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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贫困老年人的扶贫问题

[ 作者:顾仲阳 李雪龙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1-31 录入:王惠敏 ]

【按语】全国扶贫开发工作会议提出,2018年要聚焦深度贫困攻坚,强化对贫困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群体的精准帮扶。

什么是贫困老年人?哪些贫困老年人可以纳入建档立卡、哪些不能纳入?怎样纳入,才能防范“扶贫变成扶老”、破坏社会规则的道德风险?怎样精准帮扶建档立卡贫困老年人?这一系列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一年前,笔者曾写过《“扶贫”不能异化为“扶老”》一文,对贫困老年人扶贫问题进行了探讨。去年9月,在《精准识别的十大问题》中对贫困老年人该不该纳入、该怎样纳入的问题,谈了自己的观点。

《人民日报》2018年1月29日第17版,刊登了《扶贫“死结”要变“活扣”》一文,关注了分家独居农村贫困老年人的扶贫问题。

扶贫“死结”要变“活扣”

顾仲阳

人民日报 2018年01月29日17 版 

子女非贫困户的农村独居老人被列为扶贫对象,却很难帮扶脱贫。

要多把“扶老”与“扶儿”相结合,德治、自治、法治三管齐下。

最近,有基层扶贫干部向笔者反映:村里有两户老人,分家独居在破旧的老房里,孩子基本不赡养,老人基本没收入,因此被识别为贫困户。帮扶后发现,老人很难脱贫:没劳动能力,很难通过发展产业脱贫;法定赡养义务人非贫困户,根据现行政策,老人又享受不到低保兜底……

这位基层干部感叹:这种“扶老”,说白了其实是在替他们不孝的子女尽孝,满满负能量;但在考核问责压力下,又不得不扶,扶吧还挺难脱贫,成了一个扶贫“死结”。

眼下,这样的独居老人脱贫窘境并非个案,几乎每个贫困村都有。那么,当初为啥要把他们纳为扶贫对象呢?

笔者采访中了解到,现实情况大抵是这样的:在农村,很多父母用辛辛苦苦赚来的钱帮子女盖新房成了家,不少子女成家不久便与父母分家。如果子女不尽孝,老人只能依靠很少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和农业补贴。把这样的独居老人识别为贫困户,符合扶贫对象识别工作标准。

但很多基层干部没想到的是,这些老人被识别为贫困户之后,国家会有如此大力度的扶持政策,会有如此严格的贫困退出政策;更让他们始料未及的是,还会招来周围群众“有子女凭啥还享受扶贫政策”的不理解甚至是非议。

有子女的独居老人到底该不该扶?这个扶贫“死结”怎么解?

笔者认为,该不该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子女属于财政供养人员、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主,或子女有商品房、小汽车的,这类独居老人原则上应从扶贫信息系统中剔除。子女不属于这几类对象但事实上不尽赡养义务的,按照“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的要求不能不扶老人。

这种“扶老”具体怎么扶,得有讲究。

如果老人还有部分劳动能力,可以为其量身打造劳动强度不高的产业扶贫项目。比如,四川等地推行的庭院经济扶贫模式,在院子里种点菜,养点家禽。如果村里有光伏电站等不需要投劳的产业扶贫项目或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应把没有劳动能力的独居老人优先纳入其中。

这种“扶老”还一定要与“扶儿”相结合。如果子女有能力或者愿意尽赡养义务,绝大多数独居老人脱贫不会是什么难事。那么,如何“扶儿”?

首先是德治。尊老爱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要对子女进行孝道文化宣传和感化教育。同时通过开展好儿女、好媳妇等评比,倡导孝亲敬老。对于不赡养老人的,可以上黑榜警示,形成农村熟人社会道德舆论压力,引导子女给予老人更多物质和精神关怀。

其次是自治。山东等地探索制度化的家庭和社会共同养老模式,政府出面设立“孝善基金”,子女每年要为父母提供一定的养老资金,地方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村里成立养老理事会,要求子女签订赡养老人协议,对人均收入达不到脱贫标准的贫困老人,子女至少要为老人补齐不足部分,村党支部监督执行。这些做法值得探索借鉴。

最后是靠法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老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在查明事实后,根据当地生活标准,判决子女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拒绝支付,经老人申请,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对少数顽固不化、拒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的子女,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笔者的两篇言论:

“扶贫”不能异化为“扶老”(2016-12-29)

2016年是脱贫攻坚的首战之年,随着战役向纵深推进,一些新问题不断涌现。在扶贫实践中,有一个“扶贫”被异化为“扶老”的新问题。

所谓“扶老”,就是有一部分建档立卡贫困户,有非贫困户的子女,但他们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比较“困难”。在基层和帮扶干部辛辛苦苦帮扶了一年后,才发现他们根本就脱不了贫,周围群众对他们“有子女还享受扶贫政策”颇有意见,基层想把他们从扶贫信息系统中予以删除又有困难。

基层干部感叹,“扶贫”变成了“扶老”,是在替他们的子女尽孝,群众还有意见,感到无奈和困惑;在考核问责压力下,不得不继续扶下去,但又脱不了贫,不知道什么时候是个头,陷入了精准扶贫的“悖论”困扰,成为扶贫工作的又一个“死结”。

这部分人为什么脱不了贫呢?从产业扶贫来看,他们没有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帮扶脱贫。从保障兜底来看,由于有非贫困户的法定赡养义务人,他们享受不到城乡低保兜底政策。从收入计算来看,他们只有微薄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金(每月100元左右)。帮扶单位和帮扶干部给的慰问金,按照最新的收入计算方法,也不能算作收入。要问他们的子女每年给了多少赡养费,绝大部分会说“没有”。这样算来算去,他们的收入水平始终达不到脱贫标准。

