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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明:作为全部社会关系的所有制问题

[ 作者:许建明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6-30 录入:王惠敏 ]

 ——马克思主义视野里的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产权性质问题研究

摘要:计划经济体制中企业资产积累,不是其内部员工劳动创造的,而是由该企业在计划经济所有制—租金金字塔分配体系中的位置决定。供销社集体资产是1984年之前的“身份农民”所积累的,可看作“身份农民”的强制性储蓄。供销社改革的出路是将这些集体资产的价值相应量化分配给这些“身份农民”,作为他们的养老基金。

供销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但这个“集体”是如何界定的?其边界在哪里?到底谁是供销社集体资产的最终所有者?

传统观点认为,供销合作社是劳动人民的集体经济,是农民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按照合作制原则,集资入股,在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共同开展流通所形成的一种经济组织。这种观点受到1988年肖俊彦《供销社体制》的挑战。肖俊彦指出,供销社从建立起,就不是什么农民的合作社。供销社是由政府控制,是“完全的国营商业和政府职能部门的混合体制。”后来有学者不断指出,作为供销社的合法所有者,农民所得到的产权收益微乎其微,实质上农民与供销社只是买卖关系。各级供销社资产实际上由中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缺乏针对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利益制衡机制。供销社以公有制之名而行小集团特权利益。

供销社改革1982年开始,有的地方把供销社集体积累量化到职工个体头上。但这种做法很快就被制止。因此,供销社改革需要澄清的问题是:谁是供销社集体资产的“最终所有者”?既然是“集体所有制”,如果供销社资产属于其内部员工共同所有,那么,为什么不能将供销社集体资产量化到职工个体头上?以及如何更好实现“集体所有制”?

马克思在看待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时,不仅考察归属问题,也注意到了占有、支配和使用问题。由于马克思是基于市民法与古典市场经济的背景来研究所有制问题,就难以洞悉实际中计划经济的所有制—租金金字塔分配体系的重要本质。当董辅礽和肖俊彦应用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来研究国营企业和供销社时,也受限于这个分析框架的市民法与市场经济的背景。他们只看到了国营企业和供销社作为政府附属物的“受害”面相,而没有认识到其利用居于计划经济所有制—租金金字塔分配体系中的高层优势,对底层的农村农业农民积极抽取租金的另一面相。

分析计划经济体制中的生产资料所有权,需要了解集体资产所嵌套的体制背景,因为计划经济是通过严密的体系化“国家辛迪加”来建构的,它控制几乎一切资源,又以户籍制度与档案制度严格规定了每一个体的身份。国家权力随时且无限制侵入和控制社会每一个阶层和每一个领域,国家权力全面渗透到社会之中,国家权力无限扩张,从个人到组织都成了没有任何自主性的国家权力附属物。

在斯大林《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设定中,集体所有制比起国家所有制,是一种较低级的所有制。计划经济体制中,国家所有制居于金字塔的上层,其下是集体所有制。居于金字塔高位的所有制享受着特权与租金,居于金字塔下部的所有制输送租金。本文称之为“所有制—租金金字塔分配体系”。在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企业的生产经营不是独立自主的,同样,个人也没有创业与就业自由,物资的价格由政府决定,国民经济的循环流程,包括生产、分配和使用等基本环节,完全被政府控制。所以,一个企业创造的价值和积累根本就不是其内部员工劳动创造的结果,而是由该企业在计划经济所有制等级体系中的位置和特权所决定的。供销社拥有涵盖整个农村地区的高度垄断特权体系,是计划经济所有制—租金金字塔分配体系中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它是实现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城市吸纳农村社会剩余、国家所有制的工业汲取集体所有制农村剩余的主要媒介。

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劳动创造价值。现代产权理论是以市场经济为背景,各种产权状态是为了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计划经济体制中企业价值是由其在所有制等级金字塔的位置决定。因此,劳动价值论与产权理论都难以理解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供销社集体资产产权性质问题。

劳动价值论使得供销社员工以为,供销社集体资产积累是自己劳动贡献的结果。在没有市场体系作为评定个体贡献的合理标准的情况下,则以个体在其社会中的相对位置,特别是通过对比他与服务对象的收入水平,来评判其所得与贡献相比较是否是合理的。供销社员工的工资收入远高于服务对象身份农民——后者的收入只够“糊口”水平。

供销社资产积累不是来自于供销社职工的勤劳和创新,而是来自于供销社对农村流通的高度垄断特权。这一点可以从市场化改革之后供销社与国有企业的普遍亏损现象看出。如果计划经济体制中的企业创造的价值和积累是来自于其内部员工的劳动创造,那么,在市场化经济改革中,这些企业至少也应该是收支相抵的,而不应该是大规模的、甚至是严重的亏损。供销社和国有企业普遍亏损,说明在正常的市场运营环境下,这些企业收益抵不过支出,因而计划经济体制中企业的利润必然是特权的结果,而不是员工劳动创造的结果。供销社垄断性的经营特权产生大量的租金,而这些租金作为供销社的利润,进而积累成为大量的集体资产。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中,身份农民的迁徙、就业、消费品选择等权利都被剥夺,生活水平仅能糊口,所以,身份农民的生产剩余是被强制征收的。供销社集体资产其实是1984年之前身份农民的强制储蓄——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供销社退出市场垄断、改变服务方式,因此以1984年为分界点。各级供销社集体资产的所有者是其所对应的区域范围之内1984年之前全体身份农民。如果供销社集体资产是计划经济时代身份农民的储蓄,那么,供销社集体资产就应该转为他们的养老基金

将供销社集体资产量化到每一个身份农民及其继承者个人身上,是将集体资产的权益与责任落实到位。通过养老金的形式,1984年之前的全体身份农民及其继承者就成为各级供销社集体资产的真正的、唯一的产权主体,集体资产的创造者真正掌握生产资料所有权。而且,这也符合马克思的设想 ——“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时的供销社才是 “自由人联合体”。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指出,作为“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是供销社的责任和宗旨。这绝不意味着为农服务是供销社的垄断特权,排斥和限制其他机构为农服务的机会。《决定》对供销社的定位,是供销社对农民的“工具性”价值,是作为更好服务农民的工具,而不是反客为主,让农民围着供销社转,成为供销社实现垄断性特权租金的来源。

本文的“作为全部社会关系的所有制问题”分析框架,也可为研究其他领域计划经济遗留的公有资产问题提供一个视角。如果学者依据产权理论或劳动价值论,会认为国有资产是国有企业职工的贡献,或会以为国有资产是由国有企业职工的“低工资”所积累,并建议,“切出足够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在国有控股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过户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用以偿还国家对国有企业老职工的社会保障隐性负债。”(吴敬琏、林毅夫,2003)但是,国企职工工资收入在计划经济等级分配体制中是最高的,如果国企职工是“低工资”,农民的收入就更低。如果国企职工因为“低工资”,需要“切出足够的国有资产,用以偿还国家对国企老职工的社会保障隐性负债”,那么,对占人口绝大多数、长期处于糊口状态的农民,国家又将拿什么去偿还他们的“社会保障隐性负债”呢?国企职工并不是“低工资”,国有资产是国有企业依靠计划经济所有制等级金字塔体系的垄断特权积累的,并不是因为国企员工比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和广大农民更勤劳、更有创新能力。况且,国有资产大部分是由农业“剪刀差”贡献的。因此,主张给国有企业老职工额外的社会保障,并没有依据。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农村经济》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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