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国至新中国建立初期的福建省为例
永佃制是指土地产权分为两层,业主(田骨主)拥有田骨权、永佃农(田皮主)获得田皮权(永佃权)的种土地制度。两种产权相互独立,双方业主均可自由处理其产权。同时业主负有完粮纳税的义务,永佃农有向业主交租的义务。关于永佃制的发展态势,明清时期永佃制盛行的观点已在学界达成共识;但同时许多学者认为,到了民国时期,永佃制开始衰落并趋向消亡。民国时期福建地方政权不断更替,政局动荡不安,各种政治势力按照自身政治需要处理土地问题。在这种政治背景下,永佃制这种特殊田制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真如学者们所说衰落了?本文即以福建为例,着力探讨民国至新中国建立初期政局变迁对永佃制的影响问题。
一、民初军阀混战———永佃制发展迟滞
清前中期,永佃制在福建省绝大部分地区盛行。“闽地少山多,业户皆雇佃垦山为田亩,一田而有田皮田骨之名,田皮属主,田骨属佃。”(此处田皮指所有权,田骨指使用权。本文则按福建比较普遍的说法,称所有权为田骨,使用权为田皮。)但随着清王朝被推翻,福建陷入了北洋军阀的统治,加之省内盘踞各地的地方军阀,大小军阀为了争夺地盘扩张实力,不断进行混战,对农村经济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这其中也包括对永佃制的冲击。
首先,连年战乱造成耕地面积大量减少。据统计,1913 年全省耕地面积为2645.3 万亩,1914 年却锐减至2000.3 万亩。各地军阀还侵占粮田种植鸦片,“只要是军队驻扎的地方,就盛行强迫种鸦片”,全省的“鸦片种植蔓延极广”,“烟已种,有限之田,均被毒卉,自无旷地可种良谷”。耕地面积的减少不但破坏了原有的永佃土地,还影响了永佃制的继续形成和发展。
其次,为筹集军费,军阀把持税收,加重税额。1925 年福建省当局实行加赋,每亩田赋增加了两元,试图通过加赋,获得额外收入。各地军阀还实行田赋预征,一年内不仅征收当年的田赋,还要预征之后五年甚至七年的田赋,严重干扰了农业生产。另外军阀巧立名目,摊派苛捐杂税,孙传芳部第四师师长张毅占据漳州后,强制征收各种税款,“甚至有闻所未闻的门户捐、烟筒捐、棺材捐……等等”。
苛重的田赋加上各种名目的额外税项使得土地业主纷纷向佃户加大租额。但对于永佃制来说,永佃户交租一般是固定的,骨主不能随意加租。骨主无力承担沉重税额又无法转嫁负担,这势必加大骨主的压力,甚至会强行撤佃,引发业佃纠纷,干扰了永佃制的正常发展。
再次,为避免苛捐杂税,人民被迫逃亡外地,劳动力大量减少。1925 年在漳浦,军阀征收鸦片税,“在税吏来到时,很多人都已离家逃走”;在厦门,“因烟苗失收,征税加重”,“强壮者散而之四方,老弱者束手无策”。随着军阀混战的持续扩大,军队还在各地拉夫征兵。1931 年军阀叶文龙在长泰向各乡摊派壮丁1500 人,同年,卢兴邦在尤溪强征3000 人组成新兵团。大批农民被迫逃走或被拉充军,大片土地因为劳动力的缺乏而荒芜,这其中就包括大量永佃土地。
民初军阀在福建的统治使得大量永佃土地和大批耕种土地的劳动力受损,永佃制存在发展的生产力要素遭到破坏;沉重的税额激发了业佃之间的内部矛盾;连年的烽火也使永佃制丧失了正常发展的外部环境———永佃制在福建各地的发展呈现出迟滞态势。
二、土地革命和十九路军“计口授田”———永佃制短暂衰落
土地革命中打土豪,分田地,烧田契:1928 年,中国共产党闽西党组织领导龙岩、永定、上杭一些地区的农民举行武装暴动,并在永定的溪南区建立苏维埃政权和革命武装,开展分田运动,这是中共在闽西土地革命的开端,此后,闽西各地陆续开始了大规模的土地革命;1932 年10 月中共福安中心县委成立,闽东各地相继开展土地革命运动,1934 年10 月闽东苏区进入全盛时期;在闽北,1930 年初红军解放了崇安大部,并进入建阳、浦城和江西的铅山、上饶作战,所到之地进行发动群众和打土豪、烧租契、分田地的斗争,1934 年闽北苏区进入了稳定发展时期,土地革命取得很大成绩;闽南革命根据地创建于1933 年红军攻打漳州进入漳州城以后,此外,红军还在南靖、平和、漳浦等地领导农民没收并烧毁田契、分田地,扩大了政治影响。
