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与浙北农村妇女地位比较
摘要:苏南农村调查发现,当地妇女的现状及地位不同于其他农村地区,在婚姻层面上表现为不嫁不娶即“两家并一家”,从夫居模式改变,彩礼形式取消;在家庭层面上表现为夫妻平等,男性承担家务劳动比较普遍,模范丈夫盛行,妇女有命姓权等;在公共生活层面上表现为妇女有人情规则制定权,社会参与度较高。经济快速发展带来观念转变以及独生子女政策和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是初步原因,深层次原因在于集体经济发展模式的均衡效应,性别分化未形成;同时,村庄经济结构塑造了独特的家庭财产结构和继承关系,女性与男性有同等财产权和职业发展机会。
关键词:苏南农村;妇女地位;集体经济发展模式;财产权与发展权
一、问题进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男女平等观念的深入,全国农村妇女地位都有所提升。然而,妇女地位提升是一个比较模糊的词汇,之所以模糊是因为妇女地位问题十分复杂,是一个相对性问题而非绝对性问题,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改变而改变,因而脱离了具体语境具体经验谈妇女地位提升难免将问题简单化。比如我们调查的中西部农村,发现当地妇女地位简直可以说高得无以复加。妇女有婚姻主导权[1],不仅掌握经济大权,且在家中有绝对权威,不少地区有“媳妇如媳虎”一说,“娶个媳妇像菩萨一样供着”,当然这主要指的是年轻妇女和中年妇女。陶自祥、陈讯等人发现中西部农村地区妇女外出打工后为了追求幸福生活而抛夫弃子的现象[2],光棍问题十分严重[3],这与当地妇女地位“高”同步发生。总而言之,中西部农村经济匮乏,娶妻成本太高。之所以“高”,主要由全国资源的非对称性流动与婚姻高价市场造成。表面看中西部农村地区妇女地位高,但实质上妇女付出的代价也是巨大的。妇女失去传统村落的归属体系[4],被抛入巨型的市场经济浪潮中,她们进工厂做打工妹,“梦魇”与“抗争”并存[5],也有不少妇女为获取高报酬外出从事不正当职业。如果从妇女被物化的角度看,很难说妇女地位有多大程度提高。陈锋将中西部农村妇女地位概括为依附性支配[6],即妇女地位在家中处于绝对支配地位,但实质上还是依附的,也有研究指出妇女地位的表面提升是市场改建的产物而非主体性发展的结果[7]。
笔者跟随团队多次到发达地区农村调研,浙北农村调研发现当地妇女地位也有所提升,但就村庄来看,妇女仍然囿于家庭,经济社会地位主要由男性垄断,因而浙北农村妇女地位虽然提高了但妇女角色是尴尬的,不确定的,有依附性和连带性。表现为一般家庭的妇女生活单调及无力感,而丈夫赚了大钱的家庭妇女的不安全感。浙北的经济发达并未带来妇女主体性的发展,相比中西部地区更为消极、被动[8]。苏南迎村调研发现,苏南农村妇女比浙北妇女更有满足感、幸福感,她们普遍认为当地真正实现了男女平等。妇女地位如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提高?为何同为发达地区,妇女现状和妇女地位却如此不同?集体经济模式与个体户经济模式形塑的家庭经济结构对家庭及妇女个体如何产生影响?本文将结合农村调研经验,围绕这一问题,以苏南迎村为主要表述对象展开阐述和分析。
迎村位于环境优美的太湖畔,村域面积4.8平方公里,全村在册户数1210户,在册人口3716人,分设20个村民小组,全村人均收入超过2万元。20世纪90年代后期伴随苏南乡镇集体企业逐步改制,当地大规模引入外商企业,给村庄工商业经济带来快速发展。辖内有工业企业200多家,近几年每年村级收入2000万左右,主要来源于村集体土地租金收入。集体资产壮大给村庄社会管理、环境、基础设施、公共福利都带来快速发展,多次获得省市表彰,“省民主管理示范村”“先进基层党组织”“市经济发展百强村”“省卫生村”等。
二、苏南农村妇女地位现状及其表现
总体来看,迎村妇女性格温婉同时又主动、积极,在家庭和社会层面都善于表现。访谈中,不少妇女表示这里是真正的男女平等,妇女普遍有一种满足感、舒适感。下文从婚姻层面、家庭层面和公共生活层面分别阐述迎村妇女地位的现状。
1.婚姻形式中的不嫁不娶
