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探索实施,使宅基地的身份属性和居住保障属性落实到新设的宅基地资格权上,资格权成为“三权分置”逻辑关系和有效运行的关键纽带。
资格权的内涵
笔者认为,在盘活宅基地资源的目标背景下,宅基地资格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从集体经济组织那里要求使用一定面积宅基地的保障权利,包括分配取得权和转让使用权之后的剩余权。在取得环节,落地前为宅基地资格权,落地后为宅基地使用权;在流转使用环节,农户保留资格权(剩余权),流转户取得有期限的使用权。
资格权实现面临的问题
一是资格权来源界定和确认仍存有争议。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成员资格认定在法律上未明确,也带来宅基地资格权的确认难题。二是资格权的相关法律建构还未完备。宅基地“三权分置”后的资格权和使用权的权利内容与功能定位尚未清晰,资格权的用益物权也有待安排。三是资格权的权能属性尚未完全清晰。从农村土地三项改革试点看,实践中传统“一户一宅”和其他户有所居形式如“集中统建、多户联建”“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资格权权能属性有所不同,确权颁证内容也不同,现有实践探索尚未触及。四是地方实践尚未形成成熟经验。
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路径
一是合理界定农户宅基地资格权。在条件成熟的地区,推进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通过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宅基地资格权证书或证明,确认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面积,作为农户申请、调剂、使用宅基地的依据。二是构建和完善相关制度体系。确立资格权法律地位和行权方式,明确资格权法定用益物权性质,将“资格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三是明晰资格权的权能形态。通过适当的法律构造对资格权的权能进行合理配置。四是进一步探索资格权的多种实现方式。如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换股权、换货币等多种实现形式。对于无后备土地资源提供宅基地的地区,可探索建立资格权与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衔接机制。探索建立市民化后农民宅基地资格权的退出机制。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土地 微信公众号(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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