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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远行等:乡村脱序语境下的中国传统村落社区类型分析

[ 作者:李远行 蔡光前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0-29 录入:王惠敏 ]

摘要:村落社区的类型分析是在宏观与微观、国家与农民之间,依照人口、边界和惯习建立起的一种中观层面的解释框架。在这种解释框架之下,对于村落社区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宗族共同体、自然村落和集市社区。村落社区面对现代国家政权建设和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最终解体,意味着传统村落社区秩序的结构基础逐渐崩溃。通过梳理中国传统村落的理想类型及其构建社会秩序的结构要素,以期为重构乡村秩序和组织营造提供新的思路。

随着社会转型的持续深入,我国农村随之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其中,乡村脱序问题一直受到来自不同视角的广泛关注。从文化角度的探究基于对乡村社会“伦理本位”的判断,认为内源性文化的危机和外源性文化的输入以及文化异质性的增强,使乡村社会中原有的伦理本位无力再继续维持,从而导致了乡村社会失序;基于家庭结构的分析认为,乡村失序的最主要原因是家庭关系的代际失衡;阶层分析认为,阶层的分化是乡村失序的主要原因。乡村社会依据收入、职业、社会资本等因素不断分化,形成了非均质的社会阶层。社会的底层问题被农村的中下阶层所承担,最终导致了乡村社会的失序。上述分析的路径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结构的变迁,乡村秩序形成于一定社会结构的基础之上。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村落社区已经不再是中国乡土社会的基础性结构,组织已经取代了社区原有的地位。所以说,乡村脱序是乡村社会转型带来的阵痛,乡村脱序的根源在于社会结构基础的变更,乡村秩序的重构伴随着社区结构的解体和新型组织的建立。因此,乡村社区及其秩序的重构需要在社会结构变迁的背景下借鉴传统乡村社区的秩序建构基础和形成机制。

将村落社区作为研究对象,是中国农村社会学研究的传统。在南宋初具雏形,明清臻于极盛,一直延续到当下的传统村落,为乡村社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经验素材。本文根据弗里德曼对中国东南宗族组织、费孝通对江南村落、施坚雅对中国西南部乡村社会以及黄宗智对华北地区乡村社区的考察,从社区的人口、边界、惯习等要素抽象构建中国传统村落社区“宗族共同体—自然村落—集市社区”的理想类型,分析这三类村落社区在近代社会变迁过程中横向关系与纵向关系的变迁,为理解当下乡村脱序,重构乡村秩序提供新的思路。

一、村落社区及分类标准

理想类型是马克斯·韦伯提出的社会科学经典分析范式,社会学家往往用理想类型定义“社会断裂”前后不同的社会形态,例如斯宾塞的“尚武社会—工业社会”、韦伯的“宗法传统经济—理性资本主义经济”、索罗金的“亲密关系—契约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理想类型是理想化的典型,社会现实的具体形态并不会完全一致,往往是几种理想类型的混合体。

滕尼斯在其《共同体与社会》中指出,社区是人们在共同的情感和价值观引导下,依据自己的自然意志,基于家庭和亲属,经由邻里发展而成的共同体。在共同体中,人们之间守望相助,有着密切但又相对封闭的生活关系。拆字来看,“社”可以理解成会社之社,即民众集聚的场所,“区”则有地域范围和区别两个含义。“社”含有民众之间能够形成集体行动之意,区域则意味着社区是建立在相对固定的地域之内的,在不同的社区之间存在各自的文化心理因素,并在此基础上产生社区认同感。

对于村落社区的界定,学界由于学科差异各有侧重。传统的村落社区一般被理解为以村镇为活动中心,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社会区域共同体。或者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基于共同的利益和需求,密切的交往而形成的具有较强认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或者认为地域范围、社会生产与行动、社会文化与心理认同等元素共同架构起村落社区系统。而就当下社会的农村社区来看,农村社区是政府实施的一种新型的农村管理模式,是政府农村建设和管理社区化的必然产物。其建设和管理方式是建立政府、民间组织、农民对农村公共事务及农村经济发展的“合作管理”关系。可以看出,上述定义多以历史、文化、政治和经济要素为各自的关注点。本文基于社区类型建构的需要,将村落社区的构成归纳为三个要素:人口、惯习与边界。

