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底层冤化:中国乡村纠纷的观察
下跪的道德结构
摘要:中国乡村社会存在着一个庞大的冤民群体,他们的规模化产生和广泛性流动已经严重影响了乡村秩序。乡村冤民通过自己的伸冤行为和实践逻辑表达着各自的冤情,这些冤情来源于个体的情感更超越于个体的表达,在结构性因素的推动下完成了从“私冤”到“愤怒的大多数”的转化过程,一种严重威胁乡村稳定与社会秩序的底层冤化现象正在形成。
关键词:纠纷冤民冤情底层冤化
一、乡村的冤民
目前,我国乡村社会流动着一个特殊的群体——乡村冤民。冤民群体处于社会的底层和边缘,他们的生活嵌入了各种冤情。选择这个群体来透视中国当前的乡村纠纷,一方面是因为这个群体的规模庞大,已经严重影响了乡村秩序;另一方是由于他们的实践过程更为丰满,有乡村冤民就意味着有冤民的伸冤上访实践。从实践历史的研究取向看[1],当前,上访作为一种制度建构是一回事,学者间的理论交锋是一回事,而冤民在上访过程中的各自表达又是另外一回事。探究上访者的伸冤实践对认识当前中国乡村的纠纷解决与法治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反思意义和实践指导价值。
作为一种制度实存,一种政策运行,一种救济渠道,在法治话语和制度体系内,冤民上访都得到了很好的审视。遗憾的是,法治理念主导下的信访研究更多的是“只见制度不见人”,信访者的主体性表达尤为缺乏。其中,对上访者做出过前瞻性关照的学者,同样没有逃脱“合法性困境”和“政治性权利”的困扰,他们在把上访者作为研究主体的同时,还是未能超越制度的型构,上访者的表达逻辑被他们有意置放在了制度结构中。本研究正是尝试去弥补这种“制度过滤”给我们认识信访造成的视角缺失,而努力地把信访过程中(而不是制度中)冤民主体的行动逻辑和生活样态呈现出来,希图达成一个全面认识理解上访者与信访本身的学术愿景,而不仅仅是在制度逻辑和价值理念中解构和建构信访。
行动者的行动总是受特定文化逻辑的支配。目前,中国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逻辑有两个理想类型,即差序格局文化逻辑和团体格局文化逻辑,一个是以私人道德为核心,一个是以法治(或团体)精神为核心,两种文化逻辑在互相并存的同时存在一定的冲突[2]。表现在冤民群体中,他们上访的理由是私人逻辑僭越到了政府的公共行为中,而他们自己践行的同样是把私人逻辑延伸到维权行动中。通常,他们反对的正是他们践行和寻找的:在公共权力介入的纠纷过程中启用私人关系。这种思维和行动方式是底层民众在现实生活中积累起的一种生存策略与智慧。乡村纠纷解决过程中,差序格局文化与团体格局文化相互交融,私人道德与公共精神同时并存且彼此僭越,这种文化混交深刻影响着冤民的行为逻辑。
二、结构性冤情
冤情的社会载体是冤民,冤民的生产完全寓于官民纠纷的过程,没有当前我国公权力与私人之间的特殊类型的纠纷,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意义上的冤民群体就没有规模化产生的可能。这种制造或生产冤民的纠纷类型就是官民纠纷,或者说政府代理人与被治理民众之间的纠纷,双方存在治理与被治理的关系,双方在权力与资源占有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平衡,正是在这种非均衡性的关系中,冤情不再单纯是冤民个体性的冤情,而是社会中一种普遍存在的结构性冤情,具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冤情在权力表达维度上呈现的制度与文化的结构,冤民在行动逻辑上混同的私人道德与法治精神的结构。冤情来源于个体的情感更超越于个体的表达,冤情形成于结构性因素更被各种结构所固化。冤情是一种社会的表达方式,个体性是它的呈现载体,而结构性才是它的社会本质。
(一)纠纷的统治结构
