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乡村发现 > 首页 > 三农论剑

李涛:士绅阶层衰落化过程中的乡村政治

[ 作者:李涛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5-26 录入:王惠敏 ]

——以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浙江省为例

【摘 要】士绅阶层是影响乡村政治的一支重要政治力量。在晚清科举废除过程中,其作为社会文化重心的独特地位逐渐被动摇。随着民国时期新教育的不断扩张及新知识阶层离乡步伐的加速,乡村士绅出现了严重的侵蚀化现象。优秀分子的离开及乡村管理者的食利倾向使得士绅群体迅速劣质化,整个乡村政治处于破产和崩溃边缘。

【关键词】士绅阶层;乡村政治;乡村整合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曾说过,“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传统社会的中国是以乡村为基础,并以乡村为主体的。诗人白居易曾在《朱陈村》的诗中描述了传统乡村聚族而居的景象:“有财不行商,有丁不入军。世世为婚姻,亲疏居有族,少长游有群。黄鸡与白酒,观会不隔旬。生者不远别,嫁娶先近邻,死者不远葬,坟墓多绕村。”由于聚族而居,人们共处于一块土地,分享有限资源,并以血缘为纽带,皇权、士绅与乡民,相互制约,形成一种动态平衡。实际上,“直到近代……在中国乡村,小传统并没使价值观和城市上流社会的大传统产生分离”[1]33。广大乡村始终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汪洋大海,几千年来的城镇不过是这汪洋大海中零星散处的岛屿,基建于乡村社会而存在。

一、传统乡村士绅阶层的基本形态

我国传统乡村社会实际上是一个二元性的组织系统,即以保甲制为代表的官方政治组织与以宗族、士绅为代表的非官方教化组织共同构成。为了推行“教化为本”的原则,早在顺治元年(1644),保甲制就已开始在各地推行。虽然清代保甲“重在户口、警察、收税三端”[2]204,但在实际生活中,亦承担着劝善惩恶、化民成俗的教化作用。保甲长有宣喻教化本地乡民的责任,凡“读书苦斗之士”、“耐贫守节之妇”、“乐善好施之人”、“孝顺之子孙”等善行,保长要向知县公举。凡违背教约,素行不检者,保长向官府检举后,官府“先以训饬,继以鞭笞,于户口簿内注明其劣迹,许其自新”。保甲制对乡民教化起到了强制作用,“扶儒法之中心,备刑教作用而有之者,厥为保甲之法制[3]。从这一角度讲,清代的保甲制实际上成为乡村政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从思想上控制乡村社会民众,清王朝还建立了一系列民间组织来承担社会管理职责,主要是以士绅为核心的宗族组织。作为一种在血缘和地缘关系上建立起来的地方社会组织,宗族实际上是“封建社会最基本的组织……虽不属于行政体系,但所起的作用是行政组织远远不能比拟的”[4]11。作为宗族组织的核心,广大士绅耕读在乡村,关心的事务也是乡村,包括意识形态教化、精英分子的养成都以乡村为中心。清代一朝,浙江由士绅捐办书院的比例一直居全国第一。例如余姚的朱氏饶有资财,广建义庄,还在绍兴府城建立专供族中子弟应考暂住的试寓。在传统旧学教育制度下,整个教育一直以乡村为核心,“士兴于学,民兴于业,义田义塾之设,比比皆是”[5]354。

在封建社会里,由于国家政权对农村的整合控制能力有限,政权机构只到县一级,政府权威必须通过保甲制度与乡绅阶层的有效结合才能抵达乡村。作为官方代表和村民代言人,士绅既能起到沟通上下的中介作用,又能维护基层社会的秩序。长居乡里的士绅们往往成为乡村社会稳定的重心,尽管不担任公职,但从某种意义上说,其在公共事务中的影响可能比地方官员要大得多。可以说,这些人成为了乡村政治的核心。由于宗族在清朝社会的广泛存在,它对教化民众起了极大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权力的空隙,成为农耕时代一个文明得以延续发展、社会秩序得以稳定的重要角色。所以秦晖等人认为,传统的中国其实是“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6]3。