从1928 年进入福建到1934 年第五次反围剿失利北上抗日,红军在福建开展了以闽西为中心、遍及全省的土地革命运动。没收“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以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经过苏维埃由贫农与中农实行分配”,同时,“消灭口头的及书面的一切佃租、契约” ,分田运动维护了农民的利益,也使地主纷纷逃亡外地:宁化城东镇中南保农民曾树屏有骨田一处,土地革命期间田契“抛掷沟里染湿破坏” ,城外横街保谢应樑有祖遗骨田一处,在红军分田时“所有契据和谱据”都“已遗失”;治平乡福坑保曾理添有皮骨田1.3 亩,由曾理谦佃耕,1929 年全家因红军分田被迫“迁移长汀”……能够证明业佃双方关系的凭据被销毁,地主又逃离家乡,土地革命期间皮骨双方的关系被强制解除,沉重打击了地主阶级的势力。
十九路军在闽西“计口授田”:1932 年上海“一二八”事变发生后,十九路军对日作战,但因与蒋介石的对日政策相抵触,被调到福建“剿共”。十九路军进入福建以后,“军纪相当严明,不拉夫,不扰民,不强买”,“以抗日声威,获得人民群众好评”。鉴于红军在福建建立和发展革命根据地,处处得到广大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打土豪、分田地,调动了农民参加革命的积极性,十九路军“承认有必要分田,以便和农民打成一片”。进入龙岩以后,成立闽西善后委员会为主办分田机关,用“计口授田”的办法,实现“耕者有其田”的主张。委员会公布有“计口授田暂行法”,“按乡为区分,将各有人口之数,与田地面积详细调查估量,以定每口可得田地之产量,而授之田”。由此可见,计口授田与红军分田最大的不同就是,“为谋佃户与地主利益均等”,地主、富农与农民一律平等授予土地,“俾佃户实受利益,地主不致吃亏”。“计口授田”办法推行时间不长,而且仅在永定、龙岩及上杭三县的部分城镇中实施。后来因十九路军成立福建人民政府紧接宣告失败,以致授田没有继续。
土地革命的目标在于没收地主富农的土地分给农民,实行耕地归农,建立农民的田权。分田运动中焚烧租约契据,其目的就是要废除租佃制,这其中也包括永佃制。对于永佃土地,通过烧毁契约打破原有皮骨双方的关系,再将拥有全部产权的土地分给农民,以否定永佃制的存在。十九路军实施计口授田,在红军分田基础上进行的调整,范围只局限在龙岩及其周边地区,尽管把地主富农编入分田的行列,但无田少田者也得到了土地,原本有田皮或田骨的农民在授田后成为了全产者,计口授田进一步否定了永佃制。红军的分田运动和十九路军的“计口授田”对永佃制的影响还是很大的,福建永佃制在此期间出现了衰落的迹象。
然而起源于宋明时期的永佃制是民间内部孕育出的一种田制,发展到民国时期,已经有着强大的适应性。持续数年的分田运动一时难以打破千年的民间习俗,加上分田并没有在全省每个县市施行,波及的范围毕竟有限,所以红军和十九路军先后的分田对永佃制的影响是猛烈的而非深远的。红军北上之后,许多地方的地主回乡一般都能比较顺利地恢复永佃关系。例如,宁化县的城居地主王弼庭在该县淮南乡有“祖遗骨租米田,计五六十处”,红军入闽以前,“各佃纳付无异”,红军北上以后“亦照纳付者尚多,唯漏收有之”。同县石碧乡水尚保张恩链有“祖遗租米田十余处”,之前由其父打理,红军分田时,“举家奔避数载流离”,1935 年其父身故,但张恩链因为“对此项产业过去经历有年,未曾忘怀”,“乃复将各佃姓名逐一列明,挨户向收,咸无异议”。可见,永佃户在骨主返乡后大部分都能照常交纳骨租,就算原骨主身故,永佃户仍然认可其子孙。红军和十九路军的分田确实使得福建永佃制出现了衰落迹象,但骨主回乡后永佃关系就得以很快恢复。
