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珠三角与长三角地区的比较研究
摘要:对农民工问题的考察需要重视区域发展经验的影响。本研究以珠三角与长三角地区农民工的家庭流动为例,分析了两地劳动体制与农民工问题的内在关联。劳动体制的差异可进一步追溯至两大区域的工业化模式。首先,相比珠三角地区,长三角地区强政府与强资本的组合带动了产业升级,同时也为提升劳动权益和薪酬待遇提供了基础;其次,相比珠三角外来资本外来工的组合,长三角早期本地资本本地工的组合限制了企业对宿舍劳动体制的选择,不过对劳动权益和薪酬待遇的影响则相对有限;再次,长三角地区非户籍人口占比低于珠三角,也使得长三角农民工更有可能获得城市公共服务。本研究认为,应该从区域工业化经验中认识我国农民工问题的复杂性,并在政策层面慎重对待地方政府在产业发展中的角色。
关键词:工业化模式;劳动体制;农民工问题;家庭流动;区域差异
一、农民工问题的区域差异
如何解决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工问题、顺利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一直是学术研究和政府政策的焦点。当前大城市农民工问题最突出,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也对不同类型的城市进行了区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但我国农民工问题的区域性同样不可忽视。在东部沿海地区,农民工主要面临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家庭团聚和市民化难以实现的困境;而在中西部地区,农民工的就业发展机会有限、薪资水平低、基本劳动权益难以保障(李强,2005;辜胜阻等,2014;汪建华,2017)。
即便同为我国沿海两大最重要的经济体,珠三角与长三角的农民工问题在各个方面表现出来的差异也比较大。从普查数据看,珠三角农民工的家庭离散状况比长三角普遍。在1985-1990年、1995-2000年两个时间段,珠三角(省际迁移人口)因“务工经商”迁入的比例远高于长三角;而因“随迁家属”、“投亲靠友”两个因素迁入的比例则远低于长三角。可见迁移到珠三角的外省人口多为孑然一身赚取生计,而长三角则不乏前来与家人亲属团聚者(王桂新等,2007)。调查数据显示,珠三角农民工的精神健康状况要比长三角差,离职意愿也比长三角高(刘林平等,2011a;孙中伟等,2012)。此外,在抗争维权行为上也存在区域差异。珠三角农民工在群体性维权时采用罢工、游行等激烈形式的比例远高于长三角,在权益受侵害时则更倾向于集体共同投诉而非个人投诉(刘林平等,2011)。2010年以来一些重大集体劳资纠纷案例,如南海本田事件开启的罢工潮、数万人的裕元停工事件等均发生在珠三角(汪建华,2011;黄岩等,2016)。从极端事件来看,几次大规模城市骚乱均发生在珠三角(刘林平等,2011b),富士康“连跳”事件中,绝大多数发生在珠三角地区的富士康园区(潘毅等,2011)。
如何解释两地农民工问题在各方面呈现出的巨大差异?面对各种各样的农民工问题,研究者从农民工个体特征(如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企业特征、户籍制度等多个层面进行了解释。劳工研究者强调劳动体制的决定性影响,认为我国城市农民工问题的根源在于生产和再生产层面独特的制度安排。从企业生产层面看,农民工劳动强度大,生产环境差,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企业管理严苛;从劳动力再生产层面看,农民工薪酬待遇低,居住生活环境简陋,大多被安置在临时性的宿舍中;此外,受户籍限制,农民工难以获得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城市公共服务资源(Lee, 1995;沈原,2006;任焰等,2006;潘毅等,2011)。
从以往的文献来看,珠三角与长三角农民工问题的巨大差异很可能与两地劳动体制的差别有关。从企业层面来看,2005年和2010年两次农民工问卷调查显示,长三角地区的农民工在薪资收入、社会保障、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环境、基本人权等方面都要好于珠三角(万向东等,2006;刘林平等,2011a;魏万青等,2013)。在劳动力再生产领域,2005年的数据表明,珠三角农民工在户籍排斥和人身安全事故方面都要比长三角频繁(万向东等,2006)。在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问题上,两地的差异更为明显。研究发现,珠三角地区随迁子女的入学门槛要远高于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基本采取“积分制模式”或“优惠政策模式”,在这两类模式下普通农民工的随迁子女大多被排除在公办学校之外;长三角地区主要采取“材料准入模式”,农民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子女即可入学(汪传艳,2013)。从官方统计口径看,珠三角地区农民工随迁子女(2007-2009年)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始终在45%左右(吴开俊等,2011),而长三角各城市农民工随迁子女(2007-2013年)入读公办学校的比例大多在70%以上(汪传艳,2013;徐泰来等,2011)。综合来看,珠三角地区在生产层面更具“专制”特质,在再生产层面则更接近所谓的“拆分型”体制(Burawoy, 1976; Lee, 1995)。
