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陈越良在21日举行的民政部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实行“村章乡管”,违背了《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精神,更不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必须坚决予以纠正,“给干部以信任,还百姓以方便”。(人民网 2017年2月22日)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是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章乡管”显然违背了法律精神,这样的做法于村民、于村干部、于乡镇政府都是有着很大的弊端的。
对于村民来说,“村章乡管”就意味着为了盖一个章,村民就需要辛辛苦苦地跑到乡镇政府去,再去一个个办公室问,遇到相关人员不在的情况,还得换个时间来来回回重新跑一趟。这样的做法实在是给村民添堵,让人烦心,更是与服务好群众、方便群众的理念背道而驰。对于干部来说,“村章乡管”意味着乡镇政府的不信任。虽然盖人情章、腐败章的行为的确存在,但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是能够妥善管理并使用村章的。对村章实行强行“代管”,久而久之村干部难免会出现埋怨情绪,甚至以“村章乡管“为由”,把村民的事情向乡镇政府搪塞推诿。对于乡镇政府来说,“村章乡管”一方面给自身增加了负担,另一方面这本身也是一种越权行为,违背了法律精神。
面对村干部滥用公权、乱盖村章的行为。乡镇政府不能简单粗暴、越俎代庖,走上强行“代管”的歧路。这样的做法没有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注定得不到群众的支持,只会与群众越走越远。因此,乡镇政府必须悬崖勒马,及时从“村章乡管”的歧路走回正途。对村级公章乱象,乡镇政府可以建章立制明确村章使用,可以进一步加强监督和规范引导,可以强化村干部反腐倡廉教育,可以从严处理违纪人员,重罚“印章”腐败人员。只有及时从“村章乡管”的歧路走到正途,才能够确保农村村级的公章盖得合情合理、风清气正。
(作者单位: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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