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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艳梅:对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 作者:韦艳梅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7-25 录入:吴玲香 ]

人民调解是土生土长的中国特色法律制度,被誉为象征“和为贵”的“东方之花”。

在“七五”普法基础上,人民群众法治观念、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一方面,“老娘舅”式传统人民调解在基层邻里家庭纠纷中仍然不可或缺,但亟待创新升级,以实现更好更优。另一方面,行业、专业领域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的需求已经跑到前面,新类型调解面临的压力巨大,管理者、组织者、调解员理念和知识亟待充实、更新。

“历久弥新的‘枫桥经验’,核心要义是为了群众、依靠群众,精髓是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重心就是预防,是以新理念、新方式、新办法化解层出不穷的新型矛盾纠纷。在着力探索和建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的过程中,本人认为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一、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提高依法调解水平。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调解能力是做好基层群众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的基础,也是调解成功率的前提和保障。要始终把提升人民调解员能力素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通过培训、案例模拟调解、实习跟班调解、疑难案件分析、调解案例点评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水平、政策水平、文化水平和调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二、“三早三快”调解法,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

“早预防、快摸排”。提早预防,快速开展全方位、无死角、拉网式排查涉及民生的邻里、山林土地、房屋宅基地、婚姻家庭等方面的矛盾纠纷,提早预防和掌握本辖区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台账和工作档案,对辖区内矛盾纠纷的数量和发展态势,做到“早预防、快摸排”。

“早发现、快介入”。围绕“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工作要求,对辖区内矛盾纠纷进行及早发现、快速介入调解,通过将人民调解端口前移,法律援助服务紧跟其后,实现依法调解、以情动人、以理服人的无缝对接,真正做到让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心服口服,保障“早发现、快介入”。

“早调解、快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分类。各行政村范围内组与组、组与村民、村民与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由村委会组织本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按规定程序调处。在乡范围内村与村、村与村民、村与外村村民之间的纠纷由乡镇调处分管领导组织当事双方所属村委会人员调处。一般简单邻里纠纷能现场调解的马上调解,涉及面广、影响较为重大的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解,同时做好稳控工作。

三、健全基层群众矛盾纠纷调解发展长效机制。一方面要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员的选聘渠道,可以从法律工作者中,选聘懂法律、懂业务、事业心强、责任感强的青壮年人员进入人民调解,增强人民调解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另一方面,要建立激励机制,建立完善相应的考核奖惩机制,对优秀调解员和先进调解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调动调解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同时,还要加大调解人员经费的保障,确保调解员队伍稳定和良性健康发展。建立、规范一整套工作制度和档案、台帐,这些尚需要用更多地时间检验其实际操作的可行性与长效性。

推进人民调解化解群众矛盾纠纷工作,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服务和保障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发挥党政行政职能优势、合力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努力破解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确保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快速、便民、利民的新需求,也顺应了民声。

(作者单位:定边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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