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人均纯收入是否超过国家扶贫标准,是衡量贫困户能否脱贫的重要指标。因此,准确计算贫困户家庭人均纯收入十分重要。
一、家庭纯收入
指家庭从各个来源得到的家庭收入之和扣除有关费用性支出后,最终归家庭所有的收入总和。
家庭纯收入,包括:
(一)家庭经营收入
主要包括:
1.种养殖业收入;
2.经果林经营收入;
3.其他家庭自主经营收入:如家庭经营超市、商店、小卖部、饭店、幼儿园、养老院、工厂、建筑队、火车运输、客车运输等收入。
自产自食部分也应算作收入。
纯收入计算要扣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等。
(二)工资性收入
指家庭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简要理解为务工或其他工资性收入。
外地务工,要扣除房租、日常生活支出等相关花费
(三)财产性收入
指家庭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
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租金、红利、土地征用补偿等。
(四)转移性收入
长期性、有稳定来源的转移性收入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短期性、临时性收入不计入。
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的项目,包括:
1.离退休金;
2.赡养金;
3.五保金和一年及以上低保金;
4.养老金;
5.长期抚恤金;
6.稳定性的补贴收入;如:退耕还林还草补偿款、生态林补贴、农业综合补贴等。
7.残疾补贴;
8.三年以上的资产性收入;如:土地整治、旅游园区、光伏、设施农业、水利发电、矿产等。
9.其他具有稳定期的转移性收入。
不计入家庭人均纯收入的项目,包括:
1.政府为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如产业项目补助资金、奖励资金等;种子、种苗、种畜,化肥、农药等。
2.危房改造补助;
3.易地扶贫搬迁补助;
4.扶贫小额信贷;
5.保险赔付资金;
6.临时性慰问金;
7.临时救助金;
8.帮扶干部给予的帮扶资金;
9.社会各界给予的帮扶赠与、捐助资金;
10.亲友偶尔赠与的资金;
11.医疗报销、大病救助补助资金;
12.教育补贴;
13.“雨露”计划补助;
14.“两后生”职业培训专项计划补贴;
15.一年期以下的低保;
16.农户牲畜存栏;
17.其他。
二、家庭人口数
家庭人口数=家庭成员数。
家庭成员:是指长期(通常半年以上,下同)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与户主共享开支和收入的人员。
家庭人口数,应以家庭户籍人口为基础,结合是否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是否共享开支和收入来进行认定和计算。
户籍在一起,但实际没有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没有共享收入和支出的,不应作为家庭成员;户籍不在一起,但实际长期居住、生活在一起,共享了收入和支出的,应作为家庭成员。
其中,分户未分家的,应作为家庭成员;分家未分户的,不应作为家庭成员;人在户不在的,应作为家庭成员;户在人不在的,不应作为家庭成员。
具体分析,本家庭供养的在外学生、未分家的农村外出从业人员或随迁家属、轮流居住的老人、因探亲访友等原因临时外出的人员,应作为家庭成员。不再供养的在外学生、已分家子女、出嫁(上门)人员、挂靠人员或寄宿者、帮工、已应征入伍者,不应作为家庭成员。
三、家庭人均纯收入
家庭人均纯收入=家庭总收入÷家庭人口数
家庭总收入(毛收入)=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家庭总收入(纯收入)=家庭总收入(毛收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上交承包费用等)
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15
四、家庭人均纯收入的计算
一般以一年为单位。因此,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是一个概念。
(作者系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市人民政府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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