作为传统乡村的一个独特的社会集团,士绅不仅是封建礼教文化的代表,也是政治权力的象征。在地方上对声望、文化、经济等资源的垄断,使其成为占据乡间生活中心并拥有某种权力的魅力型人物。学者顾公燮曾描述明代缙绅:“前辈两榜乡绅,出入必乘大轿,一如现官体统。盖用锡顶,异于平民也。”[7]97即使最低微的生员,也会在社会生活中拥有普通人没有的威慑力。士绅与平民不断在日常生活的各种细节中区分彼此,从而共同维护各自在权力关系中的身份。人们希望成为士绅群体中的一员,并小心翼翼地维护着权力的合法性及权力关系本身。因此,士绅权力下的每个家族村落都是一个天然的“自治体”。这些结成为“蜂窝状结构”(Honeycomb-structure)的“自治体”共同构成了散漫、和谐的传统乡村社会。

中国传统科举是一种与皇权结构相互支持的选官制度,是传统社会一种独特的整合与凝聚机制。士绅阶层的社会流动基本依循“贵而富”(即由社会权利而获取财富)的方向发展,“学而优则仕”固然可以立于庙堂之上,学而不优也可凭借已有的身份回到乡村社会控制基层权力,“二者巧妙地运用使中央和地方都能受统一阶层的支配”[8]167。为此,加拿大学者卜正民在研究中发现,明清时代宁波鄞县48个望族,总共产生进士186名,约占鄞县进士总数的43.9%;这些家族的兴旺期平均长达220多年,一些家族的兴旺期甚至近500年。他认为,士绅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主要基于家族传承与文化霸权两种策略。长期以来,士绅大家族几乎整个占据了宁波政治领域的中心,正如家庭史专家W.古德所说的:“在帝国统治下,行政机构的管理还没有渗透到乡村一级,而宗族特有的势力却维护着乡村的安定和秩序。”[9]166

事实上,在我国传统乡村社会中一直存在着两种秩序与力量:一种是“保甲制”秩序或国家力量;另一种则是乡土秩序或民间力量。前者是皇权的延伸,以官治为主体,是自上而下形成的等级分明梯形结构(Trapezoid-structure)的基础;后者以家族(宗族)为中心,以士绅为主体,是保甲官治与村落自治链条中的中介和枢纽。作为大小村落中地方权力的实际代表,士绅阶层是一个“近官而又非官”的特殊群体。他们往往以在野的政治权力参与或干预地方政权,其与国家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家对乡村社会整合与控制的有效性。美国学者萧公权认为,士绅是乡村组织的基石,没有士绅的村庄,单凭借保甲力量是很难有任何高度组织性的有效活动。实际上,即使是到晚清时期,在地方政权重建过程中,乡绅权力范围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展,从兴学办学到公共卫生,从道路水利到农工商务,从整顿集市到筹集款项,几乎无所不包,士绅实际上还是19世纪的晚清帝国整个乡村社会的稳定的重心(the center of society),所以胡林翼说:“自寇乱以来,地方公事,官不能离绅士而有为”[10]33。

二、 晚清科举之废与士绅的侵蚀化

从鸦片战争开始,近代中国遭遇了一连串来自西方日益严重的冲击,传统社会遭遇到了“千古未有之奇变”。先进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冲击了与传统遥相呼应的社会结构。光绪三十一年(1905)八月,清廷令“自丙午科为始,所有乡、会试一律停止,各省岁科考试亦停止”,沿袭数千年的科举制度终于寿终正寝。科举废除后,通向上层特权的对流途径被彻底切断;新学堂的兴起,不仅使受教育者大为增加,还加速了士绅阶层的分化进程。在社会进步的压力下,各省“数万举贡、数万生员”不得不放弃曾经追逐的功名之途,转向能够捞取新社会资格的新学。1907年,即科举制度废除后两年,新式学生数即达1024988人。此后仍每年净增30万,至1909年时竟达1638884人[11]67。人心、世风、观念,乃至社会生活模式都发生了极大变化。慈禧临死前曾大动肝火称:“乃比年以来,士习颇见浇漓。或侮辱官师,或抗违教令,悖弃圣教,擅改课程,变曷衣冠。以致无知愚民随声附和,奸徒游匪藉端煸惑,大为世道、人心之害。”[12]59