图为被评为“全国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的湖北嘉鱼县四邑村,当下社会中国农村社区是政府实施的一种新型的农村管理模式,是政府农村建设和管理社区化的必然产物。

社区之为社区的第一个要素即为人口。人口是社区存在的必要条件,社区成员通过认同感与归属感连结在一起,没有固定成员,社区无从谈起。

判断社区还是群体的第二个要素是惯习。社区不仅是成员的集合,更是社区成员组成的行动单位。区分群体与社区的标志是个体或成员之间能否形成有意识的集体行动。社区成员在集体产生认同感的前提下,遵照惯习形成集体行动,其中惯习即指社区场域内的一整套行动规则,从社区成员的经验世界中被集体行动调动出来。惯习涵盖了成员需遵守的权利义务规则、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以及土地的调整分配方式,是村落社区整合的规范性基础。

第三个要素是社区的边界。村落共同体强调其封闭性,依照“差序格局”对于村落共同体结构的解释,村落社区的成员总是位于不同层级的秩序井然的封闭性场域中。社区成员的社会行动依靠惯习得以整合,而社区的边界则是其成员得以组织共同社会行动的载体和界限,边界勾勒出村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范围,在这样的范围中形成了一系列社会行动的规则,形塑了共同体成员生活、认知的基本场域,而不仅只是区分社区之间的标志。例如,在土地作为宗族共同体的边界的同时,尽管宗族本身虽然也是同外界的区分标志,但同宗不等于同一个共同体,不同房支的分隔意味着土地的分割,嵌入土地中的权利也被不同的房支继承,而这些家户、房支以及由此产生的新的共同体之间的关系会逐渐减弱。可以看到,共同体的建立虽然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有一定的文化边界,但其成员的社会活动更多地受到了经济边界的限制,这种宗族共同体边界形成的基础主要是土地和地域。

二、中国传统村落结构与秩序的嬗变

乡村秩序的实现主要基于国家和农村社会的二元整合。构成二元整合的相关变量主要有国家能力与村落社区边界及惯习。这种社会整合机制以及村落社区的性质一直在国家与社会的“互构与博弈”下相对变动。

对于我国传统乡村社会的治理结构,人们常用“皇权不下县”一言以蔽之。尽管中国的传统政治体制一直在不断地加强集权统治,但是受制于农业社会的生产力水平、组织管理程度,尤其是小农经济的结余性较少等因素影响,使国家无法建立起对广大乡野地区实行直接控制的官僚机构式的基层政权组织。

秦代形成的国家共同体是一种早熟的集权式垂直化社会结构,以编户齐民的形式试图形成全方位掌控的“家国一体”式强力结构,这时的村社实际上是由国家强制权力支配的松散群体。

图片反映的是秦朝“三公九卿、地方政府”式的政治制度结构,秦朝形成的国家共同体是一种早熟的集权式垂直化社会结构,以编户齐民的形式试图形成全方位掌控的“家国一体”式强力结构。

汉代至北宋的国家和社会则多具有半封建半专制性质,每个朝代基本遵循着“儒表法里”的政治传统,对于村落社区也往往是双管齐下。例如,汉代的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往往是由里、社、单构成的。里为行政单位,社是祭祀单位,单是民政组织。俞伟超将汉代的农村基层组织的性质归纳如下:(1)政教、政社合一的一元化体系;(2)合法性自上而下;(3)形式上模拟官场;(4)非宗族的宗族设置。类似的设置一直延续到民国初年。

