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研究体系已经逐渐形成,通过对该问题研究动态的回顾与梳理,发现:(1)农产品质量安全属性信息不对称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根源问题,众多学术成果讨论了降低信息不对称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途径和绩效;(2)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政府监管、农产品产业链管理、农户行为和农民经济专业组织以及消费者都在具有一定的作用;(3)某些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途径仅能改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却对降低农产品质量安全属性信息不对称没有帮助,因此无法持续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4)对政府监管具体措施治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效果研究、消费者对治理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同途径的认知、支付意愿和消费行为研究、对农户外部制度环境变迁动力和持续性研究以及外部制度环境变迁对农户行为的影响机理的研究可能是农产品质量安全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一、引言
农产品质量安全一直以来都是学者关注的焦点问题,经过十几年的积累,我国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研究体系,取得丰富的研究成果。伴随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步伐,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问题的研究也呈现出层次性和阶段性特征,最初的研究侧重于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成因以及政府监管体系分析,而后,由于越来越多的主体进入到我国农业生产领域,相关研究也逐步扩展到农产品供应链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研究、农产品产业组织模式研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研究以及在微观领域讨论农户生产行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本质而言,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一个与农产品全产业链所有主体相关的经济问题,包括作为生产者的农户、流通环节的中间商、最终环节的消费者以及执行监管责任的各级政府,同时包括这些独立主体形成的各种组织,诸如生产领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种协会、龙头企业+农户组织,中间领域的批发市场、全供应链追溯体系等等,此外各级政府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还推出各类认证体系、标准体系以及相关政策。由于如此多的主体、组织和政府参与到从地头到餐桌的农产品产业链中,促使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演变成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从而导致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研究也向多个方向开展,研究重心也各有不同,甚至对同一问题的讨论也出现相悖的观点。因此,有必要对众多的研究成果进行系统回顾,理清研究脉络,探索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属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成因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一个很难直接定义的复杂概念,相关研究多是通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征的描述理解这一概念。Caswell等提出从安全、营养、价值、包装和过程等五种属性能够阐明食品安质量全的内涵[1] ,钟真和孔祥智基于经济学特征差异提出“全面质量安全观”,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包括“品质”和“安全”两大属性[2] 。显然,农产品的“安全”属性决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是否会受到危害,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而“品质”属性决定了农产品的使用价值,具有私人物品的性质。
通常状况下,消费者很难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属性进行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消费者只有在消费后才能判断农产品的某些品质属性,另一方面诸如农药是否残留,兽药是否超标,产地环境是否被污染,生物激素是否使用等安全属性,消费者即使消费后也缺乏能力判断,因此农产品质量安全属性具有经验品和信用品的特征。经济学中将消费者无法获取农产品质量安全属性信息的情况成为“不对称不完全信息”,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某些属性消费者无法获取而生产者却能够获取[3] 。一般而言,农产品的生产者能够了解更多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属性,但是伴随现代农业的发展,生态失衡,化学品污染,农药、抗生素、激素滥用等现象层出不穷,导致生产者也难以清晰的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属性,经济学中称其为“对称不完全信息”,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某些属消费者和生产者都不能获取[3] 。
