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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一山:推行三权分置要尊重农民自主权

[ 作者:敬一山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1-09 录入:实习编辑 ]

其核心内容可概括为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把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的承包权、土地的经营权这“三权”分开来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其核心内容可概括为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把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的承包权、土地的经营权这“三权”分开来。有评论说,这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在中国改革进程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创新意义毋庸置疑,其通过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的“两权分离”,避免了大锅饭体制下农民积极性匮乏的大问题。在不触碰所有权的前提下,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改变了农村甚至中国的面貌。

但世易时移,旧制度遇到了新问题,既有的“两权分离”应对不了农村“人地分离”的新形势,限制了“土地红利”的释放。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很多农民进城,土地不再是挣钱的唯一渠道,这些“剩余”土地闲置就是极大的浪费,但要转让给别人经营,如果不能保证经营者的相关权利,那就会影响“土地接盘”的积极性,最终损失的还是农民利益。所以,“三权分置”确实如同当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既是基于现实需要的一种务实选择,也是具备重大示范意义的创新。

“三权分置”首要的意义在于传达一种信号。土地经营权地转移,这些年在很多地方早已或明或暗地进行。但因为没有“合法”的身份,所以极大地影响了投资者转包土地的积极性。

农业投资往往具有投资大、收效缓慢的特征,政策不确定性太大导致的高风险,会让投资者要么不敢大规模投入,要么只想着短期收益,最终无法实现预期中的共赢。现在“三权分置”意见出台,至少给投资者吃了定心丸,消除了政策风险,其他具体问题可以在改革进程中探索解决方案。

对于“三权分置”,也有一些观点认为,即便经营权可以转移,但毕竟不同于直接的承包权有保障,投资、融资会受到经营权转让合同期限的制约,总体来说这并非一种彻底的解决方案。如果站在投资者的立场,“三权分置”确实不是最完美的方案,不过需要看到的是,农村的土地问题确实非常复杂。

有些彻底告别农村,能够变成城市人的农民,自然可以放心地把成承包权都转让;但还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在城市打工,但未必可以顺利融入城市,土地依然是他们最后的保障。如果允许承包权的彻底流转,很可能给未来留下不稳定因素。所以“三权分置”是保守但也是比较稳妥的渐进方案。

对中国这样的大国来说,同样是农村,在经济水平不一样的地区,现实情况千差万别。经济发达地区可能觉得新政策保守,但对于一些欠发达地区来说,可能已经非常“激进”。所以在政策推行中,非常值得提醒的一点就是,一定要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

正如过去让农民“上楼”本是好政策,但在一些地方还是念歪了经,强制收取农民的土地,“逼农民上楼”,结果导致很多纠纷甚至冲突。在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问题上,千万不要出现威逼利诱农民转让经营权的情况。不要轻易剥夺农民的土地保障,这正是“三权分置”方案的初衷。

当然,从长远来看,“三权分置”可能只是过渡,农村土地问题应该有更完美的方案。而这将取决于城市化的进程,如果更多农民能够完成彻底的城市化,可以在城市就业、居住,有稳定的社保,那他们就会愿意彻底地离开土地。在那样的背景下,土地承包权就可以实现转让,经营权也就变得多余。

农村的很多问题“解药”在城市,“三权分置”对于城市也是一种提醒——如果尽可能降低城市化的门槛,把社保福利和户籍脱钩,让更多农民能够便捷地融入城市,那农村的很多问题就能更容易解决。

土地改革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过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于中国过去几十年的飞速发展居功至伟,如今的“三权分置”会释放多大的“土地红利”?这取决于有多少农村劳动力能够走进城市,在城市的工业、第三产业中找到位置,发挥出他们的能量;还取决于有多少资本能够“下乡”,利用经营权实现农业的集约化、现代化生产。如果这个过渡方案能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很好地完成它的阶段使命,有理由相信未来还会有更彻底的土地改革,释放出更多的“土地红利”。

(作者系时评人、 法治周末特约评论员)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法治周末 20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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