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于租佃制的解释
摘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土地流转更具经济效率毋庸置疑。文中以狭义的土地流转为研究对象,回顾了我国农村地权结构变动及“三权分置”格局的形成;总结现有文献对租佃制度经济效率的研究结论,分析传统租佃关系与现行土地流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以1978年和2003年为时间节点,从制度总盈余的角度对自耕农、定额地租及分成地租等不同地权结构的经济效率进行对比,提出当前阶段普遍存在的分成地租契约形式一方面来源于土地承包者对风险的厌恶,另一方面由土地经营者“内部化”交易成本的动力和规模化生产比较优势的内在属性决定。此外,资本密集型的规模化大生产要求制定长期的土地流转契约以回收前期固定成本投入,单个经营者可同时通过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降低长期平均成本和生产风险。
关键词:地权结构;土地流转;制度盈余;分成地租
1、引言
加快推进土地流转、提高土地产出率是实现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方面。主流经济学认为,集体所有制下的土地产权边界模糊是造成农村土地生产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2016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细化和落实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办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利。根据《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截止到2016年,我国土地流转面积占全国承包地面积的比例约为1/3;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沿海地区相对内陆地区土地流转比率更大,约为1/2。土地流转是生产要素大规模集中的标志,也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的重要前提。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作为现阶段农业经济发展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三权分置”使土地的资产功能与生产要素功能相分离,实现了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的产权角色分工,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集约化、规模化和专业化程度。
广义的土地流转包括土地互换(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而对各自承包经营权的简单交换)、出租(农户将承包经营权出租给其他经济组织)、入股(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宅基地换住房和承包地换社保、“股份+合作”(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等;狭义的土地流转源于规模经济,特指农户与经济组织(新型经营主体)之间土地经营权的交易关系。文中以地权结构变动和“三权分置”格局的形成为始,总结了传统租佃关系与现行土地流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从制度总盈余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土地流转双方的风险承担属性和利润最大化需求,为当前土地流转契约形式多以“长期”和“分成地租”为主提供一个经济学解释。
2、地权结构变动及“三权分置”格局的形成
地权结构变动直接影响财富分配或资源配置,而资源配置下生产要素组合的灵活性决定了农业的生产效率。建国以来,我国土地制度经历了数次重大变革,其中既有政治因素的考虑、也有经济制度的影响。农村地权包括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以及经营权,农村地权结构变动是指农村地权(不含宅基地)内容和责任主体随着时间的变化。
以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主体迁移和相互剥离为依据,我国农村地权结构的变动大致可以分为五个阶段,如图1所示。第一阶段为1949年~1952年,农户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地权结构中仅包含农户一个主体;第二阶段为1953年~1955年,党中央号召开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推行互助组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户以土地入股,交由合作社统一经营,此时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农地所有权归农户,经营权归集体;第三阶段为1956年~1977年,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人民公社,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并统一经营,地权结构中仅包含农村集体这一概念;第四阶段为1978年~2002年,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内容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承包权和经营权逐渐从集体剥离归农户所有,农村地权结构包含农村集体和农户两个主体;第五阶段为2003年至今,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为标志,受农村劳动力的非农转移和农业规模化生产的影响,土地的流转需求使经营权从农户逐渐剥离,表现为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承包权归农户所有、经营权归实际生产者所有,地权结构中包含农村集体、农户以及土地经营者三个主体。