不嫁也不娶即当地俗称的“两家并一家”,“嫁出去的女儿”的说法在这里并不成立。“两家并一家”从2000年后独生子女进入婚龄开始逐渐盛行,目前发展成当地主要的婚姻形式。当地计划生育政策实行较早,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生育一个孩子的家庭就很多,80年代以后独生子女政策执行非常彻底,无论男女,每家每户都仅有一个孩子。2000年前,当地招上门女婿十分普遍,两个儿子的家庭多数会有一个做上门女婿,由女方给男方彩礼,小孩姓氏随女方。独生子女普遍进入婚龄后,由双方父母协商,男方不娶,女方不嫁,婚后户口不变,仍然在原生家庭。男方不用支付彩礼,婚姻仪式双方同办,规模相当。
“两家并一家”盛行后,传统的从夫居模式得以改变,年轻小夫妻多数有新房,没有新房的随女方父母住更为普遍。结婚时,双方父母都要各自准备婚房,且女方父母多会专门装修房子方便女儿女婿婚后居住。如果买新房,双方父母要共同出资。在外工作的年轻夫妻,回女方父母家甚至更为频繁。
值得一提的是,这里彩礼取消以后盛行“叫礼”。虽然男方不用给女方支付彩礼,但并不意味着年轻小夫妻结婚时没有财产。这里的年轻小夫妻刚结婚就有数目不小的财产,通常达到三十万以上,这主要通过“叫礼”获得。所谓“叫礼”,就是婚礼当天,长辈主要是近亲给男女双方的改口费,父母给的最多,其次为舅舅。现在,叫礼已经达到2万元/份左右。一次婚礼,叫礼高的总共可达50万以上。叫礼由年轻夫妻共同所有。近年,叫礼攀比严重,叫礼少的家庭会很没面子。这种财产转移方式与彩礼大不同,叫礼是双方家庭共同对子女的支持,双方呈持平状态,男不尊,女不卑。彩礼是男方家庭对女方及年轻夫妻的单向度财产转移,是女方外嫁后男方对女方的一种婚姻补偿。彩礼形式下,妇女出嫁后仍然是从属地位,而叫礼形式下,不嫁不娶,男女平等。两种财产转移方式所反映和确认的亲属关系也完全不同[9],彩礼对应父系亲属体系,叫礼对应双系亲属体系,这样以女性为中心的社会继替也得到承认。
2.女方命姓权与女儿传宗接代
命姓权也就是女方可以要求孩子随女方姓,男方在子女姓氏上没有硬性要求[10]。迎村多数家庭在协商两家并一家时,由男女双方家庭沟通第一个孩子随男方或者随女方姓,并没有强调男孩要随男方姓。无论是年轻人还是父母一代,多数都认为男孩和女孩一样,都可以传宗接代。年轻小夫妻的生育意愿上没有男孩偏好,普遍认为男女都一样,不少家庭更愿意生女儿,认为女儿更贴心。无论孩子性别,在教育、结婚及婚后支持上,基本上一视同仁。
妇女有命姓权与当地的历史社会经济因素高度相关,如相对松散的村庄结构、独生子女政策以及充裕的经济财产资源等。妇女的命姓权预示着妇女地位的极大提升,也将进一步促进男女平等意识和妇女主体性的发展。传统父权制社会秉持单系亲属原则和父系继嗣路径,强调“世代排列,男女分殊,单系偏重,亲疏层次等”社会继替的秩序,妇女被当作男性的他者来建构,属于他者的身份。妇女的命姓权完全打破了这一父权、男权制的传统家庭制度,也意味着妇女摆脱了从属和依附性角色,作为独立的主体可以与男性共同参与历史,甚至可以建构社会和政治结构。
女儿养老的情况也比较常见。调研发现,有不少80岁左右的老人随女儿生活,老人有儿子但觉得在女儿家里更方便于是选择跟女儿生活。子女都有工作无法陪伴老人的家庭,老人则住进养老院,儿女共同支付养老院费用。周末,年轻夫妻回女方家的频次更高,过年过节回女方父母家也更为频繁,很多家庭过大年在女方家,过小年到男方家。问及原因,多数回答是妻子更喜欢跟自己父母待在一起,更随意,而女婿跟女方父母也相对更容易相处。在家庭内部,同等的命姓权,男女被同等对待以及女儿承担同等的义务表明女性地位真正得以提高,妇女主体性和自由得到充分的发展和开掘。
3.家庭关系中的模范丈夫
模范丈夫与湖北、四川等地农村地区的“耙耳朵”不同,是一种更为平等的关系。调研发现,迎村离婚非常之少,夫妻关系普遍和睦恩爱,代际情感也维持得很好。年轻人一味啃老的状况几乎不存在,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人多成为白领,在附近市、镇上班。初中文化程度的年轻人也多数到工厂打工,工资待遇很低但可以自己养活自己。与其他发达地区相比,年轻人赌博、酗酒、游手好闲的状况十分稀少,中老年人则更为勤劳[11]。男性、女性都根据各自的情况发挥工作积极性共同致力于家庭的发展,妇女对家庭的满意度,对丈夫的满意度都普遍很高。家务劳动并非由女性独自承担,而是双方根据各自的情况共同承担。当了二十多年的村妇女主任以及不少妇女在访谈中都说,这里男人都是模范丈夫,每个家庭都搞得很好,每个人都为家庭的更好发展而努力。
