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张鸣《乡村社会权力和文化结构的变迁(1903-1953)
在传统中国社会,乡绅因其在文化、政治、经济、社会关系等方面的独特属性而成为乡村社会治理的主角,虽在几千年封建政权更迭中不断调适和变迁,但“乡绅之治”直到封建统治结束也未能彻底退出历史舞台,最终由于近现代为追求民族民主国家建设的目标和“打土豪”“驱劣绅”等一系列民权运动才被迫在基层社会中逐渐消失。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取向下,农村中一批有眼光、敢冒险、善经营的经济能人脱颖而出,通过从事专业化、规模化的农业生产或非农经济而率先富裕起来,成为受人羡慕的经济能人,形成了农村基层政治生活中的“能人治村”现象。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于加快农村建设提出了更清晰的目标和更明确的要求,乡村的治理和建设迫切呼唤德能兼备的乡贤。
一、乡绅的概念厘析、基本特征和色定位
传统中国社会的权力结构有类于金字塔,皇帝位于最顶端,谓之“皇权”,或曰“王权”、“国权”。自皇权而下,通过行政区划层级所构筑的科层权力结构成为“皇权”向基层社会延伸的运行机制,以达到“家天下”的治理愿景。以皇权为核心的县级行政权力结构最为稳定,县级以下基层社会权力结构当中,连接国家与基层社会之间的“乡绅”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承担着基石作用,可以说乡绅一直是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公共权力结构中的真正主导者,是基层社会中不可忽视和或缺的力量。乡绅阶层处在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扮演着独特的政治角色与社会角色,成为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从词源学的角度理解,乡绅包括“乡”和“绅”。“乡”指乡村,由宗法血缘关系构筑的地域单位。“绅”指“古代士大夫束在衣外的大带”,后“引申以指束绅的人士”[1],是身份的象征。从乡绅的发展来理解士绅与乡绅,秦汉乡里组织形成之前,活跃在乡村社会的是“士绅”,“士为民之首,一方之望。凡属编氓,皆尊奉之,以为读圣贤之术,列胶痒之选。”[2]绅士指有学识的读书人。从“士绅”到“乡绅”意味着其范围不再局限于读书人。
在传统社会,士绅阶层一般由没有考上科举或考上了科举没有官职的士人、家产殷实的地主或富豪、退休官员或长期赋闲在家的官员、宗族元老等组成。一方面,地方乡绅内生于乡土社会,对本地事务相当了解,具有文化知识、经济实力,并且拥有大量的闲暇时间;另一方面,地方官员又多为外地人员,不得不依靠当地乡绅来顺利实现管理乡村的目的。因此,士绅精英为了获得认可和荣誉,并可享受经济政治方面的特殊待遇,在与政府交流中日益达成默契,逐渐扮演起乡村社会的管理角色。
士绅阶层是在地方政府与乡村民众之间发挥中介作用的地方精英,介于官与民之间,既帮助地方政府管理当地事务,又代表民间群众向当地政府表达利益诉求。在管理地方公共事务中,士绅阶层主要代表国家执行相应政策,承担日常生活管理的职责,负责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在代表民间社会表达利益诉求中,士绅精英适当站在本地立场,有选择的抵制一些对本地民众不利的政策或要求。与此同时,士绅精英也在乡村的公共生活中扮演着组织与领导的角色,帮助村民筹建公共设施、开展公益事业,从而提高村民们的生活质量。总体而言,士绅精英作为乡村社会管理的核心主体,在行政权与自治权之间起到平衡作用,使得自上而下的皇权与自下而上的民权融合在一起,形成了传统国家政治秩序的超稳定结构,维护了乡村社会的稳定和连续。
二、传统乡绅之治的合法性构建