可以看出,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转变是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地权结构由单一主体变为双主体,经营权从农户向农村集体迁移,主要为了提高生产效率以及避免由于农户生产资料及经营能力不同而导致的贫富分化;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转变为土地所有权从农户向农村集体的迁移,此时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再次合并为同一主体所有,地权结构由双主体变为单一主体;由于集体产权激励机制较弱、监督成本较高、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再次分离,第三阶段向第四阶段转变,地权结构再次由单一主体变为双主体,“土地承包权”的概念出现;第四阶段向第五阶段的转变表现为经营权从承包权中剥离以及地权结构从双主体变为三主体,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格局由此形成。
不可否认,地权结构变动带来了经济效率的提升,有其历史发展的必然性。据统计,1978年~1984年农业产出的总增长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作的贡献为48.69%。在分散化的小农经济体制中,生产效率由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决定,那么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带来的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以及双主体的出现就是必然的;现阶段,农业生产成本过高促使分散化的小农经济向规模化大生产转变,实现产业化的前提就是土地的大规模集中,那么经营权与承包权相分离、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支付地租获得大量土地以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也是必然的。产权的不断明晰和剥离减少了农业生产的交易费用,增加了土地资源配置的灵活性,是市场经济制度下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发展历史进程的一部分。
3、租佃制度及其现实意义
租佃制度是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前提条件下所产生的一种土地经营制度,租佃制度的发展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关系的发展演变。
传统观点认为土地租佃无论从经济效率还是公平的角度都劣于自耕农。通过观察爱尔兰的农业,英国古典经济学家穆勒提出自耕农制度是最有效率的,只有存在较显著的规模经济时自耕农经济才不是农业制度最有利的形式,原因在于租佃制中农民受地主的剥削而导致贫困与经济效率低下。与此相反,德怀特﹒希﹒帕金斯(Dwight H.Perkins)在《中国农业的发展(1368~1968)》一书中提出,租佃制度的有效性由土地契约形式、契约规定的土地出租面积、农户数量及其变化趋势决定。通过考察中国14世纪中叶至20世纪之间土地分配和租佃制度对农业生产增长的影响,他认为土地租佃并没有表现出阻碍或破坏生产力发展的作用。张五常(1969)以台湾农业为例,认为无论从理论上还是经验上土地租佃会导致资源配置无效都是一种错觉。经君健(1987)探讨了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指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是以商品交换关系为条件的。佃农没有足够的连成大片的田地以及足够的劳动力来进行多种生产活动,不可能实现自给自足,地主面临着收入“单一”和需求“多样”之间的矛盾,因此势必会产生“地主制经济”。赵冈(1997)从制度学派的角度分析了租佃制的成因和起源,提出租佃制是市场发展的产物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法令废除租佃制的国家与地区(日本和台湾)现在都在设法恢复此一经济制度。苏文(2005)分析了传统租佃制及其在理论上的两大认识误区,提出“如果传统农村中佃农的处境未必像过去一些著述说的那么绝望,那么自耕农的境况则未必像另一些著述说的那么值得向往”。王昉(2006)通过考察传统社会中租佃制度对农业产出的作用得出了积极的结论:租佃契约对农业生产和投资的激励导致了租佃率的不断上升,因此租佃关系是一种有效的经济组织方式。