南宋以来的“双中心结构”使农村社区得以进一步发展,权力无力直至基层社会的政府需要有序的基层自治社区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于是以共同记忆、公共储备、乡村教育为纽带的村落社区得以发展。同时,保甲制或其他形式的村社权力中心一直存在,成为国家和村社之间联系的纽带。

“乡土共同体”最终得以在明清时期发展成熟,表现为以耕地为生活基础,以命运共生、整体亲和为乡土生活秩序。生活保障、仪式、信仰、风俗习惯、道德等社会规范具有相互依存的关系。权力结构内在的政教合一的社会设置,具有较强封闭性,生产生活与社区外部接触相对较少。明清时期的村落社区既存在协作也存在张力,村落的协同生活既表现出一定的秩序,也表现为因紧张关系而不断进行的调节和秩序重构。

晚清政权将自身权威和利益嵌入到农村社区文化网络中,以此获取乡村社区及其成员的认同。民国时期开始推进现代国家政权建设以应对市场对农村生产体系的冲击,在此期间,国民政府推行保甲制试图取代原有乡村社区的权威,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全方位强力控制农村的趋势。新中国成立之初进一步建立了村级政权,然而在1954年《宪法》颁布后,村级政权暂时取消,村民自治有所恢复,但这种趋势在1958年推行“人民公社化”后戛然而止。

随着农业生产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等一系列生产合作组织的建立,逐渐构架起新的农村经济组织体系。同时,随着政权建设的进一步深入,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最终得以确立。至此,国家政权建设达到最高峰。而随着土地公有制、计划经济体制、人民公社制度的建立等一系列共产主义理念的推行,打破了原有村落社区的边界与惯习,社区成员所依赖的传统社区彻底瓦解,村民成为了政权组织的一员。

人民公社制度解体之后,原公社成员被直接抛向社会,国家主导的整合机制逐渐衰弱。这一时期原子化的农民真正开始以个体的身份面对国家和市场,并自发形成了农民自治组织、农民专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而这些组织仅是村民在国家政权后撤时期自发应对乡村脱序、集体行动缺乏、参与意识低下的权宜之计,没有坚实的组织基础和较强的整合功能,并不能在农民之间、农民与国家、农民与市场之间构建良好的互动秩序。

总而言之,传统村落社区在现代化过程中随着现代国家政权建设和市场的冲击逐渐解体,社区秩序的结构基础崩溃以及其后国家权力的收缩导致了社区原子化,并演化为弱社会弱国家的社会整合模式,社区成员开始独自面对国家和市场并试图结成新的组织以应对社会风险。

三、传统村落社区的理想类型

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变迁以村落社区为载体,村落社区结构是形成乡村秩序的结构基础,是整合模式中的核心变量,与社区自我整合以及社会整合都密切相关。村落社区的类型分析是在宏观与微观、国家与农民之间建立起的一种中观层面的解释框架,在这种解释框架中,村落社区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宗族共同体、自然村落和集市社区。需要注意的是,三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大部分村落社区所表现出的样态都介于这其中的两者或三者之间。

1.宗族共同体

宗族是我国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社会基层治理结构单元,自明清以来,由于社会环境和经济条件的限制,北方的宗族组织与南方相比发展得稍为迟滞。在我国其他地区,一个村落中往往生活着两个或更多宗族,但在南方部分地区,宗族往往与村落相重叠,这个现象在东南沿海,尤其是福建、广东地区更加常见。所以,本文抽象出的第一个理想类型正是以东南沿海的宗族村落为蓝本构建的,以土地为场域边界、以宗族为成员主体、以祖先崇拜为认同纽带的社区类型。

这种宗族组织并不是膨胀的家庭,而是一种基于土地制度的政治、社会共同体。之所以认为宗族共同体是一种共同体组织,一是基于宗族共同体不是地域性社区,二是基于其运作方式、功能结构和权力及秩序设置。其运作方式是围绕着族田这一重要的经济要素和社区边界形成的,而公共土地形成的公共财产和社区的运作方式又一定程度上形塑了宗族共同体的功能,它同集市社区一样提供了共同防御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在此基础上形成“生命共同体”。