夫妻共同商议决定家庭经济事务,多数家庭由妻子掌握经济权力。多数丈夫都很体贴妻子,妻子不用操心丈夫会酗酒晚归。女性在外的朋友圈、同学圈都很多,也经常外出交朋友。男性外出交际多数会带上妻子,不会将妻子单独晾在家里。女性婚后多不愿待在家里,她们的职业、工作收入都不比丈夫差。正因如此,二胎政策放开后,当地很多年轻女性,尤其是白领职业女性,没有生二胎的意愿,工作价值和生活自由更被她们看重。男性遵守一套默认的价值规范,包容、责任感强,女性在家庭内外各方面的决策权都有所提升。由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协商、共同承担,在性别间形成一种互惠关系[12],双方满意度都很高。
4.公共生活中的妇女圈子
村庄公共生活层面,妇女也十分积极主动。迎村村民代表中妇女占比与男性相当,妇女从事小组长、妇女主任及村委干部等都比较常见。公共生活中,妇女主体性得以充分挖掘和发挥。
人情是村庄公共生活社会交往的主要方面。传统社会男性主导人情圈,以家庭中的男性为中心走人情关系。当前多数农村,出嫁后女方的人情圈会相应缩小,主要跟随丈夫走夫家的人情。而这里婚后的人情也可以以妻子家庭为中心。婚后年轻小夫妻不仅要维持男方父母的人情圈,也必须维持女方父母原本的人情圈。女性成家后,人情圈不仅没有缩小还有所扩大,丈夫要随着妻子走岳丈这边的人情。不少村民提及,妇女的亲戚圈、朋友圈、同学圈、同事圈甚至比丈夫还要多,因为妇女善于交际,喜欢在外面玩、交朋友。
总之,迎村的妇女地位得以提高,并且较为彻底,女性和男性一样,在很多方面被同等对待。这种同等对待并非刻意强调性别差异或者刻意忽略性别差异,更多是基于权力地位的对等。迎村妇女地位提高的彻底性在于,妇女的独立性和主体性得以发展,妇女不仅在家庭和公共生活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且彻底打破了传统以男性为中心的各种规则,如女嫁男娶、从夫居、命姓权、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等,女性可以自己制定规则。男女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优势、喜好分配分担,双方家庭父母可以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很多问题,有变通性,女方有沟通谈判的权力。多数妇女觉得生活舒适自由,既不用过于操心,也不用过于依赖男性,与男性能够和谐沟通,求同存异,平等共处。
苏南妇女地位的形成与多种因素有关,独生子女政策的普遍推行是不可忽略的因素。苏南所处的经济板块区位优势使得当地经济较快发展,从而带来观念上的转变,以及由此带来的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也为妇女地位提升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不过,这只是初步原因。经济社会发展和独生子女政策会带来女性地位的提升,却不是必然条件。如果拿苏南妇女地位与浙江相比,就可以看出其中端倪。浙江经济在全国排在前面,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得也较好,然而近些年却出现了“妇女回家”现象,有研究表示浙江妇女地位衡量指标和指数比全国其他地方还低。因此,苏南妇女地位形成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三、财产权与发展权均等化:苏南妇女地位与浙北的比较
经济发展较快带来观念转变以及独生子女政策和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是浅层原因。深层原因一方面在于当地集体经济发展模式使得女性的经济地位与男性相当,且未形成笼罩性的男性权威;另一方面,村庄经济结构塑造了独特的家庭财产结构和继承关系,女性与男性有同等财产权和职业发展机会。
1.村庄经济社会基础:集体经济模式的均衡效应
苏南妇女地位的形成嵌入于当地的经济社会结构及家庭结构中,充裕的集体经济资源以及集体经济模式下形成的收入结构和再分配机制使得村庄层面没有形成较大的社会分化。另外,村财镇管及一系列规章制度使得集体资源的使用有一套严格的制度规范,村集体和个人都无法直接或间接支配集体财产。基本社会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健全,政策和规范力量能够充分保障公平性、公正性[13]。如果放在区域比较的视野中去看,与浙北个体户经济模式相比较,这一因素就更为显著。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浙北农村妇女地位相比过去也得到较大改善,妇女受教育程度以及妇女进城成为白领的比例都不断提升。