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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良泽:村民自治研究40年:理论视角与发展趋向

[ 作者:慕良泽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1-21 录入:王惠敏 ]

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屏南乡合寨村开始有村民自治的动议和活动算起,到2018年,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经历了40年。伴随着实践创新、理论更新和各方争议,村民自治进入“不惑之年”,成为改革开放40年来农村发展的一颗明星。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和推进,为村民自治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实践领域和更充分的时空条件。面向乡村振兴中“治理有效”的实践目标,针对村民自治的实践场景和理论研究,日常表述中以“三个自我”(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可以梳理为“自主”、“自治”、“民主”和“治理”四大研究视角。对上述研究视角的讨论和反思,将有助于在全面把握村民自治内涵的基础上,提升村民自治精细化水平,引导村民自治实践创新和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

一、村民自治的自主视角

“自主”就是自己做主,是自我意识的生发和个体权利意识的觉醒。与西方国家个体权利意识不同,中国农民身上,一方面存在个体意识的发展,另一方面存在源远流长的、基于血缘关系所构成的家户主义传统。在村民自治制度设计中,“自主”权利既体现在村民个人层面,又体现在家户(农户、家庭)层面。村民自治的自主性,典型地表现在农村经济领域。在村民自治活动中,“村民”、“家户”和“村集体”首先是经济主体。从研究单位来看,村民自治的自主视角主要研究“村民”这一“理性经济人”与“村集体”这一经济组织和自治单元之间的关系,以及家户的利益与村庄共同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就研究内容来看,自主视角的村民自治研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村民自治的经济基础研究。村民自治的治权和经济制度的产权之间的匹配及其改革策略是研究的主要问题。另一类是农村经济发展与村民自治关系研究。此类研究认为,农村经济发展内含村民自治,经济发展形式和发展状况也在塑造村民自治。所以,笔者认为,村民自治具有经济基础;村民自治在经济领域也有发生,其主题随着历史发展而不断变动。在流动性和社会化日益增强的新时代实现乡村“治理有效”,自主视角的村民自治研究,还需继续关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农民问题。包括农民权利意识的激活和提升问题;农民工返乡创业和职业农民培育的平台和载体建设问题;农民在市场理性充分发展、甚至“脱嵌”乡村共同体之后,如何通过持续合作充实公共利益,供给公共物品,满足公共需求,解决市场理性重新“嵌入”乡村社会的问题。二是农村问题。在城镇化进程中,部分村庄出现“空心化”,空心村的资产、资源的盘活和运营值得关注。在有发展前景的村庄,继续探讨村集体“三资”增值保值、农地“三权分置”、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城乡融合的体制机制等问题。三是农户问题。“小农户”将长期存在,但面临生产、生活和日常交往不断社会化的冲击以及由此带来的风险。探索和研究“小农户”与“大市场”“大社会”“大服务”“强资本”等要素的衔接,特别是探索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成为农业发展的前沿问题。

二、村民自治的自治视角

自主是个体权利,自治基于个体权利,但不是个人自治。人是天生的社会动物,随着社会化高度发展,自治强调社会自治。村民自治是群众自治,是集体行动。中国乡村社会具有悠久的自治传统,家户经济、自然经济、血缘性村落共同体等因素决定乡村社会主要依靠内生性力量进行自我治理。这一传统直到近代中国才得以改变。随着中国共产党“政党下乡”和“政权下乡”,乡村社会逐步被统合进国家政权,国家政权甚至一度覆盖了社会自治的空间。直到改革开放以来,在政社分开、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和社会治理的一系列举措中,社会自治才回归到现代国家建构与社会内生发育并存的状态,逐步形成了现代国家与现代社会良性互动与有效衔接的发展局面。现代国家与现代社会的互动建构是自治视角研究村民自治的宏观视阈。具体来看,相关研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对村委会的性质及其运行展开比较研究。第二,对社会分化和社会整合展开研究。第三,对村委会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展开研究。第四,对国家与社会关系展开具体研究。相较于西方国家公民社会与现代国家之间相互制衡和制约的研究理论,以及传统中国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和分割的研究理论,现代中国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立场和方向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有机衔接与良性互动。具体而言,自治视角的村民自治,在新时代的研究主题主要有:其一,在应对当下社会自治诸多问题中,创造性发展和创造性转化传统自治资源。其二,健全社会法制,特别是建立社会组织分类登记管理制度,变基层政府对社会自治的直接管控为法制规制。其三,不断营造和放活“微自治”空间,在无数的“微自治”中激发社会活力。