宗族共同体对土地有着明确的规约,公共土地一般由村田、族田和房支田构成,族田是在公共土地中唯一占优势的土地形式。村田的收益主要作为共同体的共同财产具有一定福利功能,用于村落的公共基础建设支出和社会保障费用等公共财政支出。而族田由各个房支轮作,因为祭祀和节日的庆典由各房支轮替,所以当前轮作族田的房支就会用族田的收益负担起这些仪式的费用。

另外,土地的利用形式与宗族的规模有关。小规模的宗族土地轮值更为频繁,而规模大的宗族土地轮值的周期可达数十年。贫穷的宗族并没拥有族田,族田的设置与保持需要通过宗族的强大来保持。同时土地作为独一无二的生产资料,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也与宗族相关,例如田地可以予以佃农租种,但同时宗族成员享有优先权。另外土地的转让也受到宗族的限制。

但是,并非这就说明了宗族之间形成了一个均质、同质的社区。宗族成员之间存在着分工与社会分化,宗族成员之间也存在着经济往来。在一个宗族中可能会存在地主、商人、手工业者以及农民等多种职业,家户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受到市场自发运作的调整,而家族之间的经济关系常因为家庭亲属之间的经济关系调整而变化。社会分化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教育,教育使读书人具有科层上的地位,而考试推动了社会流动,在村落社区中形成了士绅阶层。据此,费孝通认为绅士和士大夫是中国土地的占有阶级,是“社会和经济的阶级”。但是这种社会流动也会受到一定的阻碍,教育的费用以及避免劳动力的浪费使得很多农民无法享有与富人同等的受教育权利,也就无法通过国家考试实现其社会流动。

宗族不仅会发生社会分化,宗族本身也会发生“裂变”。这种裂变与聚合相统一的系统既与祖先崇拜相关,也建立在经济状况的基础上。共同的祖先崇拜是维系家庭和宗族的感情纽带,宗族中房支、户、家庭发生裂变与其规模的扩大不无关系,这主要是因为宗族并不是总要保持开基祖与现存这一代的永久距离,每一代总是维系着与相对较近的祖先的关系。当家庭神龛中的排位移到祠堂中去,“就会产生新的社会群体”,与祠堂中受祭祖先相联系的裂变单位就会出现。各个家庭及房支所拥有的资源则成为了裂变的催化剂,拥有一定资源的房支会建立自己的祠堂,从原先所属的房支中更加积极地独立出去。

图片是在祠堂内进行的祭祀活动,为同宗族人聚在一起进行的祭祀,宗族共同体是村落社区的一类,宗族是我国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社会基层治理结构单元。

宗族的裂变与分化还会影响到宗族中权力的分配,由于我国“皇权不下县”的传统,行政力量最多到达县一级,对于村落的控制往往通过保甲制来完成,保甲制作为半官方的行政体系是维护村落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而保甲历史上的运作机制并不清晰,近代的保甲体系由宗族成员构成,主要的作用是对外防御。乡村的保长和甲长虽然在行政体系中地位低微,但是在乡村管理中起着非常大的作用,与此相类似的就是士绅阶层和文人群体。每个裂变出的房支提供领导者的机会是均等的,但在数量上往往不是均衡的。宗族往往将户长等村社领导的职位提供给了较高阶层的成员。而祠堂和裂变单位的增长导致宗族事务的增加使得宗族领导者的权限越来越大,组织也变得更加严密和复杂。宗族共同体与集市社区相比,没有发达的自愿组织,共同体中产生的纠纷往往在国家的授意和法律的许可下,在宗族内部由宗族领导者来自行解决,宗族机构对宗族内部的违法行为进行审判。弗里德曼认为,宗族共同体领导者既是村社的领导者,也是国家的反叛者。

