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国前期贾汪矿区为中心
摘要:民国前期贾汪矿区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秩序,随着国家政权建设的逐步深入,呈阶段性起伏波动之势。民初对绅权既尊重又约束的制度安排,保障了矿区的有序发展。1920年代末国家权力全面扩张,政治失意、经济受损的乡村“保护人”即曾为地方利益代言的乡绅投向逐利性基层国家权力,转化为渔利型掮客,导致矿区失序。1933年国家权力重新调整后,新崛起的地方精英与职能强化的地方政府致力于乡村利益和社会公正,修复了矿区秩序。矿区政治和秩序的变化,从根本上说是政权建设中制度变革特别是国家权力配置不断调适的结果,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影响并不明显;而忽视这种阶段性特征,单纯说政权建设成功或失败有失偏颇。
关键词:政权建设; 贾汪矿区; 地方精英; 乡村秩序
对民国前期国家政权建设成效的判断,美国著名汉学家杜赞奇(PrasenjitDuara)和彭慕兰(KennethPomeranz)的观点恰恰相反。杜赞奇认为,随着国家渗透压力的逐步加大和资源吸取的不断强化,曾为地方利益代言的乡村“保护人”纷纷隐退,权力落入地痞、恶霸这类“赢利型经纪”之手,导致乡村政治出现整体性危机和国家政权陷入“有扩张而没有发展”的“内卷化”漩涡。而在彭慕兰看来,即便在常被国家所忽视的冀鲁豫交界带,政权建设同样取得成功,国家和社会力量同步加强,贪婪掮客的渔利行为得到控制。华裔美国学者李怀印教授将这种分歧归结于区域性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差异,即在生态环境稳定的核心地带“国家和乡村在地方治理中互相协调”,政权建设“取得了进步”,而生态环境不稳定的边缘地区则出现了政权“内卷化”现象。解答看似圆满,但细究起来仍不免令人生疑。按其使用的“核心—边缘地区”分析模型,杜赞奇所关注的冀东北、鲁西北乡村与彭慕兰研究的“黄运”区均属华北“边缘”,为何同类地区政权建设的效果截然不同?
中国各地生态环境的差异可谓一个不争的事实,但它能否对国家政权建设产生决定性影响,亦即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影响力是否会超过全国性制度安排,还值得商榷。此外,既然杜赞奇和彭慕兰的研究区域类同,那么对其分歧产生原因的把握就应注意空间之外的时间因素。为理清这些问题与重估民国前期政权建设的成效,本文以贾汪矿区这一国家权力、地方精英、乡村民众与现代煤矿多边互动的特殊场域为中心,从整体史的视野出发,展示政权建设各阶段国家与地方权力博弈的动态过程,分析不同权力配置和制度安排下,地方精英在保护乡村与追求个人利益之间价值取向与角色定位的变化及其对矿区秩序的影响。
一、贾汪矿区的传统政治生态与民初的改进
位于江苏铜山县东北部、与山东滕县交界的贾汪矿区,按施坚雅(G.WilliamSkinner)提出的“核心—边缘地区”解释模型,属于典型的边缘地带。丘陵环布、耕地瘠薄、自然灾害频仍和农业低产出,导致乡村整体贫穷,以致民国初年“农民流而为匪者极多”,当地竟“成了著名之匪区”。武装“土围子”为中心的乡村聚落景观,说明“这一地区的人们已学会与盗匪共同生活”,即其同时具备边缘地带“特别易于容忍农村动乱”的社会特征。但与“黄运”区和裴宜理(ElizabethJ.Perry)所关注的淮北这些区域边缘不同,当地乡绅势力强大,直到 20世纪 30年代初,他们仍拥有直接惩罚甚至处死佃农和盗匪的权力。这种特殊的社会生态是否造就了一个不受国家控制的“独立王国”?民初国家政权建设正式启动后,当地乡村政治是否受到影响?要理清这一问题,还需从贾汪矿区的传统政治生态谈起。