如果两地农民工问题差异的背后是劳动体制的不同,那么到底是什么导致了两大沿海经济体劳动体制的巨大差异?刘林平等从早期企业制度环境的示范效应、地方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角色和劳动力本地化程度来解释两地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差异。珠三角在改革开放之初涌入大量港资企业,其苛刻的劳资关系处理方式成为日后该地区其他企业的参照标本;而长三角乡镇企业的“人情传统”和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传统”则成为区域劳资关系治理的重要参照,加之后期引进的规范的外资企业,长三角的劳资关系带有“人情化”和“法治化”特征,而珠三角却带着浓厚的“市场化”烙印(万向东等,2006;梁波等,2008)。这种解释借鉴了新制度主义学派的思路,企业顺应现有的制度环境,模仿主导的制度安排,可减少不确定性。同时,长三角早期的发展与地方政府在经济中的主导角色是连在一起的,其对企业的劳动关系也保持着较强的干预,这种干预在乡镇企业改制后仍然保留了下来(梁波等,2008);珠三角地区的地方政府对企业发展和劳动关系则干预较少(Lee, 1995)。另外,珠三角以外地工人为主,长三角本地工人相对较多,企业的管理制度和生产安排不得不顾及本地工人的独特需求,由此形成的制度安排也惠及了外来的农民工(刘林平等,2011)。
上述研究对本文的启示在于,劳动体制的差别可能来源于两地各具特色的工业化模式,两地农民工问题的差异或可在其各自区域发展经验中寻求答案。费孝通曾对珠三角和长三角的工业化模式进行过概括(费孝通,2014)。只是在农民工议题的研究中,区域工业化模式的影响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上述研究将解释问题的线索重新拉回到历史发展脉络中,但仍有不足之处。首先,对区域工业化历史经验的挖掘似乎还可以更加细致。其次,对于早期制度环境和劳动力来源对劳动权益的影响也需要更明确的解释机制和提供更充足的证据。比如,“本地资本本地工”提升长三角农民工的劳动权益这一命题便与一些研究的发现有出入。对苏州两个县级市的比较研究发现,外资主导的昆山市社保水平明显高于内资主导的张家港市。地方政商关系是导致这一差异的主要原因。内资企业(早期多为乡镇企业)比外资企业更善于与地方政府搞关系,从而得以规避社保责任(叶静等,2013)。可见,本地企业的劳工权益未必更好,更遑论在区域内塑造保护劳工的制度环境。本地工人的劳动待遇可在多大程度上惠及外来劳工也有待商榷。已有研究发现,本地工人的就业通常是被保护的(折晓叶,1997;折晓叶等,2000),同一企业中本地工人与外地工人的待遇也存在明显差别(Choi, 2008)。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长三角在历史上形成的产业基础要优于珠三角;而且在对外开放的历程中,苏南和浙北地区的强政府招来的强外资与珠三角基层社区引进的“三来一补”企业有很大差别(温铁军等,2011;董筱丹,2015),农民工权益的差别很可能与政府介入导致的产业层次差异有关。再者,上述研究也未能对两地劳动力再生产层面其他重要维度(如城市公共服务)的差别进行有效解释。因此,两地区域工业化的历史经验值得进一步仔细挖掘,其与劳动体制、农民工问题三者之间的关系也有待更系统的论证。
本研究将借助抽样调查数据、实地调查资料、二手文献和官方统计数据,详细梳理区域工业化的历史经验,厘清地方政府、产业资本和劳动力构成对劳动体制的复杂影响;并以农民工家庭流动问题为例,进一步考察农民工问题与劳动体制、区域工业化模式的内在关联。本研究选择农民工的家庭流动作为考察农民工问题的切入口,主要出于以下考虑:(1)农民工家庭化是中国城镇化进程中最重要的议题之一,是当前亟待解决的农民工问题;(2)农民工的家庭流动趋势易于量化。
本研究采用的资料包括:中山大学“农民工权益保护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2010年调查数据(以下简称“2010年调查数据”),三位作者2011年后在深圳、常州、嘉兴等地的实地调研,官方统计年鉴、普查数据以及区域工业化研究文献。2010年问卷调查在长三角和珠三角19个城市进行,以2005年1%抽样调查数据中长三角和珠三角的流动人口数量为依据进行样本分配,控制性别、行业和区县分布,共收集样本4152份。另外,二手材料与实地调研资料在论述区域工业化经验和劳动体制的相互关联时可相互补充。二手文献和官方统计数据提供了丰富的历史经验,并在宏观层面介绍了地方政府角色、产业和劳动力的变迁,田野资料则补充了基层政府、资本、本地居民和外地农民工的微观互动,并有助于从经验层面进一步评估相关解释机制的可靠性。
二、地方政府、产业资本、劳工与区域工业化
长三角与珠三角在改革开放初期经历了截然不同的工业发展模式,分别以乡镇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为主导。1990年浦东开发后,长三角开始大力引进外资并推动乡镇企业改制,珠三角也经历了“三来一补”转“三资”、私营企业逐步发展的过程,两地工业发展模式的差别有所减小,但仍各具特色。2008年金融危机后,两地都开始转型升级,这一进程同样体现出区域特色。本节将详细梳理两大区域在不同工业化阶段中的地方政府角色、产业资本特征和劳动力来源,并指出三者在两地工业化历史进程中的变与不变。
(一)1990年以前
“苏南模式”是长三角早期工业化的主导模式,是苏南人多地少现状、农工相辅传统、各级政府寻找财源冲动、改革前社队工业基础和邻近上海等因素共同推动的结果。费孝通(2014)认为,苏南的乡镇企业有点类似于乡村家庭副业的扩大:在企业成本中要负担农业和其他集体开支;在发展方向上经常换牌子、转方向;在劳动时间上兼顾农民的农作需要;在招工上一户一工;在利润分配方面利益均沾,并尽量缩小工资差距。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劳动者得以避免被商品化。
苏南乡镇企业发展的背后,是地方政府的高度介入。与珠三角、浙南、闽南等地不同,苏南地方政府对村集体保持着强有力的控制。上级政府能决定村干部的人选、待遇、晋升机会,并经常插手村集体各类重大事务(折晓叶等,2000)。从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看,乡镇、村集体是乡镇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县以下各级政府为乡镇企业综合调配土地、劳动力和信贷等方面的资源,积极拓展市场渠道,寻找计划外的原材料;此外,还借助各种关系,寻求与上海、苏州等大城市的国企合作,获得其转包分包合同和技术支持。另外,乡镇企业的发展还能得到省市县各级政府的财政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温铁军等,2011)。