当前中国乡村纠纷中的实践事实,既不完全是传统的礼教统治,也不完全是很多人期待的法律统治,而是结合了前两者并由农民自身创造的一种统治方式——冤情的统治。哲学家休谟认为,理性乃是而且应当只是情感的奴隶,除了为情感服务并服从情感之外,决不能冒称其它任何功能[3]。民众一旦涉于纠纷之中,首先需要排解的是一种心理失衡(可以是怒、怨、恨、仇等多种情愫),这是常人都会有的一个情绪宣泄过程。所以,冤情的统治在此处有以下含义:一是说明在纠纷过程中农民自身也没有稳定的权威认同,他们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只服从于受冤这种情感的支配;二是表明当前农民在权威和结构混乱的乡村纠纷中,各种权威的运用都围绕自身冤情的建构、表达以及最后的化解;三是言明冤情作为当前乡村纠纷中的一种主导性话语地位,是农民构建起的一种消解国家与政府权威的话语网络。
“冤”作为一种社会客观事实和社会认知方式,不是简单的个体间的冤枉与误会,更不是个人的抱怨与不满,而是存在特殊的结构性。即冤总是意味着高位的对低位的、有权的对无权的、主导的对附庸的主体之间有方向性的一种行为过程,这个过程包括强势方对弱势方的多种作为,并且社会角色地位较低的一方总是遭受到了一种偏离事实和有失公允的结果。冤情是受冤者对其自身的遭遇在情感和道义层面的一种不满意的社会状态和心理认知,同时冤情本身又是一种抗争性的社会情绪的表达。
官民纠纷中,民众的意志始终被一种强制性的治理与被治理、裁决与被裁决的结构性关系奴役着,而政府作为强势主体的结构性主导地位始终没有发生变化。随着官民纠纷的出现,冤民亦就随即出场,有时我们并没有那么及时清晰地看到他们的全貌,直到他们有一天穿上字字血泪的状衣,高高举起伸冤的状纸,并在政府大门前或官员的眼前下跪高声喊冤时,人们才明白无误地确认他们原来是冤民。冤民受到的是一种结构性力量的支配。冤民与普通人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内心有一种深刻和强烈的怨恨。而现实里,冤民的怨恨常常指向政府和官员,面对庞然的复杂体制问题,单个的行动者根本没有解决之道,在怨恨心理的作用下“社会体制”就成为了批判的对象[4]。
(二)上访的逻辑结构
现实中,上访几乎成了每个冤民必走的一步,更多论断都是把信访放置在国家制度与权力架构里来认识和评价。然而换个角度来看,上访同样是民众“找关系”的一种渠道。上访过程中由于规则的模糊性,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变成了一种可以被各方争取的可变动的资源[5]。没有特定的规则可以保证上访的胜利,那么支撑冤民不断上访的动力机制又在哪里呢?冤民的上访诉状中,反映最普遍和最强烈的是政府官员徇私枉法,纠纷的一方在政府权威介入纠纷的过程中都动用了各种“关系”,在冤民看来正是这种关系的启动使得他们没有特殊“关系”的一方遭受到不公正的损害。
冤民痛恨这种在公共领域动用私人关系进而危害社会公平公正的行为,而同时他们更坚信,只有动用更强更管用的私人关系才能颠覆既有的不利结果。支撑冤民相信可以给他们“主持公道”的基石,正是他们想象中的可以把远方的高高在上的“领导”变成自身的“私人关系”的信念,通过领导们的特殊“关照”和“批示”来出奇制胜。如果说冤民的上访还有规则可循的话,那么真正实际发生作用的规则无疑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寻求更强的私人关系对抗对方既有的私人关系。透过上访冤民的行为逻辑,在乡村纠纷与法治实践的另一面,我们窥见到的是一场私人关系对私人关系的战争。民众虽然对在公共事务中动用私人关系十分厌恶和痛恨,但他们还是有意无意地接受了这种社会行动逻辑,并同样乐此不疲地践行和复制这种在他们看来真正有效和管用的逻辑。
