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土地资源和人力资源是农业生产的两大基本要素,日本农地制度从班田制至今的变迁历程,都是围绕土地资源、人力资源、生产技术、生产组织之间的关系展开的,农地制度就是关于“人”与“地”关系的制度。土地对初级农业生产者具有溢出效应,同时对高层次的农业生产者具有需求,“人”“地”之间自古至今这种循环流动的博弈影响着农业技术和农业生产组织的发展,这一过程就是农地制度变迁的过程,农地制度改革在不断寻求“人”“地”均衡中促进农业现代化,围绕人的现代化,进而推进国家现代化,这是历史规律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未来人类永远不可逃避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农地制度;制度变迁;农业现代化;人地关系;日本农协
一、问题的提出
农地制度是规定农业与土地之间关系的制度集,由于这些制度是对利用土地的“人”和物化的“地”的规定,所以“人”“地”均衡在改革方案中显得尤为重要。中国的邻邦日本将农地改革与农业现代化、农村现代化、城市化深度融合,注重对三农本身的发展。日本现代化过程中,农业现代化起到重要基础作用是毋庸置疑的,这对追求现代化的农业大国中国而言,无疑具有借鉴意义。查阅关于日本农地制度和农业现代化的相关中文研究文献,发现历史学领域的著作按照历史时间顺序介绍了日本从古代到现代的土地制度,为我们的研究提供了历史资料。学术论文总体上都是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从历史学、经济学、法学的视角比较中日或者别国的农地制度,以产权、企业参入、法律等为切入点,或者以文献综述的方式借鉴外国的经验,以寻求当代中国农地制度的改革方向。对于日本农业现代化的研究也大都以经济学视角,从产权、土地经营规模、城市化、农民兼业化等角度入手,学习日本农业现代化经验。
日本学者的研究侧重于农地制度的产权流转、耕地持续减少带来的粮食危机等政治经济学方面,几乎没有论文对农地制度的变迁进行梳理。另外,也有著作从法学视角出发,围绕《农地法》《农促法》《农振法》《土地改良法》这4 部法律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功能范围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农地制度研究体系。农业现代化研究也主要围绕农业教育、地域农业发展条件、集落机能变化、农业改良普及制度的作用、食料构造变迁过程等方面。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既有的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还存在进一步研究空间: 从研究内容看,大多是对日本农地制度的比较介绍和经验借鉴,欠缺更深层次的制度演进的内在机理考察,还没有以“人”“地”关系视角出发的研究成果,而“人”“地”矛盾恰恰是农地制度变迁的核心,这一点也是本文研究展开的轴心所在;从时间维度看,现有成果基本上都是以战后为起点,个别涉及明治维新时期的农地制度,缺乏较长时间的规律性和逻辑性探究。
日本从大化改新引进中国的班田制后,经过多次国家治理转型,逐渐发展成为现今完全不同的农地制度,并在短期内成功实现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任何国家的治理转型都不是突然间发生的,必定是内部事务的渐次解构,由现实问题倒逼产生的结果。那么日本农地制度改革是如何一步步演进并促进日本农业现代化的?基于上文对现有研究状况的梳理和反思,本文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寻找日本农地制度演进中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影响因素,分析制度保留或废除的内在机理,试图发现农地制度变迁与日本农业现代化背后的深层逻辑。
二、引发农地制度变迁的主体变量考察
关于日本不同历史阶段的农地制度,历史学者已在不少文献中有过陈述,但不同阶段的农地制度前后是如何渐次演进的?是什么因素引起的农地制度变迁,是由单一因素促成还是多种因素共变产生的结果?这是本文亟需深入探讨的问题。不论是在传统农业还是在现代农业生产系统中,土地资源和人力资源都是必不可少的两个最基本生产要素,尤其日本人多地少,土地零碎,受土地资源严重匮乏的影响,人力资源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显得更为重要。人力资源的数量和质量都对农业生产水平产生直接影响,同时人力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又取决于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生产组织的管理水平等。