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确立及深化,土地出让收入快速增长,中央和有关部门对土地出让收入征收、使用的规范与管理也不断加强。
(一)土地出让收入取得政策
1988年《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1990年5月国务院出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明确提出,“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1999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平均土地纯收益。
2003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家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
199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必须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
1995年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土地出让金应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自此,土地出让总价款纳入地方财政专户管理,净收益纳入地方国库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实行预算内外两种管理方式。
200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预算,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收支步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2009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对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征收和缴入地方国库;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信息共享制度;完善预算编制;统计报表编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做了最新重申和强调。
(三)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政策
自1989年始,我国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政策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9—1993年,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享阶段。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扣除20%城市开发建设费用后,40%上缴中央财政,60%留归取得收入的地方财政。政策执行的结果,中央财政分享的土地出让收入比例逐步减少,从1989年的40%减少到1992年的5%。
第二阶段,1994-1998年,为土地出让收入全部属于地方阶段。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明确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列入地方固定收入,全部归地方政府支配和使用。土地出让总价款纳入地方财政专户管理,净收益纳入地方国库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实行预算内外两种管理方式。
第三阶段,1999年至今,为按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对土地出让收入实行不同管理阶段。为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鼓励地方盘活存量建设用地,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均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本文转摘自《社会转型与土地管理制度变革》,甘藏春/主编。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土地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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