三、村民自治的民主视角

在实践中,村民自治的首要活动是群众参与、选举产生村里的“管家”、“领头人”或“当家人”。选举成为村民自治首先碰到的群众性、组织性活动。回到文本来看,“四个民主”的提法始见于民政部1994年下发的关于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中。1998年,“四个民主”进入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至此,在工作实践和文本要求中,“民主选举”成为实施村民自治的核心和重点。在民主视角下,多数学者将“村民自治”等同于“四个民主”,并以《村委会组织法》为法律规范,围绕“四个民主”展开相关研究。具体而言,可以分为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一是对村民自治制度规范的研究和对村民自治内在民主因素的探索。二是对村庄民主外在约束因素的研究。相关研究的关注点和观点主要有:其一,行政抑制民主。其二,财政牵制民主。其三,两种代表体制的调适问题。比较而言,上述研究中隐含的研究“问题”是:第一,相关研究忽视或者轻视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与引导机制。后续研究需要转换视角,将政治、行政系统与社会自治系统相互约束的视角,更多转换为相互支持、相互建构的视角。第二,相关研究对“四个民主”的一般性论述较多,对民主的内部差异和村民自治主体内部差异的具体分析较少。特别是对协商民主的多层次、制度化的探索还不够。这恰好构成当下民主视角的研究主题。

四、村民自治的治理视角

从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理论发展和文本表述来看,“村民自治”早于“治理”。借助治理理论在中国的发展,拓展和深化村民自治的研究领域,“乡村治理”成为“三农”研究领域中一块相对明确和清晰的领地。目前看来,后来者居上,治理视角的村民自治研究占据了村民自治研究的大多数。研究相关理论成果发现,治理视角下的村民自治研究主要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对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多主体影响村民自治、参与村民自治的研究。其二,对“悬浮型”治理、“选择性治理”、“过密化治理”和“基层治理内卷化”等治理手段和治理工具的研究。其三,对村民自治的绩效的关注和研究。总之,在已有的研究中,治理视角下的村民自治,既是结构,又是过程;既是工具,又是目的。所以,面向“治理有效”,治理视角的村民自治需要加强四个方面的研究:第一,治理体系研究。当务之急是探讨“在城乡社区开展纠纷调解、健康养老、教育培训、公益慈善、防灾减灾、文体娱乐、邻里互助、居民融入及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带动社区经济发展的集体经济组织、民营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市场组织建设问题。第二,自治事务研究。除了清单列举式划分政务和村务,还可以考虑建立村级事务准入审批制度。第三,治理单元研究。按照村民参与条件约束和参与能力约束“两大标准”和“产权相同、利益相关、血缘相连、文化相通、地域相近”五个因素,合理界定村民自治的单元。第四,村民参与式治理研究。其着力点在于大力推进农村产权改革,赋予村民更多财产权利,让村民在现实的利益实现中增强主动性和积极性,以村民参与增强公共治理长远的和稳定的绩效。

五、发展趋向:“治理有效”的村民自治

从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来看,经历丰富的村民自治展现出相对清晰的理论脉络。从自主、自治、民主和治理四大研究视角来看,强调个体权利和个体发展,在市场机制中对农村社会秩序达到基础性整合的村民自主性,是村民自治的基础。在自主的基础上,生产、生活和日常交往的社会化要求村民在社会权利空间内实现社会自治,达到社会的“有机团结”。在乡村社会,基于血缘、地缘等关系机制形成的村落社会共同体是村民自治的渊源。但是,社会自治,古今有别。作为中国现代国家主要运行机制之一的民主,进入乡村社会之后,在对程序正义和社会共识的追求中,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二次整合。以国家规制的角色进入乡村社会的二次整合机制,主要是针对以自主性为表征的市场整合机制而言的,尽管饱含民主建设的愿景,但还是成为国家统一实施的制度体系。将民主进入村民自治前后的社会自治作比较,笔者认为,缺乏民主的社会自治,可能流于能人治理或精英治理,自治的正向发展,是民主化自治。综合“自主”、“自治”和“民主”内涵的治理视角,注重研究村民自治的主体多元、方式多样。并且,治理视角的村民自治强调在混合型整合机制基础上善治目标的实现。综上所述,从时间序列来看村民自治,笔者认为:治理是出发点,自治是基础、是传统;自主是前提,民主是保障。从理论逻辑来看村民自治,笔者认为:自治和治理是目的,自主是条件,民主也是保障。综合两个序列,可以把村民自治的内涵进一步表述为:村民自治即是乡村社会基于自治传统,在自主的条件下,以民主为保障,达到善治。基于上述内涵,笔者认为,各地村民自治本身以及由村民自治引发的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都可看成是对村民自治全部内涵或者某一内涵的实现和提升,是村民自治的外延,而不是对村民自治的放弃或者背离。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是农业农村工作的总布局,“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是总举措。乡村振兴对村民自治的要求就是进一步改革和理顺村民自治体制,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机制,建构多层次、多类型、多样式的村民自治体系,达到“治理有效”的目标和要求。实现“治理有效”的村民自治,是村民自治实践创新的要求,是村民自治理论研究的归宿,又是村民自治实践发展和理论提升的趋向。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城乡发展研究院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农村观察》2018年第6期 微信公众号(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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