解决这些生产要素不断调和的过程就是农地制度变迁的过程。其中“人”“地”矛盾本身是农地制度推演的中心,“资本一旦合并了形成财富的两个原始要素——劳动力和土地,它便获得了一种扩张的能力,这种能力使资本能把它积累的要素扩展到超出似乎是由它本身的大小所确定的范围”。各种生产技术、生产组织在原始要素土地上经过另一个原始要素人力的加工产生价值和剩余价值,完成价值的增殖过程,从而不同时期各生产要素之间的矛盾核心内容不断变动,因此自然引发不同的农地制度改革,各生产要素的发展又逐渐推进了农业现代化。综上可知,影响日本农地制度变迁与农业现代化的主体变量为土地资源、人力资源、生产技术、生产组织这四个生产要素,这是日本农地制度演进推动农业现代化的主线。
(一)土地资源
土地资源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农地制度改革不仅改变了农户的土地规模,还影响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速度。“人”“地”关系从人类诞生在土地上的那一刻起就产生了,“土地(在经济学上也包括水)最初以食物,现成的生活资料供给人类,它未经人的协助,就作为人类劳动的一般对象而存在”。弥生时代,受大陆农耕文化影响,日本列岛出现了最初的以稻作为主的生产生活方式,从采集狩猎社会向农耕社会转移。大和时代在全国开垦了“屯仓”,地方豪族拥有自己的田庄。为了解决圈地问题,大化改新后政府通过一些措施逐步将臣连、伴造、国造以及地方豪族圈占的大量土地收归国有,在全国范围内按照班田收授法的原则进行土地分配。大化二年(646)《改新之诏》颁布后,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校田,将不合法的私自开垦占有的土地收归国有,同时政府还大力推行垦田政策,使得国家获得了大量的公田。《三世一身法》(723)、《垦田永世私财法》(743)颁布后,垦田、寺田、神田都成为合法的私有土地,土地私有制迅速发展,极大地动摇了班田制的基础。初期“庄园”(自垦地系庄园)在这种背景下开始萌芽。
9世纪到10世纪,全国私建庄园的现象十分普遍,政府为了管理庄园在 902年颁布《延喜庄园整敕令》,这标志着律令体制土地制度的核心——班田制彻底解体,庄园制成为日本中世崭新的土地制度。经过中世的农地制度改革,日本的农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日本10世纪时农地面积大约是86万2千町步,到14世纪时农地面积大约是94万町步。太阁检地实施后,打破了近世前期的在乡领主制,把土地重新分封给“转封”为家臣的大名。江户幕府也以“石高”的形式分封大名,土地所有权事实上属于德川将军,大名只拥有一部分地租的占有权。幕府通过这种分封方式掌握了全国的土地所有权,维持了整个江户时代。延宝元年(1673)又颁布了《分地限制令》,防止因农地分割过于细碎而造成农业生产规模零星化。
幕府和大名为了增加财政收入,频繁更换货币,掠夺农民。农民无法承担沉重的年贡,便以土地为担保借高利贷。久而久之高利贷者成为地主,失去土地的农民沦为佃农。到了19世纪中叶农民人口占总人口的80%,但全国1/3 的农地却集中在地主手中。地税改革后,明治政府废除了封建的土地限制,解除《禁止土地永久买卖令》《庆安法令》《分地限制令》,承认新兴寄生地主和自耕农的土地所有权,寄生地主制确立。
1930年以后,日本进入战时体制,军需迅速膨胀,为了保障粮食供给,维持农业稳定,日本政府必须严格统制土地和粮食,因此日本众议院在1938年通过了《农地调整法》,开始采取打击寄生地主、创设维持自耕农、强化农地租借权、在道府县、市町村设立农地委员会等保护佃农的战时土地政策。战后第二次农地改革主要照顾佃农利益,把扶植目标从土地所有者转向土地耕作者,瓦解了日本封建的寄生地主制,扶植了自耕农的成长,日本的农地制度正式进入资本主义私有制时期。
据日本农林水产省2017年最新统计,日本国土面积377 927.28km2(水面积率0.8%),世界第62位,人口1亿2686万人,世界第10位,耕地面积 4 471000ha,耕地率为12%,而美国、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分别为20.7%、30.4%、28.9%、34.5%、41.6%。由此可见,日本目前农地所占比重过小,并且呈现不断缩小的趋势,存在人多地少的现状。
(二)人力资源
