹资,即向村民收取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费用。由农民自创的“一事一议”制度成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一个较好的民主模式,它真正体现了“大家事,大家议,大家定”。但是,目前由于我国 “空心村”普遍存在,大量青壮年长期在外务工,他们不可能专程回来参加村民大会,从而“一事一议”的参与率与民主性就降低了。因此,把村委会转变为农民利益的真正代理人才是根本,这也是目前推进村民自治中最应该得到我们关注和讨论的焦点。(2)建立各种农民组织。农民组织的建设可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从而降低农民集体行动的非理性程度。我国是小农社会,农民数量庞大,但组织化程度非常低,长期处于“一盘散沙”的状态,他们的政治影响力非常有限,单个农民的利益诉求经常被政府部门忽视。另外,单个农民也缺乏利益表达的财力支持和人力支持。因此,个体农民没有表达利益诉求的动力。为了强化农民利益表达的话语权和声音,必须加快我国农村地区各种农民组织的建设,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公司制农业企业等。(3)推进村务公开。凡是村民关心的、想知道的、有疑虑的都要公开,这有利于调动农民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改变基层干部的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基层干部对农民需求的回应性

农民对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偏好表达出来后,真正决定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还不是农民而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这是由公共产品的内在属性决定的。因此,必须在基层建立对接农民偏好的回应机制,以及时对农民的诉求做出回应和反馈。首先,改变基层干部的产生办法。要使基层干部真正代表农民的利益,替农民说话,就应该使村、乡级基层干部真正由本地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主,这样可以使基层干部“唯下不唯上”。再次,改变基层政府的绩效考评机制。传统的干部绩效考核办法重干部经济业绩考核,轻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业绩考核,在这种考核机制的驱动下,基层政府往往会提供不反映农民偏好的公共产品,而提供一些能实现官员政绩的“面子项目”。 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的干部绩效考核机制,在考核基层干部的业绩时,更要看其有没有贯彻“服务和顾客至上”的理念、有没有快速地对农民合法的利益诉求作出回应。

(三)加快土地制度与户籍制度改革,为农民的自由流动创造条件

由于目前农村土地等生产资源的固化,农民权利属地化,以及户籍制度的约束,使得“以足投票”的蒂布特模型在我国不可付诸实践,农民从一个村迁到另一个村的成本非常大。因此,要继续改革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提高土地流转的效率,并保障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同时,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从根本上解除制约农民自由迁徙的制度藩篱,在目前的形势下,尽快放开中小城镇的户籍限制,应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最终建立农民依据自身对公共产品需求的偏好而自由流动的农村社区制度。

(四)推行农村公共产品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市场机制保障农民表达需求偏好

一是应用财政激励机制,鼓励各种企业和个人参与公共产品生产和提供。例如农村公路,政府可鼓励农民出工出力。二是对于部分准公共产品可以采用混合提供方式,要积极引进民间资金,甚至外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种经济主体生产和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用接近市场化的方式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必然会考虑需求方的意见和诉求。

此外,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委托代理关系以及农民与地方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下,由于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是农村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人,它与中央政府及农民相比具有信息优势,它有可能滥用代理权,因此,作为委托人的中央政府应通过备案、质询、听证、督导等方式强化地方政府的全方位监督,同时通过拓宽和增加农民参政议政的渠道,比如在地方人大中增加真正生活在农村地区的村民代表的人数,或在农民反映相关问题时,减少“下情上达”的程序,为农民参与公共产品供给决策提供程序上的便利。

最后,也是最根本最长远的考虑是通过国家的教育投入,逐渐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为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表达对社区公共产品的需求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简介:

马改艳(1981-),女,陕西延安人,博士,福建农林大学金山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农业经济理论与政策;

徐学荣(1963-),男,福建龙岩人,博士,福建农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贵州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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