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受限于土地集体所有现状、村民自治实践,农业生产经营规律决定了严格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难以实现,统分结合双层农业经营体制中的“统”宜以合作经营而非集体经营为重点。
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当前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条件具备吗?农业适合集体经营吗?统分结合双层农业经营体制中的“统”是合作经营还是集体经营?正确认识这些问题,有利于遵循农业农村发展规律、遵守农业农村基本制度,促进工农业与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受限于土地集体所有现状、村民自治实践
(一)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受限于土地被村民共同依法占有
农村集体土地既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也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或共同共有,更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份共有。倘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共同共有集体土地,则其时点性或成员具体化与全体而动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依法占有集体土地这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实质相矛盾;按份共有集体土地的实质是土地私有制。而且,农村集体土地也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是因为,集体经济组织在人员组成上具有成员性、派生性而不具有社会性、开放性,在组织运行上实行民主制而非公司制,且不纳税,不缴费,不能破产,不能将土地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因此它并非经济实体。集体经济组织也有别于一般社会组织,它无固定场所,无固定工作人员,无常设组织机构,无法定代表人,而只是法治之下的自治社区,因此它也非实体组织。那么,既非经济实体也非实体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就不宜成为土地所有权人;它在土地产权上只具有地理边界功能。简而言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中“所有”乃产权中占有之义,“集体”乃地理上边界之义。而现行土地承包政策是,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现实中“农民”的变与土地承包政策中“农民”的长久不变形成了矛盾,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承包政策导致既有相当部分享有土地承包权却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有相当部分应该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却不能享有土地承包权。按户承包土地、农户自主经营,以及人生地无、人去地在、人地不适、人地不均、人地分离等人地矛盾,容易导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经济联系不够紧密,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受限于村民自治实践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本应充分尊重每位成年村民意愿,努力让每位成年村民积极参与决策、管理、监督,且享有平等的表决权、监督权。也即村民小组组长或村委干部与其他村民一样,在村民小组发展集体经济会议上只能享有一票的表决权,而不能享有一票否决权或最后决策权。而村民参与集体经济活动,既受村民参与意愿限制,也受村民参与能力限制,还受村民自治水平限制。由于需要尊重农户承包经营自主权、村民人数并不少、外出务工占比高、每户实际情况不一、议决经济事项不同、利益诉求多样甚至多变而导致意见统一协调难度大、决策效率低下甚至久拖不决、议决事项得不到有力执行。人员组成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主,村民自治难免受到血亲关系、邻里关系、乡规民俗等的影响;在部分农村,血亲相连形成的宗族势力、迫于熟人社会舆论压力而做出非自愿行为等也影响着村民自治健康发展。倘若村民自治作用不能得以依法地积极地发挥,往往导致集体经济难以高效组织起来,难以有效管理起来,集体利益也难以体现甚至农民利益受到侵蚀,进而影响到村民参与的积极性。
二、农业生产经营规律决定了严格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难以实现
(一)农业生产经营规律决定了农业适宜家庭经营而不适宜集体经营
基于人多地少基本国情、贯彻功能分区发展理念、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粮食安全、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农业、促进工农业与城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等的考虑,发展农村经济应以农业为本。既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又遵循生物生长规律的农业,其生产经营往往靠天吃饭,需要精心种养、细心照料、妥善存储,而且农业劳动时间与生产时间的不一致性决定了劳动监督、劳动计量等劳动管理成本往往过高。其劳动积极性的激发、自然市场等风险的减免,需要建立起农业劳动与农产品紧密相联的生产激励机制、利益分配机制,这样方能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除了少数诸如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业能实行严格规范的劳动管理而获得较好效益外,在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经营中:若实行集体经营,由于是“吃大锅饭”、权责利不明晰、干多干少或干好干坏一个样,那么农民集体经营农业的积极性就不高,也不能及时预防农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存在劳动管理成本而且劳动管理成本往往过高;而家庭经营既能提高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也不产生过高的劳动管理成本,还能及时预防农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农业的特殊生产经营规律决定了集体经营农业难以持续发展,这已被二十世纪五十至七十年代集体经营农业的曲折经历所反证;回顾几千年中国农业史、环顾各国农业经营模式,证明了农业经营形式宜以家庭经营为重要基础,以合作经营为重要组成。当然,辽阔而发展不平衡的我国,不排除能发展出较为严格意义上的集体经济,但那只占极小比例。