同时另一方面,土地革命中业佃双方订立的契约凭证全部烧毁,也为永佃户夺取骨主业权、业佃之间产生纠纷埋下了伏笔。1939 年前后,鉴于年代久远田粮册籍残缺,以及农民卖田不愿卖尽、典当期满无力赎回等原因,造成有粮无田、有田无粮的弊端,国民政府决定重新整理地籍,进行土地编查。前述宁化两例,骨主返乡后永佃户仍旧照例纳租,但在土地编查时却自填为业主,夺取业权。原为对产权进行重新整理的土地编查,却因为永佃契约的毁坏而产生诸多纠纷。而且许多时候骨主就算握有骨权,也只能收回部分租谷。龙岩县的永佃土地收租,“一般大租二成小租一成,顽强农民拒不交租的也有”。上杭县每石永佃土地原本可收骨租四、五斗,红军北上之后“仅可收一斗或八、九升不等”,“所收谷额不敷完纳田赋”。在永佃制度下,永佃户的佃权势力本来就膨胀,加之失去凭证,土地编查时永佃户纷纷自填为业主,业佃产生纠纷。但这种现象是在红军撤离福建北上抗日之后衍生出来的,也没有对永佃制的发展态势带来大的影响,只是反映出永佃制下骨主权力的衰微。
三、国民政府重新推行———永佃制恢复发展
1934 年,随着十九路军福建事变失败和主力红军撤离中央苏区实行战略转移,原本分田时逃亡外地的地主富农纷纷回乡,全省许多地方的土地又从农民手里被夺了回去。在闽东,1934 年间霞浦和福鼎地区开展的土地革命,因国民党“大举‘围剿’闽东苏区而中断”。在闽南的漳浦,红军回师以后,国民党对苏区进行“围剿”,土地革命成果难以巩固。在闽西,1934 年6 月国民党军队进入连城,地主“卷土重来,夺回土地”。在闽北的光泽,随着红军北上抗日,地主重回夺田,土地革命的胜利果实“得而复失”。地主夺回土地后,国民政府农村复兴委员会重新办理土地业权登记,“将谋恢复民国十八年以前的土地私有状态”。
虽然全省大部分地区的土地革命成果遭到破坏,但各地的情况并不完全一致。在闽西北一些地区,国民政府的“恢复”工作进展并不顺利,只能尝试多种方式解决土地问题,其中包括推行永佃权。
(一)以赋予永佃权方式解决土地纠纷在闽西,由于红军驻扎时间长、分田观念深入人心,部分地区在红军北上后的很长时间里仍然保持着分田时的状态。地主相继回乡之后,“眼巴巴看着自己的土地被佃农白白占去,心有未甘”,于是多方活动,“希冀恢复业权”,“有的倚藉地方强暴势力,硬要收回田地,有的强向佃农收租”,但佃农方面,认为田地是由红军分配得来,“根本否认地主的存在”,许多佃农甚至自行组织起来,“要以集体的力量来对付地主,闹得地方骚动”,虽然国民政府办理了业权登记,“以冀恢复旧观”,“然因积习已深,难收实效”,“十数年来,大部分田地操于佃农之手”,“产权紊乱”,“一时尚难入于正轨也”。于是,国民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力图恢复之前的“土地私有状态”。
在龙岩,1941 年时“县内还可找到仍在办理计口授田的村庄”,业佃双方“明争暗斗”。“省府鉴于事态之严重”,决定在此进行土地改革试验。1941 年春,福建省政府主席陈仪任命中央地政学院学员林诗旦为龙岩县县长,进行土地改革。1942 年全县举办经济调查,并从事地籍整理,“使明了土地问题之真相”,调查之后,“认为大部土地既经分散,倘若强迫佃农归还,势必引起极大骚动”,于是决定以扶植自耕农方式,解决土地问题。其实在实施扶植自耕农政策之前,1941 年县政府曾经制定《龙岩县土地问题调整方案》,准备由政府发行土地债券将所有纠纷不清的土地收买,“政府取得业权后,维持现佃,一律赋予永佃权”,使佃农“安心整理耕地”,“一经订立租约,即行发给永佃权凭照”。虽然方案最终由扶植永佃农改为自耕农,但从中可以看出,赋予农民永佃权几近于赋予所有权,政府是希望以此有效缓解业佃纠纷、解决土地问题的。