强调按规则和依职能办事而不过多参杂个人因素的官僚制度,在实际的运行中最不能克服的弱点就是中国社会中运行的关系网络。换句话说,“徇私情,枉公法”就是官僚机构和具体官员行为异化的准确刻画,而“冤”就是从带有“私情”的“公法”中来。公权运行中的私情潜规则或许不是特定的机构和官员可以有效规避的,这不是简单的职业操守败坏和价值信仰混乱的问题,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紧张的社会结构。冤民在表象上是由官员的所为所作造成的,其实质上是社会结构紧张化的结果。更直白地说,就是私人领域的差序逻辑僭越公共领域的平等原则,从而导致行为冲突和结构紧张。在这个意义上说,冤民的产生在根本上不是官员的个体性责任,而是社会制度和制度信任不成熟的结果。这不是在为那些失职枉法的公职人员开脱罪名,而是要去追究他们“贪腐”等行为背后的实质推力。因为我们没有办法回避这个问题:为什么那些憎恨腐败官员的人都希望在自己的关系圈子里有如此这般的权势官员?因为道理很简单,如果自己的关系网络中有这样一位官员,很多事就能通过私人关系摆平。这正是当前整个社会对官员群体的复杂感情的真实写照。
对冤民而言,不管他们的行为多么偏激,但都不是真正游离于政府之外,而是穿梭于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在冤民看来,支持他们上访伸冤的不仅是法律,同样还有高高在上英明正确的中央领导,而堵截阻碍他们的恰恰是与他们直接接触的基层官员。很明显,政府在面对冤民时在某个意义上说并不是一个连续的整体,而是正如政府内部的层级一样,至少在对待冤民的初始态度上是存在重大差别的。伸冤,是基层合法性流失而中央合法性汇聚的过程,最终中央的合法性又通过制度系统流向基层政府,以弥补前期基层政府合法性的流失。但这个循环的过程要顺利完成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冤情在中央政府的干涩后能得到有效的化解,让伸冤之民能满意而归,而不是继续“缠闹”不止。一旦这种循环不能通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合法性都会急剧流失,特别是中央政府合法性流失会更加严重,而且其修护和恢复的社会成本极高。换句话说,在冤民上访与伸冤的过程中,最为核心的问题还不是合法性流失与否的问题,而是合法性的循环系统能否有效运转。
(三)下跪的道德结构
上访与伸冤的过程中,冤民最普遍最悲壮的行为就是在穿着状衣、举起状纸、高声喊冤的时候跪下双膝,而跪的原型就是“父子式”的道德模型,“下跪”的逻辑是一个差序的私人逻辑。仅从下跪的逻辑来看,规制冤民和上访者行为的文化逻辑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差序格局意义上的“家规”与“私德”,而不是公正平等层面的“法律精神”和“普世规制”。
官员与政府的关系,在冤民看来是一种拟家庭关系,国家犹如是一个抽象的母体,官员都是国家这个家里的子女,是国家在养活官员,犹如父母养育子女。如若官员失职,那就是“对不起国家的培养”,“辜负了组织的信任”。家长与子女的关系是不能分开的,是责任连带的,而且是“血脉相连”的。所以在冤民看来,官员的不作为就是国家的不作为,而官员的道德低下就意味着制度的合法性弱,只不过这种认识是一个较为长期的累积过程。官员个人与国家被建构起了这种拟血缘关系后,他们在理论上成为了惧怕冤民下跪的一类人。因为在冤民与国家建立的拟血缘关系中,冤民的角色地位可以被形塑为“父母”,而政府成为“子女”。这样一来,冤民与官员之间就存在着拟血缘关系的传递性,在伦理意义上冤民就可以成为官员的衣食父母(国家)的衣食父母。在这个意义上,老百姓对官员的一跪,是违背伦理秩序和价值的。通过官员与冤民间拟血缘关系的传递,民意习惯性用家庭伦理比拟政治合法性,冤民下跪的威力在家庭形态的私人道德中生发出来,并对政府官员造成合法性压迫。
下跪的威力,本质上源于冤民从传统的伦理道德上对官员进行的一种社会审判。而在冤民的话语中,他们与官员的拟血缘关系不全是父母(或祖父母)与子女的辈分关系,可能是子民与父母官的关系,这两者是地位颠倒的拟血缘关系。在两种关系中,官员遭遇“下跪”进而受到责难的伦理基础是不相同的。一种是不履行“孝敬”的义务,一种是不施予“父爱”的责任,但二者都没有超出家庭伦理的藩篱。官员的道德正当性被迫在制度层面上由民众进行合法性审查,而同时,政府的政治合法性却被转移到官员个体上进行道德化审查,这两个变通与传导的转化都是在拟家庭关系中完成的。冤民的下跪通过产生出一种道德与制度混同的表达性权力,从而使下跪具有了巨大的威力。借助民间社会家庭伦理建构起来的“拟家庭”关系的运作,变成了多数冤民冲破国家控制的基本手段。