(二)不宜发展行政村集体经济
发展行政村集体经济如同发展自然村集体经济,既受制于土地集体所有现状、村民自治实践,又受制于农业生产经营规律。而行政村比自然村人口更多、地域更广、土地非共有、管理幅度更大、共同利益更难协调,且经济关系往往超过血亲邻里关系、公司制往往代替民主制。因此,发展行政村集体经济,在政绩冲动或资本趋利之下,既影响各个家庭的自主经营,又影响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既影响村民自治健康发展,又影响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坚守;既影响对农业生产经营规律的遵循,又影响对传统农耕文化乡里文化的弘扬。倘若村外资本或村外股份超过20%,那么既容易影响对农业农村基本制度的遵守,也容易冲击农村乡土社会结构,还容易导致农村发展成果倒流城镇形成新的城乡二元体制机制,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或农村集体经济的初衷不相符合,不利于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农业可持续发展、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统分结合双层农业经营体制中的“统”宜以合作经营而非集体经营为重点
(一)合作经营的农业劳动管理成本不如集体经营高
农业生产经营宜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但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经济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比如农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大中型农业机械应用、先进适用农业生产技术应用、农产品市场信息获取及其销售甚至农业耕种养殖条件改善等,除了政府大力扶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城乡一体化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外,就特别需要合作经营,即户与户之间合作或向村外提供(购买)社会化农业服务。合作经营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以自愿参与、进退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原则,通过联合互助,利用市场机制,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一种农业经营模式。合作经营能在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贮藏加工销售及其技术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或更为经济。相对集体经营,合作经营既能克服家庭分散生产的小农经济式经营弊端,有利于推进农业科技化生产、组织化生产;又能降低农业劳动管理成本,遵循农业发展规律,促进农业增效、农村繁荣、农民增收。
(二)合作经营农业能更好地体现“乡土社会”
在我国广大农村,人均耕地少,土地以村为界、集体所有,聚村而居、血亲相连、邻里相助、文化相联,决定了一个自然村落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乡土社会结构。多户共同开展一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往往在村民之间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既影响到村民之间的利益分配、生产经营方式的悄然改变,也影响到村民自治作用的积极发挥、乡土社会结构的微妙变化,还影响到对集体所有、村民自治、农地农用、不损害地力、家庭自主经营等农村基本制度的严格遵守。因而,合作经营农业并非单纯的经济活动。相对雇工经营,它能利用血亲相连、利益相关、邻里相助、文化相联等农村社会资本,弘扬传统农耕文化乡里文化,保持乡土社会结构的相对稳定,甚至影响到数亿农民的生存、社会秩序的稳定、执政根基的巩固。因此,在家庭经营农业的基础上、在严格遵守农村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发展合作经营农业能更好地体现“乡土社会”。
(三)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财产应从经营性集体资源资产中独立出来
如前所述,集体经济组织既非经济实体也非实体组织,它往往只具有地理边界功能。那么,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就如同股份合作社一样,其经济本质都是合作经济而非集体经济。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财产应从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中独立出来,以让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也即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取得权、公益性基础设施或其用地,就不能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财产。可以纳入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财产范围的集体资源资产,除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出资入股外,主要限于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性集体资产、承包土地经营权等。鉴于住宅所有权“绑架”了宅基地使用权,倘若用宅基地使用权去入股、作抵押、作担保,一旦资不抵债,就容易偏离集体所有这一本质,所以不宜提倡用之去入股、作抵押、作担保,最好审慎。另外,在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为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形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构建城乡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宜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征收土地使用方面的税收。
(作者单位: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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