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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乡村振兴全国人大做了这些立法工作

[ 作者:西交民巷23号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2-14 录入:吴玲香 ]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乡村振兴法的有关工作,把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政策法定化,充分发挥立法在乡村振兴中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及时修改和废止不适应的法律法规;推进粮食安全保障立法;各地可以从本地乡村发展实际需要出发,制定促进乡村振兴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加强乡村统计工作和数据开发应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始终高度重视“三农”问题。近日,“西交民巷23号”微信公众号系统梳理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方面为乡村振兴所作出的种种努力。

首次修改种子法。2015年4月20日,种子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这是种子法在实施15年后迎来的首次修改。同年11月份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种子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种子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种子法在种质资源保护、种业科技创新制度、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品种审定和登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和质量监管、种业安全审查评估、转基因品种监管、种子执法制度、种业发展扶持保护制度及法律责任等十个方面,对种业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修订后的种子法对于提升我国农林科技创新水平,做强做大现代种业,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现代化,将发挥重要作用。

首次大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17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是该法实施10年来的首次大修。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取消同类限制,扩大法律调整的范围。为适应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行发展,在专业化基础上向综合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以及农民对各类合作社提供服务的需求日益多元,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取消了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同类”的限制,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同时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和服务的业务范围。二是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比如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另外,对法律责任等有关内容也作了补充和完善。三是增加了一章“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对联合社的成员资格、注册登记、组织机构、治理结构等作了规定,规定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首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三权分置”将入法。2017年10月31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出台实施14年后,农村土地承包法迎来首次调整。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把“三权分置”写进了法律。“三权分置”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据了解,目前农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农户在流转承包地,流转面积4.79亿亩。为此,草案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修正案草案明确,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为了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

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审议土壤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规定了多项新举措,扎实推进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强调要加强化肥农药环保管理,明确提出制定农药、化肥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以及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农业部门要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农药;明确在散养密集区所在地的县、乡级政府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同时,还明确禁止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

与此同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单行法的立法工作上获得重大突破。2017年6月,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历经半年打磨,同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在农用地风险监管控和修复上作出了很多规定。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这一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相关建设项目,要限期关闭拆除。草案二审稿还规定,农用地地块管控中,六类情形应重点监测: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作为或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特大污染事故的;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周边的;国务院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授权决定并延长试点期限,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了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为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提供实践经验,2015年2 月27 日,经过认真审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了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 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这项授权决定的通过,表明我国备受瞩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正式依法开启。为了进一步深入推进改革试点,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为法律修改打好基础,2017年10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将试点期限延长1年至2018年12月31日。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的要求,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试点到期后,为了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打好基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上述决定实施期间届满后,试点期限延长1年至2018年12月31日。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第一农经内参 201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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