浙北的情况与苏南类似,地方政府控制力较强,乡镇企业发展也较快(董筱丹,2015)。而台州等地则与“温州模式”更为相近。不过,即便如此,这些企业也与乡镇企业一样是“本地资本本地工”的组合,嵌入在乡土社会中(王晓毅、朱成堡,1996;陈俊杰,1998)。
相比长三角,珠三角在改革开放初期的产业基础非常薄弱。该地区主要依托毗邻港澳的地缘优势和先行一步的开放政策,大力引进香港“三来一补”企业。在当时一无资金、二无技术、三无企业管理能力的情况下,“三来一补”企业为珠三角的崛起奠定了基础。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原材料市场、销售市场、设备、资金、技术、主要利润均在外,即珠三角的工厂只是港资企业的加工车间,村集体主要赚取土地厂房租金和工缴费(王晓毅等,1996;折晓叶,1997;费孝通,2014)。
珠三角地方政府对村集体的控制力有限,与企业更是保持着相对疏离的关系。即便在集体化时期,村集体也需要在上级要求和村民利益之间保持平衡。在折晓叶(1997)考察的深圳万丰村,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80年代中期共换过五任党支书,大多是村内的民意要求和权力格局变化的结果,而非上级政府意图。笔者在深圳某工业社区的蹲点调研也发现,每次社区两委和董事会干部的上台都是村内大小家族势力不断组合联盟、相互博弈的结果。村集体同样也是招商引资的主体,厂房、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由村集体完成,外商投资办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大多由村集体想办法解决,尽管上级政府在软硬环境建设方面也会有所投入(王晓毅等,1996)。另外,虽然“三来一补”企业挂着村集体的牌子,但地方政府和村集体很少干涉企业内部事务。
(二)1990-2008年
进入20世纪90年代,长三角的产业发展道路急剧转轨。从中央给予浦东特殊开放政策和邓小平南方谈话以后,上海、苏南、浙江等地先后开始注重发展外向型经济。从苏南的经验看,依托“强政府”建成的开发区更能吸引来自欧美日台等地相对优质的外来资本。与珠三角大搞村办工业区不同,苏南各级政府纷纷设立各种级别的开发区,并强力协调相关部门和辖区内的村集体,对开发区统一规划、征迁、补偿安置、开发建设,尽可能为外资提供税收、用地等方面的优惠,力图打造政策洼地。在一些国家级开发区,地方政府还出面为企业协调入驻、物流、通关、项目审批等方面的问题(温铁军等,2011,董筱丹,2015)。
第二个大的变化则是乡镇企业改制。在私营经济的影响下,宁波、绍兴、萧山等地的乡镇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进行了比较彻底的私有化改制(赵伟,2009)。而苏南乡镇企业成规模的私有化股份制改制则始于1997年,直到2002年才基本完成(张建君,2005;温铁军等,2011)。外部市场环境的变化、国家金融体制的改革固然是改制的重要原因,然而乡镇企业发展的根本问题仍在其自身。产权不清、政企不分是首要问题。在生产管理中,乡镇企业难以对经理人和普通职工形成有效激励;在利润分配上,企业需要为社区的发展和地方政府的运转开支背负沉重的负担;在企业发展决策上,各地方政府深度介入,为追求财税和政绩,在协调贷款、扩大投资方面过于积极,致使企业产能过剩、产品积压、负债亏损(邱泽奇,1999;温铁军等,2011)。
最后,外资引进也推动了乡村工业的转型升级。通过嫁接外资、引入其设备和市场渠道、为其配套生产,本土企业的生产效率、管理经验、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都有所提升(温铁军等,2011;董筱丹,2015)。
相对而言,珠三角在20世纪90年代后的产业发展道路更具延续性。继港资之后,台资和外企逐渐入驻。“三来一补”企业在地方政府的要求下逐渐转为“三资”企业。“三资”企业可能有自己的土地、厂房、商标专利,在资金投入、生产技术、产品附加值等方面可能更好,销售市场和原材料采购部分在大陆,对本地产业的发展更具带动效应。尽管如此,珠三角地区低端代加工的产业定位没有根本变化,村集体仍然掌握着大量土地和厂房,是招商引资的主要力量(王晓毅等,1996;温铁军等,2010)。另外,私营企业也依附外企发展起来。这些私营企业家大多有在港台和外资企业打工的经历。虽然私企发展快、数量多,但始终处于散而乱的状态,难以形成规模化的产业资本(温铁军等,2010)。
与这种低端制造相伴随的,是珠三角港台和私营企业被广为诟病的管理文化。学界用“东方专制模式”、“地方专制主义”等概念描述这些企业的劳动关系状况。这里企业违法现象非常盛行,长时间加班、作业环境不安全、克扣工资等情况比较普遍,管理者管束工人的方式通常比较粗暴,管理文化中缺乏协商、民主传统(Lee, 1995; Chan, 1995; 潘毅,2007)。“珠三角模式”是中国外向型经济的典型代表。长期以来,以加工组装为主要内容的代工模式处于国际产业价值链的最低端,普通劳动者只是被当作廉价生产要素,发展诉求难以得到尊重。
从规模以上企业工业总产值数据看(图1),2000-2008年,两地企业所有制构成的差异有所减小。在珠三角的外企带动下,大量私营企业发展起来,内资工业总产值占比有较大程度提升,港澳台资占比则有所下降;而长三角大量引进外资企业,内资占比则有所下降。当然,早期的差异在企业所有制上还是有所呈现。珠三角港澳台企业工业总产值占比明显比长三角高,长三角则是内资企业占比更高。
从外资外贸数据看,虽然2000年以后珠三角与长三角实际利用外资与进出口总额在绝对数值上都呈上升趋势,但实际利用外资与GDP的比值总体呈下降趋势(珠三角下降幅度尤其明显),进出口总额与GDP的比值则呈先升后降之势。从区域对比看,珠三角在2003年前实际利用外资总额与GDP的比值高于长三角,此后则不相上下;珠三角进出口总额与GDP的比值则一直比长三角高(图2)。总体而言,珠三角外贸依存度更高,在外资利用方面则长三角增长较快。