冤民运用的道德逻辑存在多种形式,但其中最基本的有两种逻辑模型。第一个道德逻辑是“官父民子”的逻辑,“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种红薯”,上访者认为官员都是“为民做主”的父母官。第二个道德逻辑是受现代启蒙影响的“民父官子”逻辑,老百姓是国家的主人,而官员只是公共的仆人。在上访者中,他们衡量自身行为和官员行为正当与否,通常是运用这两个颠倒的“官民父子”逻辑,这是另一种意义上的“语言混乱”[6]。面对政府官员,冤民都试图把自己的行为合法化,一旦法律对自己不利,他们就会把法律道德化,用私人性的父子型的道德逻辑来解构公共性的程序化的法律规范。
(四)诉冤的程式结构
当前,人们对冤民以及诉冤的认识还是较多的集中于法律与诉讼的逻辑,并努力在中国的诉讼传统中来解释冤民的各种表达[7]。事实上,理解伸冤或诉冤已经不能完全局限于诉讼与法律的框架,因为伸冤行为本身已经脱离了法庭这个权威场域,并且正在被冤民以迥异于西方的法律逻辑和文化模式在不断实践和再发明。很多时候,伸冤上访已经成为冤民的生活本身,他们似乎可以靠上访维持他们的生活,他们的生活意义已经深深嵌入在上访之中,对某些人来说,活着就是为了要上访、要伸冤、要控诉。
众所周知,冤民上访的道路上不会是那么平坦顺利,他们常常要“智慧”地躲避逃脱才能生存,他们大多数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没有雄厚的经济基础;他们大多数没有犀利的言辞,没有强健的体魄。反而,他们讲的都是土里土气的土道理,他们有时都是筹钱找个别代表去上访,他们更多的时候是哭诉与高喊冤屈,他们常常是柔弱的妇女拖儿带女或者是身负残疾。他们的行为多被形容为“缠、闹、扰”式的无礼,他们面对警察使用的武器是用自己的牙齿咬人,他们常常在政府门前不是攻击别人而是伤害自己,他们为了上访有的甚至是以乞讨为生,他们很多人是有家不能回,因为上访很多人的家庭搞得是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他们常常是见领导就下跪,他们不惧被拘留而屡次冲闯敏感地点。
他们威胁的同时又跪求那些“当官的”,他们在政府门前大吵大闹,他们又去拦截领导的车,去外国大使馆和联合国机构递交材料,他们可以在天安门的国旗下下跪,他们明知会被拘留还要去闯中南海,更有甚者,他们会去毛主席纪念堂烧冥纸向已故的毛主席诉说人民如何受苦受难,他们会在新华门外放鞭炮声称是要给国家领导人拜年。他们包里总是装着复印好的各种“铁证”一般的上访材料,他们几乎都有一张写着自己冤情的白布,他们总有一件随时可以穿上给世人展示的状衣,甚至还有赫然醒目标有“冤”字的冤帽。上访者在伸冤时,在看重官员的具体职责之外(比如说政法委、中纪委),更看重官员拥有的行政级别,甚至可以说在冤民心中,级别差异常常比职能分工更重要。冤民选择上访更喜欢到“洋政府”去告状,他们自己称之为“告洋状”,在冤民看来,地方官员是怕“见光”的,正如冤民说的,“只有把事情给‘捅出去’了,官员才会来给你处理”。
冤民不仅是具体冤情的承载者,更是一种社会弱势地位的象征,他们甚至已经很难靠自身的能力来过上体面的生活。社会失衡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冤民群体正常生活的权利,他们的抗争在表象上是在针对具体的官员和强势势力,深层里却是在反抗一种无形的社会结构。
