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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斌:乡村振兴的日本实践:背景、措施与启示

[ 作者:曹斌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9-21 录入:王惠敏 ]

一、引言

在日本,乡村是相对于城市的地域概念,是指以从事农林渔业为主要经济活动,相对独立的、具有特定的社会和自然景观特点的地区综合体,又称为“农山渔村”,或者“农村”。乡村不仅仅是农林渔业经营主体及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场所,同时具有水源涵养、自然保护、文化传承等多种功能。20世纪50年代末,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乡矛盾日益突出,日本开始关注乡村振兴问题。1961年开始施行的《农业基本法》,将农业政策方向由以增产为目的的产业政策调整为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为目标的社会政策,并且首次提出“完善乡村交通、卫生、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活、妇女就业环境,提升农民福祉水平”的发展方向。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日本的乡村振兴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城乡发展不均衡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中国与日本农业经营结构相近,文化背景相似,日本在推进乡村振兴方面积累的经验对于完善中国乡村振兴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日本推进乡村振兴的背景

二战之后,日本在农业领域着手进行农地改革,确立了以超小规模自耕农为主体的经营制度。20世纪50年代中期,日本进入经济高速增长期,伴随着快速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城乡矛盾日益加剧。首先,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步扩大。1955年,农户家庭收入与社会平均收入的比例是77%,1960年下降到了68%,城乡发展不均衡成为社会主要问题。其次,农业人口快速向非农产业转移,1955年至1965年,日本第一产业就业人口从1498万人下降到1086万人,占总劳动力比例也从38.2%下降到22.8%。青壮年劳动力的快速流失导致乡村出现人口高龄化、妇女化的发展趋势,乡村劳动力不足的问题日益严峻。第三,进口农产品对国内农业冲击加剧,1950年代日本加快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 1959年已有43.0%的农产品品种完全开放,1963年这一比例上升到92.1%。但是,日本国内耕地使用率及复种指数出现大面积下滑,谷物热量自给率由1955年的88%下降到1960年的83%。第四,乡村生态环境破坏日趋严重,乡村水质污染、镉中毒造成的骨痛病、甲基汞中毒造成的“水俣病”、“米糠油事件”以及工业废气造成哮喘病事件频发,使邻近污染源的乡村社区居民的健康受到巨大威胁。第五,地方政府税收入减少。随着乡村人口流失,在乡村新购房产以及生活的纳税家庭数量下降,造成固定资产购置税、固定资产税、个人所得税以及与之相关的消费税等直接税收入减少,致使地方财政状况日渐窘迫。

三、日本推进乡村振兴的相关措施

日本学者认为,推进乡村振兴存在经济学、社会学和生态学三种不同视角的政策体系。经济学关注提升农林渔产业生产效率,社会学注重提升乡村社会福祉,生态学则重视乡村生态环境保护。各种政策体系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涉及领域广,协调难度大。自1961年《农业基本法》施行以来,日本围绕解决城乡发展不均衡这一长期目标,统筹各方诉求,采取了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和政策工具,扩宽农民增收渠道,改善乡村生活环境和提升乡村福祉水平等措施,形成了符合超小农生产结构特点的乡村振兴政策体系,实现了缩小城乡差距的政策目标。但是,这一体系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着经济发展不同阶段城乡矛盾的变化逐步完善,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例如,20世纪60年代,日本乡村收入水平和居住条件相对滞后,乡村振兴政策聚焦在完善乡村生产生活基础建设,力图通过财政资源的制度性再分配,改善乡村发展能力。70年代,日本农户收入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出现逆城市化现象。归乡人员不仅仅满足于吃包穿暖,他们对于居住条件、上学、看病、养老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乡村振兴政策转移到创造就业机会、提升乡村福祉水平及保护生态环境等领域。90年代,日本谷物热量自给率下降到30%左右,农业人口比重下降到4.5%。1999年,日本开始施行《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简称“《新基本法》”),决定通过发挥农业的多功能性,缓解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一体化对本国农业的冲击。乡村振兴政策的重点转移到促进城乡交流、融合,保护和开发乡村景观和对区位劣势地区进行直接补贴。

四、日本推进乡村振兴的经验与启示

2017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到2020年,乡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在中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日本的相关经验将对中国乡村振兴立法、政策制定有积极的借鉴意义。首先,统筹乡村振兴与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从各地的具体情况出发,以缩小城乡差距为目标,明确乡村振兴政策的适用区域,制定针对性较强的农民增收、改善乡村生活环境以及提升乡村福祉水平等乡村振兴政策。第二,加强乡村振兴立法与顶层设计,将“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等理念通过立法予以固化、细化、实化,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法律法规及政策保障。第三,构建乡村振兴政策的执行协调制度,尽快在农业农村部增设乡村振兴局,专司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工作,负责调动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力量稳步推进乡村振兴;建立由农业农村部、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组成乡村振兴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谋划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第四,完善以农民为主体的政策实施机制,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完善对资金互助社的监管制度、登记退出制度等,切实保护小农户利益;完善生产、供销、金融等综合性合作社制度,使其发挥政策抓手、丰富乡村文化等功能;加强联合社制度研究,提升合作社竞争力;并且在乡村振兴规划制定、执行等层面提升合作社的参与程度,扶持合作社发展,提高政策施行效率。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农村经济》2018年第8期  微信公众号(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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