新式学校在鼓噪一时的清末“新政”中经历了一个破旧立新的过程。旧学校被迫关门解散,新式学堂先城市、后乡村纷纷建立。但新式学堂不但数量极少,而且学费高昂,许多穷人子弟因之不能顺利入学就读。“农村中比较有志力的分子不断地向城市跑,外县的向省会跑,外省的向首都与通商大埠跑”[13]238。更为重要的是,地主不断通过租佃、商品关系和债务将大量财富抽往城市,资本也流出了广阔的乡村。因此,费孝通、吴晗等人认为,正是新学教育发展加速了乡村士绅外流趋势,使得乡村社会受到前所未有的“侵蚀”,就像田纳西河谷在水利工程建成前的水土流失一样。受到侵蚀的乡村日益贫困和衰落,一点生气也没有,可以说已经死了一多半,这正是城乡分离日趋扩大的明证。

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最早发生近代裂变的是官民之间的中介群体“士绅”。中国传统社会约有90%的士绅居于乡间。大多数从政或游学的离乡士子,都将他们设在通都大邑的寓居视做人生驿站,最后都要返归故里。而留居乡村的知识分子亦多设馆授徒,耕读教化乡里,稳守乡村社会重心。科举废除中断了千年以来传统士绅阶层的常规继替,堵塞了由绅而官的便捷桥梁,乡间精英为寻找新出路不断外流,“轻去其乡的现象已一天比一天流行”[14]371。海宁硖石镇的张宗祥,毕业后就不愿回乡,而去周边桐乡、嘉兴的学堂任教。就某种意义而言,乡村传统领袖被分流到了城市而转化为新市民,而新学知识分子又无法与乡村社会水乳交融,士绅与乡村不可分割的血脉联系在城市巨大黑洞吸附下开始被逐渐侵蚀化。

20世纪初的乡村中国,其政权结构最大变革就是科举废除所引发的士绅阶层的衰落与蜕变。科举在传统社会的确担负着承上启下的对流中介作用,其上及官方政教,下系士人耕读,使整个社会处于一种循环的流动之中。而科举之废不仅动摇了清王朝上层政治体制,也波及辐射到民国底层乡村社会结构。随着那些有文化、能适应社会变化的士绅向城市的流动和新式知识分子在城市的滞留,使得一向把持基层政权的士绅阶层失去了基本的力量补充,从而使乡村政治的管理基础在不断冲刷过程中悄悄流失。巴林顿•摩尔(Barrington Moore)在《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一书中指出:“当无论是城市精英,还是地方精英,都纷纷放弃基层农村的时候,那里便成为了革命的温床。所有隐匿的豪杰、不法商人、匪盗之徒以及诸如此类人物都从地下冒了出来,填补目前统治者倒台所产生的真空”[15]176。乡村破产在优秀人才流失和士绅素质趋恶中加剧,实际上形成了不可转逆的恶性循环。

近代与传统社会的一个明显不同,就是财富取向开始取代身份等级,固有“士农工商”的社会体系开始在晚清以后被“绅商”集团所逐步打破。1900—1912年间,随着乡村不断侵蚀化过程中民国政权的建立,士绅虽仍是乡村权力结构的主体,但此时士绅阶层构成的来源和出身却呈现出明显的多元化趋向。美国学者玛丽•兰钦在考察了晚清时期湖州南浔、青镇等市镇社会变迁中沈、庞、蒋等地方望族行为特征后发现,这些家族组织具有稳定性与变化性的双重性格。他们在致力于举业功名的同时开始专注于商业活动,新商人与旧士绅在合作双赢中共同控制了地方社会事务。萧邦奇的研究表明,到20世纪初,杭嘉湖地区的士绅们已大多拥有了商业利益。“当逐渐卷入商务领域后,富商无论有无顶戴,都可依凭功名之士履行绅士的功能……传统社会分界变得模糊不清,在语源学上表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绅商’的命名”[16]60。