既然无法脱贫,有人不禁要问,为什么当初单把父母纳入贫困户?这个情况比较复杂。一是农村分家分户现象非常普遍。有的农村父母,把一生辛辛苦苦赚来的钱修了新房娶了儿媳妇,一部分子女成家立业后就与父母分家。如果子女孝顺,他们的晚年生活还没问题。如果子女生活状况不好甚至不孝顺,他们还得住在原来的老房子里。单从他们的生活状况来看,的确算得上贫困户。二是农村传统赡养观念的影响。农村普遍持有“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观念,认为女儿不是法定赡养义务人,而农村基层组织也无法去核实外嫁女的生活状况,只能以“留守”老人的生活状况来确定是否纳入贫困户。三是子女是否尽到赡养义务很难界定。从去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清理来看,主要集中在把“四类对象”(财政供养人员、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主、有商品房、有小汽车)从贫困户中清除出去。而一部分子女也不富裕,但又够不上贫困户标准的,这部分老人仍然留在了扶贫信息系统内。四是有意“扮贫”。有的子女知道扶贫政策利好,有意把父母单列出来,故意让父母在早就废弃不用的老房子里“单过”,让老人故意“扮贫”。五是子女推诿赡养责任。有的老人虽然儿女多,但在赡养问题上子女间相互推诿,甚至产生家庭矛盾纠纷,老人日子过得艰难;也有的子女常年外出打工或者在外地安家,一年甚至常年也见不了几次面,使他们成为“空巢”老人。

基层组织可能出于同情老人的现实生活状况,在建档立卡时把这部分老人纳入了贫困户,想通过扶贫让他们享受一些政策,得到一些帮助,改善生活状况。没曾想,会有如此严格的贫困退出政策,会有如此力度的扶贫政策,更让基层干部想不到的是,还会招来周围群众“他们有子女还享受扶贫政策”的非议,这让基层干部始料未及,甚至“后悔不已”。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基层当初做错了,更不能简单扣上“精准识别不准”的帽子。

尊老爱老,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更是子女义不容辞的义务。为了享受扶贫政策,把父母从子女户口中单列出来,达到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目的,实际上是子女将老人的赡养义务由家庭推给了社会,为一部分有赡养能力的法定赡养义务人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找到了借口,放大了不赡养老人的社会“负能量”,给农村乡风文明建设带来了“恶果”。

有的地方意识到了这个新问题及其带来的“后果”,想纠正这种把赡养老人责任推向社会的现象,想把这些贫困户从扶贫信息系统中予以删除。但从目前来看,要想删除还遇到很多政策和工作障碍,使得这部分老人还留在了扶贫信息系统中。留在系统中,按照“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的要求,就意味着必须享受扶贫政策、必须派干部进行帮扶。究竟是扶,还是不扶?成了令基层头痛的一个新问题。

笔者认为,“扶贫”变成“扶老”的问题,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是无子女的农村贫困老人,除已经享受到五保政策的除外,理应纳入扶贫对象。二是子女家庭也是贫困户的农村贫困老人,尽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因为没有赡养能力,也应纳入扶贫对象。三是子女家庭不是贫困户的农村老人,按照“不能将赡养老人的责任推给社会”的理念,原则上应该从扶贫信息系统中予以删除,特别是子女是“四类对象”的,必须坚决删除;暂时不能删除的,也不能不扶,而是要开展“赡养扶贫”,将“扶贫”与“扶德”结合起来,对年人均收入达不到国家扶贫标准的贫困老人,要求其子女为老人至少补齐不足部分,并签订赡养老人协议,由村党支部监督执行。对因为子女不赡养老人或者因为子女互相推委扯皮而造成老人生活“困难”的,要充分发挥村党支部和养老敬老理事会的作用,对子女进行孝道文化宣传和感化教育,必要时运用法律的力量,强制子女尽到赡养老人义务,形成敬老养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精准识别的十大问题(节选)(2017年9月16日)

2014年建档立卡时就规定要“整户识别”。一般的操作就是以户籍为准。基层在落实中,出现了“拆户”“分户”现象,特别是有法定赡养人并且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将父母单列或分户作为贫困户的现象,实质是把赡养老人的义务推向了社会、推给了政府,“扶贫”被异化为“扶老”,有违中华民族尊老爱幼、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在社会上形成了错误导向,引起群众强烈不满。

对与法定赡养人家庭在一个户口本,并且共同生活的老年人,要与子女共同识别。对于与多个法定赡养人分别立户的,优先选择与其共同生活的一个法定赡养人家庭,单独生活的,必须选择一个法定赡养人家庭,共同识别。有的地方还规定,特殊情况,经民主评议,的确需要纳入的分户老人,纳入时必须与法定赡养人签订赡养合同,由村支两委或村养老理事会监督执行,保证纳入老人的人均收入高于扶贫标准;拒绝签订赡养合同或不执行赡养合同的,将分户老人予以清除。

尊重农村习俗,考虑特殊情况。对于女儿外嫁、儿子入赘外地,父母单独在本地生活,并且的确困难的,有的地方规定,尊重农村习俗,综合考虑子女的“四类人员”情况,可以进行单独识别。对于子女长期不赡养老人,老人的确生活困难的,并且周围群众也认可的特殊情况,经村民主评议通过后,可以单独识别。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扶贫研究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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