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秦到清并非封建社会而是皇帝专制社会,皇帝专制社会土地并非地主所有而属于皇帝所有。这给我们新时代的启迪是: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村集体土地归根到底属于全民或国家所有,应根据中国历史尤其是新中国建设改革开放实践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从秦到清的土地到底是地主所有还是皇帝所有?从秦到清的社会到底是封建社会还是皇帝专制社会?准确认识历史,认真反思历史,有助于我们在新时代更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更准确遵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土地制度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
一、从秦到清并非封建社会而是皇帝专制社会
(一)自秦以后就已废封建
春秋战国,王室衰微,群雄并起,诸侯称霸,礼崩乐坏,战火不断,民不聊生,哀鸿遍野。秦灭六国、统一中国,废封建、立郡县,宰相由皇帝任免,郡守由皇帝派出,通过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僚网系,皇帝统治着幅员辽阔的帝国。不管秦朝以后直至清朝灭亡的政治体制如何变化,其基本组织形式仍是秦朝的演变。从秦到清,皇帝往往独尊天下,高居国家机器之上,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人民相当于皇帝的奴仆,任何人不得违背不遵。皇权往往至高无上,官员的权力由皇帝赋予,皇帝可以乾纲独断,且通过分散职权、更替辅佐机构等削弱相权乃至最后取消宰相而使皇权越来越得以强化。即使皇帝封侯加爵,通常诸侯仅有爵位的晋升、财产的增加而无地方治理权,即为虚封而非实封。秦至清的政治体制与夏朝至战国、中世纪西欧的封建制有所不同。在夏朝至战国、中世纪西欧的封建社会里,王室分封土地与诸侯,诸侯则以承担税赋、徭役、捐贡等义务换取在自己领地上的治理权。土地不能买卖但可以世袭,农民有人身依附关系,人身自由常受到限制。领地既是经济实体也是政权实体,领主基本上就是自己领地上的国王,与君王更多的是契约关系而非君臣关系。所以,封建制的实质是贵族分权政治,甚至有时神权左右王权、教权大于皇权,而这与皇帝专制是水火不相容的。其实,从秦到清,不是封建制阻碍了社会进步,而是皇帝的一些专制行为压抑和窒息了社会活力;相反,中世纪西欧的封建制还潜隐着分权、契约、法治等意识。
(二)从秦到清是皇帝专制社会
皇帝及他的官僚体系、地主、农民(佃农)之间的关系并非常常针锋相对,更多是相互依赖。明智的皇帝深知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往往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而在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之间平衡其利益,毕竟农民阶级的劳动果实是皇帝统治的经济基础,地主阶级及官僚阶级往往又是皇帝的辅助者和支持者。地主也需要农民来“养活”自己,不能总是让农民饿着肚子务农,因此,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处于一种相对和谐状态。一些励精图治的皇帝往往通过允许开垦荒地、战乱后分田给农民、减免税赋、抑制大规模兼并土地、没收一些豪族的土地、惩治贪官污吏等减缓社会矛盾。如果社会矛盾累积达到尖锐地步或白热化状态,往往是皇帝无视农民疾苦、残暴专政、贪图享乐、腐败成风、苛捐杂税过于沉重、老百姓处于水深火热中之结果,即社会主要矛盾是皇帝与农民阶级之间的矛盾,而非地主阶级或官僚阶级与农民阶级之间的矛盾。毕竟作为江山是其私产、官民是其奴仆的皇帝,租税之轻重、劳役之繁重、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之利益平衡、对官僚行为之规范惩戒等的主动权常常掌握在皇帝手中——地主阶级、官僚阶级往往只是被皇帝借以在经济上、政治上乃至思想上统治老百姓的两大工具。如果只消灭地主阶级的土地私有,或只从地主手上将土地夺过来,而不推翻帝制,那么由于生产力落后,除了农业没有其他主要谋生之道的农民仍会依附于土地,又会重新产生维护皇帝利益的地主阶级,而始终走不出农民起义——王朝更替——农民起义的历史怪圈,让每次农民起义都起不到政治性革命作用。何况数量不少的自耕农也有土地。当然,皇帝专制在落后生产力之下有利于统一中国,实行这种政治体制是力求安居乐业、避免战乱频发的次优选择。
(三)中国社会形态之划分
综上所述,从秦到清的中国社会,不宜称谓封建社会,而宜称谓皇帝专制社会。由上推广,夏朝之前为原始社会,夏朝至战国为贵族分封社会(贵族与奴隶相对立),中华民国为三民主义社会(或为社会主义社会探索期),新中国成立后为社会主义社会,这是从生产关系或社会关系角度划分的;从生产力角度划分,以公元2000年左右全面取消农业税为主要标志,之前为农业社会,之后为工业化信息化社会。
二、皇帝专制社会土地并非地主所有而属于皇帝所有
(一)土地并非一般生产生活资料