在上杭县白砂乡,地主回乡之后,“虽倡言恢复业权”,但因为“土地产权之生产位置,究系茫无所知”,加上当时“谷贱”,对土地的需求不大,“耕者以相沿成俗”,每年向该乡的地方协助理事会“缴纳轻微地租”,“由是业权形成乡有”,“相安无事”。但1940 年前后,因为人口增多和谷价上涨,“土地顿成至宝”,每到收成时,“业主与霸占人大起纠纷”,之后纠纷升级,“势将械斗”。1941 年11 月上杭县政府向龙岩县政府讨教经验,并经召开调解纠纷审查会讨论达成统一意见,认为“永佃权应予确立”,制定了《上杭县政府调整白砂乡土地纠纷办法》,将全乡土地收归公有,由政府“计口划分授给永佃制”。随后,上杭县将白砂乡的具体纠纷情形和制定的纠纷调整办法一并呈交给省政府主席刘建绪,省府指定白砂乡为地政实验乡,并颁布《白砂乡土地纠纷调整纲要》,其中第三条规定,“白砂乡耕地分配后,耕作人得取永耕权”。1942 年8 月在白砂乡设立土地管理委员会,办理地政实验事宜。1943 年1 月,白砂乡召开土地调整大会,“确定永佃耕地”,为免引起纠纷,“所授佃之耕地,以原耕人承领为原则,多抽少补”,“并分别按户更正人地册”。白砂乡以赋予农民永佃权的方式,解决了“势将械斗”的土地纠纷。
(二)以赋予永佃权的方式实行垦荒红军撤离福建开始长征后,省内政局动荡,大批土地荒芜。邵武县据1938 年土地陈报的结果,可耕土地有283405 亩,荒地(山地除外)已达15 万亩,“农田荒地几乎触目皆是”;福安“有田而无人承批”;寿宁县也因地主“逃散流亡”,“田园零落” ;龙岩“山间的荒田,逐日有所见”,上杭白砂乡“人口减少了30%,田地亦荒芜了30%”9。面对萧条景象,国民政府举行土地编查时,决定以赋予农民永佃权的方式来安抚民心,恢复生产。崇安县就是切实执行该政策的县份之一。1941 年崇安县政府先后颁布《修正崇安县垦地纠纷调整纲要》和《崇安县发给垦地永佃权证书规则》,规定如果承垦荒地者在土地编查期间“以权利关系人资格插标陈报或于公告时补报者,对于承垦地一律享有永佃权”。1942 年,福建省农业改进处垦务总所向各县传达了《各县垦务所填发荒地承垦证书及垦地永佃权证书应注意事项》,指出县垦务所要依照规定,在荒地垦竣之后向垦民发放永佃证书。福建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的垦荒永佃制,使得大批农民有地可种,同时大量荒地得以开垦,呈现出一种双赢的局面。
国民政府以武力和战争的方式破坏了土地革命的成果,导致福建许多地区在红军北上抗日之后恢复到分田之前的状态。然而因为一些地区分田观念深入人心以及政局动荡造成田地荒芜,国民政府为了恢复生产,采取了在多个县份施行永佃制、赋予农民永佃权的方法,以尽快解决诸多土地问题,这就使得福建永佃制的发展在新中国建国前夕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四、中共土改———永佃制最终消失
据民国时期的调查,“(江)苏省各邑”买卖田亩,都有“分面田、底田者”,江西赣南各县“田土山塘皮、骨分管者十之七八”,福建土地的皮骨之分,“几乎全闽通行”。面对永佃制通行各地的现状,中国共产党在建国后的土改中妥善处理了永佃权问题。
1950 年6 月28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土改的总则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这就意味着要取消以地权分离为特征的永佃制。土改过程中,中共对永佃制采取了较为现实的处理措施。