抛开伸冤者个体的痛苦,诉冤模式可称之为一种“一哭二闹三上吊”式的表演剧本,犹如生活中女人对付男人或子女对付父母的常用伎俩。“哭、闹、上吊”并不是冤民在上访过程中真正会按部就班完成的具体行为,而是一种象征性的与演化性的诉冤发展过程。哭、闹、上吊三部曲体现了冤民施行不同伸冤行为背后的文化心理,折射的是社会结构和性质混乱的杂糅状态。“一哭二闹三上吊”的伸冤程式隐含的是冤民自发地按照一种拟家庭关系在与政府互动,冤民把处理与政府打交道的关系转为了他们很熟悉的家庭伦理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冤民是在用私人道德的文化逻辑与政府打交道,上访者采取上访行为的本质就是在寻找另一种“私人关系”以对抗部分私人化的公共权力。所以,冤民在政府官员面前“一哭二闹三上吊”的伸冤表达程式就在道德和文化心理方面有了根基。冤民利用各种文化资源与政治承诺,构建出与政府之间的拟血缘或拟家庭关系,继而运用他们熟悉的道德话语来表达他们的冤情和私人诉求,以私人道德的逻辑支配和控制自身的行为与话语,进而有弛有度地与政府官员“纠缠”,直至达成自己的私人目的为止。冤民的伸冤程式已经不再是单纯的法治意义上的权利救济,而是形成了一种本土化的农民与国家及其代理人打交道互动的方式。
三、冤权的表达
冤的表达过程实质是冤民争取权力的过程,这个过程及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表达特征可称之为是一种冤权的表达。伸冤过程中上访者对权力的争取过程和表达方式可以从制度与文化两个维度来窥探。我们谈及“冤民”,其本身就意味着一部分特殊的人群在制度层面的被强制和在文化角度的被屈辱,“冤情”作为一种社会公平与社会正义的建构状态,其内涵同样是在权力表达的制度与文化上所标定和形塑的。冤民依赖其特殊的制度资源和身体行为,在与政府和社会大众的互动过程中,他们再发明了权力表达的具体形式和手段,这些形式和手段的本质是制度与文化的表达方式的各种演绎。冤民对自身行为进行合法化与合理化的资源仍然依赖于制度与文化,他们在运用这些资源的过程中完成了各自冤民身份的再发明。而“冤民”作为一种社会客体含有文化和制度的意味,在官民纠纷及其化解的过程中被逐渐形塑,并通过冤民的各种行为得到持续性的表征。通过冤民身份和伸冤行为的不断发明和再创造,冤民冲击着国家制度的重重封锁。
(一)表达资源的构建
由于制度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随着纠纷国家化趋势的愈演愈烈,在官民纠纷的化解过程中,民众享有的权力表达空间愈加显得非常有限,民众在制度维度的权力表达自由被严重限制。此时,民众的权力表达途径就更加倚重文化层面,权力的文化表达即是民众运用各种文化的符号和表征方式来强调他们的既有权力和应得利益,依靠普遍的文化共识和道德认知来给政府施压。对于民众在制度层面表现出的权力表达的无力和无效,政府和社会都在文化层面给予了极大的理解和同情,但这种理解和同情只是为民众选择文化这种表达途径亮了绿灯,而民众是否真正愿意并能熟练地驾驭这种表达方式,还要审视民众的自我表达意愿以及受道德约束的程度。
然而当前,自我中心主义在乡村地区和整个社会出现了膨胀[8],在根本上推动着民众形成以自我利益为中心的思维和行动。自我中心主义一方面解除了约束自我表达的道德规制,并在自主行为方面给予了人们更多的文化鼓励,另一方面为民众通过权力的文化表达来维护自我利益甚至是过度争取利益或争取过度的利益提供了文化上的庇护,更重要的是它为人们各自为主地争夺利益找到了现实的合理性和价值上的正当性。同时,人们的自我表达在私人领域更加自由。既有的社会结构使得政府对公共场域里的表达十分谨慎,同时这种结构又在极力释放和宽容私人性的自由表达,从而使得许多本应该在公共场合和制度架构里进行的社会利益表达与社会情绪宣泄,开始向宽松的私人空间转移,公共表达方式渐进性地进入了私人活动的场所。