在大多数人眼里,传统时代的绝大多数时间里,国家政权一般只延伸到县一级,乡村基本上处于一种自治的状态,自民国以来,许多学者都对此津津乐道。其实,这种说法至少在某些场合的运用中,多少有点含混不清的意味,国家只在县一级设立衙门,常驻国家正式官员,并不意味着国家对于县以下的社会政治就不闻不问,实际上政权的触角还是会伸到下面,县太爷也会下乡走走,而胥吏下乡则是一种正常的业务,由于这些胥吏人数众多,而且频繁地在乡间露面,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于农民而言,他们体现着官府在乡村的存在。另外,审理诉讼实际上也是对农村政事的一种干预,而且乡村也一直存在有管事的人员,甚至有政权机构,只不过这些机构和人员在绝大数情况下不吃“皇粮”而已。[3]
在传统中国,政府试图直接控制整个社会,但这样成本高昂,尤其是对广袤的乡村社会进行直接治理的代价更是巨大。为了节省统治成本和实现对整个社会的有效管理,政府就不得不依靠士绅精英来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乡绅无疑是乡村政治的中心,农民自然对这些人有仰视之感,而上头的政权在处理所有涉及乡村的政务时,也首先要顾及他们的意思。不过这些人成为中心,主要并不是金多和地多,而是他们头上的功名,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因为他们有文化,会念子曰诗云,能开笔作文,宋朝的皇帝说:“书中自有黄金屋。”有科举制度在,地位与金钱都可以通过读书,确切地说是科举考试换来,不用说争得了功名的举人、秀才,就是进考场混过一回的人,就比没进过场门的要牛气几分,可以穿长衫,自称生某某,在乡人眼里,他们就是比只在私塾里混、不敢上场的人强不少,自然地位也要高些。难怪有俗语道:“能进考场放个屁,也替祖宗争口气。”[4]
当然,乡绅几乎必然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实际上,功名本身就会为功名的拥有者带来经济上的好处,功名级别越高,带来的好处就越大。但是我们需要强调的是,乡绅在农村中的权力来源首要的,不是经济实力,一个土财主不论有多少土地和元宝,都未必会换来乡民的尊重。[5]有功名的人受到尊重,象征着他们拥有某些配置性的稀缺资源,也意味着他们拥有权力,虽然生活在乡村的他们基本上没有被编织在具体的行政网络之中。
乡绅权力的最初来源无疑是传统政治体制对于读书人的重视,自春秋战国以来,无论何种选官制度,对统治体系的填充,“士”都是主角,就是在魏晋南北朝很贵族化的九品中正制下,贵族也大体上要同时具有“士”的身份。科举制度实行以来,读书可以制度化地将一个乡下人通过一种固定的管道变成国家官员,乡绅无疑大多从这个管道经过,而且被官僚体系所吐纳,不是候选官员就是卸任官员,具有来自正统权力体系法定的身份,来自权力体系的拉力赋予了读书行为以神圣的官方色彩,而伴随着选官与教育体制合一的制度化的教化推行,无疑极大地强化了乡民之于读书人、读书行为以及文化典籍的神圣感,乡民们对读书人特殊性的认可成为习俗,成为一种内化行为,这不仅为乡绅的权力提供了基础,而且在某种意义上也演化为一种权力的来源,即使在暂时脱离了上层的权威支持时,乡里社会依然会认同读书人的特权。[6]
乡绅也是分层次的,举人为中层绅士,进士为高层绅士。对于绅士们在乡村政治结构中的位置,乡绅个人的能力、修养、人品和年龄以及在宗族中的辈分等因素也会使他们在乡村中的影响力提高或者降低几分,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所有这些因素加在一起,也抵不上功名这一项。[7]中国传统社会人才分散的状况,标志着文化的散状分布,上层的精英文化与下层的民俗文化在乡间形成某种和谐共处的关系,人的身份主要不是由出身和血缘所决定,而是由文化程度所决定的,学习和掌握精英文化成为跻身上流社会的通行证。[8]
三、“绅权”公开化与乡绅“异化”
乡绅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基本上能达到某种平衡,国家默许乡绅对乡村某种形式上的实际控制,而乡绅也尽可能地维护国家的权威,保障国家权力的行使。但是,在乡村的权力场中,并不是只有乡绅存在,其他的社区精英如各种社会中间组织的头面人物也有说话的份额。乡绅虽然出于与国家政权千丝万缕的联系,比较乐于为官方维持乡村社会的秩序,但由于他们毕竟不是在职官员,所以一般来讲,他们的效忠性与责任感都要差得多,他们最关心的还是自己和家族的利益。因而,在时局动荡的时候,他们往往会利用自己在乡村的势力组织、自卫团体、保护乡里也保护他们自己。[9]