秦晖(2007)对历史统计学的资料进行比较和计算后证明:传统中国土地并不那么集中、租佃制并不发达,把地权问题和地权不均说成是中国传统社会的首要问题及引起社会冲突和社会危机的主因,从而把平均地权说成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手段,是没有任何根据的。通过对赵冈(1982)的研究结论“在中国所谓封建社会的两千年中,土地不是越来越集中,而是越来越分散”进行探讨,秦晖(2007)认为租佃制并没有导致财富分化,且其在经济上是富有效率的。龙登高等(2010)认为佃户农场相当于“农业企业”,佃农具有企业家的性质,且其生产效率至少不比一般自耕农要低。连雪君等(2014)提出土地产权细碎化增加了集体协商成本、监督管理成本以及农户的信息成本,解决这一困境的关键在于改变细碎化土地产权的结构、实现单个农户产权的局部集中。作为一种特殊的“租佃”关系,在推进农业规模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土地流转可以提高农业生产率毋庸置疑。
二元经济体制下,土地流转即“小地主、大佃户”,是在产权自由且独立的前提下,土地承包者和土地经营者对一定时期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易的关系。从形式和最终目的上看,土地流转与传统租佃制度一样,都是将土地耕种处置权利由一方让渡给另一方,且两者都能获取相应收益。两者的区别在于:1)租佃关系立足于土地私有制,土地与其他商品一样可以自由交易,土地流转则建立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之间对土地经营权进行交易;2)租佃关系的合约形式包括定额地租、分成地租以及工资制三种,土地流转的契约形式仅包含定额地租与分成地租两种,目前大多采用定额制,规模化大生产中因机械对劳动力的替代使土地经营中需要的劳动力很少,工资制仅作为个别现象存在;3)传统租佃关系中土地所有者与农民的契约关系并不对等,土地流转中的主客体实际上均为“农民”,区别仅是土地经营面积的大小,且土地流转双方在产权关系中是完全对等的;4)传统租佃关系的定额地租或工资制中佃农有规避风险的偏好,土地所有者对“偷懒或卸责”的监督成本很高,而土地流转因新型经营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监督成本很低;5)传统租佃关系中的地租包括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及劳役地租三种,土地流转中仅保留货币地租这一种形式。
传统农耕技术下,小农场相比大规模农场更具效率,租佃制将“大田产”转化为多佃户经营的小规模家庭农场;现代化机械技术和生物化学技术条件下,规模化经营降低了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租佃制可以将分散化的小农经济转化为大规模农场。速水佑次郎(Yujiro Hayami)等(2000)通过对日本农业的研究发现,农民对土地的依赖以及土地升值预期使得土地产权转移的交易成本逐渐升高,租佃制由于不受土地产权规模的限制、增加了生产制度的灵活性,可以使经营单位选择最有利的生产规模,从而促进农业经济增长。从总体上看,土地流转继承了租佃制的优势,发挥了租佃制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矛盾的灵活性,同时规避了传统租佃关系存在的风险,解决了自耕农效率低下的问题,能够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当前经济条件下应是一种合适的选择。
4、不同地权结构的制度总盈余比较分析
根据前文第二节的分析,第一阶段至第三阶段,我国土地制度从农户私有私营转为集体公有公营,第三阶段到第四阶段,农村土地转为集体所有、农户私营,当前又显现出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户承包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际生产的趋势。本节分别以1978年和2003年为时间节点,基于制度安排的总盈余对比分析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自耕与土地流转的总效率,并阐释当前阶段土地流转的契约形式大多采用“分成地租”的经济学内涵。
4.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后,我国土地制度改革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代替人民公社制,兼顾了公平和效率,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相比集体经济,“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一方面节约了集体经营所需要的监督成本,另一方面因强调土地经营稳定而大多签订长期契约,鼓励了农户对土地的持续投入,改良后的土地能够获得确定的产出。农户以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得到了直接的农业产出和资本增殖的收益,是农业生产资本积累和劳动收入份额提高的重要条件。
基于制度安排的总盈余探讨农业生产的最优模式,均衡状态下总盈余最高的地权结构将被选择。在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的前提下,假设M1和M2分别代表村集体和农户家庭,农地产权表现为土地所有权(LD1)、土地承包权(LD2)、土地经营权(LD3)三种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土地所有权归M1,农户M2从村集体M1手中以价格P1获取土地承包权(LD1)和土地经营权(LD2);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交易成本为T1(包括获取土地承包权的契约成本、农业公共设施建设的集体协商成本、生产的监督管理成本以及土地利用决策的信息成本等);农户的总投资为E1,总收益为R(E1);劳动力(L0)为M2自有,成本不计。当土地承包经营长期且稳定时,P1=0。