2.自然村落

比起宗族共同体,自然村落更像是由多个家族构成的复合村落,自然村落以费孝通笔下的开弦弓村这样的多姓村落为典型。各姓的居民拥有各自的祠堂,宗族观念和祖先崇拜在这里是维系一个家族而不是整个村社的纽带。在自然村落中,农民的社会活动以部门为边界,以偶像崇拜等共同信仰、习俗习惯等文化标志为情感纽带。

自然村落中成员与外界成员区分时,通常依照的是惯习。例如从事特殊职业的外来户在开弦弓村生活了数十年仍然不被村民所认同,这是因为他们的习惯习俗、信仰没有被当地村民所同化,外来户与村民之间总是保持着一定的文化差别。

自然村落中的家庭规模较小,同宗族一样会产生裂变,此谓“分家”。分家最终形成的是可以称之为家族的小型亲属团体,在其中同样有一个核心家庭,而其他的家庭与其相依靠。由于分家,各个家庭的经济活动并不是以家族为单位而是以单个的家庭为单位。这样的小规模家庭通常以雇佣或者学徒的方式从外界吸收成员入“户”进行生产劳动。在家庭之间则会形成邻里,邻里之间保持着紧密的社会关系,互相承担着在生产生活上的特别义务。

宗族共同体中有着明确的等级体系和规约制度,自然村落在这一方面则不同于宗族共同体,例如,村中的集会一般是作为宗教和娱乐活动,并没有在村落的群体结构中产生很大的影响。在自然村落中,各户组合成了较大的地域群体,但地域群体之间没有等级差别,这些群体通过邻里之间特别的义务关系担当一定的职能,各个群体之间的联系却仍然较为松散。

3.集市社区

美国农村社会学家C.J.加尔平从其社区研究中发现农村社会组织中的商业功能是形成农村社区的主要因素,因此认为农村交易地带范围可以作为划定某一农村社区的界限。加尔平认为,构成一个村落社区的必要条件是交易市场及周边社区。村民在同质性行动的基础上构建生活共同体,两个村落社区间的边界因其成员与不同交易市场的来往而形成,但市场社区的边界并不一定与行政单位管理的范围完全吻合。此后,其他社会学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以服务区域范围来划定农村社区边界的理论。

虽然斯科特认为不能用“形式经济学”来分析农村市场行为,批评了将市场、利润追求的普遍化,但黄宗智和杜赞奇认为无论“道义经济”还是“理性小农”都在华北地区很好地融合。施坚雅则以中国稳健型社会为基础构建的市场体系回应了斯科特的道义经济,他认为传统人类学家所关注的一般意义的村庄并不能成为一个自给自足的社会,真正能使农民生活自给自足的是围绕着集市构建的基层市场社区。这种从西南地区市场结构中抽象出来的集市社区与宗族共同体和自然村落不同,集市社区并不注重血缘关系,它以市场的成员为主体、会社为边界、市场关系为成员之间的联系纽带,将在市场和会社中形成的影响农民的一系列生活习惯、行为准则以及相互的认同感作为集市社区场域中的惯习。

依据中心地原理,施坚雅将集市分为了小市、集市、中间市场、中心市场等几个等级。从空间分布上,每个中间市场区域呈现一个六边形,中间市场位于中心,而小型集市则位于顶点。同样,在上一级的中心市场区域中,中心市场位于区域的中心,而中间市场位于六边形的顶点,而每个区域中的农民就是小型集市、中间市场、中心市场等多个等级集市的基本顾客。市场社区中的市场是周期性和流动性的,集期分配时同属一个市场区域的下层市集会尽量避开与中间市场重复的时间。从中可以看到,基层市场是一个等级体系,尤其是较高地位的集镇和中间市场更是具有“二元地位”,也就是说中间市场不仅是所处的市场体系的中心,同样也是次一级市场体系的中心。

