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在探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时候最关注现代化主体问题。谁是农业农村现代化主体?他们在农业现代化与农村现代化中发挥怎样的作用?他们的动力、目标来自哪里?是否存在相应的能力?他们的行动受什么样的结构性因素制约?
农业农村现代化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更是广大农民的向往。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主体是多元的,彼此相互支撑,但核心主体是农民、村民。不论是政策、体制改革还是资源配置、行动实施、产业发展等,其他主体都得围绕农民、村民这个核心主体进行,因此相关政策和体制就得确立他们在农业农村现代化中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主体性地位。农民和村民的动力和能力对农村现代化来说有着关键性的作用,而党和政府的引领作用体现在提升农民、村民动力和能力的政策、体制安排以及相应的公共投入上。
我国目前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的主体大多还是小农户,他们的现代化文化水平并不高。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了农业现代化政策的重点培育对象,“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要务。截至2022年8月底,全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达222.2万个,其中种粮合作社48.3万个。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三权”分置政策,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15.04亿亩承包地确权给2.01亿农户,进一步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在既往的调查中,我们看到的农民合作社至少有这样一些情况:一种是由村“两委”兴办的,一般叫作集体办的农民合作社,其管理者、决策者都是村干部,村民的角色是土地流转租金收取者,还有部分村民是务工者。村民在年终能否享受分红,取决于不同的集体合作社的情况,但目前大多数还没有分红现象。还有一种合作社是由村里能人主持的,名义上也是农民合作社,但大部分村民没有参与持股。真正体现农民合作的合作社并不多,原因在于小农户年纪偏大,无力经营合作社,不少农民合作社只是借着他们的名号组建,经营状况也不是很好,甚至存在“僵死”问题。近几年,国家对合作社进行了清理整治,取消了一些“僵死”合作社,并对合规的合作社进行扶持,鼓励发展更多的合作社。在一些地方,农民合作社的“合作性”确实得到了强化,比如有的能人办的合作社会为小农户提供技术、销售、加工以及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的服务,增强了小农户的生产和盈利能力。这应该是今后政策支持和引导的重点方向。
家庭农场是另一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截止到2022年,我国家庭农场的数量达到了390万家。农业社会化服务覆盖面积18.7亿亩次、带动小农户超过8900万户。家庭农场比小农户更有竞争力,更合乎农业现代化对规模化、专业化的要求,但并不是所有村民都能办家庭农场,也不是所有村庄都适合做家庭农场。
在农村,不只是有农业产业,还有第二、第三产业,存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现象。在讨论了农业现代化主体之后,我们有必要讨论二三产业的发展主体。事实表明,仅仅从事农业生产不足以让参加者受益。农业现代化有两条转化为农业受益的路径,一条是规模化、专业化、精细化,另一条是延长产业链、实现二三产业融合。在这两条路径中,广大的农民和村民以什么样的方式参与以及获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和实践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能够使农业现代化转化为农村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
要构建这样的产业发展形态,对劳动者、生产者,以及经营者的素质、能力和行为方式的要求将会更高。只有这样一种融合模式,才能实现农业现代化与农村现代化的同步发展,共同富裕才有可能,乡村振兴才能实现。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发展网。本文摘自《从农业现代化到农业农村现代化——乡村振兴主体性研究》,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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