权力表达在制度维度遭遇压缩和失效的同时,社会却为其在文化层面的表达开启了渠道,开放了空间。权力表达在公共领域受到警惕和抑制的同时,私人领域的自我表达却更加自由化。这种畸形的社会权力的表达环境,促使官民纠纷化解过程中民众更多的在文化层面和用私人方式表达自身的权力。纠纷的国家化推动了民众对权力表达的文化倚重,人们自我中心主义的兴起,私人表达的自由化,以及制度表达的不健全,使得权力表达的文化维度充满了丰富性、创造性和混同性。公共生活的不丰富和私人活动的开放性,最终使得人们权力的表达维度更加倾向于较为宽容和开放的文化系统而不是高压和闭塞的制度系统,而表达场域则更加倾向于自由程度高的私人领域而不是受到抑制的公共领域。对官民纠纷中正义结果的寻求,民众在制度系统里的主张与表达遭遇到阻塞,并继而转向文化系统的声讨和表达,冤情即在这种双重意义上已然形成,而冤民的身份认定随之产生,冤民的生产就是在纠纷国家化及其制度表达的失效和文化表达的启动过程中完成的。
(二)冤民的问题化机制
冤的表达实践,冤民对冤的表达机制,这些都可以称为问题化机制,它们通常是用文化资源和身体行为作为工具来制造公共事件,把私人诉求公共化,把私人行为公共化,形成一种表达性权力。表达性权力的顺利实现依赖于冤民对文化嵌入的身体与身体的文化表征的恰当转化与运用。伸冤本身是一个公共活动,在制度表达不畅通和失效的情况下,冤民就把这种公共性质的活动转嫁到私人行为上,并通过一种非制度性的公共化工具再次实现了伸冤由私人行为向公共表达的转化,而这个公共化工具就是文化与身体的创造性结合体。私人属性的身体被嵌入文化表征之后,私人的身体行为就成了公共的文化表达行为,身体成为了私人制造公共事件的工具,这个过程即是冤的表达的问题化机制。这种问题化机制把个人性的问题放大为社会性的问题,把私人的诉求伪装成为公共性的诉求。在这种私人表达公共化的身体转化机制中,冤的表达使表达主体获得了一种权力——表达性权力,进而对政府和官员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力,即他们必须对冤民的这种问题化机制所反映的私人性诉求做出合符公共价值和公共精神的回应。然而,这种回应却在实际的运行中出现了偏差。
(三)政府的利益化回应
实践中,必须对伸冤的公共事件做出回应的一般是属地管理的基层政府,特别是县乡级政府。那么县乡级政府会如何来回应冤民的诉求呢?事实上,基层的县乡级政府在回应伸冤公共事件上是极度无力和无奈的。纠纷事件本身就涉及他们自身,涉及到相关的职权部门和政府官员,甚至可能牵连到上级领导和上级部门。所以,面对冤民用冤情制造的不得不回应的公共事件,地方政府的公权回应机制就转变成了利益化的回应机制,回应的过程实际上成为一个去公共化、弱权利化和强利益性的回应过程,直接目的就是要暂时性迅速消除公共事件的影响,而不是寻求对官民纠纷深层矛盾的解决,从而走向了公共表达私人化的实质:政府抛开公共权力机构的职责和使命的束缚,而以一个私人性的和家长式的姿态来处理与民众的纠纷。通过去公共化,政府的回应行为规避了法律对其的规定性,而增加了更多的政策灵活性。而面对政府官员的私了诱惑,本身就不是以公共目的为诉求的伸冤者很容易受政府回应利益的安抚,从而在实质上不再强调对公共权利的保障以及完善权利保障体系的制度改进,更多的是以达成自身的私人利益诉求的圆满结果而被政府暂时性地招安息访。地方官员能够运用“公事私办”的方式处理问题化机制下由私人表达制造的公共事件,是因为在政府责任体系内官员负担的是领导责任而不是部门责任。对那些在任的处事官员来说,这样做是经济的,而对整个政府系统而言却会带来更加恶化的后果:政府的公正性和廉洁性会遭受更加严重的深度污名化。
冤的表达,冤民采取了私人表达公共化的问题化机制;官员面对问题化机制制造的伸冤公共事件,选择运用公共表达私人化的利益回应机制。然而,这种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权力互动过程——表达与回应的往返——是一个畸形的过程,畸形的本质在于公共权力运作与私人行为策略的互嵌,而这种公私互嵌的权力互动通过表达性权力被伪装。这种表达性权力是冤民在权力的文化表达层面的再发明,它使在制度维度上没有足够表达影响力的冤民个体在另一个私人领域内获得了制衡公共部门的权力,而这种权力能够被社会认可是因为冤民通过身体的再呈现,把自身私人性的诉求伪装成了公共利益的表征,从而获得社会的同情并造成对地方政府的社会压力。这种表达性权力把私人逻辑伪装成公共逻辑,迫使政府官员对这种文化意义上的软暴力进行非公共逻辑的回应。