人在生产过程中对体力和脑力的发挥就是劳动过程,劳动过程“是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是为了人类的需要而占有自然物,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一般条件,是人类生活的永恒的自然条件”,这表明人力资源在“人”“地”这两个原始要素中的主导地位。人力资源是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农民经营范围的变化是分析日本农业发展现状的基础。弥生时代,水田内的劳动力开始分化,分工负责开垦、水路、耕作,这意味着集团内的个人意识开始萌芽。大化改新阶段形成了造籍、校田、班田的固定关系,但造成班田制瓦解的原因主要是人口增加,口分田数额与受田者人数不均衡,再加上地方豪族利用权势占有上田,百姓得到的下田、下下田极难耕作,为了逃避税和徭役,许多农民弃地逃跑。公民是班田的对象,编造伪籍和浮浪人口的增加,也使得班田工作无法如期进行,建立在公地公民制基础上的班田制发生了动摇。经过《加垦禁止令》(765)颁布再到 772年禁令解除,地方豪族大肆圈占土地,收留浮浪人,驱使奴婢和浮浪人、农民开垦荒地,产生了初期庄园。
1591年,丰臣秀吉颁布了《身份统制令》,将武士与庶民的身份进行严格区分,将农民束缚在农地上。小农经济是幕藩体制的经济基础,为了防止本百姓因年贡负担而逃跑、发生暴动,或是由于买卖农地而发生阶层分化,江户幕府在宽永20年(1643)颁布了《禁止土地永久买卖令》,防止本百姓因丧失土地破产而无法征收年贡,杜绝通过买卖土地而产生新兴地主阶层。
战后初期,大量人口遣返,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飞速发展,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农地规模化经营提高了劳动生产率,进而导致农业生产必要劳动力减少,因此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大量转移,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这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产物:
第一阶段是战后至七十年代中后期,在这一阶段农业人口向大城市大量集中,“最为典型的是1960年,当年全日本的人口增长率为1%,大都市为2.8%,其他地区为0.2%”。到七十年代中后期,全国人口高度集中在以东京、大阪、名古屋为核心的三大都市圈,都市圈人口占总人口的47%。第二阶段是八十年代,这一阶段农业向城市的转移率逐渐下降,城市向农村的转移率逐渐增长。大部分人口从大都市迁往中等城市或町村,特别是20岁以上的年轻人口的净迁移率变成负数。由此可见,八十年代日本城市化范围在逐步扩大,从大都市一极化走向城乡一体化。第三阶段是九十年代至今,城乡一体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开始形成了地方圈。日本政府在1962年颁布了《新产业都市促进法》,1975年颁布了《农业振兴地域整备法》大力推动农业工业化,城市工业向乡村扩散,之前外移的兼业农民回到农村,为农村工业提供了廉价劳动力。在个别工业发达地区形成企业与行政区一体化的新产业都市,形成农业产业化。
农业人口转移是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要体现,因此日本农业人口转移也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战后至五十年代中后期,此阶段处于战后恢复重建阶段,农业现代化刚刚起步,非农产业吸纳农业人口的能力有限。另外受到战后农地改革的影响,“自耕农主义”土地所有制将小农安定在土地上,因此农业人口没有必要大量向外转移,转移率保持在5.5%左右。第二阶段是五十年代中后期至七十年代中期,日本进入经济高速增长时期,非农产业吸纳农业人口的能力迅速扩大。同时,工业的发展带动了农业机械化的开展,农业现代化步入高潮,农业劳动率增长,从而导致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转移率保持在 7%左右。第三阶段是七十年代中期至今,日本经济由高速增长进入低速增长时期,非农产业发展停滞,吸纳农业人口的能力减弱。同时,农业现代化高潮已过,农村年轻劳动力已经基本完成向城市的转移。另外,政府为了治理大量农业人口外移造成的农村空洞化现象,在1971年颁布《农村地区引进工业促进法》,大力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吸引转出农业人口回流。
(三)生产技术
农业生产技术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日本列岛上最早的人类活动遗迹始于旧石器时代,旧石器人靠狩猎采集获取食物,居无定所。到了弥生时代,考古发现弥生时代前期在低湿地区已有小规模的水田和木制农具,后期随着铁制农具的出现,人们开始开垦较为困难的地域,在西日本的部分地区出现了旱地。“弘安九年(1286)纪伊国荒河庄庄民与地头庄官曾订下契约,不得在农忙时节霸占百姓的牛马”,由此可见铁制农具和先进农业技术、畜力的广泛普及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个体小生产成为可能。