之所以把市场体系作为聚落社区,是因为农民实际上是在这个市场区域中完成他的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甚至是宗族交往等一系列社会行动,但对市场区域外的社会缺乏了解。而市场区域的社会网络因农民的互动更加紧密,甚至对宗族组织产生了分解作用。在同一个集市社区中房支的联系往往更加紧密,而分散在不同市场区域中的房支之间的联系会随时间流逝而减弱。市场区域中往往形成了复合宗族,与宗族共同体中地位较高的房支取得村社领导权相似,集市社区中地位较高的宗族往往控制了市场的管理权。

图片反映的是我国的农村市场,把市场体系作为聚落社区,是因为农民实际上是在这个市场区域中完成他的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甚至是宗族交往等一系列社会行动。

除宗族外,市场的控制权还有可能掌控在秘密会社的手中,宗族和会社都把市场当作组织单位,同时职业团体也在集市社区中逐渐形成。市场体系同样与社会结构有着紧密的联系,乡村基层社会的社会结构与市场结构相平行,例如,集市社区中的复合宗族往往是更高一级市场社区中复合宗族的一个分支,而秘密会社往往在更高一级的市场社区中存在着更高一级的会社。从这个体系中可以发现,乡绅成为了农民和政府官员之间的“缓冲器”,他们既扮演了和农民交往的角色,同时也和政府官员进行交往。

不同等级的市场也受到不同力度的政府管控,越低级的市场受到的控制越少,影响力越大的市场越会引起政府监管的注意,这与中国传统的行政管理体系“皇权不下县”相类似 。但与之不同的是,行政的科层体制分层明了清晰,每个单位向上只属于一个单位,而市场体系则是一种“连锁网络”形式,低层市场不仅与中间市场相对应,也与中心市场相对应,组成地区性的经济体系,形成广泛的社会联系,使行政体系得到补充。

四、社区类型与乡村秩序

1.不同类型村落社区的脱序

上文通过文献回顾进行的类型分析将传统的村落社区划分为宗族共同体、自然村落、集市社区三种理想类型。三者都有其成员集体行动的边界:宗族共同体的边界是土地,自然村落的边界是部门,集市社区的边界是会社,不同的村落社区虽然表现出异质性,但它们相对清晰的边界和相对封闭的空间,使村落保持了较高的自主性和自足性。自主性是指在传统社会中,国家没有可以依靠的政治体制和经济实力将所有基层村社完全掌控,为了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自主、有序的村落社区就有了存在的必要性。这些村落社区通过中介(宗族首领、乡绅或代理人)与国家联系,并形成“互构与博弈”的社会秩序;自足性则反映在村落生活的生产交换、成员集体意识、社区协同生活、乡规民约、共同的文化信仰、村社管理等方面。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明清以来的村落社区既存在垂直的等级关系,也存在平行的相互关系,各个村落之间既相互协作,也表现出了一定的张力,但最终没有脱序。

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现代国家政权建设和市场的力量共同侵蚀着村社的边界,打破了传统村落社区的自主性和自足性。传统社区中个体依附于村社共同体,村社共同体通过中介与传统国家相联系。市场化带来个体化,在个体化的时代,个体与社区的联系减弱,个体从社会中获得认同从而直接成为社会的一分子。国家政权建设对于传统村落秩序的破坏,在开弦弓村强力设置的保甲制中可见一斑。新的保甲制割裂了开弦弓及附近几个村庄原有的肌理,从经济利益分配、行政区域、语言文化、事务管理上全面介入社区。保甲制破坏了传统村落社区的功能,并因此产生了过高的代价。在黄宗智的《华北的小农经济和社会变迁》一书中,政府实施的保甲制打破了村落中宗族内部的用地传统,使村社秩序崩坏、凝聚力下降。在集市社区的变迁过程中,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改革、公私合营等社会主义改造虽未导致传统市场体系的崩溃,但市场体系的主体已经由私商开始向国营贸易公司转变。伴随着中间市场体系的现代化,基层市场体系逐渐被废除,最终由生产组织和政治组织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所替代,导致“这一代代相传的生活节奏的突然停止带来的心理震动和社会剥夺……商品流通陷入近乎瘫痪的境地”。人民公社制度在打破原有村社边界的基础上建立起新的组织形式和团结纽带,同时公社之间及其内部资源的“一平二调”打破了原有社区的责任范围,与生产体系的现代化程度不相适应,产生了一系列的混乱和困难。这些不同类型社区的变迁可以归结为国家和市场这两种力量在重构乡村秩序的同时,打破了传统村社的土地边界、部门边界和会社边界,文化母体的支离破碎导致原有惯习的失范,致使传统社区解体。