因此,家庭联产承包的制度总盈余为:
S1=SM1+SM2=P1+R(E1)-E1-P1-T1=R(E1)-E1-T1(1)
其中:SM1=0;SM2=R(E1)-E1-T1。即自耕条件下农业生产的总盈余全部由农户获得;只要他面临的耕种风险及交易成本低于其获得的总收益,那么选择自耕就是有利可图的。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日渐凸显,包括:1)因自然条件不同形成的优劣地块差别间接增加了同一产出下劣地农户的生产成本,同时由于平均土地经营面积较小,生产效率低下;2)地区之间资源禀赋、气候条件及人口结构差异很大,按照户籍平均分配土地的公平性十分有限,生产资源严重浪费,形成无效的帕累托配置;3)农民向非农行业的转移增加了农户耕种的机会成本,资本密集逐渐取代劳动密集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方式,撂荒现象不断增加,归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农民廉价劳动力之间优势资产互补的关系逐渐消失;4)土地细碎化及承包经营权的明确界定导致整个地区农业的发展受制于农户个体的不同意愿,整体陷入“反公共地悲剧”,尤其在农业公共设施的建设领域;5)土地产权细碎化也会导致劳动、资本、生产时间的"细碎化",提高农户生产决策的信息成本;6)分散化的小农经济使得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交易成本居高不下,农产品质量标准不统一,国内、国际市场都严重缺乏成本竞争优势。由此,以实现规模经济为目标、可以将一部分交易成本内部化的土地流转开始代替小农经济在沿海省份率先出现。
4.2土地流转制
村集体拥有的土地绝大多数承包给农户家庭,少部分以“自留地”形式存在。农户既可以选择自行耕种,也可以选择将土地流转给新型经营主体进行生产,同时也有将“自留地”直接承包给新型经营主体的现象。但是,现实中村集体保留的土地很少,因此文中讨论中忽略由村集体直接流转给新型经营主体的部分,假设将全部土地承包给农户,再由农户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经营主体。由此,新型经营主体将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组合起来从事农业生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通过规模经济获取收益。依据奈特(2005)的风险理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自然灾害、经营不善、市场价格变动等不确定性下依据有限的知识做出生产决策,每个决策能获得唯一的产出。
土地流转的契约关系中,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承担生产风险获得剩余;农户通过出让土地经营权获得财产收益、通过出让劳动力获得非农产业收入,两者对最终农业产出的分配表现为盈余产前分配(定额地租)和盈余产后分配(分成地租)两种。当前阶段,若土地经营方的目标为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土地租金大多采用分成地租的形式。如果分成地租是佃农经济中更具资源配置效率的选择,那么在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的条件下,分成地租的契约形式是否同样实现了经营者的最优?以张五常(1969)的佃农理论为开端,除探寻经济规律之外,描述经济现象也成为了学术研究的重要部分。下文将从制度总盈余的角度出发,解释当前土地流转中分成地租契约形式中所蕴含的经济学意义。
4.2.1定额地租
定额地租属于盈余产前分配。初始状态下,村集体M1拥有土地所有权(LD1),农户M2拥有劳动力(L0)、且在非农产业获得的收益为A,新型经营主体拥有资金和技术。农户M2从村集体M1手中以价格P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成本为T1,因农户不具体从事实际生产且承包权长期稳定,因此P1=T1=0。随后,农户将土地经营权(LD2)以固定地租(现值为R)流转给新型经营主体(M3),交易成本为T2。假设新型经营主体得到土地后只能从事农业生产,并拥有产出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在不确定性中获取企业家才能报酬和风险收益。其生产总投资为E2,总收益为R(E2)。
因此,固定地租模式下土地流转的总盈余为:
S2=SM1+SM2+SM3=P1+(R-P1-T1+A)+R((E2)-E2-T2-R)=R(E2)-E2-T2+A(2)
其中:
SM1=0;SM2=R+A;SM3=R(E2)-E2-T2-R
可以看出,固定地租模式下,农户规避了全部风险,获取固定收益(R+A)。在自由交易的前提下,新型经营主体有使总盈余S2的净现值实现最大化的动力因为给定任何非最优投资E2,总能找到能使总盈余S2的净现值最大的E'2*,并通过在基期的一次性转移重新分配所增加的盈余。
根据产权理论,最优的地权结构分配应使总盈余S最大,即比较(1)式、(2)式与(3)式在均衡状态下的S值大小。若交易成本为零(T2=T3=0),由于存在规模经济且农户可以从非农行业获取劳动力收益,S2>S1且S3>S1是显而易见的;若交易成本不为零,受当地非农产业经济发展水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及契约协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内陆地区大多选择自耕、沿海地区大多选择土地流转,具体体现为沿海地区的土地流转率高于内陆地区。