表达性权力的发明成全了冤民在权力表达方式上对弱势地位的相对扭转,冤民用文化表达的优势来弥补制度表达的短缺,使得政府与民众间的权力表达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了模糊性的暂时平衡。冤民用身体行为的损失来争取身份地位的利益,使得这种权力表达在一定意义上成为一种冤民对政府的权力算计。而政府官员则通过制度表达的模糊性和灵活性来规避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审查,并有组织地压制个体的诉求和监控个体的行为,公共权力在表达与运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可避免的权力滥用现象。
四、底层的冤化
冤民的冤情在冤的表达过程中会感染其他民众和群体,这个过程的扩散和持续发展就是冤情逐渐放大的过程。冤民情绪作为社会情绪中的一种,具有极大的传递性和感染性。冤情在社会中持续放大,社会弱势群体自身的冤民化想象不断萌生与蔓延,导致大量拟冤民群体的出现,拟冤民群体是指那些自身并没有卷入官民纠纷之中,而他们却在主观世界里反复构建着制度与官员的负面性刻板印象的那些民众,这些民众更多的是与冤民群体地位相仿的底层弱势群体。民众开始强化当前制度的问题性而趋向把问题极端化和绝对化,从而导致政府和官员的合法性持续消减。处于社会底层的民众很容易被这种消极的认知吸附,在他们对政府的信息记忆和提取中总是存在各种强烈的怨恨情绪,这种自我强化并得到外在不断确证的社会情绪逐渐毒化他们的生活世界。
冤化情绪在社会中的传播相当迅速和广泛,冤民采取私人表达公共化的问题化机制正是冤化情绪扩散放大的基础。民众利用私人表达公共化的问题化机制,以文化表达的优势来弥补他们自身制度表达的短缺,用身体行为的屈损来争取他们合理的私人利益,其中包含着文化嵌入身体和身体表征文化的两个基本过程,而文化与身体在社会中都具有极强的展示性和感染性。冤的表达通过文化与身体的融合,获得了广泛的社会谅解和同情,这更加强化了冤情表达的放大效应。由于伸冤行为与冤情表达的持续性、便宜性、扩散性和感染性等特征,冤民在文化维度以身体作为工具来展示冤屈的表达过程使得冤情不断被放大,这种放大效应常常呈几何性增长,出现“一传十,十传百”的冤情传递效应,私怨可能就逐渐演变成了众怒。冤情在量的积累过程中达到一定程度,质变的结果就会出现,而当前这种质变结果最好的描述模式可能就是底层冤化。
底层冤化既是一个由私怨到众怒转化和成形的过程,又是一种概化社会群体的失衡心态和压抑情绪的特定状态。底层冤化是民冤表达和民冤放大过程持续发展的结果,标志着民冤有了质的变化,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冤民在底层冤化前后规则意识的根本性转变。底层冤化描述和解释的是众多冤民持续性的向各级政府、各种组织和社会群体申述、表达和展示冤情等各个阶段对于冤民自身和其他民众在心理认同和政治认同上造成的深刻影响过程,这个过程中最内核的变化是心理和心态层面上的。冤民之所以成为冤民,不仅是因为他们有着各自的冤情,更重要的是他们内心有既定的伸冤对象和伸冤规则,如果伸冤没有特定的对象引导和规则制约,冤民就不再是冤民而会即刻演变为暴民(这里的暴民不是针对冤民的价值判断,而是一个行为判断)。冤民的心态由遵守规则到抛弃规则的过程,也是他们对于自身冤情在规则范围内申述彻底失望的历程。
底层冤化另一个直观的表现就是底层民众对各级政府逐渐丧失信心和认同,遇到任何冲突事件民众就开始谴责于政府,特别表现出对基层政府及其党政部门的极大愤慨。底层冤化就是从“私冤”到“愤怒的大多数”的过程。于建嵘认为有一种“抽象愤怒”[9],在笔者看来这种愤怒不仅是抽象的,而且还存在一个特定的“大多数”(潜在的或现实的)。目前,这种由抽象到现实、由“私冤”到“群怨”的事件发生的区域在扩大,不确定性在增强,民众的串联性在加强,事件导致的破坏性在加剧。一旦有了导火索,底层民众就很容易突破既定社会规则的约束,针对基层政府采取共同的泄愤行动。底层冤化解释了由个体性冤民在规则意识主导下逐级伸冤向群体性冤民(现实存在的和自我想象的)在无规则意识下蓄势爆发的演化过程。底层冤化是一个渐进性的过程,作为一个深刻的个体性心理变化和群体性心态形成的过程,它不可能一触而就。形成过程的渐进性也正好说明了底层冤化一旦形成,它就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可逆转性,或者说逆转的社会成本是巨大的。