美国学者罗兹曼认为,直到科举废除前,晚清保持中央与地方之间平衡的途径之一,就是通过那些受过为民效力理想教育的地方士绅。但新学教育兴起后,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新式生活方式、活动范围以及西方理念的影响,都使得他们越来越远离乡村社会,并对所有农村和农业所急需解决的紧迫矛盾视而不见。精英分子几乎全部远走高飞,剩下的或老病孱弱或能力低下。一些能勉强维持家道不衰的,也因为对西学既难适应,而被指为抱残守缺的老朽之辈。士绅的无能、迂腐和堕落一旦暴露,其在乡民面前树立起来的表率榜样形象就会顷刻间土崩瓦解。传统时代基于文化、身份之差而形成的乡民对于士绅的敬畏,蜕变为基于权力压榨而形成的对“劣绅”集团的社会性忿恨。农村矛盾的激化普遍以“绅民冲突”为内容展开,士绅“劣绅”化成为民国初期社会的一个共趋性问题。

三、 民国乡村整合与士绅劣质化

辛亥革命后,随着近现代化理念在政治制度层面日益渗入,士绅阶层开始分化转型。“五四”时期,士绅阶层作为封建专制主义代表被推上了历史审判台,遭到了以鲁迅为代表作家群的强烈批判。大革命时期对地方土豪劣绅的惩治,席卷南方各省。经过革命洗礼的地方,土豪劣绅要么被镇压,要么被赶跑。留在乡村的小士绅或老成凋谢、或消极因循,大多丧失了社会整合能力而蜕变为单纯的地主高利贷者。遗留下来的乡村士绅,“一派是不做事情的好好先生,一派是武断乡曲的土豪劣绅”。这些人对靠“革命”起家的南京政权并无好感,政府举措“往往传到省政府时打了一个折扣,传到县政府时再打一个折扣,落到区乡长的手里的时候,便已所剩无几……”[17]314。地方政府尤其是乡村政权组织充斥着豪绅封建势力,很难希望它能忠实地执行政府政策,这就急需国民党政权对农村政治进行必要的渗透和控制。

伴随着乡村社会管理中的低效及广泛存在的士绅阶层劣质化,南京政府开始通过保甲制等具体政权建设直接干涉和控制基层政权。1928年10月,国民党二届中常会179次会议通过《基层工作纲领案》,将保甲工作列为全国性七项运动之一。1928年12月,内政部通过《限期实行乡村自治案》。1928年6月,朱家骅担任浙江民政厅长后,在县以下推行街村制,并选派考试录取的县长备用人员分赴各县指导。1932年,全省设有4232个乡镇,乡镇下设闾邻,25户为闾,5户为邻。1934年,乡镇以下废闾、邻,改立保甲,以10户为1甲,10甲为1保,置保长、甲长,有些乡村还添设国民党区分部或农民协会招牌。随着保甲制度的推行,国民党政治机构逐步下移,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有所加强,这就是与现代化进程相伴生的“国家政权日益下沉”现象。

在国民政府将权力触角伸入乡村过程中,曾计划以一批受过新式教育且对新政权更具向心力的新式精英阶层来逐步替代旧式乡村劣绅。1933年9月,中央政治学校法律系主任胡次威就任兰溪实验县县长后,所用科长24人,皆为中央政校学生。而浙江三青团也借“地方自治”为名,派大批青年团员深入基层充当乡村自治员,充实基层实力。为训练乡村人才,浙江省还开办了乡村合作指导员养成所,从各地招收80人分期培训后再分派各地。但指导员“所受训练,自属粗浅,对于工作,恒未能胜任”,往往“与地方豪绅们形成了新旧势力的对立”。例如,在“二五减租”过程中,天台县地主就与区长、警察串通起来,“伪造省府训令,谓实行即以共党治罪”[18]8。联名上书诬告、收买地痞流氓以武力袭击减租人员的事件也屡见不鲜。

在新式精英不能进入乡村的困境中,国民政府只能通过严格甄选乡保人员的做法,尽量使乡村士绅逐步官僚化。例如,当时“保长”必须是:师范学校或初级中学毕业,或有同等之学历者;曾任公务人员,或在教育文化机关服务一年以上;曾经训练及格或曾办地方公益事务者。但由于当时乡村教育落后,很少有人能符合以上条件。新昌县馆藏民国档案显示:该县中北乡第十二保共有10位甲长,仅4人为高小毕业,其他多为初小毕业、肄业,甚有目不识丁者[19]190。保甲长多为恶棍势力把持,受教育程度不高,且横行乡里,道德为人所不耻。30年代初曾任乐清县虹桥镇上陶村保长的姚星云就是典型的游乐好闲之徒,此人仗着弟弟法政大学毕业后在镇上做事,平日横行乡里,赌博输了钱就四处敲诈。就是这样的人,却从1935至1941年一口气干了6年保长(注:据周晓虹1996年12月28日在乐清县虹桥镇上陶村村民委员会访问付湘泉老人的口述记录。)而文成县龙川乡的13个保长几乎没有一个有文化,以至于乡间能写信的人都找不出了(注:据笔者2006年5月5日在文成县采访赵祝炎老人时记录整理。)

