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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晋财:重建农村集体经济的出路在哪里

[ 作者:庄晋财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1-04 录入:实习编辑 ]

一、令人欲罢还休的农村土地

最近出席关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学术会议,专家们讨论比较多的问题就是农村土地制度及其对乡村发展的影响问题。说起来,土地跟农村农民的关系真是一个永恒的话题:旧社会农民之苦,是因为地主霸占了土地,农民只能以打长工或者租地种两种方式来谋生。小学课本里的“周扒皮半夜鸡叫”和“地主的斗吃人的口”把这两种谋生方式的艰辛描写得淋漓尽致。于是才有了我们依靠工农联盟的中国革命,革命的结果是通过“打土豪分田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并通过国家用宪法的形式来“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然而,土地私有在市场竞争力量的作用下会出现集中与垄断,有重回原道的可能,这与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不相吻合,于是社会主义改造又把土地所有权从农民手中收了回来,确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制度。由于土地所有权从私有变为公有,增强了国家对土地收益的调控能力,客观上为百废待兴的新中国建立较为完备的工业体系奠定了重要基础。不过,两权合一的土地制度束缚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导致农村劳动生产率低下,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缓慢。于是在1978年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用农户承包方式分离开来,土地的经营权重新回到农民手中,农民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让亿万农民摆脱了贫困,解决了温饱!按理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将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方式,很好地解决了土地集体所有和农民主观能动性发挥二者之间的矛盾,是一种理想的土地制度。但是,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一方面,在后工业化阶段,工业技术反哺农业要求规模化经营受到家庭承包造成的土地碎片化的严重限制;另一方面,随着农户生活水平的提高而要求享受更多的公共服务,也受到土地家庭承包后集体经济不断式微的限制。在种种挑战面前,农村土地问题又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农村土地就像一种魔咒,令人欲罢还休!

二、不能带来收益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

农村村落,不仅仅是一个人群居住的空间载体,同时也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载体。居住在村庄里的村民,不是原子式的孤独个体,他们之间存在许多联系与互动,因此会产生许多家庭之外的公共消费,村庄公共品消费的非排他性就决定了村庄集体经济存在的必要性,因此村庄不能没有集体经济。其实,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并不必然带来村庄集体经济的弱化。记得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农村集体经济还是有充足来源的,那时流行的一句话叫做“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这句话很好地表明了土地的产权关系:交给国家的是农业税,留给集体的是土地所有权收益,农民所得的是承包经营土地的报酬。所以在那个年代,村里要修一条路,挖一条渠,打一口井等,尚可依赖村庄集体的经济收入,简称为村庄财政。不过,由于农业本身的弱质性,导致种田收入甚微,若要缴纳繁重的农业税与费,就会加重农民的负担,严重影响农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拉大城乡差距。在监督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农村收费乱象环生,就更会让农民苦不堪言。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央政府在2006年将农业税连同“三提五统”一起废除了,农民种田再也不用交税和费了,甚至还可以得到国家的财政补贴。

然而,伴随着农业税费的取消,同时也就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收益权给虚名化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就仅仅剩下对土地的管理职责,比如对土地发包、调整、监督、回收等,这就完全切断了村庄集体经济的来源。现在回到农村发现,村庄已经逐渐成为一个社会学意义上的居住群落,村集体的经济功能逐渐消失,农村回到以家庭为单位的原子状态。道路、沟渠、水井、学校等公共品由于市场失灵和集体缺位,只能依靠中央政府使用公共财政来解决,在国家公共财政不足的情况下,不能享受这种“普照之光”的农村,也就逐渐出现荒蛮凋零的景象:乡间泥泞道路上摇晃爬行车辆,为了求学不得不跋涉远行的孩童,乡间野径四处弥漫的臭水垃圾,凡此种种,就是村庄集体财政不足的一个反映!

从理论上说,既然我国法律确定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那么,土地作为农村集体掌握的最为重要的经济要素,就理应能够给农村集体带来收益,没有收益权的所有权是难以想象的。可是,在农业税费取消以后,尽管国家法律也好,中央文件也好,都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一种根本的制度,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在实现中村集体根本无法从土地中获得收益:农民承包土地并不需要向村集体缴纳承包费用(就是以前说的“留足集体的”),村集体当然不能随意将拥有所有权的土地随意出卖,也不能向农户收“公积金和公益金”,所以村集体经济就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许多农村地区,由于村集体经济几乎变成一个空壳,村里做一点事情就需要“一事一议”,然而目前农村农民的高度流动性,导致“一事一议”在执行过程中举步维艰,或许这是不少农村现在没有人愿意做村干部的原因。

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应该向土地经营效益要收益

显然,按照一切以人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农村发展原则,村庄集体经济的增长不能寄托在向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收费上,向农民收取任何形式的费都有违我们党和政府关注三农发展的初衷,同时,必须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现在国家对农村土地管理的制度设计,提出了“三权分置”的设想,即将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开,所有权归村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归土地经营者,这可以解决因承包而导致的土地碎片化问题,有利于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实现农业规模经营,提高农村土地产出效率。从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来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收益,不能来自农民的土地承包权,那就只能来自于土地的经营权,所有权向经营权要收益也是符合产权理论逻辑的。

问题在于,在承包权和经营权统一的情况下,所有权向经营权要收益,仍然等同于向农户要收益,而且,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的承包权与经营权的统一,正是目前造成土地过于碎片化而无法实现规模效益的原因。由此看来,改变土地的家庭经营方式,在确保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条件下,鼓励农户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出让,通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提高土地收益,在土地收益提高的前提下壮大村庄集体经济,这或许是一条可行路径。

问题是,什么样的土地经营模式更有利于在提高土地收益的同时壮大村庄集体经济?从实践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有效的模式: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主要是村民,能够确保合作社收益主要惠及本村农民;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作为合作基础,不会改变土地所有权,也不会改变土地承包权,确保了农民利益;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就是集体,合作成员越多,跟村集体的重叠越大,但由于合作社成员间的经济纽带,有效解决了村集体缺位的难题,使集体变得更为具体;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采取农户以土地承包权入股,村级专业合作经营的方式,有具体的产业发展目标,有了产业才有土地收益的提高,才有集体经济壮大的基础;五是专业合作社为了持续发展,除了将收益按股份分红,农民在合作社就业有工资性收入,可以增加农民收入外,合作社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也是通常的做法,这就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村庄集体经济式微的问题。

以农户土地承包权为基础的专业合作社,是新型的农村土地经营主体,也是农村重要的产业组织方式。这些年,我们研究团队的足迹遍布江西、广西、江苏、安徽等地农村,考察过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感觉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魅力,当然,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避免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成私人的企业,失去农民合作的性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合作社应有的功能!

我们有理由相信,“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可以成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可以成为重建农村集体经济的制度保障!

(作者:江苏大学教授、博导)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微信号  三农庄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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