明治农法变革时期,日本实行全盘移植主义,尝试引进西方的大农业生产方式,在北海道和东北地区实行西方的大农场经营,但是西方的大规模经营并不适合日本的农业地理环境。在大农业生产方式推行失败后,明治政府又推行传统的小农生产方式,结合本国的传统农业技术和生产特点,逐渐形成明治农法农业技术体系。之后进入战时体制,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十分缓慢,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一直维持战前的开荒扩地,在农地质量的改良、道路建设技术方面并没有进展。施肥也是采用传统的秸秆等草木和泥土做成的堆肥、人畜粪尿等自给有机肥料,购买的肥料也大多是北海道的鱼肥和甲午战争后从中国大陆进口的大量豆肥,化学肥料只限于硫酸铵、过磷酸钙、氯化钾几种。在病虫害的防治方面也是极少使用化学品,主要使用工具,甚至直接烧毁有病虫害的农作物。农业机械化也同样落后,虽然已经出现了动力抽水机、动力喷雾机、动力耕耘机、动力脱谷机等农用机械,但全国只有极少数农户使用,尚未全面实现农业机械化。
(四)生产组织
生产组织是在农业发展中形成的对人力资源、土地资本、生产技术的运用能力和经营方式,因此,是农业生产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复合型变量因素。日本的农业生产组织在历史发展中大致经历了古代的萌芽期,二战前的产业组合、农业会,战后的农业协同组合这三个时期。
原始社会人类力量微薄,聚群而居,后来逐渐形成自然村落共同体,到了室町时期,村落共同体进一步形成了誓约,处理农业用水和入会地,共同负担年贡,地区共同祭祀,组织农民向领主斗争等农村日常生活需要解决的问题。另外,中世的村落中已经出现“寄合”并被保留下来有所发展一直到近代。到了近代资本主义萌芽,土地和资本紧密结合在一起,人地矛盾日益激化,主要表现为地主土地所有制下土地产出为资本主义发展提供原始积累与地主利益、小农破产相冲突。为了化解矛盾,明治政府在1900年颁布了《产业组合法》,标志着日本第一个合法的农业生产组织——产业组合成立。
产业组合最初是为了解决小农破产带来的农业危机,广泛分布在全国农村地区,进入战时体制后成为军国政府农业统制的工具,出于战争进一步需要,日本政府在1943年组建了农业会以建立对农业团体的一元化统制体制。战后占领军司令部取缔了军国主义性质的农业会,进行了农地改革,废除了地主土地所有制,解放了集中在地主手中的大量土地,大部分农民分得了一小块土地,成为自耕农。为了保护自耕农的土地所有权,占领军司令部在1947年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成立了以“自立、自主、互助”为基本理念的农业协同组织。之后农协自身经过不断改善农业经营计划,强化专业组织活动,强化联合会协力体制,实施对农协组织的改革和对农协事业的充实,成为日本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三、农地制度变迁推动农业现代化
为解决人地矛盾而颁布各项农业法律,保障了农业生产组织的进步和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进而推动农业生产技术的重大突破,实现农业生产组织和生产技术的现代化。“农业劳动不仅对于农业领域本身的剩余劳动来说是自然基础……而且对于其他一切劳动部门之变为独立劳动部门,从而对于这些部门中创造出的剩余价值来说,也是自然基础”。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展开,农业劳动在满足衣食保障后,农村剩余的初级生产者被从土地解放出来流向城市建设中,同时土地又对拥有先进生产技术的高级生产者产生需求,在城市受到先进教育的生产者回流土地,在生产过程中又进一步提升了对教育的需求层次,实现了人的现代化,在这种流动循环过程中农地相关制度不断修改适应现实矛盾,进而逐渐推进了农业的全面现代化。
(一)农业立法现代化
政府在农业发展中历来都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必要因素。日本政府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主要通过制定农业相关法律逐步实现农业法律体系现代化。
战后,日本政府废除了寄生地主制,在1952年制定了《农地法》,汇集了战前、战时、战后农地改革的所有立法,成为当代日本农地制度的主干。《农地法》通过强化和保护“耕作者”的地位进行全面有力的农地管制,实现发展农业的目的,从而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以小规模家庭经营为特征的“自耕农体制”。之后日本政府又多次修改《农地法》,设置以农地流转、农地建设、农地利用为目的的新制度,推动《农业基本法》的出台。