“不对称不完全信息”和“对称不完全信息”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的基本特征,是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无法持续提高的根本原因。对于消费者而言,当其面对不同价格的农产品时,由于不能获取相应农产品质量安全属性信息,消费者必然选择压低高价农产品的价格或者选择低价农产品消费来弥补其信息上的损失,消费者的这种“逆向选择”行为包含的信息,如“优质不优价”将通过农产品供应链传导给生产者,造成生产者不再生产高品质的农产品,最终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降低[4] 。退一步来讲,即使消费者消费农产品时,不采取压价策略选择购买高价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仍不能得到提高。这是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一些农户可能通过使用禁用农药、生长激素等非法手段增加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外观,从而获得更高收益。在缺乏有效监管,违法成本很低的情况下,农户的这种“道德风险”倾向将直接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如果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的这种“信息不对称”特征不能得到改变,消费者的“逆向选择”和农户的“道德风险”将持续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恶化。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的改善途径和绩效
要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就必须降低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改变消费者的“逆向选择”和农户的“道德风险”行为,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的健康发展[5] 。因此,探索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方法,以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途径就成为学者关注的重点问题。
(1)强化政府监管是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途径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方面,政府可以凭借自身的公信力,以“抵消性规则”和“有效信息发送”为基本原则,实现改变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状态,降低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目的。汪洋强调改革监管体制、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构建覆盖从源头到消费全过程的新型监管格局,是政府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任务[6] 。在我国,政府倾向于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制定质量标准,推广“三品一标”以及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等手段实现监管职能[7-8] 。政府监管降低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的有效性取决于不断降低监督检查成本、降低以缺陷食品冒充安全食品坑害消费者而获得的额外预期收益、以及加大对违规的惩罚力度[9] ,相较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操作层面的具体制度安排对农户安全农产品供给有更直接的影响,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扩散为例,以制度保障、信息公开以及学习示范机制等为代表的政府监管措施显著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的扩散,尤其生产示范手段在技术扩散初期突破和跟从阶段最为显著[10] 。
(2)农产品全产业链管理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有效手段
农产品产业链是链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基本途径,从经济学视角分析,农产品产业链组织模式表现为横向的生产模式和纵向的交易模式两个维度,在控制了其他条件的情况下,生产模式显著地影响农产品品质属性,而交易模式显著地影响安全属性[2] 。通过整合农产品产业链各环节的优势资源,引进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可实现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并依靠全产业链协作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属性信息的共享,可以降低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11] ,进而改变消费者的“逆向选择”和农户的“道德风险”行为,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一般而言,农产品产业链中龙头企业与农户的主动参与,协同合作以及互惠共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积极影响[12] ,通过合同交易将农产品供应链和农户紧密联系起来,实现规模化生产和上下游的纵向一体化,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13-14] 。超市这种类型的龙头企业,其质量安全行为实施意愿受到管理者文化水平、是否合同交易、产业链认知等因素的积极影响[15] 。然而事实并不完全如此,孔祥智(2011)对“三聚氰胺事件”后奶业产业链整合的调查发现,盲目地排挤甚至取消小规模散养、一刀切地取缔个体私营奶站,并不能很好解决生鲜乳的质量安全问题[16] 。因此,农产品产业链的整合需要尊重产业链各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只有增加生产者剩余,才能调动生产经营者参与产业链整合管理的积极性[17] 。以此为基础,农业龙头企业逐步开始综合考虑农户、政府、消费者以及农产品特征,不断开发出新型合同关系替代纵向一体化,实践证明越紧密的合同关系,越能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18] 。以优质猪肉供应链为例,龙头企业(包括屠宰加工企业和大型超市)和生猪养殖户都对合同交易有较强的合作意愿,合作期间龙头企业能够向生猪养殖户提供相关服务,也能够通过协商解决有关争议,有能力保障猪肉质量安全并获取持续稳定的较高收益[19] 。对农户而言,文化程度、种植规模、专业化程度、同行影响、标准化生产情况等饮醋是影响农户参与产业链整合的关键因素[20] 。因此合理规避合作风险、建立健全合作协调、激励监督、协商信任等机制是建立和维持农产品供应链合作伙伴良好竞合关系的基础[21] 。