贾汪矿区的历史通常追溯到 1882年胡光国父子在铜山县北部、微山湖西岸创办的徐州利国矿务局。值得注意的是,胡氏父子揭开当地工业化序幕时,并未遇到乡村的抵制,利国驿铁矿之兴办包括青山泉煤矿勘探和前期开采,均相当顺利。这是因为有两江总督左宗棠的授命,以及胡光国此前在徐州道台任幕僚时所结交地方官员的帮衬,更主要的是得到当地乡绅的默许和支持,他们希望以此带动乡村经济的发展并能给自身带来额外收益。但在胡氏父子经营近十年之际,随着乡村预期的落空与青山泉煤矿“一度获利颇厚”,便发生了乡民“强行阻止开矿”、“气势汹汹地要求赔偿巨额损失”的冲突。在善后过程中,乡绅保护乡村与追求个人利益的一体两面性得以展现。他们为胡光国指出“通商惠工,保民振业”的破解之道从而使乡村整体获益时,自己又得到“出场犒劳,节日馈赠”的优待。
1898年粤商吴味熊接手后专事采煤,并将矿场移至邻近滕县的贾汪,企业更名为“贾汪煤矿公司”。与胡氏的成功创业不同,吴走向不归之路。徐州师范大学余明侠教授的调查显示,吴味熊因“人生地疏且缺乏应变之才”,接连遭致“土豪劣绅”的“敲诈勒索”,且“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最终酿成两败俱伤的惨局:1906年吴忧郁而死,煤矿倒闭,矿工失业,乡村经济再度凋蔽。这场冲突凸显了乡绅在政治变革之际私欲急速膨胀的一面。但由于随后启动的政权建设不仅没有触动传统自治格局,反而提升了乡绅的政治地位,他们又迅速回归到地方“保护人”的角色,并对其过激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采取了补救措施。经其多次盛邀重理矿业的胡光国,受到前所未有的礼遇。
1912年胡光国告别贾汪后,袁世凯的同族兄弟、新任矿主袁世传接管贾汪矿区。与以往土劣横行、秩序混乱的情形所不同,袁世传经营的 13年间,包括 1927年上海远记公司开始“代办”时,矿区内不仅没有发生针对矿方的群体性攻击,还一度出现“地方人民赞助交通”、矿方“设宴款待,以资联欢”的融洽局面。瑏瑠对此情形,存在“袁世凯派其七弟袁世传来贾汪办矿”而得到地方全力支持的说法。但这一说法并没有说服力,因为除前期在贾汪西南扩建的三座矿井外,其他矿业的拓展均发生在袁世凯称帝失败之后。运煤专线贾(汪)柳(泉)铁路 1916年冬季开始动工,上述乡村配合矿方架设沿铁路线通讯电杆之事发生在 1918年,1921年煤矿才进入“出煤最旺”期。而这一时期当地生存环境并没有改善,且随着杂捐摊派的增加开始呈恶化之势,即区域生态论也无法做出解答。乡绅基于对前期过激行为之反思与实业救国浪潮影响下的自律说,有一定说服力;但如果没有制度约束和保障的话,自律的持续性仅靠馈赠成例很难维系。
对北京政府时期国家政权建设的研究,李怀印教授注意到将地方精英纳入官方系统在保障政权平稳过渡和增强国家权力合法性方面的作用。其实,该时期延续并加以改进的“官绅共治”模式,对于约束绅权的意义更为重大。民国初年,铜山县在保留清末“新政”两项主要成果———民间团防局改组为警察局、乡村政务管理采取“区董”制,即在承认乡绅治理权基础上,还以设置乡公所和各级议事会并由后者推举乡村领袖的方式,广泛吸纳民间精英与约束绅权。在这种权力结构下,乡村领袖便会更多地关注地方的长远利益和发展;亦即对绅权既尊重又制约的制度安排,成为这一时期矿区平稳发展的关键。
二、“保护人”转向与乡村失序
鉴于官绅共治模式在强化资源汲取和社会控制方面的低效与局限,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统一北方后开始全面扩张国家权力,重置区公所,由省政府直接委派官员控制乡村武力与掌管征税、摊派权。由于国家在赋予区行政权和警察权时并未采取约束与防范措施,致使其迅速沦为逐利性工具,矿区秩序因此发生逆转。1928年底铜山县柳泉区公所(1930年更名为第二区公所)刚一成立,便发起对矿方的清算式进攻,以其“强栽电杆”“无偿占用民田”为由,鼓动乡民起事。此时乡绅仍以中立的姿态介入调停,促成由远记公司“出 300元补助柳泉小学房屋维修费并按月津贴柳泉区公所 50元”的和解方案。