20世纪40年代后期,在国家政权与乡村社会趋于恶化过程中,保甲长角色既难以符合乡民对他的传统角色期待,也难以完成政府赋予他的现代管理责任。在国家与农村的利益矛盾中,其所扮演的“国家管理者”与“乡村代言人”的双重角色对其提出的要求也会彼此冲突。由于征收捐税和强抓壮丁尤其得罪乡邻,有良知者往往寻找借口逃避任职。1946年,余杭县塘栖镇新履任的7位保长中,就有4位任职不足一年就提出辞呈。而1949年,新昌县的一位保长任职不足半年也要求准予辞职[20]63。地方政权为了强化对农村资源的有效掠夺,转而寻求与土豪劣绅相结合,劣绅则抓住机会利用担任保甲职务之便操纵乡村政治,以图谋取个人私利。乡村公职成为了残破乡村昧心牟利的最好手段,甚至在新昌县出现了岳父把保长职位转让给女婿、乡长把职位安排给熟人弟弟、保长自己不干了就私下转让给别人现象(注:据程郁华2002年11月6—8日在新昌县乡村采访72岁彭老人、80岁高老人及70岁孙老人的口述记录。)

作为社会恶势力,土豪劣绅历代皆有,但成为一个庞大社会群体,却是民国时期特定历史环境下的畸形产物。梁漱溟于20年代末着手乡村改造运动时写道:“今天这世界,还有什么人在村里呢?有钱的人,都避到城市或租界……有能力的人亦不在乡间了。最后可以说,好人亦不住乡村里了。”随着土豪恶霸等乡村边缘势力乘机崛起,打倒“土豪劣绅”成为当时浙江乡村社会的最强音。1926—1933年间,由共产党领导的浙江农民暴动就已经是此起彼伏、声浪震天。1925—1927年间,农民暴动每年在17—19次;而1928年后则每年超过20起[21]32。1933年3月,萧山县东乡第七区乡民聚众数千,先将改良种场捣毁,继而冲击乡公所。在暴动中,农民多以老弱妇孺组成聚众先导,在“武装警察到场堵截时”,“仍冒死猛扑,竞图夺抢”[22]154。在官方政权和民间劣绅的双重压榨下,此时的乡民已不再是任人宰割的奴隶。在此后的原始反抗中,由于政党因素的有效组织,这些运动便逐渐有了“现代革命意义”的进入及嬗变。

四、 结语

近代以来,由于列强入侵及新式学堂的发展,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发生了结构性变化,原来以士绅为社会黏合剂的基层管理模式开始动摇。由于乡村经济的破产及科举制度的废除,随着传统乡村士绅向城市流动或日趋没落,乡村无论是在人才、经济和文化上都受到了城市的不断吸附和侵蚀。随着考试制度和内容的变化,原来士绅和国家意识形态的有效联系消失了,他们无法再如从前那样继续通过公务信誉、财产资源和福利分配权来保持自己的权威地位。在群体道德自信不断蜕化的过程中,土豪劣绅势力日益座大,乡村管理的谋利化倾向逐渐抬头。于是,原来士绅阶层的社会黏合剂功能开始丧失,其作为上与国家、下与地方中介纽带的政治利益联系不断减弱。总体而言,乡村共同体在其统治下的内聚和自主性随之失去,地方社会的稳定性不断弱化。随着晚清科举之废引发的士绅阶层群体的侵蚀化,整个乡村社会大厦都处在一种动荡和不安之中。