实践中,农产品产业链的某些企业并没有参与到全产业链管理中,但通过自身努力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这些企业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直接动力来源于市场,其质量安全管理目标、自身特征以及与农产品产业链上下游主体的关系将影响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能力,并形成示范作用,带动农户等上游主体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22] 。当政府监管越严格,消费者需求越旺盛,产业链协同程度和信息共享程度越高时,这类企业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意愿越强烈,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越高,相反媒体监督力度越强时,其质量控制意愿反而降低,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下降[23] 。进一步研究发现,这类企业在能否实现“优质优价”问题上存在显著不同,销售总额越大、产品出口比例越大、企业高层知识水平越高、企业产品竞争压力越大等因素将促使企业强化质量安全控制,并实现产品生产销售的“优质优价”。当然存在某些独立的产业链主体并没有提升农产品质量的意愿,以奶站为例,质量安全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不健全、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成本高以及下游单位风险偏好增大等不利因素,都将刺激奶站掺杂使假,导致质量安全水平下降[24] 。同样,猪肉批发商对质量安全信息关注不够,过于相信批发市场内部检测和管理,导致对猪肉质量安全问题严重性认识不足[25] 。
此外,建立在农产品产业链基础上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方式。农产品可追溯系统的有效实施能够促进追溯体系内外的信息共享,增强农产品产业链的信息透明度,从而降低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一方面可以增强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另一方可以促使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升质量安全措施,淘汰不合格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最终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26] 。从经济学视角分析,消费者购买追溯体系内的安全食品获得更多收益的同时其自身的效用水平也得到提高,同时生产经营者因生产高品质农产品而获得更多的生产者剩余,从而导致社会整体福利因追溯体系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而得到提高[27] 。研究发现,基于农产品产业链的纵向一体化是实施追溯体系的最理想形式,合作社和大户等规模生产者是追溯体系中理想合作伙伴,另外,企业参与追溯体系的主要动力是获取政府补贴和政策支持以及确保农产品原料的质量安全[28] 。另外,政府推动和产业化组织示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立起到关键作用,产业化组织和农户是追溯体系建设的积极因素,参与追溯体系后,农户交易费用的下降抵消了生产成本的上升,总体收益有所增加,同时农户生产更加规范,持续参与追溯体系的意愿增强[29] 。诸如农户生产成本收益率的增加、追溯体系农产品高价格预期、更容易获得政府补贴和技术培训等是农户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正向激励因素,而农户兼业化、农民老龄化、追溯体系溢价难以实现、农户对追溯体系的风险预期和政府对追溯体系不安全龙头企业的惩罚预期是负向激励因素[30-31] 。
(3)农户、农民经济组织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积极因素
农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行为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因素,诸如施用剧毒农药、滥用生物激素等农户“道德风险”行为,其危害必将随农产品产业链传导,并最终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甚至危害其生命安全。近年来兽药过量使用现象在生猪养殖过程中比较普遍,养殖户往往期望通过大量使用兽药规避生猪病死风险,调研结果显示每三户养殖户中就有一户为保障生猪出栏率和获得更好销售价格而过量使用兽药[32] ,采取过量用药的农户一般具有文化程度较低和较多人员参与养殖过程的特征,同时该农户所处地区对生猪检验检疫监管不严格[33] 。对种植业农户的研究结论相似,保障或提高农产品产量、规避农业风险等因素成为刺激农户过量配比农药的主要因素,农户普遍认为过量施药可以降低农业生产的人力和资金成本,减少农户劳动时间,从而可以增加非农时间,获取更多收入,实现家庭收益最大化[34] ,此外农户文化程度较低、种植规模较大以及农药零售商的推荐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农户过量用药行为[35-36] 。从经济学视角分析,制度缺位和行为失范是农户“道德风险”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37] ,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接受质量安全技术指导、签订购销合同、政府监管严格以及农户了解质量安全属性等因素能够降低农户“道德风险”行为的产生[38] 。
伴随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农户已经从简单地头生产者转变为农产品市场主体,其生产决策行为收到市场理性的影响[39] ,在外界环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出要求的情况下,HACCP、GAP为代表的过程管理认证和“三品一标”为代表的产品质量认证可以帮助农户向市场传递农产品质量安全属性信息。农户的责任感和市场激励是促使农户采取多重质量认证行为的原始动力,是农户权衡自身能力和市场环境需求的结果,诸如经营规模、农产品市场资本状况、多元化经营模式等因素都将促进农户的质量认证行为[40] 。在此基础上,以龙头企业、合作社为代表的规模化农业生产者倾向于采取产品自检方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41] 。在农户认知方面,农户普遍认为采用标准化生产方式能够生产出安全优质的农产品,其中八成农户认为由于使用高效低残留农药会导致生产成本增加,而仅六成农户认为安全优质农产品会带来收益增加[42] 。对于农户而言,虽然农产品直供模式能够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又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加农户收入,但由于直供模式对安全生产行为的约束太强,导致农户缺乏参与农产品直供模式的积极性[43] 。当环境压力增大,诸如政府的检测力度、市场的责任追溯能力、组织的检测力度等因素变强时,农户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知将增强,同时农户生产不规范行为将减少[44] 。以生猪养殖户质量安全控制行为为例,合作社组织、专业化程度、合同销售以及政府监管的增强等因素对养殖户的养殖档案记录行为、停药期执行行为和全进全出生产方式产生积极显著影响[45] 。