时任华东区主席的饶漱石指出,“由于华东农村租佃关系特别复杂,在调剂抽补农民租入的应当没收及应当征缴土地时,必须极端谨慎。”永佃制的问题正是如此。皮骨分离的土地有的田骨主和田皮主同属一村,有的却分属两地;田皮权有的掌握在地主手中,有的在农民手中。面对复杂的归属关系,土改中采取了没收地富田皮权而承认农民田皮权的政策。对于农民的田皮权,在抽动时,给原耕农民和将田皮权转租的农民都“保留相当于田面权(田皮权) 价格之土地。”“田面(皮)权的价格一般可依抗日战争前的价格计算,个别得视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之。”也就是说,土改的政策是把原耕土地按照抗战前的田皮权价格折算出一个新的土地数目分给农民,转租田皮权的农民也给予承认,也可以分到土地。虽然这时折算后土地面积会减少,但农民拥有的是完整的业权,成为自耕农。到具体分配时,如果农民租入和自有土地,“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就连同其自有土地,以分满相当于当地每人平均数为原则,但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田面(皮)折价部分应予保留。” 可见,折价后的田皮权就算面积比较大,也要归原耕种农民所有,政策肯定了农民的田皮权价值。
以这些政策作指导,福建省在土改的没收征收、分配及总结发证环节中解决了永佃权问题。
(一)没收征收在划定阶级之后,土改对各阶层的土地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现以闽侯县白沙区永丰乡的土地没收征收分配方案为例说明。
永丰乡各阶层占有土地(田、地瓜园、菜园、果园)为2297.42亩,外乡业主占有本乡土地计为1104.87 亩。在土改中保留不动的成分有:
1. 半地主式富农1 户,自耕部分11.00 亩
2. 工商业者1 户,自耕部分2.60 亩
3. 富农4 户,自耕包括出租61.08 亩
4. 小土地出租者17 户,除1 户征收4.00 亩外,计保留76.83 亩
5. 富裕中农14 户,218.00 亩
6. 中农147 户(包括佃中农28 户,土地110.31 亩),862.41 亩
7. 手工业工人6 户,9.30 亩
8. 自由职业者2 户,1.85 米
9. 外乡业主属于小土地出租者保留土地为338.45 亩
总计保留为1581.52 亩
没收征收部分为:
1. 地主刘友和、刘友绮2 户,30.87 亩
2. 半地主富农林孝炳1 户,出租部分25.00 亩
3. 小土地出租者金伟煌1 户,4.00 亩
4. 祠堂、庙宇、学校、育婴堂等公轮田,187.23 亩
5. 外乡业主逾期未申报,自愿放弃土地者,包括工商业家、地主、高级职员、自由职业者等土地,766.42 亩总计没收征收1013.52 亩,其中有根田、面田357.38 亩,以根面双方地权各半折算,应为178.69 亩,实际征收834.83 亩。
从方案中可以看出土改对不同阶级不同种类土地的具体处理方法:地主土地实行没收;祠堂、庙宇、教堂、学校和团体的土地予以征收;小土地出租者、工人、自由职业者的土地要具体分析;保留富农、工商业者的自耕土地;保留中农及富裕中农的土地。在没收征收的土地中包含根田(皮田)、面田(骨田)357.38 亩,说明该方案严格按照土改政策,对地主土地、富农的出租土地以及公轮田这三类中的永佃权土地,也是予以没收征收的。
(二)分配闽侯县永丰乡的土改方案在分配一节中指出,“对根面(骨皮)田关系的处理,一概予以合并,以面(皮)合并为根(骨)为原则”,说明农民的永佃土地也要进行皮骨合并,但同时规定“如遇民间的根面(骨皮)关系合并时,应以相当代价补偿。”土改中农民的土地是保留不动的,农民所有的永佃土地虽然也要进行合并,但不是像地主、富农一样直接没收,而是将田皮田折价成全业田,这个全业田同田皮田是等值的,虽然折价后的土地有可能面积变小,但农民的土地总价值没有改变,而且农民还成为了拥有土地所有权的自耕农。
《土地改革法》中对于土地分配的规定是,“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对地主亦分给同样的一份”。皮骨合并后的土地也同样要进行分配。土地分配时要制作土地分配登记册,记录每家每户分田的情况。现以古田县黄田镇第五区潮洋汶洋村中农廖澄雅的土地分配登记表做以说明。
