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库恩的解释,科学研究范式及其运用总是与一定的学科及其理论基础结合在一起的。从学科的角度来看,经济学、社会学和政治学对农民行为关注最多,由此形成了四种代表性的研究范式:一是伦理学基础上的道德主义范式。代表性的观点是斯科特的道义小农。一些社会学家将这种范式归结为迪尔凯姆的整体主义传统。二是经济学基础上的个人主义范式。代表性的理论为波普金的理性农民。不过争议很大,因为理性不仅仅限于经济范畴,还延续了社会学中韦伯的个人主义传统和政治学中霍布斯的个人主义传统。波普金也坦言对理性农民的分析相对于道义小农的另外一个视角。三是基于政治学的“制度—行为”范式,强调国家和社会的政策、法律、制度、规定等是农民行为的决定性因素,代表性的有“受剥削小农”和“社会化小农”。四是传统中国的“关系—行为”范式。依次表现为梁漱溟的“关系本位”、费孝通的“差序格局”、许烺光的情境模式以及杨懋春和杨国枢的家族主义。
四种分析范式在解释农民行为的效率上有差异,与两个原因有关:一是研究视角或学科基础不同;二是研究对象及时间有差异。这些理论只在一定时空范围内有效。
比较而言,“关系—行为”范式在解释传统中国农民社会行为时更有解释力。首先,另外三种分析范式均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足之处,修正的结果与“关系—行为”范式同步发展;“关系—行为”范式所涉及的“社会现实”,与农民的行为范围重合;比较结果显示,“关系—行为”范式的综合特性更强。当然,不能唯分析范式论,还要反思分析范式本身,特别是分析范式只是社会科学分工的结果,必须回归到“社会现实”。其次,关系是社会的本质,主导着人类行为。相对于群体或社会,个体是被嵌入的社会动物,基于社会群体的关系影响和支配着人们社会行为选择。这在传统时期表现更甚。三是传统中国农民更重视关系。小农经济使农村社会关系自我封闭,随着代际更替、关系继承从而累积性发展;农村社会关系不仅发达,而且主宰了农民生活,是人们互动的行为准则,具有组织社会和形成社会秩序的功能;中国农民非常重视关系,把对关系的考虑作为为人处事的重要内容,平衡各种关系也成为农民的日常事务。
“关系—行为”范式亦有不足。一是“关系”和“行为”均限于狭义且微观的社会领域;二是对中国农民关系与行为的探讨主要限于传统时期。所以,必须重新审视“关系—行为”范式,特别是其中的“关系”。
“关系”至少有共时态和历时态两种表现方式。
共时态指一定时期内关系的各个面向,一般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传统时期中国农民的三种关系及特征分别为:社会关系是一体化的,政治关系是两面性的(服从或反抗),经济关系是非常有限的。政治关系从正面强化了社会关系,经济关系从反面强化了社会关系,传统农民的关系与行为主要发生在社会领域,且限制在农村社会内部。
历时态表现为关系不同面向的历史性变化。在社会领域,农民关系的变化主要表现为个体、家庭、村庄之间关系由一体化向解离化转变;在政治领域,农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由传统时期的间接关系转变为直接关系、单向的资源提供关系转变为双向的保护和被保护关系,关系的性质也由传统时期的二元对立、剥夺和分离,转变为相互依赖与和谐共存;经济领域农民与市场的关系亦是如此,由过去的有限关系发展到现如今的经常、全面和致密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更甚。这三个方面表现出两种不同的发展方向: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表现为不断增长与质性转变,社会关系表现为解体与分离;它们是背道而驰的,前两个方面对后一个方面起到了解构作用。整体来看,传统时期的农民关系经历了一个此消彼长式发展、微观向宏观延伸、静态向动态转变、社会层面向整体格局演变的过程。
历史地看,中国农民的关系呈现出阶段性变化的特征,“关系—行为”范式依次表现为三个次级范式:一是传统时期的“社会关系—行为”范式。传统时期农民的社会关系居主导性地位;皇权甚远及其剥夺属性致使政治关系内嵌于社会关系中,经常通过农村社会的关系网络表现出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导致农民的经济关系不仅量少而且质低,微弱的外部依赖性反过来会强化对农村社会关系的依赖。“关系—行为”范式在传统时期主要以“社会关系—行为”范式表现出来。二是中国建国后的“政治关系—行为”范式。依次以政治关系的建构、社会关系的解体和经济关系的政治化表现出来,农民的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亦是如此,还被附加上了革命或政治属性。“草根性动员”“需求性动员”“政治性生产”和“运动式生产”等是典型特征。“关系—行为”范式主要以“政治关系—行为”范式的形式表现出来,农民的行为也就呈现出高度政治化、一体化和模式化等特征。三是现阶段的“经济关系—行为”范式。这一时期农民关系的变化首先发生在经济领域,但以农民与国家关系的变化为背景;农民经济关系的宏观化有赖于政治关系的变革,其后果是农民社会关系的经济化趋势。经济关系在农民关系格局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并逐渐成为了主导性的关系。“经济化”贯穿于三类关系,“关系—行为”范式主要以“经济关系—行为”范式的形式表现出来。
次级范式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分析范式不仅具有一般性,同时具有发展性。分析范式作为方法论基础,不应该僵化,而应该回归到它赖以产生的“社会现实”中。“社会现实”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关系—行为”范式也就应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二是虽然“关系”的内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农民行为受制于关系的机制并没有改变。中国农民一直是关系的体现者和实践者,一直处于被动者和被决定者的地位,他们虽然有选择的权利和能动性,但必须以社会和国家主导决定的关系结构为前提。
当代农民也正在经历从传统微观社会关系中脱离出来融入宏观政治和经济关系中的艰难历程。它有三个消极后果:一是行为无依,农民只能尝试着以个体、能动的方式适应现代社会;二是行为无束,农民易于陷入极端个人主义之中,容易导致“无公德的个人”的泛滥;三是行为无序,特别明显地表现在社会关系和市场关系中。消极后果在社会关系领域中更甚,原因在于,农民的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可以通过国家政策、法律和市场机制来建立并规范,而社会关系既无法上升到宏观统一的范畴,加之农民自身能力长期受关系制约,主体性能力和反思性动力不足,在从传统社会脱嵌的同时缺乏再嵌的微观场域和机制,仅靠个体化的农民自己,很难再建构起有效的社会关系。政治关系也有待于优化重置,特别是限于现有政治关系中的被动接受者地位以及村庄范围且有限的投票和决策权力等,难以对政治生活特别是国家政治产生影响。可在基层政治生活方面有所突破,如将农民的政治参与纳入乡镇社会治理,或通过社区化、组织化的参与,重新建构起新型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
“关系—行为”范式可以拓展到中国人行为的分析中。中国农民关系和行为的历史进程同样甚至先于中国人的关系和行为的历史进程;关系在中国具有普遍性,现在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关系”作为传统文化的沉淀已经超越了时空,所以,应该超越“关系”的特殊性和具体主义内涵,挖掘“关系”的一般性和普遍主义内涵,把它当作人类社会活动与秩序形成的机制。另外,对中国社会而言,“关系主义”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引导人们的行为取向。不仅如此,“关系”已经走出国门,成为了一个英语世界的通用名词,曾经以音译(Kuan-hsi)现在以中文拼音Guanxi作为它的专有名称。基于“关系”的“关系—行为”分析范式不应仅限于农民行为研究领域,还应发展成为中国社会研究的分析范式。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农村观察》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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