上世纪六十年代,日本进入经济高速增长阶段,政府为了解决农业剩余劳动力大量外移造成的农地荒废,提高农业生产力,缩小农业和其他产业之间的差距,需要促进土地的集中经营,放宽对土地流转的限制。1961年日本政府通过制定《农业基本法》,迎来农业政策的转折点,改善了农业结构。具体是指实施“扩大农业经营的规模;农地的集体化;引进家畜经营;农业机械化及农地保有的合理化及农业经营的现代化”等政策,结构政策改革的中心课题是“培育自立经营与促进协作”。《农业基本法》促进了土地流转,发展了农业生产法人制度和土地信托制度。
进入七十年代,日本重化学工业化与城市化程度加深,农业从业人口进一步向工业大量转移,国土开发政策继续推进。日本政府为了使大量外流的农业人口返回农村,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调整农地政策,鼓励农地租赁,扩大经营规模,发展协作企业。为了综合振兴地区农业,确保土地出租者的所有权和农用地的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自主权,赋予市町村自主调整农地关系的权利,鼓励农地流转,日本政府在1969年《农业振兴地域法》的基础上不断修改,形成了现行的《农振法》。为了进一步加快土地流转,在1980年制定了《农用地利用增进法》,通过支持农协和一系列惠农政策鼓励农地租赁及买卖,促进土地经营权的流动。这项法律使农地规模经营战略进展显著,1980年的租赁田面积比1970年增加了大约30多倍,经营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农户比例也在不断增长。
九十年代开始,日本政府面对全球化压力,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意识到只有提高本国农产品竞争力才能在国际市场上站稳脚跟。为此日本政府重新修订了《农地法》和《农地利用增进法》,并将《农地利用增进法》改名为《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简称《农促法》)。法律结构从“农用地的增进利用”向“促进农业经营基础的强化”这一新目的发生了转变,“农业经营”替代“农用地”成为政策对象,鼓励其他经济主体参与农地经营,加大对农民教育和培训管理的重视程度。
2000年的《农地法》修正案也是站在“耕作者主义”立场,以农业生产法人制度为主要内容,都道府县知事对土地流转的下限面积管制不再需要征得农林水产大臣同意,只要符合农林水产省的政令基准即可,并且废除了佃租的定额现金制,取消了地租的最高限额,这些措施目的都是放宽农地管制。
此外,作为农地改革重要一环的“土地改良事业”,起始于二战前的《耕地整理法》,在之后的农地改革中,为了顺应“自耕农主义”向“耕作者主义”的转变,站在“现状主义”的基础上,日本政府于1949年制定了《农地改良法》,将之前的《耕地整理法》等相关法律吸收集成于该法之中。
日本今天实行的农地制度就是在战后多次的农地改革中成长起来的,是以《农地法》《农业经营基础强化促进法》《土地改良法》《农业振兴地域法》这四部法律为主体以及相配套的《农业基本法》《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等共同组成的制度集,是在“自耕农主义”“耕作者主义”“现状主义”“用途主义”“农地的自主管理”等理念的作用下,将“人”与“地”联结起来的一套完备的法律机制。
(二)人的现代化
1.农民身份现代化
上世纪六十年代,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扩大了人均耕作面积,而日本农地分布零星又缺乏流动性,农地经营规模狭小,农业收入远低于经济增长水平,因此剩余劳动力选择以农外兼业的方式向城市转移。同时,转移到城市的农民逐渐发现城市并不如农村生活舒适,再加上职业不稳定,以体力劳动为主,收入低,难以融入城市生活。另一方面,城市化造成非农用地不断扩张,地价飞涨,因此,农民虽转入非农产业或以非农收入作为主要经济来源也不愿卖掉零星的农地,以备不时之需,从而转化为兼业农户。七十年代开始,日本经济由高速增长进入低速增长时期,非农产业发展停滞,吸纳农业人口的能力减弱,政府为了缓解大城市尖锐的人地矛盾和治理大量农业人口外移造成的农村空洞化现象,先后在1962年颁布了《新产业城市建设促进法》,在1971年颁布了《农村地区引进工业促进法》,在1969年和1977年先后提出《全国综合开发计划》,整备国土开发计划,大力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吸引高层次农业人才和转出农业人口回流,为农民提供了就地兼业的工作机会。