乡绅权力真正露出水面是清王朝屋漏又逢连夜雨的时候,嘉庆的孙子比他爷爷更倒霉,西方列强打上门来,而且内部又闹起了席卷全国的农民大起义--太平天国起义。[10]应该说,太平天国叛乱最大限度地激活了地方精英,不仅是乡绅和绅商,而且地方上土棍、私盐贩子等“头面人物”一时间都冒了出来,结成大大小小的武装集团,依违于朝廷和叛军两边,谁的势力大就导向谁一边。但是,地方精英的主流--乡绅却绝大部分很决然地站在了朝廷一边,发挥出极大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正是这一点救了清朝的命,曾国藩可以说是这种乡绅积极性的代表。以湘军儒生统带乡愚的组合方式将乡里社会依附式的人际模式搬到军队之中,使乡绅的文化权力延伸到了武化集团。从而在一个脱离了乡土的功利性很强的群体中,最大限度地保留了乡土社会固有的文化亲和力。[11]
天平天国以后,乡绅堂而皇之地包揽了地方的各种公共事务,不仅依旧掌握着团练武装,而且在水利、赈济、救灾等事务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有的地方,乡绅甚至设立了收租局、催租局和押佃公所,每到收租的时候,这些机构就成了准衙门,官府将权力授予这些乡绅的代理人,他们可以抓打和关押抗租不交或交租不及时的佃户。从前只能私下会晤的地方官,现在与乡绅们携手出入公堂,甚至共同理事,乡绅不像从前那样只被限制在自然村和集市范围起作用,而活跃在更广阔的权力领域,在事实上分割着原属官府的权力。[12]
清朝新政与地方自治改革在基层设置的自治机关变成了这样一种东西,凡是从前官府管的它都管,从前官府不管的它也管,乡绅或者说村社精英的权力第一次不仅被公开化而且制度化了,并且是被朝廷以法典的形式制度化了。[13]在清朝最后的岁月,乡绅在地方的权力不仅大大地扩展了,而且开始趋向强横,将原来乡里调解的事件也归到自治组织中“法办”了。这种情况造成了两个后果,一是村社精英的势力得到了空前的膨胀,他们的手伸得不仅过长,而且从后台跳到了前台,赤裸裸地掌控着乡村的政治权力,自治机构设立以后,原来的里甲长就彻底地靠边站了,地方精英对乡村的统治从间接化为直接。由于没有了政治空间的缓冲,精英直接办事的结果势必增加他们与乡民的冲突,部分消解了他们作为仲裁人的资格。二是精英的直接掌权,隐含着他们对权威性资源赤裸裸地占有,精英存在的功利性大大增强,从而使传统的道德威权难以维持。三是自治机关管的事无所不包的结果,使得他们不得不与地方政府捆绑在一起,借助政府的暴力来推行政务,从而在无形之中,国家政权借精英之手将触角伸到了乡下,揭开了国家权力下移的序幕。[14]
乡绅权力公开化以后,乡村政治环境也开始发生变化,首先可以看出的一个迹象是农村乡绅与普通农民尤其是佃户之间的道德氛围出现弱化。原来基本上通过乡里约定俗成的规则和惯例,就可以不撕破脸皮而得到解决的租佃问题,现在居然相当普遍地需要依靠政府和半政府的强制了,从前好心的乡绅宽限和减免田租的现象愈发像白乌鸦一样稀少了,过去那种儒家道义与逼索地租间的内心冲突消减了,即使真的想要行善,也可能碍于代理人而无法实现。从另一个方面讲,由于捐班数量的急剧增加,乡绅文化素质的下降,以及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阶级关系的紧张,乡绅对于道德调控社会矛盾的依赖有所减弱,而对武力的依赖变强。[15]
在一种恶化的秩序中,又存在着普遍的贫困化,各种社会矛盾势必趋向激化,人与人之间关系可以调节的空间也非常小,农村的权力关系也相应变得更直接和相对简化了。由于传统的文化权力的消退,精英对农村的控制开始撕掉那一层道德的面纱,原来乡绅们所不屑的乡村政权的职位,也开始由他们直接出马争夺了,一方面因为正式的政府机构下移,县以下的职务有了正式的名义和权力,权威性资源又了更直接的诱惑力;另一方面则由于乡村权力关系变得赤裸裸了,从前的间接控制已经有些困难。[16]
四、辩证思考:现代乡贤治村何以可能
从历史演进的视角看,现代“乡贤治村”与传统“乡绅之治”是一脉相承的,两者都彰显了乡村精英在乡村治理的重要地位,表明不管其是否为乡村治理结构中的法定权威,德才兼具的乡村精英始终是乡村公共领域中的核心力量。不过,历史发展的长河又是不断向前拓展的,从这一意义上而言,现代“乡贤治村”既是对传统“乡绅之治”的传承,也是对传统“乡绅之治”的超越。
(一)在重构规范体系中理解“乡贤治村”
1.从形式看,现代“乡贤治村”是对传统“乡绅之治”的传承