相比所有制构成和外贸依存度的差异,两地的产业层次更值得关注。2000年至2008年间,长三角规模以上外资(含港澳台)工业企业人均利润均高于珠三角;规模以上内资工业企业除2000年、2002年、2003年的数据比较接近外(长三角略高),其余年份长三角内资的利润均高于珠三角(图3)。数据分析结果表明,长三角地区在“强政府”推动下引进了更为优质的外资,推动了内资发展。而在珠三角,以“三来一补”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外资和私营企业利润空间比较有限。
(三)2008年以后
劳动力、土地等要素成本的上升,以及2008年以来出现的金融危机和经济下行趋势,使得产业转型升级成为两大区域发展中的紧要议题。相对而言,珠三角受到的冲击更强,面临的问题更多,2010年以后频繁发生的集体劳资纠纷和极端事件便反映了低端代加工模式的深层发展困境。
从规模以上企业工业总产值和外资外贸数据看(图1、图2),2008年后珠三角与长三角的内资比重均略有上升,外资比重均有所下降;两地实际利用外资与GDP的比值、进出口总额与GDP的比值均在下降,可见两地对外资外贸的依赖均有所降低。在人均利润方面(图3),2008年后两地数值总体呈上升趋势(当然,受经济形势影响,2008年、2012年经济的人均利润相比上年确有下降),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两地转型升级的效果。
该阶段的数据仍然反映出两地工业化模式之间的差异。长三角内资占比高于珠三角,外资占比也超过珠三角,港澳台资占比则明显低于珠三角(图1)。珠三角进出口总额与GDP的比值仍然高于长三角,而实际利用外资与GDP的比值却要低于长三角(图2)。再从人均利润看(图3),长三角外资(含港澳台)、内资的人均利润均比珠三角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珠三角外资人均利润从2010年开始甚至低于内资,其与长三角外资的差距总体也在扩大。这一方面再次印证了长三角强外资对区域内企业转型升级的示范带动效应,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珠三角长期以来形成的低端代加工模式对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的约束。
从地方政府角色来看,珠三角部分城市的地方政府试图提升其对村集体和土地的控制能力,以获得产业转型升级的主动权,比如,深圳市于2005年借助“农城化”收回各村尚未开发的土地;在社区层面则推动党委和股份公司相分离(政企分开)。但深圳在珠三角城市中算得上是强政府的代表(本地人口少、势力相对较弱),而且即使在深圳,社区(原村集体)在土地归属、旧城改造、招商引资等重大事项中仍然拥有较强的话语权。珠三角地方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能力仍然受制于长期以来形成的权力格局。长三角的地方政府则仍然延续着其在招商引资、工业园区建设、土地征迁等重大事务中的主导地位(董筱丹,2015)。作者在苏南的田野调研也发现,部分城市仍然在整合区域资源,建立高级别的工业园区,试图借此吸引外资和大型产业项目入驻、优化对私营企业的管理,并争取上级政府项目资金的支持。
但强政府介入产业发展同样存在一定的问题。长三角地方政府强力打造的开发区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对外开放初期、区位条件优越的沿海城市)固然有可能成功吸引到相对优质的企业,但随着各地各级政府争相建开发区、出台优惠政策,区域间重复性建设和恶性竞争不可避免(董筱丹,2015)。这似乎又回到了乡镇企业时期政府干预过多的老路。“强政府”干预模式下的另一个问题便是地方政府债务,一些权威媒体的报道似乎能反映这种趋势(王海平,2017;谢玮、徐豪,2017)。
(四)劳动力来源的区域与阶段性差异
劳动力来源的区域与阶段性差异同样值得重视。在改革开放初期,珠三角许多本地人进入工厂务工,但随着外资的不断引进,外地劳工很快成了工人队伍的主力(潘毅,2007)。在折晓叶(1997)考察的深圳万丰村,1982-1984年间引进的三家企业便吸引了一些外来人口就业。随着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二元劳动力市场很快形成,本地人主要从事厂长、会计、报关员、文员等劳动条件好、待遇有保障的工作,外地农民工则大多从事收入低、劳动强度大的一线生产工作。
长三角的情况则大不相同。在人多地少的现状下,乡镇企业和家庭工业的一个主要作用便是吸收本地的剩余劳动力,工人大多保持着亦工亦农的兼业传统。苏南的社队工业中吸收的主要是本村劳动力;而在镇办、县属企业中,来自城镇周围的农民工几乎每天都在工厂和乡村之间往返。农民工与城镇工人相比,虽然待遇存在一定差距,但在企业中也能得到尊重。比如,在苏州北厍乡的绣服厂,农民工提出要修建职工家属宿舍,这一诉求得到了厂方的积极回应。“温州模式”下的家庭工业则先是在亲戚朋友中请人,人手不够才在邻近地区招工(费孝通,2014)。对苏南村庄的个案研究表明,虽然私有化改制后老板更倾向于在一线生产中使用外地工人,但直到2000年以前,外地工人仍主要由附近村庄和县域内的流动人口构成(折晓叶等,2000;刘一皋等,2002)。
表1首先体现出两地劳动力来源的阶段性差异。通过对普查数据的纵向比较不难发现,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的非户籍人口数量不断增长,占当地总人口比重也在逐步提升。但区域间的差异同样非常明显。三次人口普查中珠三角地区的非本县(市)户籍人口占比都远高于长三角。作为两大区域发展模式的代表,深圳与苏州的比较亦可说明问题。早在1990年,深圳的非户籍人口就是本地人口的3倍,苏州非户籍人口仅占总人口的2.16%。直到2010年,苏州的非户籍人口还不到本地人口的一半。珠三角地区长期聚集着大量跨地市、跨省流动的农民工,而长三角地区直到近些年还在一定程度上延续着“就近城镇化”模式,这一差异对两地的农民工问题产生了深刻影响。