女性在未出嫁时,在家庭中的地位很高,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都得到同样的重视。然而一旦结婚,多数在家相夫教子。丈夫在外做生意、办企业、圈子活跃,外出多数不会带上妻子。妇女与男性相比,更为消极被动、自卑内向,不愿到公共场合,不愿抛头露面。首先,结婚时,女性都面临高额嫁妆问题,女性要嫁得好必须有高额陪嫁,普通家庭的女儿出嫁也是一个不小的负担。其次,结婚后的女性多面临回家做贤妻良母的选择,原因是男性外出跑生意更方便,而女性留在家里带孩子似乎也更合理合适。于是多数家庭都是男主外女主内,男性的能力见识不断得到锻炼增长,而妇女地位逐渐固化。一般家庭的妇女多选择在村附近工厂上班或待在家里,她们无力改变也逐渐更为消极内向,一般家庭和贫困家庭的妇女更为自卑[14]。
个体户经济模式带来的村庄社会阶层分化以某种方式构造了性别分化,这种性别分化与女主内男主外的家庭模式再次密切联系,整体意义上的妇女主体性和独立性都未得到充分发展。父权制虽然一定意义上被打破,但个体户经济导致经济政治地位的男性垄断,这强化了男性权力,他们不仅掌握经济和村庄政治,文化资本意义上的再生产也即发展权也被他们完全掌握,妇女再次成为男性的附庸。
同样是发达地区农村,苏南农村妇女与浙北农村妇女的角色地位乃至性格特征都大不相同,这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模式及其带来的家庭财产结构以及给两性带来的不同职业发展机会高度相关。苏南集体经济模式下,村庄未形成较大的分化,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充分吸纳了妇女就业,妇女在就业安排、工资福利和工作环境上都受到同等对待。妇女和男性享受同等的集体福利分配。妇女就业选择的空间非常大,可以像男性一样,从事小生意或小商品经济。无论在村庄还是家庭层面,性别方面的歧视、剥削和社会排斥都不存在。集体在能力范围内让妇女兼顾就业和家庭,如在家庭产生矛盾时,集体的调解话语多是要求男性更包容体贴、有责任感。没有形成笼罩性的男性权威,妇女在家庭内外都得到了充分的发展。苏南村庄内有权威精英,村书记既是能人也是权威,但这种权威不是私人性权威,而有充分的公共性[15]。集体角色往往为弱势和边缘群体提供更多的社会支持,妇女的发展被充分重视,而个体户经济下产生的社会分化往往会形成对边缘群体以及性别的排斥。
2.财产权与发展权均等化:家庭财产结构的保障效应
集体经济模式带来的均衡效应是村庄经济的社会基础,财产权及妇女对家庭的经济贡献率、发展机会均等化进一步保障了妇女地位。使其家庭地位、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得以全面提高,妇女的家庭角色和职业角色同等重要,妇女的主体性得以充分发挥。
苏南所处的经济板块,以及集体经济和小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给当地带来了丰裕的资源,就地城镇化又使得当地农民成为土地和财富增值的受益者。村民可以获得集体土地出租后的村集体分红,虽然每年分给个体农户的现金并不多。集体土地资源给村民带来的直接好处主要体现在:在地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基本福利及兜底福利方面;间接好处在于集体土地出租招商引资带来外来人口聚集,从而给本地经济发展注入活力,小商品经济及非正规就业都得到充分发展。这不仅给本地农民带来剩余性财产资源,且给他们带来工作机会。子女上学、结婚并不构成当地农民的负担,他们可以轻松完成各种人生任务,而且还可以为子女提供比较优越的条件。中年一代在伴随着村庄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财富,经济地位较高。他们的子女刚结婚就可以有几十万的存款,并且为其准备好了房、车。年轻一代男女都有财产继承权,独女户家庭的女儿可以继承父母财产,也可以招上门女婿共同继承父母财产。
不仅如此,父代往往还要考虑财产的隔代继承,在隔代继承中,孙女与孙子也被同样看待。两家并一家盛行以后,父母通常要求小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一个孩子跟男方姓,一个孩子随女方姓,跟男方姓的继承爷爷奶奶的财产,跟女方姓的继承外公外婆的财产。并非孙子要跟爷爷姓,调研中,孙女跟爷爷姓,孙子跟外公姓的也很多,女孩和男孩得到同等重视。在这个问题上产生矛盾的也有,但属于极个别情况,多数家庭都认为孙子孙女,儿子女儿是一样的,都可以有同等的财产继承权[16]。