国民政府建立后,随着王朝国家向政党国家的转型,国家权力开始努力将政权体系向县以下延伸至乡、村、保甲。在这一过程中,国民政府尝试通过严密、高效的现代政党组织和严格的意识形态塑造,在农村基层民众中培植一个对国民党政权更具向心力的政治势力——新权威阶层。但由于不加甄别地将不合格的保甲干部和土豪劣绅吸收为党员,国民党政权在大陆始终未能建立起真正有效的乡村社会控制系统,乡村的实际主宰仍是披着合法化外衣的土劣势力而已。这些地方新权威,垄断了县以下民意机构和公职,各种公团或团防局、保卫局等多为土豪劣绅、不法地主的武装。就此而言,南京政府的“国家的政权建设”过程实际上恰恰破坏了自身在基层的权力基础,更多的乡村资源被各种掠夺性经纪人——即劣绅土豪用来谋取私利。传统士绅社会黏合剂功能被新权威阶层的社会腐蚀剂作用所代替,国家权力的延伸最终导致的结果竟然是整个乡村社会在不知不觉中被进一步地压榨和破产。

美国学者格尔兹曾指出,当政府试图将乡村社会纳入新式行政管理的现代化体系中时,就必须提供足够的社会体系保障来获得乡村会的政治支持。现代国家在乡村合法性建立过程实际上就是国家“试图扩大它对地方资源的支配,并且在国家的支持下发展新的建制的政权建设过程”[23]358。但由于战乱频仍,政府缺乏足够财力来支撑这种发展,国家权力只能继续通过权力中介——即地方精英阶层来实现。作为乡村政权机构的主持者,地方权威们本当在沟通上下中发挥积极作用,但由于旧士绅被城市的侵蚀化及新乡村权威道德能力的劣质化,很多人在其巩固乡村新政策进行中,反而成为上下矛盾产生的肇端,导致乡村政权逐步“变异”为地方土豪劣绅的牟利工具。其结果是国民党政权愈深入,土豪劣绅僭取国家权力的机会愈多;队伍愈庞大,农民所受压迫愈强烈。以至于农民赋税负担日益苛重,政府权威失坠,社会动荡混乱。可以说,正是劣质化士绅这种不断膨胀的无组织力量,最终吞噬了国民党政权大厦的乡村基础和统治的合法性。

参考文献:

[1]费正清,费维恺.剑桥中华民国史:1912—1949年[M].杨品泉,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

[2]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

[3]徐栋编.保甲书•成规上•保甲事宜稿(卷一、卷二)[M].道光二十八年(1848)刻本.

[4]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

[5]陈谷嘉,邓洪波:中国书院制度研究[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7.

[6]秦晖.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与其变革[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7]叶梦珠.阅世编•士风[M]∥徐茂明,江南士绅与江南社会:1368—1911年.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8]吴晗,费孝通.皇权与绅权[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

[9]威廉.J.古德.家庭[M].魏章玲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物出版社,1986.

[10]胡林翼.胡文忠公遗集(卷86)[M].上海著易堂光绪十四年(1889)铅印本.

[11]桑兵.清末兴学热潮与社会变迁[J].历史研究,1989(6).

[12]清学部.为钦奉旨严禁学生干预国政事政内务府咨文(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六日)[J].历史档案,1988(2).

[13]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叛乱及其敌人[M].谢亮生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14]潘光旦.潘光旦文集[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

[15]巴林顿•摩尔.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16]Schoppa, R. K. Chinese elites and political change: Zhejiang province in the early twentieth century [M].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2.

[17]薛暮桥,冯和法.中国农村论文选: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18]益圃.新土地政策的实施问题[J].中国农村(第3卷7期),1937(7).

[19]新昌县档案馆.新昌县乡保人员,档号:M4—13.

[20]余杭区档案馆.塘栖镇镇长吴少士给杭县县长的呈文,档号:91—3.

[21]蔡树邦.近十年来中国佃农风潮的研究[J].东方杂志(第30卷,10号),1933(5).

[22]中国经济情报社.中国经济年报(第1辑、1934年)[M].上海:生活书店,1935.

[23]汪熙等.中国现代化问题:一个多方位的历史探索[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4.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01期


(扫一扫,更多精彩内容!)

免责声明:中国乡村发现网属于非盈利学术网站,主要是为推进三农研究而提供无偿文献资料服务,网站文章、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