土地是稀缺资源,是人类经济活动的重要生产资料、居住生活的重要载体。而且土地利用会产生非常强的外部性,既影响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也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甚至影响一个民族的整体利益。换言之,土地所有制、土地占有制、土地使用制、土地利益分配制等,既关乎农业产品供给、农民就业与生计、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也关乎生产力发展、生产关系调适、社会制度建构、阶级或阶层利益维护、政权巩固。土地所有权制度往往是一定时期一定区域生产力、生产关系、资源禀赋、社会阶级等的综合反映。因此,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制定与改革属于皇权或中央事权,而不属于地方或官僚事权,更就不宜由地主、其他组织或个人自主规定或擅自推动。进而,土地所有权制度首先属于国家治权,然后才可能归属产权范畴。因此,土地并非一般商品,也不是所有土地都可以作为商品。
(二)皇帝专制社会的土地并非地主所有
在皇帝专制社会,地主需要缴纳土地税赋,有时土地还被皇帝没收。现代意义的私有权法律观念在皇权之下往往是苍白无力的,因为地主不能对抗也无力对抗皇帝。假如地主具有现代民法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那么它是排斥一切其他人去支配其所有物的,这就与皇帝专制相矛盾。纯粹经济意义上的私人土地所有权,在皇帝专制社会不曾获得独立的地位、也不曾达到自主的地步。换言之,在皇帝专制社会,不存在除皇帝以外的私人土地所有制之说。尽管地主有土地,但地主只具有占有权、使用权、部分收益权、一定的处分权;尽管地主可以买卖土地,但买卖的只是占有权、使用权——买卖后的土地税赋随之转移,因此皇帝始终具有最终的土地所有权。其实,古代曾把土地所有权析离为田骨、田根、田皮、田面,因此往往一田多主,而其中一主对田骨、田根的买卖并不影响另一主对田皮、田面的经营。可以说,自秦以来,土地权利在实践中就已分置出具有现代法学意义的土地所有权、取得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它们之间并非并列关系),只是未在概念上、理论上明白表达出来而已。土地权利在实践中近似如上的分置,既遵循了农业发展规律,努力发挥了农地效用,也减少了土地税赋征收成本,这都是服务于皇帝专制的。
(三)皇帝专制社会的土地属于皇帝所有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王土即皇帝对土地具有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属于皇权之一。唯独皇帝才是全国的土地所有者、才是真正的地主:他既可以赏赐土地,也可以收回封地;既可以分田给农民,也可以向土地占有者征收或减免税赋,享有土地的绝对支配权和唯一征税权,以土地作为重要手段维护自身统治地位。皇帝专制社会是以皇帝对土地具有所有权作为经济基础的,土地及其收益的分配支撑着、维护着、巩固着皇权,皇帝借此力图调和各阶级利益以保王朝繁荣昌盛、屹立不倒。土地税赋是土地所有权得以实现的经济形态,但土地租金未必是土地所有权得以实现的经济形态,它也可以是土地占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得以实现的经济形态。倘若不区分土地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及其税赋租金关系,那就容易误认为皇帝专制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而不是皇帝与农民阶级之间的矛盾。有极少数皇帝对地主的土地进行收购,这并非对土地本身进行收购,而只是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农作物等给予合理补偿——尊重私产有利于稳定官民预期从而更好维护皇帝自身统治地位。
三、皇帝专制社会土地属于皇帝所有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启迪
(一)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政党,是为实现某种政治目标或政治愿景,围绕其政治纲领或政治主张而有计划地组织起来的一种政治组织。他通常有特定的意识形态,进而以其政治理想团结带领志同道合者而为之奋斗。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最终目标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优势也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社会,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行政首长负责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政治制度并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时时处处紧抓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放的中国共产党,是世界上极少数注重理论结合实践、紧密联系人民群众、不断吸纳优秀人才、勇于自我批评自我革新、全面从严治党的优秀大党。而确立并维护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核心地位,既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政治上真正成熟的关键,也是推进大国治理、实现国家振兴民族复兴的一条宝贵经验,还是由职权所决定的一个政治学上法学上管理学上的基本常识;倘若政党没有自己的领袖核心,就不能形成统一意志,就不会有战斗力、号召力和凝聚力。当然,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切实增强核心意识,与“家天下”的皇帝专制存在本质区别。