此外,为了解决农地经营粗放化和农地弃耕,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农地利用率和生产效率,日本政府先后修改了《农地法》《农振法》《农促法》,放松农地管制以便农地流转,主要包括农地买卖和农地租赁这两种方式。农地买卖是以耕作为目的转移农地所有权,农地租赁是经营权的让渡。政策出台后,农地流转面积呈现逐年增长趋势,但由于地价持续飞涨,土地所有者越来越不愿卖出土地,而选择将土地作为资产升值,另一方面由于农业收入不稳定等原因,以农业耕作为目的购入农地风险较大,因此农地租赁的流动量逐渐高于农地买卖的流动量(见表1)。
日本政府不仅通过农地相关制度促进农地流转,还致力于打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个别经营体和组织经营体这两种类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享受日本政府各项优惠措施的同时,也要遵守《农促法》等相关法律制度,根据各级地方公共团体的各项基本指标要求、基本规划目标等组织农业生产。农业经营主体的法人化不仅促进了农业生产者的现代化,也促进了土地资源、生产技术、生产组织等农业生产要素的发展。
2.农业教育现代化
为了适应农业现代化,培养具有专业农业知识和技术的农业从业者,日本政府对农业教育十分重视。九十年代,日本的农民中,高中生占75%左右,大学生占60%左右。日本的农业教育主要由日本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开设的农业高中、农业大学、农业技术学院、农业改良普及中心、农协、青年俱乐部共同完成,并且提供各种专业进修、农业实验、实习、海外留学等途径提高农业从业者的知识和技术水平,成为培养农业从业者的重要基地。另外,日本的农业科研机构拥有先进的设备和研究手段,政府财政提供充足的科研经费。为了保障科研成果确实落地,日本政府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科技推广制度。
(三)农业技术现代化
农业技术现代化是人现代化的结果,是现代农业生产者知识教育水平提升的要求,反过来又促进了农业生产者的进一步提升。二战后为了尽快恢复农业生产,解决粮食短缺问题,日本加速农业技术的发展进程。日本政府先后颁布了1948年《农业改良助长法案》,1951年《农地扩大和改良十年计划》,1952年《主要农作物种子和土壤保持法》等一系列法规来支持农业技术的发展。五十年代农外产业的迅速发展吸收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甚至出现了农业从业人员短缺的现象,这也为农业技术现代化创造了动力,这一时期农业技术迅速进步。农田水利设施基本建设的重点向土地改良转变,特别是农地的灌溉和排水的综合改良。化肥使用也逐渐科学化,数量和品种都明显增加,并且化肥结构中氮肥比例下降,钾肥比例相应提高,合成化肥的使用量显著增长。另外,农用机械的使用量也较战前有明显增长。但是由于战后农地改革形成的自耕农主义,规模经营狭小,严重制约了农业技术的发展,因此这一时期处于农业技术现代化的起步阶段。
日本政府为了解放更多人力资源以满足城市化需要,在1961年颁布了《农业基本法》,日本学界普遍认为该法是促进农业现代化的根本大法,标志着农业现代化的全面开展。六十年代前半期在全国普及了驱动型耕耘机,后半期普及了插秧机、联合收割机、牵引型拖拉机,并向大型化发展,其他的农用机械的普及程度也进一步提高。
到了上世纪七十年代中期,日本已经全面完成农业的机械化,农地整备、品种改良、化肥、农药等技术也取得重大进展,甚至在某些领域已赶超欧美国家。七十年代中期以后,受到国内外农业格局的变化影响,日本的农业技术现代化进入了更高层次的完善和深化阶段。新兴的生物科学技术、电子技术引入到农业技术改革中,并且日趋组织化和共同化。农协帮助农户联合起来共同使用大型农用设施,明显提高了农用机械的使用效率,农业技术因此得到了进一步的普及和推广。在品种改良方面由之前的防病抗灾这一基本需求转向农作物口感味道的高层次需求。另外,对化肥、农药的使用也趋向低毒害、低污染的环保追求。
(四)农业组织现代化
农业组织现代化是农业政策现代化、人的现代化、农业技术现代化共同促进的结果。日本农业经营的基础是小农经营模式,因此个体农户常常出现资金周转问题,生产、贩卖困难。为此,日本政府在1900年颁布了《农业组合法》,将个体小农组合起来,成为日本农业合作组织的起点。1947年颁布《农业协同组织法》(简称《农协法》),1948年成立全国农协,逐步发展起以欧美农协为模板的日本农协系统,尊重农户自由创意,在落实政府农业方针政策,组织农业生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日本农协是民间团体,独立于行政组织,建立了完备的组织制度。社员大会是农协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正社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决定农协运营方针和各项重大事项。日本农协成员由正社员和准社员组成,正社员一般是农村的农户,准社员是交过会费的非农业户。正社员可以利用农协的各种设施和服务,参与农协的民主管理,享有选举与被选举为农协理事的权利。准社员享有与正社员一样的经济待遇,但没有选举与被选举权、表决权。