这一时期国家政权建设对乡村秩序最强烈的冲击,莫过于剥夺乡绅治理权以及强化资源吸取所带来的连锁反应。南京政府抛弃官绅共治模式,本身就意味着地方精英被排斥在权力中心之外。在国民党势力较强的铜山县,政权建设表现为党政力量的同步扩张。区党部通过训练组织将权力扩展到村庄,并介入民间纠纷和社会管理,这进一步挤压了乡村“保护人”的权力空间,也相应解除了他们为地方利益代言的义务。与此同时,国家对乡村资源吸取的强化,对拥有大量地产的地方精英来说更是一种切肤之痛。1929年铜山县完成“田赋整理”,按地价计征的赋税随之激增。1933年该县赋税征收 130.73万元,比 1922年增加了 100.81万元;其中各种名目的“附税”即达 114.3万元,超出“省县正税”近 6倍。主要按土地摊派的捐税,给资产型地方精英带来灭顶之灾。而 1929年初远记公司宣告破产、煤矿关闭的两年间,各种馈赠和交易佣金的断流,又对其造成雪上加霜之害。在此情境下,如何转嫁自身危机成为他们的首要考量。
1931年刘鸿生注资的华东煤矿公司成立后,以薛允生为首的矿区乡村“保护人”,正准备借机找回尊严和挽回损失时,矿方的革新行动迅速打破了他们的梦想。在总结上海远记公司代办失利教训时,华东煤矿公司认为兴办实业重在实现投资回报,“非如慈善机关贵在布施”,不能无原则地迎合地方要求;包括笼络乡绅、联络地方之积弊“势非彻底革新,不足以期整饬”。是故华东煤矿公司成立伊始便废止了馈赠成例,随后又借改组之名赶走全部挂名领薪的乡绅。
如果说矿方新政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的话,那么第二区公所在此期间试探权力寻租空间的活动,则成为乡村“保护人”角色转变的催化剂。1931年八九月间,第二区区长刘鉴秋先是利用运煤“列车临开之际乡民妄开车门”所致人命案,“妄加干预”,“力主拘押矿长”;后又借一地主因“其地未获租用”阻止矿方钻探事件,派警力“拟拘捕工头”。此举意在提醒矿方要“尊重”国家权力,无奈对方食古不化,“又请县派员莅验”,使矛盾激化。基于“教训”华东煤矿公司的共同要求,薛允生等迅速向国家权力靠拢,与之联合成立了“反对华东煤矿侵害权产委员会”的公开组织。
有意思的是,他们发起的这场时称“贾柳路乡民暴动”的冲突,与三年前攻击远记公司的模式如出一辙,且都拿袁世传时期架设的电杆说事。11月 19日晨贾柳路沿线乡民砍毁矿方 80余颗通讯电杆,“旋即星散”。相同的安排喻示着组织者利益扩张的强烈愿望,而“保护人”的倒戈则使调停演化为压倒式的利益博弈。1932年2月初铜山县政府和县党部主持的首场谈判中,薛允生要求对电杆占地“过去损失”一次性了结的300元,变成了内部分配;“将来损失”之赔偿,虽按协调方的意见达成取消每月给第二区公所 50元的补贴、直接支付乡民租金的议案,但在矿方按约重置电杆时则遇到当地乡民“蛮横无理”的阻止。薛允生以内部有分歧为由相推诿,第二区公所顺势亮出底牌:不仅原补贴不能变,还要每月另加 200元的教育和警备费。
为帮助“盟友”实现其利益主张,亦为扩展自身利益,薛允生等在公益性突出的浚河问题上大做文章。横穿矿区的贾新河经年失修,加以矿井排水渗入,每逢山洪爆发便有大片农田被淹,“应需修挖”;但工程巨大且“中隔滕县境地”,确非矿方所能承担。薛允生抓住矿方的这一“软肋”,以“保护人”身份向其不断施压。在第二区公所和区党部支持下,他们先是“急如星火”般地催促,后又连续使用聚众示威、阻止运煤列车通行等手段,逼迫矿方就范。迫于压力,华东煤矿公司答应赔偿受灾乡民损失,接受第二区公所“再次提出的月助 200元”要求,并向薛允生等抛出预付 600元“权作地方暂时之用”的和解方案。对此薛氏一度接受但很快变卦,再度鼓动乡民起事要求增加“暗贴”。最终矿方全面让步:将薛允生的 324亩土地划入采煤“塌陷”范围,每年赔其 1296元;以每亩 90元即高出市场 2倍的价格收购薛继铭 29亩土地;赠送朱润东、庞德修各600元。