分散小规模农户生产是我国农业市场的基本特征,以农民合作社为代表的农民经济组织可以有效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加强对农产品生产源头的组织和治理,可以成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有效主体[46] 。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对组织成员有较强的约束协调作用,由于组织成员相互熟悉、生产区域相对有限,便于组织成员相互监督[47] ,成功的农民经济组织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属性信息透明共享,向市场传递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积极信号[48] ,尤其是农民经济组织的质量承诺,既有利于生产者实现产品信息传递,又能帮助消费者进行厂商和产品的甄别[49] 。鼓励农户假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同时,能够降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管理成本,优化农户的生产经营行为[50] ,尤其是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体提供的质量安全奖励,可以促进农户质量安全认知的提升,并且促进农户实施安全生产行为[51] 。
(4)消费者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力量
前已论述,政府、中介组织以及农业生产经营者等市场主体,采取不同手段、方式和途径努力降低农产品质量安全属性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然而作为最终“裁判”的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认知、支付意愿和行为才是决定上述主体努力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志,借助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认知和支付意愿可以判断消费者面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属性“信息不对称”程度是否得到缓解,而借助消费者行为可以判断消费者“逆向选择”是否减少,进而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传递到生产领域。因此考察和测度消费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知以及对不同质量安全水平的农产品支付意愿和支付行为对判断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特征是否得到改变有重要意义。
为弥补农产品质量安全属性的信息弱势地位,消费者倾向于利用各种农产品质量安全信号,诸如“三品一标”农产品、可追溯农产品以及厂家商家的质量认证信号进行农产品的选择消费,消费者对质量信号的信任度、安全意识、受教育程度影响消费者依据质量信号还是自身经验实施消费行为[52] 。我国消费者对各类标签标志农产品的支付意愿较高,但支付溢价比例较低;对可追溯农产品标志较高的信任度,提高了消费者的支付意愿;地理标志农产品和原产地农产品能够强化消费者质量品质的信任度,而年龄大、高学历的男性对具有地理标志的农产品持较高支付意愿[53-55] 。消费者对不同认证标志标示的偏好有所差异,更多消费者对政府认证农产品的支付意愿最强,而消费者对企业品牌、大规模种养殖主体质量安全保证和第三方机构的认证的支付意愿以此降低[56] 。从经济学分析,消费者的支付意愿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对农产品价格的认同越高、对产地技术环境信息越强、消费者文化程度越高和家庭收入越高以及消费者对第三方认证机构的信任度越高能够提高消费者的支付意愿;而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越担心、年龄越大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等因素显著降低消费者的支付意愿[54,57-58] 。尽管有各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标示能够提高消费者的效用水平,但事实上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评价并不乐观,尤其是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激发了消费者的恐惧防御模式,使得消费者对质量标志农产品购买意向在短期内发生波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消费者的支付意愿[59] 。
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认知和支付意愿的提高是提升消费者购买行为的积极因素,然而研究发现,消费者对认证农产品较高的支付意愿并没有转换为消费者的实际购买行为,呈现出较高消费意愿和消费行为不一致的状况[60] 。究其原因,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不仅受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认知和支付意愿的影响,包括家庭特征、收入水平、社会文化、心理信任等众多因素也能左右消费者的购买行为[61] 。也有研究认为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认知水平以及对标志标识所包含信息的信任程度,是提高消费者购买质量安全认证农产品的决定因素[62] 。
四、研究动态评述和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1)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内研究评述
如上所述,国内学者依据不同理论,利用各种方法,对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治理途径进行深刻的讨论,几乎涉及农产品产业链的方方面面,取得丰富的学术成果并达成一定的共识:
首先,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获取农产品质量安全属性信息的不对称,消除两者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属性信息不对称是治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根本途径。
其次,农产品多样、从业人员众多、农产品产业链的繁杂以及消费者需求不确定等多重因素交织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程度加剧,信息不对称主体增多,致使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向着严重复杂和全局危害的方向发展,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治理的难度。
第三,加强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实践农产品全产业链质量安全管理、激励农业龙头企业一体化管理、构建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引导农户规范农产品生产行为以及发挥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作用等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途径,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优质安全农产品产量,然而某些措施往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方面发挥作用,却对改善消费者获取农产品质量安全属性信息没有帮助,不能降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导致这些措施不能持续保障和改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四,消费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终极裁判”,“三品一标”、“HACCP、GAP”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农产品质量认证和保障措施能够改变消费者获取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弱势地位,降低消费者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消费者对农产皮质量安全的满意度,增强了消费者购买优质安全农产品的意愿,然而“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促使消费者采取“恐惧防御”行为的增加,降低了消费者对“优质安全”农产品的信息,阻断了消费者对“优质安全”支付意愿向消费行为的转化,因此“逆向选择”仍然是消费者购买农产品时采取的主要行为。这说明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说平没有普遍提高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少量优质安全农产品并不能显著增强并持续保持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安全的信心,消费者获取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弱势地位并未彻底改变。
(2)进一步研究的方向探析
虽然国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研究近乎涉及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各个方面,但对个别问题的探讨仍有继续深入的必要:
第一,大量研究考察了政府监管(或政府规制)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缓解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发挥的积极作用,但对政府规制的讨论却过于宏观化,缺乏针对具体监管措施的研究。虽然有学者指出以制度保障、信息公开以及学习示范机制等为代表的政府监管措施显著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的扩散,尤其生产示范手段在技术扩散初期突破和跟从阶段最为显著[10] ,但相较于政府丰富的监管措施而言,研究成果依然偏少。事实上这种针对有效政府监管措施的研究以及据此提出的政策建议才是提升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绩效的关键力量。
第二,对优质农产品供应链的讨论吸引了众多学者的关注,也成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的焦点问题之一。大量学术力量深入讨论了优质农产品供应链的构建管理、成员构成、组织模式、关键企业作用以及供应链绩效等等多方面的问题,然而极少文献将消费者纳入优质农产品供应链共同研究,考察优质农产品供应链是否有助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状态的改变,消费者对优质农产品供应链的认知、支付意愿和消费行为。本质而言,是否得到消费者认可,能否够改善消费行为才是优质农产品供应链能否持续保障和改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关键因素,因此将消费者作为优质农产品供应链的重要成员,充分尊重消费者偏好,优质农产品供应链的建设才有价值。
第三,农户是我国最主要的农产品生产者,其行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具有决定意义,针对农户安全生产行为和不安全生产行为及影响因素的考察吸引了很大一部分学术力量的关注。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农户所处的制度环境变迁是农户行为改变的重要因素,但是,当前的研究仅仅停留在政府监管加强、标准化生产以及农户加入合作社等等都是促进农户“道德风险”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减少的重要因素这一层面上,鲜有学者对农户行为改变的机理深入讨论。深入研究农户所处制度环境改变对农户行为影响的机理,考察农户所处制度环境变迁的原因和动力源泉,甚至消费者对农户所处制度环境变迁的认知等等,必将对提高和持续改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积极意义,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
作者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社会科学家 2016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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