我们通常所说的农协是指基层农协,但是完整意义的农协包括全国各级联合组织,形成了“市町村—都道府县—国家”三级的组织系统,由基层农协、县级联合会、全国联合会三大部分构成(见图1)。
日本农协虽然是民间团体,实质上是半官方组织,是日本政府在农村开展农业生产、生活活动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能第一,组织供应农户的生产、生活所需资料,加工、销售农畜产品;第二,开展农村储蓄、信用贷款、保险事业;第三,组织各级农协开展农业生产,将个体农户组成“农业团地”,解决公共设施建设问题,加强规模经营,试图解决小农经营与现代化设施之间的矛盾;第四,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培训农业技术。
由上可见,日本农协不仅是引导个体农户共同经营生产的载体,是政府农业政策落地的重要保障,也是沟通农民、政府、市场之间的桥梁。日本农协依靠互助合作精神和完备的组织体系,在提升自身竞争力的同时,也推动了农村的经济发展,稳定了农村社会,促使日本在战后30年间快速实现了农业现代化。
四、总结
(一)“人”“地”关系
律令制形成前,人们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群居形成原始公社,领主姓氏土地私有。班田制时期,在公地公民制下土地国有,人死后要归还土地,不得买卖。在此期间人口大量增长,出现人地矛盾,班田制遇到阻碍,小农开始四处流动,成为可雇佣的劳动力资源。政府为了稳定统治,增加耕地面积,承认土地私有,全国的大贵族、寺院、有势的地方官大量垦田圈地,形成了庄园。至此班田制下将人和土地固化的枷锁被打破,“人”“地”成为可流动的生产要素。
土地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流动势必会造成社会分化,到了江户时代,土地越来越集中在大领主手中,而占总人口80%的农民只拥有一小块土地甚至没有土地沦为佃农,并且承受高额地租,阶级矛盾不断激化,农民暴动频发。并且此时资本主义萌芽,落后的农业文明不堪先进的工业文明的冲击,在土地资本化下,人地矛盾爆发,明治维新来临。战后日本通过农地改革,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强制规定土地可以买卖,将土地分给农民,建立自耕农体制,向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转化,并在1952年颁布了《农地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农地改革的成果固定下来。
进入六十年代,日本工业化、城市化迅速发展,农业生产技术显著提高,土地产出不断增长,同时人口也在这一时期猛增,超出了土地产出增长速度,由此出现了新一轮的人地失衡。产生的大量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在城市化进程下城市用地扩张,农村土地闲置荒废,土地的身份标签限制了土地流动,阻碍了土地利用率,因此日本政府颁布《农地利用增进事业法》《农业经营基础强化法》《农振法》放宽农地流转管制,大力提倡土地买卖和租赁,成功促进农地规模经营。1980年颁布《农促法》进一步促进农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提倡以土地租赁为主要方式的规模经营。
土地对初级农业生产者具有溢出效应,同时对高层次的农业生产者具有需求,因此土地不断地向想种地、会种地的现代农民手中集中。日本政府为了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率,推动农地规模经营,在九十年代着力打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养拥有现代技术知识的农业接班人,有效引导了土地流转的方向。2009年日本又推出“企业参入”,允许企业租赁土地,参与农业生产和经营,进一步推动农业产业化。“人”“地”之间自古至今的博弈过程就是农地制度改革在不断寻求“人”“地”均衡中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过程。
(二)工业化、城市化与农业现代化同步