在传统乡土中国,士绅阶层作为农耕时代的产物,多是饱学和贤达之士,是乡土社会的实际治理者,他们出者为官,入者为绅,凭借他们的才能学识和道德底蕴,有效维系着乡土中国的社会秩序。所以,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存在的乡绅之治以及不断传承的士绅文化,正是从政治和文化两个层面夯实了乡村社会有序运作的治理基础。而在当代中国乡村,乡贤文化在现代乡村治理中同样有其不可低估的传承和弘扬价值,乡贤治村仍是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尽管当代中国乡村与农耕文化支撑的传统中国农村有着巨大的差异,但是,乡贤文化却依然滋润着当代乡村的精神土壤。在当代中国乡村的不少地区,富有经验、学识、技艺、专长、财富和道德素养的乡贤积极参与农村的各项建设工作,以其财富和能力改变着乡村的物质面貌,以其文化道德感染教化乡民。
2.从内涵看,现代“乡贤治村”是对传统“乡绅之治”的创新
传统“乡绅之治”,核心在于一个“治”字。而当代“乡贤治村”的内涵则要比传统“乡绅之治”丰富得多。“乡贤治村”尽管继承了传统“乡绅之治”的核心内核“治”,然而,同样是一个“治”字,其内涵却已有了根本性的不同。在中国封建政权统治下的乡土社会,广大农民和地主阶级之间的阶级矛盾是不可调和的,为了维护自身的阶级利益,封建政权委托同属自己阶级的乡绅担当起治理乡村的任务。现代“乡贤治村”是建立在政府和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完全一致的基础上的。治理和建设好乡村,既是广大乡村民众的期盼,也是党和政府在新世纪的一个战略重点。政府和群众根本利益的一致,使得双方完全可以通过合作来促进乡村的建设和发展。因此,现代“乡贤治村”,既是党和政府对乡贤的期待,也是广大农村民众对乡贤的期盼。
(二)在规避认知偏误中审视乡贤治村
其一,“乡贤治村”本质上是一个人治体系。目前的主流宣传时常能看到诸如“发挥新乡贤在乡村现代化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和“新乡贤是乡村现代化软治理的重要方面”,“提倡新乡贤治村”等话语,这是一个可能产生极大偏误的提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更注重各方的积极性、参与性,坚持国家制度建设,追求自由民主公平正义,充分调动和运用法制的力量、市场的力量、社会的力量、人民的力量,实现法治、德治、共治、自治,实现各项事务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民主化。由此可见,现代化治理的根本和基础是法治,是以制度化的方式来治理乡村社会,德治则是法治基础上的进一步要求以及对于法治的补充与辅助。“乡贤治村”如同“富人治村”“能人治村”一般,强调治理者的个人能力,其在本质上依然是一个缺少制度性规范和监督的“人治”体系。
传统中国社会,由于国家政权没有深入到乡村社会,只能依靠乡绅来制定乡约规范、维持乡村秩序。这一过程实际上是乡绅个人( 抑或乡绅群体) 依靠自身的权威和乡规民约替代了法律和制度的规范作用。这样,即使乡绅因其本身的道德品质能够较为公正地处理矛盾纠纷,赢得村民敬重,但乡村社会秩序也因此极易遭受人为因素的破坏。因此,要避免现代乡贤治村,陷入到传统乡绅之治的逻辑。这从本质上讲违背了法治的基本精神,不符合现代化治理的要求。
“乡贤治村”在实践中还可能出现一些弊端。实际生活中,经常能看到权威型人物在治理村庄( 例如“能人治村”和“富人治村”) 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弊病。一方面,可能会出现“以公济私”、村庄民主萎缩的问题。[17]另一方面,强调“乡贤治村”虽然确实能够利用私人资源来弥补集体资源的不足,但也会造成农村基层政府过度依赖私人资源,从而出现政府在本应承担的社会服务中缺位的问题。必须要明确,治理乡村社会、恢复乡村活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制度规范的支持,如果只强调“乡贤治村”而缺少必要的民主监督体制,就可能出现如上弊病。