另外,当地的集体福利和家庭福利都成为妇女的一种隐性财产。年轻小夫妻成立小家庭后,双方父母轮流照看孩子;老人到一定年龄养老几乎由政府负担。养育照看孩子和照顾老人原本是妇女家务劳动的主要方面,让妇女无法从家庭中走出来,这里大家庭和集体成为性别支持的重要力量。妇女主任、妇代委员及治保调解员、小组长等都是模范家庭的代表,当有家庭纠纷入户调解时他们多强调丈夫的责任,夫妻对家庭共同的责任等。村庄、家庭层面形成了一套约定俗成的规范,大家共同遵守。这种隐性的家庭福利,尤其对妇女是一种有效的保障,多位妇女访谈中提到“很安心,不用操心”等[17]。
由于在社会层面没有较大的分化,妇女的财产继承所得对于小家庭而言也是极其重要的,从而妇女对小家庭的经济贡献也与男性相当。调查发现,夫妻从事的职业并没有大的分化,收入相当。丰裕的财产性资源与财产权决定了妇女在婚后小家庭中的财产地位,婚后夫妻共同外出工作使得妇女有同等的职业发展权,当地集体经济发展模式下形成的家庭财产结构和分配结构都对女性形成一定的保障。
总之,制度和社会分层无形中对个体生活方式产生影响。苏南集体经济发展模式与浙江的个体户经济发展模式大不相同,浙北经济社会发展也带来思想开放和妇女地位的提高,然而妇女结婚后多成为相夫教子的家庭主妇,依然遵从“男主外女主内”的规范,妇女要创造条件给丈夫外出打拼,从而渐渐变得消极、内向,缺乏主体性。浙北个体户经济模式下,最终男性主导了村庄经济社会分层,性别分化成为社会分化的附属产物。苏南集体经济模式下,村庄层面的分化很小,集体经济的发展给每个家庭都带来一定程度的发展,没有形成性别分化。资源的配置相对均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兼具公正性、差异性,形成一种笼罩的公共性。集体角色承担了一定程度的支持家庭、支持弱势群体的责任,未形成男性垄断性权威,妇女对家庭经济贡献率与男性相当,妇女职业化也有各种各样的机会,在公共生活中也有一席之地,发挥积极作用。
四、结语
无疑,性别地位是社会建构的产物,妇女主体性的发展也必然受到具体社会条件的影响。本文的比较分析,并非说明集体经济模式会带来妇女地位的提高,个体户经济模式会制约妇女地位的发展,而是试图展示不同社会条件和社会基础究竟是如何影响性别关系,如何构建性别地位,苏南和浙北两种不同类型的村庄经济发展模式恰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较好的观察视角。浙江农村是个体户经济发展模式,村庄社会分化明显并形成了不同的阶层,阶层地位较高的多数是在外办企业做生意的富人并且主要是男性,因此,男性决定了家庭的社会阶层地位。富人治村条件下,富人又成为政治精英,形成笼罩性的男性政治权威[18]。由此形成性别分化局面,妇女囿于家庭有一种整体的无力感,妇女主体性未得到充分发展,妇女地位难以提高。
同为发达地区农村,苏南农村的集体经济发展模式使得村庄经济处于低度分化的均衡状态,无论在村庄层面还是家庭层面,妇女与男性有同等发展机会。女性的家庭地位、经济地位与社会地位都真正意义上得以提高,并与男性相对等。当地独特的家庭财产结构和继承关系使得女性与男性有同等财产权。妇女在财产继承权、家庭经济贡献率以及职业发展机会各方面都与男性均等化,妇女独立性和主体性都得到充分的发展。可见,经济发展并不一定带来妇女地位的同步提高,妇女地位问题是经济社会体制与性别主体意识相互建构互动的结果。
妇女地位提高并非意指妇女具有至高的权力,而是妇女独立性和主体性的发展。这种独立性和主体性是妇女自我建构意识的觉醒,是每个有限责任承担基础上的整体性开发与发展,是“为我之存在”与“为他之存在”的结合。在妇女地位问题上,妇女主体性问题一直是妇女研究难以绕开的话题,妇女主体性既要社会给妇女创造条件,也要妇女自身发挥能动性不断去反思行动,形成一种共同体意义上的性别互惠关系才是比较理想的追求。
[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工恋爱、婚姻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5CRK020)]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青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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