至此,乡村“保护人”转变为渔利型掮客。他们虽与杜赞奇所指“赢利型经纪”窃取公职谋求私利的情况不同,但本质和结果并无区别,均“不惜以牺牲他所领导的集体利益为代价”谋求私利,并造成乡村失序。1934年 7月铜山县政府委员朱厚轩调查时发现,浚河案已成为矿区矛盾的焦点,矿方每年“赔款过巨”,但实际受害者并未得到补偿,薛允生、薛继铭多次“代领”与第二区公所、区党部“监领”的赔偿款均未如数发放,以致“庸懦无能之百姓因此吃亏被冤者亦复不少”。薛允生等人的角色转换及由此带来的巨额收益,还起到一种示范效应,诱导了地方精英的整体蜕变,出现了朱厚轩所发现的另一种现象,“有力好动”者不断借浚河案“敲诈”矿方,“以是诉讼连年,迄难止息”。那些年迈无力的乡绅也不甘示弱,充当起内外通吃的“压场”说客。据原华东煤矿公司矿工回忆,贾汪矿区一批乡绅“靠着里外说话,着实发财不少”,矿方常请其“出来说场,花钱赔偿农民损失,只是这钱并没有发到农民之手,而被绅士花了”。
三、政权改造与秩序重建
对于抛弃官绅共治模式、另起炉灶式的政权建设方式,国民政府内部就存有异议。1931年召开的第一次内政会议上,云南省政府以“区之一级,不特事涉空洞,且有种种流弊”为由,提请废除区政权,“以轻负担而免窒碍”。该建议引起高层重视,随后的调查又发现区公所“推行政令之不足,压迫民众则有余”等问题相当普遍,故决定重新配置国家权力。1933年,国民政府借改革地方行政制度、强化县级行政职能之机,剥离区公所警务权,将其改组为县政府的分支机构;同时继续下移国家权力,把基层行政权下放到乡镇公所。国家在重新启用地方精英即一定意义上回归官绅共治模式时,注意到权力约束问题。对乡镇长“义务职”的定位,主要是接续乡村领袖通过“建构地方利益的贡献”确立公共身份的传统,“以人格、知识和做事能力为标准”的乡民推选、县长任命办法,意味着其权力要接受国家与乡村的双重制约。简言之,这种制度安排的目的是促使这批亦官亦民的地方精英既要贯彻国家意志,又能保护乡村利益。
就在政权改造这一年,贾汪矿区延伸至滕县境内。因贾汪一带已探明煤炭储量基本告罄,这年初华东煤矿公司在滕县南部夏桥一带开发新矿井,企业中心随之移至滕县第九区大泉乡。此处为嵌入铜山县境内的一块楔形孤地,自然条件与贾汪基本相同,但社会环境有所差别。当地乡绅势力薄弱,盗匪更为猖獗。这种不稳定的社会生态,某种意义上反而有利于新精英的崛起。此外,滕县政权建设方式与铜山县略有不同,他们在原区公所基础上组建了乡农学校,以乡为单位组织“政、教、富、卫”方面的教育和军事训练。这无形中强化了基层政权的社会控制能力和责任,也推动了当地政权改造的进程。
此次政权改造的效果如何?新矿区内有记载的三次社会冲突,提供了观察平台。1933年 8月底大泉乡“老少妇女三四十人,拦住矿场大门,不许通车”的首场冲突,起于矿方回采保护煤层引起的地面塌陷。前期交涉中乡长刘海秋停止开采的要求未被采纳,矿方的赔偿承诺又因“七八两月连次大雨”被搁置,致使矛盾激化。大泉乡挑起冲突的理由正当,目标也十分明确:赔付范围的确定应参考乡村意见,标准与铜山县一致。最终在滕县政府支持下,赔偿标准在每亩 3元基础上“暗加一元”,赔付面积从原计 150亩扩大到 274亩。其间,刘海秋还在推动赔偿程序规范化方面迈出实质性一步,即勘测时户主需到场且结果要经本人确认,赔偿款由矿方直接支付给户主。该办法得到滕县、铜山两地政府的认同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从而结束了乡民利益被侵吞、矿方屡被敲诈的局面。此外,这批赔偿清单中没有可疑单项大额,也未见刘海秋之名,且发放款与总公司核拨数相吻合。这说明刘海秋与此案并无直接关联,从中渔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对其组织索赔的动机只能作出这样的解释:通过保护地方利益树立个人权威和确认公共身份。