在改革开放后数十年的工业化进程中,两地在企业所有制构成和全球化参与上表现出的相似性越来越多。珠三角的“三来一补”企业陆续转为三资,并发展出大量私营企业;长三角也在20世纪90年代后大力引进外资、推动乡镇企业改制。三次普查数据显示,珠三角与长三角的非户籍人口数量和占比均有大幅提升。但早期许多区域特征仍然贯穿至今。从政府层面看,长三角的地方政府对经济事务和基层政权仍然保留着较强的控制力和干预倾向。从经济层面来看,珠三角许多企业仍然未能摆脱早期“三来一补”低端代加工的特质,长三角的外资在强势进入的同时也对本土企业起着示范带动作用;两地产业层次的差异比较明显。从劳动力来源看,珠三角仍是外来农民工占比最高的区域,长三角的工业化则仍有部分本地工人的参与。正是两地独特的区域工业发展模式使得农民工生产和再生产领域形成了不一样的制度安排。
三、工业化模式与劳动体制
“劳动体制”包含劳动过程、劳动力再生产、国家干预、市场竞争四个维度。由于国家干预和市场竞争两个宏观层面维度的影响基本体现在另外两个维度中且难以测量,因此本文只对“劳动过程”和“劳动力再生产”两个维度进行测量,综合反映生产和再生产方面的情况。“劳动过程”包括遭遇过人身侵犯、职工反映企业有违法行为、周工作时间、签订劳动合同、被企业罚款、进企业交押金、扣押证件、工作环境对身体有害、组建工会等劳动权益指标。笔者将综合遭遇过人身侵犯和职工反映企业有违法行为两个指标来报告被企业侵权的情况。“劳动力再生产”主要包括月薪、企业缴纳养老保险、企业包住、农民工居住选择、人均居住面积、子女就读打工地公办幼儿园/学校、公共服务评分、子女教育评分等方面的指标。在后续分析中,“劳动过程”只包含“劳动权益”这一维度,“劳动力再生产”则包括“薪酬待遇”、“企业居住安排”、“城市公共服务”三个维度。
2010年的调查数据全面展示了两地在劳动体制方面的差异。劳动权益和薪酬待遇方面的差异已有学者做了细致分析(刘林平等,2011),这里主要报告被企业侵权、工资收入、企业缴纳养老保险三个指标。从表2看,长三角农民工月薪和养老保险缴纳比例明显高于珠三角,工人被企业侵权的现象也更少发生(显著度p均为0.000)。
在居住安排上,珠三角有包住安排的企业接近2/3,是长三角的1.7倍(表2);员工选择住在企业宿舍或工作场所的比例也远高于长三角;人均居住面积也更低(表3)(显著度p均为0.000)。珠三角是典型的“宿舍劳动体制”(任焰等,2006),而长三角大部分工人(60.10%)则选择外出租房,另有6.51%住在自购房中。
从城市公共服务看(表3),长三角农民工对打工城市子女教育和公共服务方面的评分都要高于珠三角(分值范围为0~4分);在所有高中(含中专、技校)及以下农民工适龄子女中,长三角就读打工地公办学校/幼儿园的比例接近三成,是珠三角的2.3倍(显著度p均为0.000)。
上述指标基本能勾勒出两地劳动体制的差异,这些差异同时体现在生产和再生产层面。那么,如何解释两地劳动体制在各层面的差异呢?以往的研究提供了三个可能的解释机制:(1)早期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一旦形成特定劳动关系模式,后期进入的企业会通过模仿、学习这些制度安排来获得合法性,减少不确定性;(2)长三角本地工人较多,企业顺应本地工人的制度安排会惠及外地工人,珠三角则缺乏这种环境;(3)长三角地方政府对企业劳动关系保持着较强的干预,这有利于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维护。但上述解释机制值得进一步深究。
首先看早期主导企业形成的制度合法性环境对劳动权益和薪酬待遇的影响。表2显示,在劳动权益和薪酬待遇的相关指标上,每种所有制在两地的差异几乎都表现出一致的趋势(只有国企的养老保险缴纳情况例外),即长三角好于珠三角。从居住安排看,珠三角每种所有制包住的比例都要高于长三角。这些似乎都显示出早期主导企业的劳动关系模式和居住安排对区域内其他企业的制度合法性影响。
早期“三来一补”企业对珠三角劳动权益、管理文化的影响可以理解,毕竟私营企业都是围绕这些企业发展起来的。但在长三角地区,20世纪90年代以后是外资企业的强势进入推动了本地企业的产业升级,本地企业的劳动关系模式在多大程度上能影响外资,值得怀疑。在长三角的私营、股份制、集体企业中,雇主来自本市的绝对比例确实不低,且远高于珠三角(总体分别为55.35%、20.85%,制造业分别为65.35%、20.44%)。但从劳动权益和薪酬待遇看,仅在劳动合同签订、被企业罚款两个指标上,长三角本地的私营、股份制、集体企业要显著好于外地企业;其他指标的差异并不显著(平均月薪甚至要比外地企业低133元)。因此,本地资本只是在微观管理文化方面对内资企业产生一定影响。这也与作者在苏南和浙北的田野经验相符,改制后本地企业仍保留了一些乡镇企业时期传统的民主沟通方式和节假日福利,工人也对这些企业和雇主的情况知根知底,企业也要尽力避免在当地留下坏名声。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产管理中略带温情的劳资互动与相对较低的薪酬保障并行不悖。本地资本可能对劳动过程中的权益保护有影响,但难以推动工人工资和保障水平的改善。
再看本地工人的存在对劳动权益、薪酬待遇的影响。数据显示,当生产线(班组)有本地人时,在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周工作时间、劳动合同签订、职工反映企业有违法行为这四个指标上,上海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和待遇有显著提升。从其他指标看,在生产线上有本地人的情况下,农民工被扣押证件、遭遇过人身侵犯、交押金的情况反而更多(后两个指标差异不显著)。这说明只有那些整个企业必须保持统一的制度安排,如社保缴纳、工时、合同签订等才会惠及外地工人。就薪资收入和日常管理而言,笔者在嘉兴服装企业的田野调研发现,由于本地工人的谈判能力更强,社会关系和就业门路更广,他们有可能进入更好的企业,获得更理想的工作岗位,并在日常生产管理中得到优待或者抵制一些对其不利的制度安排,这些优势并不会惠及外地工人,甚至会因为本地人和外地人的待遇存在差异而恶化农民工的整体处境。