(二)农村集体土地归根到底属于全民或国家所有
实行土地公有制的我国,既然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那么农村集体土地到底属于集体所有还是国家所有?其实,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自主决定集体土地的归属,对集体土地并不具有所有权;而且集体经济组织既非经济实体也非实体组织,它在土地产权上只具有地理边界功能。因此,集体土地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另外,集体土地也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所以,集体土地也非集体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让农民成为了土地的主人,不再依附于土地,铲除了滋生土地食利阶级的土壤;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可转为国有土地,一旦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经营性建设就应同样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方面的税收。因此,它的本质是土地公有制。但它又是非典型土地公有制,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全民所有:集体土地以各集体经济组织为地理边界,以其大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部分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地无偿地使用或占有;实行依法占地、农地农用、无偿使用、支农惠农等政策,以巩固农业基础地位、保障粮食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解决农民生计、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党执政根基。尽管直至2000年左右才全面取消农业税,但这与交皇粮纳国税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即使是为了支持工业优先发展而在一定时期内实施“剪刀差”政策,但这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有利于增进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二十世纪五十至七十年代,农民土地私有逐步被集体所有制替代,这是吸取土地私有历史教训、体现土地公有本质属性、遵循农业农村发展规律、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弘扬传统农耕文化乡里文化而作出的较为理性的制度安排;耕者有其田的“有”只是对土地的一定时期内或一定条件下的占有(比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土地并有承包期限),否则就应根据法律政策退回或收回,不然就会偏离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政策初衷或变相成为土地私有。尽管皇帝专制社会中土地买卖的也只是土地占有权,但仍对贫富差距日渐扩大、政权不稳定带来重大隐患,也导致了数次王朝更替。而且在重农抑商基本政策之下尚且如此,在市场经济之下会更加剧社会矛盾,甚至会动摇社会主义制度根基。因此,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取得权不能买卖,土地所有权更不能买卖。
(三)应根据中国历史尤其是新中国建设改革开放实践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简单移植西方理论并不能有效解释新中国建设改革开放伟大实践,马克思主义本身也提倡社会主义理论的本土化与发展性。与其将西方理论中国化,不如从中国历史尤其是新中国伟大实践中提炼概念、得出观点、形成理论,再将之与实践对照分析,参考借鉴相关西方理论,加以补充修正完善,如此反复深入探索下去,以期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其中,应尽量避免只是对西方概念观点理论的简单移植、脱离中国国情实际实践就理论而理论以及教条化,不要过于盲从西方式民主自由、迷信市场机制与“科学主义”,反对近代以来一些西方国家的物质主义、拜金主义、奢侈主义,应弘扬儒家道家法家中的天人合一、仁义礼智信、法治等优秀传统文化,也应认识到往往是多层生产力、多类社会关系、多项发展规律共同作用于一个社会之中从而宜作整体性观察整体性研究等。
(作者单位: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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