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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勇:农地三权分置的民法模型

[ 作者:向勇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1-05 录入:王惠敏 ]

我研究的问题是“三权分置”的法律实现,“三权分置”如何在法律上实现?我的观点很简单,就是建构一个“三权分置”的民法模型。这个民法模型建构中有三个关键点:

第一,要弄清楚“三权分置”政策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什么要做一个“三权分置”的法律化。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农地市场化是“三权分置”的立法目的所在;二是认为保护农民的利益才是“三权分置”的根本目的所在。所以,这个问题要首先理清,到底是怎样的立法目的?我们通过辨析制度功能和立法目的这两个概念可以知道,所谓的农地市场化不过是“三权分置”这个法律制度实施以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它不应该成为目的本身,而这个目的本身应该是增加并且保障农民土地增值利益,这在农用地里面已经显示出来了。农业税免除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加成为农民的财产权,已经把该利益完全给了农民。因为过去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权属性被冻结。到了新时代之后,宅基地的财产属性被再一次激发出来,并且转交给农民。所以,我认为“三权分置”的立法目的应该确定为增加并且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增值收益。

第二,“三权分置”作为民法模型,它的法理基础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单平基老师已经做了一个详细的反驳,认为“三权分置”建立的权能分离论是不能成立的,我同意他的观点。权能分离论本身就不能成立,这个观点早在1988年,我的老师孟勤国先生就已经批判过了,因为所有权的权能具有单一性,一个单一权能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只可能表现为一种权能,怎么可能把它分开?所以在“三权分置”找不到传统民法的逻辑基础和法理基础的时候,我们要想办法帮它寻找一个新的法理基础。所以,我大胆地提出一个新的建议,叫做所有权利益分置论,如果说权能分置论是权利本质意志论的具体化,那么我的所有权利益分置论就是权利本质论利益说的具体化。也就是说所有权包含有复数的利益,它和权能不一样,权能是单一的,而利益是复数的,并且是可分的,也就是说每一个利益都可以成为独立的权利客体。这样一来我们的“三权分置”就有了依据,我分出去的是权利的客体,是一个利益本身,而不是分出去一种权能,这是我设计的一个新的法理基础。

第三,这个模型的权利结构到底怎么构造?我提出的观点不是用益物权的分置,而是所有权本身的分置。就是把集体土地所有权分置为两个权利,在集体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这个客体上设置集体一级所有权,它的客体是共同利益,在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上设置农户的二级所有权。也就是说现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一分为二变成两级所有权,然后农户基于一级所有权可以将使用利益分给市场主体,设置“三权分置”中的经营权或者新的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第三权,这样一来整个的逻辑结构就理顺了。

农地“三权分置”这样一种权利结构的合理性何在?我认为有五个合理性:第一,它是团体所有权的具体表现,具体表现为集体一级所有权、农户二级所有权,这是合理的。第二,在立法例上,双重所有权一直是其他各个国家存在的一种立法例,我们可以参照这个立法例来设计两级所有权。第三,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始终带有“自物权”性质,这个观点高富平老师很早的时候就已经讲清楚了。到现在这两个权利的自物权性质越来越充分,我们把它变成农户的二级所有权,只不过是让它的自物权性质在制度上显性化,不是私有化,只不过是将已经存在了三四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自物权变成农户的二级所有权。第四,这样一种结构将满足农户和市场主体的制度需求,农户可以大胆地流转自己的土地,在自己的土地上放心地为他人设立他物权,他不用担心到时候收不回这块土地,这可以促进农户积极流转土地,也可以顺理成章地为市场主体设置真正的用益物权。第五,这种区分可以让我们的集体公有制得到更加有效实现,集体一级所有权维护的是集体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它可以防止私有化或者变相私有化,让它做得更加有效。所以,这样一种结构是我在公有制框架下所做的一种思考。

(以上整理的发言稿未经发言人审阅)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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