最后讨论强政府干预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梁波等(2008)认为,在乡镇企业和国有企业主导时期形成的政府干预劳动关系、保护劳工的传统会在企业改制和外资引进后延续下来。但这种传统延续是否同样有利于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值得商榷。一来农民工与乡镇企业时期的本地工人身份差别很大;二来在各地争相招商引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越是介入经济,就越依赖资本,有时为了引进资本,不惜以放松劳权、环保管制作为谈判筹码,这种政府对经济的强干预模式反而可能弱化劳动权益。近些年我们确实可以看到长三角、珠三角在劳动执法方面逐渐严格,在劳动纠纷治理机制上日益完善,但这样做更多地是为了清退低端企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与强干预传统无关。另外,从企业管理制度看,长三角在党组织和工会组建的比例上确实高于珠三角,在某种程度上似乎也能反映政府强干预传统对企业劳动关系治理的渗透。但从调查数据来看,长三角企业党组织和工会的覆盖面仍然比较低(分别为18.27%和30.09%),发挥作用也比较有限(在成立党组织和工会的企业中,分别只有21.47%和36.13%的被访者表示得到过这两个组织的帮助)。笔者认为,长三角地方政府以往对劳动关系的强干预传统未必能有效提升农民工劳动权益。
两地的劳动权益和薪酬待遇更有可能与各自的产业层次相关。如图3显示的那样,珠三角企业更偏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均利润明显更低,受利润空间限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天然具有压低劳动权益和薪酬待遇的冲动。产业层次又与地方政府的干预能力有关。依托“强政府”的开发协调能力和信用背书的长三角,与由村集体主导园区建设、土地开发的珠三角相比,其招商引资的能力不在一个层次,这些外资对当地产业的示范带动作用也不一样。长三角的外资企业人均利润要高于内资企业,而长三角内资企业的人均利润又要高于珠三角内资企业,这就从数据上佐证了长三角外资对内资的示范带动效应。因此,长三角的强政府可能主要不是通过干预劳动关系而是通过引进优质外资来推动本土企业转型升级,进而提升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和薪酬待遇。
两地差异化的居住安排方式的影响因素也值得再讨论。珠三角的工业发展很早就开始聚集大量跨省市流动的农民工,企业倾向于以提供宿舍的方式强化对这些流动人口的管控并最小化其生产成本(任焰、潘毅,2006);而长三角早期以离土不离乡的本地农民工为主,企业很少兴建宿舍。那么早期主导企业的居住安排是否会对区域内其他企业的居住安排产生影响呢?珠三角不同所有制企业选择包住的比例差别很小(表2),我们可以从中看到制度合法性的影响。然而,长三角不同所有制企业选择包住的比例却不尽相同。雇主来自本市与非本市的企业(私营、股份制、集体企业)选择包住的比例也不同(分别为34.11%和45.24%)。长三角企业选择包住与否受制度合法性影响相对较弱,而更多与劳动力来源有关(表4,如生产线/班组有本地工人,企业包住的比例为24.22%,没有则为50.88%),相对本地化的劳动力结构大大降低了长三角企业的宿舍提供率。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珠三角与长三角的劳动力来源不同,外来人口在地方常住人口中所占比例存在差别,导致农民工获得城市公共服务的可能性不一样。由于中国各地公共资源的配置(如教育、医疗等)和财政转移支付主要以户籍人口而非常住人口为依据,加之地方承担了公共服务支出的90%以上(辜胜阻等,2014),地方政府为农民工提供公共服务的意愿普遍较低。不过,受中央政府重视农民工城镇化问题、相关配套政策出台、农民工市民化诉求增强、沿海用工荒问题持续、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留住熟练工人等多方面的因素影响,地方政府开始有限度地扩大公共服务的供给。但在总量有限的情况下,非本县(市)户籍人口占比越大,农民工获得公共服务的可能性也就越低。改革开放以来,长三角非户籍人口占比一直远低于珠三角,相应地,对其农民工而言,城市公共服务的可及性也要比珠三角更高。
因此,珠三角和长三角在工业化进程中,地方政府角色、资本来源、劳动力来源均存在巨大差异,这些差异将从四方面影响区域劳动体制(详见表5):
第一,从地方政府角色看,长三角的“强政府”与“强外资”结合,珠三角的村集体与“三来一补”企业结合,致使两地产业层次有别,劳动权益和薪酬待遇有差异。
第二,从资本来源看,长三角地区早期乡镇企业的制度安排只能对内资企业的微观管理方式产生一定影响,劳动权益和薪酬待遇的总体标准是在外资企业的示范带动下形成的;而珠三角“三来一补”企业则对区域内企业的劳动权益、薪酬待遇和居住安排产生了深刻影响。
第三,相比珠三角,长三角企业的本地劳动力更多。本地劳动力的存在能对企业的居住安排、社保缴纳、工时、合同签订产生影响,但其自带的谈判能力、社会关系和本地公民身份也可能造成其在就业和日常生产管理中的特权,强化与外地工人的不平等。
第四,长三角劳动力的本地化程度更高,非户籍人口占地区常住人口比重更低,在公共服务资源总量有限的情况下,长三角农民工更有可能获得打工城市的公共服务。
四、劳动体制与农民工问题:以家庭流动为例
劳动体制的差异可以追溯至区域工业历史进程,这种差异又在多大程度上塑造了农民工问题的区域特质?本节将以农民工的家庭流动趋势为切入口,进一步探索农民工问题与劳动体制、区域发展经验的内在关联。
数据显示,珠三角与长三角农民工的家庭流动趋势同样存在较大差异。问卷问及农民工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的情况,并进一步详细询问了子女信息,基于这些信息可对两地农民工的家庭流动趋势进行比较。从调查数据看(表6),长三角农民工携家人共同流动的比例是珠三角的1.5倍;两地已婚农民工携配偶流动的比例都超过2/3,但长三角依然高出11.74个百分点;随父母流动的比例相对较少,长三角略高一些;在已婚育农民工群体中,长三角携子女流动的情况同样比珠三角更为普遍(“随父母流动”显著度p为0.009,其余均为0.000;均使用皮尔逊卡方检定,下同)。