新精英的公共身份确立后,是否会谋取私利甚至与矿方勾结侵吞乡村利益?这也是乡民当时最关心的问题。1935年 5月,刘海秋族叔刘恒晏因其申请的祖坟塌陷赔偿未获批准,“以为刘海秋与矿场勾结吞没赔款”,控告华东煤矿公司。专案调查证明刘恒晏的猜疑并无依据,由于“刘氏祖坟并无塌陷痕迹”,在查验环节即被核减。程序规范化主要是对权力的约束,此亦刘海秋能洁身自好的关键。对此刘恒晏无法理解,并因疑虑未消在这年 8月滕县第九区组织修建防洪坝时,“借口夏桥新井出水,为害农田”,纠集数十人堵塞矿井排水口。刘海秋应矿方之邀迅“将为首三人呈由第九区夏区长解送滕县府讯办,并由夏区长当场将堵口扒开”。该事件虽有报复性因素,但修坝行动本身和制止冲突的速度与效果,显示了国家权力的主导性和社会动员能力的增强。
1937年由华东煤矿公司内部纠纷引发的一场矿区冲突,展示了新精英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也标志着刘海秋的继任者在保护乡村与维护公正方面又有新的突破。冲突诱因本为一平常的矿工纠纷案。6月 20日监工陈秀珊与大泉乡籍矿工周世财因加塞问题发生口角时,被出面帮场的周殿清“伤及臂部”。其伤势“亦不甚重”,无需小题大做,而矿方竟报请第九区“拘捕凶犯送县法办”,从而引起矿工集体抗议。为保护乡邻,大泉乡乡长朱毓煌主动“商恳和解”,但对方“忽主强硬,坚持彻底究办”。“颜面”受损的朱乡长随即组织本乡矿工反击,后又动员近千名乡民作为外应。出面调停的滕县政府要员也认为矿方处置失当,令其接受大泉乡“不准打骂矿工、增加工资及停工期间工资照给”的和解条件。以维护公正和保护矿工利益的方式,乡村领袖捍卫了自己的尊严和权威。
与之相比,贾汪老矿区的政权改造并不顺利。尽管铜山县如期下放了行政权,并解除了刘鉴秋的区长职务,但效果并不明显。薛允生凭其担任“区董”期间所积累的政治资本、田至滕县境内的雄厚资产和强大的家族势力,仍然左右着乡村政治。不仅其所在的新泉乡乡闾(保)长听命于他的指挥,就连新任区长罗立三也常屈从于薛氏的意志,当地权力运作模式又回到“官差”应承、“管事”决策的自治状态。这种与政权改造方向背道而驰的地方权力构造,为现代国家所不容,也成为铜山县新一届政府所要清除的对象。
1933年地方行政制度改革,明确了铜山县在新划分的行政督察区中的中心地位;同时有“青年模范县长”之称的王公屿调往该县,被赋予扭转当地社会治理颓势的重任。为打破矿区利益垄断格局和重建乡村秩序,铜山县政府从统筹贾新河疏浚、清查乡村损失与清理历史积案,即保护各方正当利益和消除冲突隐患入手,推进政权建设。乡村损失清查与补偿进展顺利,但后期的积案清理则阻力重重。1935年初开始清查薛允生名下 324亩塌陷地时,先期委派的罗区长“接近乡民,不无偏袒,所查结果至为宽泛”;县政府直接派员复查,又遭到薛氏家族的抵制。“所有塌陷地亩须经复勘并附呈契据”的政府公告发出后,一场决战随之爆发。3月底至 4月初,新泉乡乡民集体出动“阻止采煤”,在 6名首要被县保安大队拘捕后行为更为激进,“竟至武装纠众,拆毁桥梁,阻止运输”;再度遭弹压、为首者薛景祥又被拘押后,转而围攻前来疏导劝解的王公屿县长,直至其“允照罗区长查勘结果”发放赔偿方罢手休战。