私人表达的公共化问题化与公共表达的私人化利益化的循环,加快了底层冤化的进程。在冤情不断放大的过程中出现了政府整体性的污名化,这种污名化是通过一种社会想象完成的,其中很根本的污名想象包括三种,即权力异化的想象,官员公权私用的现象普遍化极端化,私人关系已经僭越公共权力;制度溃败的想象,制度是一个真实存在的严重问题,它的效果是负面性的,整体上需要变革;冤民共同体的想象,社会上大量存在着无权力、无财富、无尊严的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他们都处在社会的底层,遭受到各种冤屈和利益剥夺。这些想象是人们的一种整体性的社会刻板印象,更是一种无孔不入的社会消极情绪,极容易在社会弱势群体中传播和弥漫,整体性的负面的社会认知逐渐在个人和群体中固化下来。三个想象不断的在社会群体中扩散、重复和确证,最后形成了对社会制度、对政府官员、对公共权力的习惯性批判和否定,整个社会陷入了“批判社会”与“污名社会”的泥潭而不能自拔。
如果底层冤化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那么何为中国社会的底层?谁是当今中国社会真正的底层民众?要回答这两个问题我们可以参考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风险分配的历史表明,就像财富一样,风险遵从阶级模式,只是风险率是倒置的:财富积聚于高层,而风险积聚于底层[10]。根据贝克的风险分配理论,“富”人(不仅是收入,而且还包括权力或者教育)群体在社会中有一个特殊的自由——购买安全和远离风险,那么据此我们可以反向地定义中国社会的底层民众,即是由于在财富、权力和知识上贫穷因而不能有一种购买安全和远离风险的特殊自由而形成的风险聚集的群体。这种群体最为核心的特质就是缺乏规避风险的自由,除非他们打破既有的风险分配方式——通过改变在财富、权力和知识上的贫困。中国当前的底层社会以及生活于其中的民众,明显的是在财富、权力和知识(特别是反映在话语权力)上极度贫乏的人群,其中特别的是以普通农民为代表。风险分配的倒置化如果任其发展,风险聚集于底层而终会使得底层民众不再能承受。伸冤以及对冤的各种表达正是当下民众对社会风险的另一种表述,而底层冤化描述的就是民众对风险叠加不可忍受的心理过程和现实状态。
乡村冤民作为一个特定时期的群体,他们的实践历史是比较丰富的,他们在道德与法律上有自我的“理论”表达,有制度和具体行为上的选择性建构和运用,他们在传统与现代、乡土与城市、权利和利益、抗争和妥协之间都有自己的处理逻辑。冤民或上访者在伸冤上访过程中既表达了充沛的社会感情,特别是公平正义的“情理”,又不得不兼顾行为合法性的争取和维护,同时还要通过语言与行为表达来获得足够的权力。到目前为止,可能还没有哪一种理解方式和抽象概念可以很好地涵盖这一切,本文也并不着力于这种解释模型或概念的提升,而是采取一种更贴近底层实际的态度,尊重实践过程和实践历史的多样性。只是,我们不能忽略了它们可能带来的社会结果:乡村社会的底层冤化正在被快速催化成型。
参考文献:略
作者简介:赵旭东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人类学研究所所长;赵伦,中国农业大学东校区人文与发展学院社会学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香港《二十一世纪》杂志
(扫一扫,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