农民工在打工地共同生活的家庭结构显示出类似的趋势。表7显示,长三角两代以上共同居住的比例达到35.69%,比珠三角高14.76个百分点(p=0.000)。从已婚育农民工核心家庭的流动情况看,长三角地区已有35.78%的农民工与所有核心家庭成员在一起,只有18.38%的农民工独自外出打工;珠三角地区也已出现一定的核心家庭流动趋势,但与长三角相比仍有较大差异(p=0.000)。
两地家庭流动趋势的差异可以通过劳动体制来解释吗?我们先探讨其中可能的影响路径。首先,企业的劳动权益和薪酬待遇可能影响工人的发展预期和消费能力,从而影响其家庭流动趋势。那些工资高、有养老保险、在企业没有侵权遭遇的农民工,可能更愿意稳定下来,并可能更具备将家人接来共同生活的经济能力。其次,企业的居住安排也可能影响工人的流动选择。这里存在两种可能的作用机制:一是企业为农民工安排住宿,使其生产与再生产场所无缝对接,可以最大限度地提升生产效率,但有可能与户籍制度一起将农民工进一步置于临时性、无根的状态中(任焰、潘毅,2006)。另一方面,如企业提供宿舍,相当一部分农民工会顺势住在宿舍,这种情况并不方便接家人过来同住;反之,在不提供宿舍的企业,那些居住在周边社区的农民工更有可能考虑与家人共同生活。因此,企业包住可能降低农民工的家庭流动概率。最后,城市公共服务越好,农民工越倾向于携妻带子前来定居。以子女教育为代表的城市公共服务供给质量,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农民工的家庭流动决策。长三角比珠三角劳动权益状况更好,薪酬待遇更高,企业安排居住宿舍的比例更低,城市公共服务对农民工的排斥也更少,可能由此带来更强的家庭流动趋势。
本研究选择“是否为两代及以上家庭户”、“是否携配偶流动”、“是否携子女流动”、“是否携所有子女流动”、“是否家庭式流动”、“是否完整家庭式流动”等六个二分变量作为logistic回归模型的因变量。同时,劳动体制也被操作化为具体的解释变量,包含四个维度、五个变量。
各基准模型控制了被访者个人基本特征(性别、民族、婚姻、年龄),人力资本(受教育年限、是否拥有职业资格证、工龄),工种,行业,企业所有制,企业规模,流动的行政跨度。总体而言,女性、少数民族、已婚、年龄较小、受教育年限长、工龄长、制造业、内资、小微企业、跨县务工的农民工家庭流动趋势更强;是否拥有职业资格证、是否为管理类工种对农民工的家庭流动趋势没有显著影响。控制这些变量后,区域间的差异仍非常明显。比如,长三角地区两代及以上家庭户的发生比是珠三角的1.67倍(=e0.510),携子女流动的发生比是珠三角的1.74倍(=e0.555),家庭式流动的发生比是珠三角的2.17倍(=e0.776)。
区域差异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通过劳动体制来解释呢?表9显示了引入劳动体制相关维度变量后区域变量非标准化回归系数的变化。引入劳动权益维度的变量后,回归系数几乎没有变化。引入薪酬待遇的相关变量后,家庭流动的区域差异相比基准模型有所降低。引入“企业是否包住”变量后,6个模型显示的区域差异相比基准模型均有明显降低,但“携配偶流动”、“家庭式流动”两个模型的降低幅度最大。引入城市公共服务维度的相关变量后,凡是与子女随迁密切相关的模型区域差异降低幅度都比较大,但在“两代及以上家庭户”、“携配偶流动”、“家庭式流动”三个模型中变化不大。在控制劳动体制四个维度的所有变量后,除“两代及以上家庭户”、“携配偶流动”、“携子女流动”三个模型还存在区域差异外(当然,回归系数也有明显变化,分别降低了0.257、0.422、0.304),其他三个模型的区域差异都变得不显著。由此可以判断,长三角和珠三角在家庭流动趋势方面的区域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可从两大区域劳动体制的差异上得到解释。
表9显示了劳动体制各变量对农民工家庭流动趋势的影响系数,省略了控制变量。从劳动权益看,在企业是否有被侵权的经历对家庭流动趋势无显著影响。从薪酬待遇看,农民工在企业的工资收入和养老保险对家庭流动均有积极影响。从企业居住安排看,企业是否提供住宿对农民工的家庭流动趋势有重要影响,企业不提供住宿在携配偶流动、家庭式流动上的发生比分别是企业提供住宿的2.83倍(=e1.040)、3.47倍(=e1.243)。从城市公共服务看,“就读打工地公办学校/幼儿园比例”在“携所有子女流动”、“完整家庭式流动”两个模型中有显著影响,就读比例每提高10%,发生比分别为原来的1.15倍(=e0.137)、1.16倍(=e0.150)。可见,城市公共服务主要影响农民工子女的随迁情况,而居住安排则主要对农民工携配偶流动产生影响。“劳动力再生产”对农民工家庭化趋势影响更大。
2010年的农民工调查数据显示了珠三角和长三角农民工家庭流动趋势的差异,长三角农民工携配偶、子女、父母流动的比例都显著高于珠三角,其在流入地的家庭结构也更为完整。家庭流动趋势的区域差异,基本可由两地劳动体制的差异来解释。当引入劳动体制四个维度的相关变量后,长三角和珠三角的差异在“携所有子女流动”、“家庭式流动”、“完整家庭式流动”三个模型中都变得不显著,而在“两代及以上家庭户”、“携配偶流动”、“携子女流动”三个模型中,区域差异也有大幅度下降。可见,家庭流动趋势的区域差异背后,很大程度上是劳动体制的差异,往前则可追溯至区域工业化模式。以此为例,我们不难发现农民工问题与区域发展经验之间的内在关联。
五、结论与讨论
支撑中国奇迹的低人力成本模式正处于十字路口。在经济发展战略层面需要提升产业结构,在社会发展战略层面则需要积极回应劳动者基本的生存发展需求和层出不穷的农民工问题。学界已从农民工个体特征、企业特征、劳动体制等层面对农民工问题进行了解释和探讨。本文论述了劳动体制对农民工问题的决定性影响,但同时强调,对农民工问题、劳动体制的探讨必须注重其背后的区域工业发展经验。
从改革开放后的区域工业化模式中,我们可以看到沿海两大经济体劳动体制产生的土壤。长三角地区的地方政府先是积极介入乡镇企业的运营与发展;在20世纪90年代后又通过各级工业园区的建设,吸引优质外资入驻;“强政府”吸引的“强资本”又为乡镇企业改制和本土企业转型升级提供了助推器。与长三角各级政府主导经济发展的局面不同,珠三角的村集体是厂房园区建设和招商引资的主体。来自香港的“三来一补”企业是珠三角改革开放初期经济发展的绝对主导力量。虽然90年代后其他外资陆续进驻,私营经济在外资的带动下迅速发展,“三来一补”也相继转为外资,然而其低端代加工产业发展定位没有根本改变。统计数据显示,珠三角的企业人均利润远低于长三角。虽然两地工业都以加工制造为主要内容,但显然珠三角企业的劳动密集程度更高,产业层次更低。除了地方政府角色、资本来源不同,两地劳动力来源也有差异。跨省市流动的农民工是珠三角劳动力的绝对主力,长三角则仍有不少来自本县市的工人进入企业务工。