著名历史社会学家黄宗智的《华北的小农经济和社会变迁》一书中,提到政府实施的保甲制打破了村落中宗族内部的用地传统,使村社秩序崩坏、凝聚力下降。

改革开放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全面推行以及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国家权力从农村地区开始收缩,村民直接面对国家和市场,社区呈现原子化形态。村民自治组织、农民专业协会这些组织起初都是农民根据生产生活需要自发形成的,后经国家予以确认并将其制度化。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设置主要填补了国家政权后撤带来的权力空场,对于村民参与意识、集体行动能力等方面则难以兼顾。因此,村民自治组织的功能基本上限于行政层面,文化、社会、经济功能难以发挥。而农民专业协会后经合作社改造,只是限于经济功能,难以形塑适应新时代的秩序和惯习。

2.从传统村落社区中寻找秩序重构的路径

上述三种类型的传统村落社区虽然形态各异,但是都生成了自身的内在秩序,传统村落社区内在秩序的生成逻辑对于当下乡村社会秩序重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宗族共同体不是铁板一块。宗族由于生产资料的有限性在不断地裂变和迁徙,宗族不断地产生着新的房支甚至是新的宗族。无论是道义经济或是理性小农都使宗族共同体产生着经济和阶层的分化,共同体是由不同阶层成员组成的异质性社区,同支的亲属可能分属于不同的阶层,教育体制会进一步加强共同体之中的社会分化。但分化中的共同体何以维系?一是依靠它的文化惯习,二是它的经济边界。

类似地,集市聚落也并非一盘散沙。祖先崇拜和血缘纽带缺场的集市聚落,其社会互动主要围绕会社加以展开。新中国成立初期推行供销体系过程中发生的变化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体系对于社会结构的塑造作用,即供销体系由依照行政区域转向依照传统市场体系结构来塑造,市场体系超越了行政区域。集市聚落依靠市场纽带进行整合,以商人和士绅为中介,与社会、国家进行对话。

同样,自然村落的多姓家庭也并非“貌离神合”。一个共同体式的汉人传统社区因为缺乏宗族整合能力,难以在村落中形成祖先崇拜的共同文化背景,却能凭借其他共通信仰仪式、方言等一系列风俗习惯和从事的经济部门、职业等社会分工形成的惯习相整合,辅以一整套非正式规则相规范。以自然村落为基本类型的村落在江南、华北地区非常普遍,只是华北地区村落的宗法性质更加浓厚,经济气息较为薄弱。

这三类村落社区都是依照自身的边界和惯习生成分化及整合机制形成村落秩序的基础。作为理想类型来看,村落社区秩序依靠的是与生产力相适应的并具有文化惯习和社会、经济边界的结构基础。可以借鉴的是,在现代农村社会整合和秩序重构的过程中,无论采取何种手段,都需要构建以农民为主体的,能够形成具有类似性质的经济社会边界、惯习的农村组织为结构基础来保证乡村社会有序、有机发展。因此,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无论是经济组织建设还是基层组织建设,都要围绕社区的建构这一核心目标展开。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以农民为主体的农村组织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体制内外的资源争夺、传统宗族观念对现代社区建设的负面影响、市场体系的现代化等问题,这是今后进一步探讨的主题。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学术界》2018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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