同时,在贾新河疏浚统筹协调取得突破性进展并准备开工之际,却发现下游河道“有四里之遥全属沙浆”,滕县第九区态度逆转,矿方顾忌“需款浩繁”仍“以延宕办法应付”。工程搁浅,矿区乡村对“县府分段征夫派工”却劳而无功的怨声纷起,薛允生乘机离间,民意再度向其倾斜。在积案清理已难以推进的情况下,铜山县政府转而与滕县方面和矿方相配合,着力推动以规范矿区赔偿程序和统一补偿标准为中心的制度建设。经过两地政府的共同努力,到1937年初建立起一套以公开透明为准则、体现公平正义原则的利益补偿制度,重树地方政府和基层政权的权威,借以清理了历史积案,修复了矿区秩序。“矿区纠纷事件因之减少”,并“因土劣等难以从中渔利,于公司方面较为顺利”。
由此看来,新老矿区政权建设路线的不同,取决于传统势力的强弱即社会生态的差异。而两地秩序重建方面同样的效果,在于其遵循了共同的治理原则:以保护地方为切入点,通过程序规范和行政干预维护社会公正与平衡各方的利益诉求。这种治理准则的生成,则是权力重新配置后国家政权与地方势力博弈过程中的现实性选择。
四、余论
从贾汪矿区早期的历史来看,乡绅既有自己的利益追求,也有保护乡村的自觉。在帝制时代,他们之所以成为地方利益的代言人,一是其对秩序的诉求与村落社区的道德规范和国家的“无讼”理想高度重叠,二是帝制时代“仁政”取向和保守型财政下对乡村极低的要求,与乡绅防止资源流出以免危及自身利益的目标相一致。民初乡村“保护人”职能的延续,包括矿区的平稳发展,还得益于进入官方系统的乡绅对国家资源扩张的抵制,即“让精英控制村政权和县议会,只能为他们表达自身利益和反对征收新税提供一个合法的工具”,此亦官绅共治模式被国民政府抛弃的主要缘由。到 20世纪 20年代末之后,为应对内部挑战和外来危机,国民政府全面强化社会控制和资源汲取,并为此打破了原来的权力格局。这便与乡绅的目标追求发生了冲突,使其保护地方利益的功能迅速退化。
在国家权力全面扩张的情况下,矿区乡村“保护人”既没有像杜赞奇所说的那样悄然隐退“甚至迁离村庄”,也未采取黄宗智(PhilipC.C.Huang)所关注的抵制国家权力入侵的行动,而是与区政权合谋扩张私利。他们的这一选择,也是制度变革的结果。乡绅追求个人利益与保护乡村的一体两面性,本身就意味着建设与破坏两种可能,最终的取舍主要取决于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安排。如果说清末跌宕起伏的矿区秩序是制度大变革前夜乡绅两难选择之反映的话,那么民初矿区的有序发展则是其治理权既得到尊重又被制约,并因国家资源扩张能力受限其经济上未明显受损的结果。但到南京政府初期,他们不仅被排斥在权力中心之外,还因资源汲取骤然强化利益严重受损。此时他们的选择只剩下两种:或退隐,或破坏。基于共同的利益要求,矿区乡村“保护人”最终投向了逐利性基层国家权力。
费孝通先生所指该群体在特权受到威胁时出现分化,“那些固守传统特权的人”易于依附国家权力之现象;也说明“保护人”具有向渔利型掮客转化的可能,故而“保护人”被“赢利型经纪”破坏性替代的观点,其普适性值得怀疑。
政权建设本身就是一个不断试验与调适的过程。国民政府发现区政权滥用权力和乡村失序的问题后,便着手调整国家权力,强化与规范县级行政职权,确立其在地方政治中的中心地位;重新启用地方精英,并注意对其权力的约束。在新的制度安排下,铜山县政府和大泉乡乡绅致力于地方福祉和社会公正,修复了矿区秩序,扭转了乡村政治的颓势。惟这一时期政权建设的成果不久便湮没于中全面抗日战争之中,未引起杜赞奇等学者的注意,乡村失序和政权“内卷化”这种阶段性现象被当成了整体性趋势。彭慕兰以此次制度变革成果为结点的经济史回溯,自然易于得出国家政权建设成功的结论。李怀印的研究止于这次政权改造前夕,而社会环境不同的新旧矿区秩序重建的相同成效,亦超出了区域生态论的解释力。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民国档案》
(扫一扫,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