图4描画了工业化模式、劳动体制与农民工问题之间的关系。从地方政府的角色来看,长三角“强政府”主导下引进的优质外资比珠三角各村集体自发引进的“三来一补”企业产业层次更高,利润空间更大,对内资企业有更加积极的示范带动效应,因此也更有可能从整体上带动区域内劳动权益和薪酬待遇的提升。由此,本研究认为,长三角和珠三角的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角色对产业层次、企业利润、劳动权益和薪酬待遇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资本来源对两地劳动体制的影响则更为复杂。为强化劳动管理、延长工作时间、提高生产效率,同时也为了降低劳动力再生产成本,珠三角早期的“三来一补”企业选择将外来农民工集中安置在临时性的宿舍中,提供宿舍是珠三角大多数企业的制度惯例。就劳动权益和薪酬待遇而言,珠三角的港台企业是私营企业发展的摇篮,其薪酬待遇和管理文化也为私营企业提供了参照;但长三角的劳动权益和薪酬待遇标准却是由20世纪90年代后进驻的外资企业主导的,早期乡镇企业的管理文化只能对内资企业的微观管理方式产生一定影响。
劳动力来源的差异也会对劳动体制产生重要影响。在企业层面,以外来人口为绝对主导的珠三角企业更有条件推行专制管理方式,也更可能为工人提供宿舍;长三角企业的生产管理、居住安排则不得不考虑本地工人的需求。本地工人的存在会对企业的居住安排、社保缴纳、工时、合同签订产生影响,但其自带的谈判能力、社会关系和本地公民身份也可能造成其在企业中的特权地位,强化与外地工人的不平等。在城市公共服务层面,珠三角地区的非本县(市)户籍人口占比较高,地方政府即便扩大公共服务供给,也只能惠及少部分农民工;而长三角地区的外地农民工相对较少,公共服务的可及性更强。
在劳动体制上,相对于长三角,珠三角在劳动权益、薪酬待遇、居住安排和城市公共服务方面更接近学界所谓的“专制体制”、“拆分型”体制和“宿舍劳动体制”。本文以农民工家庭流动为例,进一步讨论了劳动体制的差别对区域农民工问题的影响。数据显示,珠三角农民工的家庭流动趋势远低于长三角。同时,模型分析也进一步显示,两大区域的差异主要是由劳动体制造成的。企业的薪酬待遇和居住安排影响了农民工携配偶、子女迁移的趋势,而以子女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城市公共服务供给状况则主要影响了农民工子女的随迁趋势。在引入劳动体制相关维度的变量后,农民工子女随迁和家庭流动趋势的区域差异大大降低。与农民工的家庭流动问题相似,当前长三角与珠三角在农民工精神健康、离职频率、集体维权、极端事件等方面呈现出的差异,可能与两地的劳动体制高度相关,进而也与区域工业发展模式有一定关联。
对我国不同区域工业化模式、劳动体制进行深入考察,或许有助于学界深化对农民工相关问题的认识,避免从特定区域经验推断中国农民工问题的发展走向。有研究认为,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在身份认同、情感体验、发展诉求方面的巨大变化,在“回不去的农村”与“留不下的城市”之间,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其与城市、企业发生激烈冲突。但上述论断主要基于研究者长期对珠三角地区的田野调查。本研究发现,即便在农民工最为集中、家庭离散和劳资关系问题最为严峻的沿海地区,区域差异也非常明显。长三角的农民工问题相对没有那么尖锐。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发展诉求和家庭离散问题还通过沿海与内地区域之间的流动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调适。农民工总是试图在家计收入与家庭生活之间保持平衡,在背井离乡外出赚钱与就近工作家人团聚之间动态调整。
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虽然本研究发现长三角的地方政府比珠三角更为强势,对产业发展、劳动体制和农民工的发展具有更为积极的意义,但并不意味着作者完全赞同那种“地方政府公司化”的发展模式。首先,两地的产业层次差异不能完全归因于地方政府的角色,长三角在改革开放前拥有更为完善的产业基础;而两地农民工问题的差异不仅受产业层次影响,更与劳动力本地化程度高度相关。其次,以“强政府”全力协调地方资源进行招商引资的方式,只能在有限的时空范围取得成功,在工业园区遍地开花时,或在缺乏区位优势的内陆城市,这种成功难以复制。随着地方政府争相将越来越多的资源用于扶持产业发展和园区建设,产业同质化、重复性建设、区域间恶性竞争和地方债务加重等问题便日益普遍。地方政府高度介入经济的弊病在乡镇企业发展后期暴露无遗,近二十多年不惜成本的园区开发和招商引资似乎又在重复过去的老路。再者,地方政府过度干预经济,可能破坏市场法治,损害政府权威,引发社会结构失衡、官员腐败,忽视环境保护和底层人民的利益,致使社会矛盾冲突加剧。在全球化时代,如果各级政府不能对当地资源进行强有力的整合,恐难以在全球的分工与竞争格局中占得先机;但各国、各地政府争相介入,势必引发区域间“竞次”、资源浪费、社会结构失衡等问题。珠三角和长三角的发展经验,深度诠释了地方政府介入经济发展的二元困境。
作者单位:汪建华、张书琬,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范璐璐,华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社会学研究》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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