其二,应是乡民治村而非“乡贤治村”。“乡贤治村”与现代化治理中的“共治”和“自治”要求相违背。传统乡绅作为介于普通民众和皇权之间的中间阶层,他们的存在与发展抑制了公民自治的发展,[18]它是民权从基层社区抬头的第一道防线。事实上,所谓“共治”与“自治”,强调的是广大村民与基层政权共同参与乡村治理,发挥村民的主观能动性与自主性,而非单一的“乡贤”与基层政权来“共治”。从理论上讲,乡贤群体应当成为基层社会治理新助力,其角色定位是辅助而非现代化治理或软治理的主体。发挥乡贤凝聚乡邻、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核心作用,通过以道义整合利益方式,最终建立一套乡民情感共识、价值共享的价值规范体系,其目的还是为了发挥乡民在乡村自治中的主体地位。因此,虽然强调其核心作用,但绝不是乡村现代化治理的主体,而是起到重要的桥梁作用。
参考文献:
[1]辞海[M],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1160.
[2][清]王杰.钦定学政全书:卷7,卷3.转引自杨建荣.中国传统乡村中的士绅与士绅理论[J].探索与争鸣,2008(5).
[3]张鸣.乡村社会权力和文化结构的变迁(1903-1953)[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13.
[4]张鸣.乡村社会权力和文化结构的变迁(1903-1953)[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6-7.
[5]张鸣.乡村社会权力和文化结构的变迁(1903-1953)[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7.
[6]张鸣.乡村社会权力和文化结构的变迁(1903-1953)[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7-8.
[7]张鸣.乡村社会权力和文化结构的变迁(1903-1953)[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9.
[8]张鸣.乡村社会权力和文化结构的变迁(1903-1953)[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16.
[9]张鸣.乡村社会权力和文化结构的变迁(1903-1953)[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36.
[10]张鸣.乡村社会权力和文化结构的变迁(1903-1953)[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37.
[11]张鸣.乡村社会权力和文化结构的变迁(1903-1953)[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37.
[12]张鸣.乡村社会权力和文化结构的变迁(1903-1953)[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38.
[13]张鸣.乡村社会权力和文化结构的变迁(1903-1953)[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41.
[14]张鸣.乡村社会权力和文化结构的变迁(1903-1953)[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42.
[15]张鸣.乡村社会权力和文化结构的变迁(1903-1953)[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39.
[16]张鸣.乡村社会权力和文化结构的变迁(1903-1953)[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8:52.
[17]余彪.公私不分:富人治村的实践逻辑[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
[18]费孝通、吴晗等.皇权与绅权(增补本).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116-123.
(作者系湖南师范大学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