城市化进程中工业的发展为农业提供了技术支持、先进的机械和化肥、农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解放了劳动力,同时城市化又吸收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反哺城市化发展。农业为整个国家提供农产品、生产资料,保障着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城市化发展到停滞阶段,农业从业者回流又弥补了农村的高龄化现象,发展农村工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工业化、城市化在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同时,也带来不容忽视的新问题。随着城市化程度不断加深,城市用地面积也在无止境扩张,大量农地被非法占用、租用,从六十年代至今日本农地面积减少了100多万公顷,农户数也大量锐减,相对的大中型城市数量在不断增加。城市用地前期主要以工业用地为主,之后以交通、学校、住房、公园建设为主,现在主要是用于商业用地。与此同时,农村的产业结构也发生了革命性改变,由传统农业开始向农村工业发展。农业生产逐渐专业化,有的农村甚至出现一村一品的发展模式。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工业以中小企业为主,经营风险大且难以抵抗,每年都有一批企业面临停产、破产危机,因此在这类企业从业的兼业农民工作没有保障,失业率极高。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因此非农经营活动对占用农地造成了严重破坏,租用时间到期后也难以恢复传统农业种植成为废弃耕地,对土地资源造成极大浪费。
粮食问题、农民就业及生活保障问题逐渐成为农业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带来的突出问题,对国民生活水平提高造成阻碍,成为国家发展的不稳定因素。农业工业化的最终结果不是推动农业现代化向好发展,而是非农业现代化。
(三)可持续发展与农业现代化
日本农业现代化受到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的严重制约,因此农业的发展模式一直以高生产率为核心,过度依赖化肥、农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生态问题逐渐严峻,产生了土地流失、土壤污染、水污染等环境问题。面对环境压力,日本政府开始探索环境与农业共同兼顾的发展模式,例如休闲农业、市民农园,重视农业的多功能性和可持续发展,颁布了“农业环境三法”(《关于采用具有高持续性农业生产方式的法律》《家畜排泄物法》《肥料管理法》),致力于建设循环型农村社会。
1992年日本农林水产省推出“新农政”,反省过去的“效率至上主义一边倒”,提出“效率主义、环境主义、地域主义一体”的新指导思想,不再将追求经济效益作为衡量农业发展的唯一指标,而是要通过合理的农业生产活动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农村自然环境,发展地域经济,强调部分与整体功能。每一个农村地区都对国家是极其重要的,要注重城乡均衡发展,防止因城市化冲击而造成农村传统文化的遗失,营造城乡互补的共生关系,维持地域多样性、自主性、创新性。
环境保护是当今世界的主流,也是实现“效率主义、环境主义、地域主义一体”的关键。日本就是因为认识到这一点才提出了“新农政”。为了保护环境而降低的农业生产效率可以通过价格补偿,农地本身涵养水源,净化水质,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生态功能才是长久之计。在高度城市化国家,城市对农村的认识决定农村的价值和发展方向,农村是城市发展的蓄水池,因此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成为现代国家的关注焦点,农业建设和农村建设是一体的,日本1994年发布的《农业白皮书》也指出,21世纪的农业和农村除应供应稳定的粮食外,其任务还包括国土和环境保护,提供充足的令人心情宁静的绿色空间。这一点也是21世纪中国“人”“地”关系将面临的新主题。2017年农林水产省提出“人·农地计划”,直面当下老龄化和继承者不足、耕作放弃地等问题,对各地区的人地问题进行彻底讨论,把地区的未来图景作为“人·农地计划”进行汇总,“人”“地”矛盾还在继续上演。
(作者:王敬尧,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中国县域发展研究中心;段雪珊,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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