土地流转的契约形式是在特定条件下农户和实际生产者之间风险分担和提供激励的两难冲突之间的最优折衷。张五常(1969)的研究认为:当生产中风险很高、生产者的努力水平很难测度时,分成地租是最有效的;而当风险很小时,固定地租最有效率。(2)式和(3)式中,E2和E'2由经营者的实际生产决策决定,若实际经营者的总投资不受地租缴纳形式的影响,即E2=E'2,那么定额地租和分成地租的经济效率完全由两种契约形式的交易成本(T2和T3)决定。一般情况下,T2>T3,即定额地租的交易成本大于分成地租,原因在于定额地租模式下农户难以监督实际生产,或土地交易市场的缺乏提高了交易双方的信息收集成本。此外,在农户厌恶风险且可以在非农行业获得更高收益的前提下,为了保持契约生效后双方从事各自生产的独立性,土地流转契约倾向于选择更为便利的契约形式,此时分成地租比固定地租更具效率,即S3>S2。
佃农理论提出,在传统的租佃关系中,若交易成本为零,不同的合约安排效率相同;若交易成本为正,为了规避风险和交易费用,资源配置方式呈现出多元性。地权管制范式下的分成地租之所以提高了农业产出率、实现了资源配置的最大效率,是因为权力约束避免了某些行为主体侵犯并占用他们没有比较优势的属性。同样,我们也可以认为,在实现农业生产规模化的目标下,以分成地租制定土地流转契约限制了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新型经营主体通过专业化组织实现由社会分工带来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并将一部分交易费用"内部化",相比分成地租更具效率。
4.3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条件下的土地流转契约期限
近代中国农地规模的变化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人口流动导致"不在地主"的出现以及土地所有权的分散化;二是现代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实现了内部规模经济、导致了土地经营权的集中化。在分成地租模式下,生产风险由经营者独自承担,土地最优经营规模由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共同决定(图2)。
图2中,分散化的小农经济条件下,APC为平均生产成本曲线,ATC为平均交易成本曲线,两者权衡下的最小平均总成本为曲线AC的最低点,对应的最优经营土地经营规模为A;规模化农业生产条件下,现代化农业技术的应用降低了生产成本,曲线APC向下移动为曲线APC',信息技术进步降低了协商成本和监督成本,曲线ATC向下移动为曲线ATC',两者权衡下的最优土地经济规模为A。租佃制使土地经营规模脱离了产权限制,促进了生产效率的提高,在不影响承包者和经营者满足水平的条件下实现了帕累托改进。
通过实现内部规模经济提高生产效率后,单个经营者倾向于通过范围经济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出。对于农业生产者而言,范围经济指通过耕种、养殖等多样化经营模式增加产品品种、延长产业链以保证“清洁粮源”和“加工水平”从而提高产品质量。生产规模和范围的扩大要求增加土地、劳动力及资本要素投入数量,因此,相比小农经济,规模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农业由劳动密集型转换为资本密集型,经营者对机械、厂房等固定成本的投入成倍增加,平均可变成本和平均成本下降。这种情况下,需要制定长期的土地流转契约以保证农业经营者回收前期投入并获取平均利润。
由此可见,土地流转应以制定长期、分成地租形式的契约为主。在农业平均利润率低于其他行业的前提下,应以降低交易成本为目标提高承包者和经营者制定土地流转契约的便利性,同时鼓励经营者扩大生产范围、降低耕种风险,通过多样化的经营方式和产品形式提高企业收益率,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业生产。
5、研究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农村地权结构变动及“三权分置”格局的形成具有其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其原因不仅在于产权明晰和剥离是市场经济体制深化的前提,也来源于不同主体对经济效率最大化的追求。同时,即便存在很多的不同之处,传统租佃制度对当前“小地主、大佃户”的土地流转模式仍具现实意义。土地流转之所以更具经济效率,是因为它通过专业化分工发挥“三权分置”前提下各主体的比较优势;农户作为风险厌恶者,倾向于选择分成地租并在非农行业以工资制获得劳动力收入以最大程度的规避风险;新型经营主体作为利润追求者,倾向于选择分成地租以降低交易成本、保证生产决策的独立性、限制农户对自身规模经济比较优势属性的侵犯。此外,在资本密集型的规模化大生产条件下,制定长期的土地流转契约对于单个经营者回收前期的巨额资本投入更为有利。为了提高整体收益率、弥补农业对社会资本吸引力不足的劣势,政策制定者应以降低交易成本和实现规模经济为目标促进土地流转,鼓励经营者通过范围经济提高收益、降低风险。
作者简介:曹博,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赵芝俊,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农村学 微信公众号(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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