登记表分类详细,包括户主姓名、人口、成分、分到土地的坐落、段号、地号、地目、等则、分得和原有土地的亩数、赋元、产量以及分得的其他财产等多项内容,如果所分到是根面(即皮骨)合并后的土地,还要在登记表中“备考”一栏特别注明。廖澄雅家有三人,中农成分,原有坐落在小门首的土地0.22亩,根本不够糊口。土改时分到了三段田,共6.57 亩,其中有两段是“根面合并”后的全业田,表中对此也做出了标记。土改后全家共有土地6.79 亩,可以维持基本生活。
(三)总结土改,颁发土地证除了开展宣传,划分阶级,没收征收及分配土地,在土改过程中还要不断总结经验、检查不足。福建各县市在土改各阶段的总结中对田皮权的处理政策不断成熟。罗源县在进行了第一、二批土改后认为皮骨权的问题没有处理好,“根面(骨皮)权折价与否作法不统一”。古田县古溪乡曾经向省农委会检讨“由于对根(骨)、面(皮)、佃关系了解不够,对干部教育不够,错没收七户中农的根租佃6.7 亩,产量1503 斤。”南靖县认为之前的土改中“对田根田面(田骨田皮)权的问题,有些地方注意不够”,提出要在之后的工作中给予适当照顾。龙溪地委在总结土改经验的基础上,对田皮权做出过具体的补偿规定,“富农的不给补偿,中农的折成1/3,贫雇农可顶三分地”,并认为“这一条可再行创造”。光泽县认为本县土地关系复杂,在土改过程中组织没收征收委员会整顿田亩,“改变了皮骨田、典当地等复杂的土地关系”。福建各地在土改实践中及时发现并改正不足,妥善处理了永佃权问题。
经过全面系统地检查处理遗留问题,全省各县市陆续确定地权,颁发了新的土地所有证。随着土改的结束,永佃制也在福建境内最终消失。由此也可以看出,永佃制的消亡不是自身发展演变的结果,而是土改对其折价的政策使然。
中共的土地改革之所以能够彻底消除在民间持续千年的永佃制,首先是因为土改的政策纲领比起土地革命时期打土豪、分田地的做法更加成熟和系统,并且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加以改善,很好地指导了土改的顺利进行。其次,土改不是单纯地否定皮骨双方原本的关系,而是将农民的田皮权按照抗战前的价格折算成全业后再分给农民,这是在完全承认农民田皮权价值的前提下处理农民的土地问题。认可农民田皮权即永佃权,其实就是承认了农民对土地部分产权的所有,将田皮权进行折价再分给农民,原来只拥有土地田皮权的农民变成拥有全业田的自耕农,这种做法让农民更加愿意接受,维护了最大多数民众的利益,改革顺应民心,因此取得成功。
综上所述,民国至新中国成立初期福建永佃制的演变具有明显的阶段性:民国初年军阀混战,损失了大量永佃土地和大批劳动力,使得永佃制丧失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发展迟滞;红军和十九路军的分田,直接冲击了永佃制的发展,分田期间该制度曾一度衰落,同时这种影响又是短暂的,分田过后,骨主回乡永佃户仍然多能照例交租,永佃关系很快恢复;国民政府重掌政权之后,依靠推行永佃权的方式来恢复生产、解决土地问题,永佃制得到重新发展;直至建国初期中共土改时,永佃制在福建最终消失。这一时期永佃制呈现出持续发展→发展迟滞→短暂衰落→恢复发展→彻底消失这样一种动态的演变过程,而不是以往学者所认为的“衰落”。作为一种在民间延续千年的田制,永佃制在民国时期仍然是符合农村经济发展需求的,有着强大的适应性和发展活力。在福建之所以出现停滞或衰落等等波折,完全是政权更替时,战争、革命以及各种政治力量不同土地政策等外力作用的结果。中共土地改革时在承认农民永佃权的基础上归并田皮、田骨,充分照顾了农民的权益,才使得永佃制最终平和地退出历史舞台。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农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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