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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问责也要适度容错

[ 作者:周文平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07-04 录入:16 ]

据新华社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昨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网新闻中心6月29日)

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是加强党内监督、促进党员科学履职的重要“利器”。《条例》的出台,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不想腐、不敢腐、不愿腐的健康环境。

不管是党员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都要正确行使权力,落实相应责任,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要做到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职责,还必须增强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务实创新意识、廉政意识。但“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在强化问责的同时,还要健全容错机制,旗帜鲜明地支持那些对党负责、敢于担当、富于创新、一心为民的党员干部大胆开展工作,实施“三个区别”。一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二要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三要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当然,适度容错并不意味着能够混水摸鱼,在严格问责和保护改革创新的前提下,要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净化政治生态,营造想干事、敢干事、干成事的良好环境。

(作者地址:四川省蓬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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