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世以来华北农民在农耕劳动上的互助-结合行为的变化与同时代村落共同体的变迁密切相关,而对上述问题的讨论则直接关系到对该时代农村社会性质等基本问题的认识。华北农村的农耕互助具有地域特征,通过对近世华北农村的“锄社”、“合具”及近代的“搭套”、“换工”等农耕结合习惯进行考察和相互比较,可以看出华北的村落共同体经历了一个从近世走向近代的、变质的过程。
【关键词】华北村落共同体;农耕结合;近世;近代
村落社会中的农民在生产劳动、自治防卫、精神活动、日常生活等诸多方面需要结成各种协同、合作关系,并以共同的行动和行为表现出来。一个时代的村民结合的基本形态,反映着该时代村落共同体乃至农村社会的性质。多年来,学者们偏重于农民的政治的、经济的行为研究,其他诸如宗族、祭祀、信仰、自治、防卫、水管理等表露在外的、有着热闹场面的、狂欢型的行为也吸引了学者们的注意力,而很少有人从小农的日常行为的实态、指导原理以及在近代社会的演变等方面去说明问题,对旧中国农村社会中村民间的各种社会结合的实态考证同样很不充分。拙稿试图通过对几百年来华北农民普通的日常社会行为──农民在农耕生产上的种种相互结合 (以下简称为农耕结合) 的探讨,来说明华北农村村落共同体社会所经历的一个从“近世”跨向“近代”的变质过程。
所谓“农耕结合”在这里具体是指同耕作、收获等农业生产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各样的社会结合或关系,包括:1.劳动力·役畜·农具的相互融通和共同使用,如近代华北农村的搭套、搭伙具、合具、插犋等;2.劳动力·畜力的各种形式的交换,如中国北方各地农村的换工、伴工、变工、拨工、串换以及跟套、跟具带地、日本农村的“结YUI”、朝鲜半岛农村的“DURE”和“契”、泰国农村的“阿奥·莲AoLaeng”、爪哇农村的“芦昆”等;3.役畜及农具的借用;4.无偿的劳动援助,如华北农村的帮工、帮忙、代耕等;5.役畜的共同饲养和利用 (在华北一些农村称作伙养)、共同租种土地、共同雇工以及灌溉水井的共同开凿和使用乃至雇佣和租佃关系中的“干活带地”与“伙种”等等。
一、近世华北农村的村落生活与农耕结合
(一)“锄社”、“庆场”、“耕获以力相助”
日本学者旗田巍认为,后世的村落变得日益不安和穷困化,与此相对照,曾经有过一个“村落生活安定的时代”。对此笔者虽不全然认同,但手中收集到的历史文献资料几乎都在支持旗田的立场。
这些文献资料中所描绘的近世 (这里指中世与近代之间的一段历史时期,在中国史上从明代至清中期大体与之相当),华北农村的村落正像是所谓“共同社会”(Gemeinschsft) 的典型:村落的成员相互间以情绪的理解和共同感受进行交往和交流,他们之间存在着的是一种温情的全人格的结合关系;同时,村民生活中那种余裕和从容不迫也为近现代农村所少见。这一切都很容易让人们接受上述旗田的假说。以下是一些关于农耕生活的粗描,从中多少可以窥出近世华北农村村落生活的风景片段。
锄社,是元代著名农学家王祯的 《农书》中所介绍的农耕互助组织。在 《农书》锄治篇里有以下记载:
其北方村落之间,多结为锄社。以十家为率,先锄一家之田,本家供其饮食,其余次之。旬日之间,各家田皆锄治。自相率领,乐事趋功,无有偷惰。间有病患之家,共力助之。故田无荒秽,岁皆丰熟。秋成之后,豚蹄盂酒,递相犒劳。名为锄社,甚可效也。
对于《农书》锄治篇的这段记载,清水盛光的如下解说值得借用:“文中的北方村落具体系指何处地方并不明了,但据说王祯是山东东平县人,因此可以认为锄社出现的地方是山东省或者与之邻接的河北省一带乡村。这些地方的农民以十家为单位结成一个锄社,依顺序互相帮助耕作,接受援助的家庭负责饮食之招待。此外,在秋收之后,村民备上豚蹄和盂酒,相互犒劳。”
在漫长的中国历史中,村落社会的农耕结合及其有关记载可以追溯至上古时代,锄社当然不是最古老的农耕结合组织。但是以上关于锄社的记载为我们提供了近世发端之期有关华北农村农耕结合的较详细记录。笔者从中得到的印象是,在600年前的华北农村,农民在农业生产上的相互结合极为发达,其组织程度和规模等方面都远远超过了近代;也似乎应该相信那是一个“村落生活安定的时代”。
从锄社的时代至清代初期历经300余年的社会变迁,华北农村的“近世的”特征没有甚大的改变。从清代初期的文献记录中可以看到,当时的村落生活仍保持着安定的状态,村民之间感情厚笃,各地保留着前世传习下来的农耕互助习惯。在康熙《宣化县志》 里,记录了华北北部宣化县一带农村中“耕获以力相助”、“庆场”的风俗。
农家村居,情甚亲昵。有无相通,老少相爱。耕获以力相助。有上世遗风焉。
……
菽麦稻禾熟则作食馈亲友。纳稼毕,又酿酒设席待亲友之来劳者,曰庆场。
以上数语描述了近世村落社会中村民生活的全景:在这个村落社会里,村民之间感情极为亲密;大家不分亲疏你我都相互敬爱而有礼,有不备之物必相互融通;而在耕作和收获的农忙季节,大家必倾力出来相助;这些良风美俗非一朝一代所成,而是源远流长,世代相习;一到作物收获季节各个农家便准备食物招待前来相助的亲族和友人;待粮食收入谷仓之后又备酒设宴招待那些相助者,共享丰收之喜悦;这一作法在当地俨然已约定俗成,名为庆场。这一派 “太平盛世”的景象与旗田所说的“没有看青之必要的时代”相吻合,但也许有不少属于夸张的成分。那时的地方志作者的确喜欢以“上世遗风”来粉饰现实,不过据此仍可以谨慎地推测:时至清初,华北的农村社会上承前世,较为安定、富足,没有发生剧烈的中断和变动;以耕种和收获时的互助为主要内容的村民农耕结合盛行于乡间。
(二)合具、搭套、伴工
近世华北农村的农耕结合并不只限于锄社和庆场之类,还有其他多种形式。其中有的像锄社和庆场那样到了近代已消失得无影无踪,但是还有很多农耕结合习惯历经演化一直延续到近代。令人遗憾的是,昔时的地方志等文献资料对村落社会的生活很少记述,这使我们很难了解近世农耕生活与近代的关联。作为一个例外,山东省北部登州府的历代府志为我们留下了一些关于农耕结合的连续记录。在顺治《登州府志》 中,有以下记述:
耕用牛四,谓之一具。穷民有至三、四家合一具者。
接着,在200年后问世的光绪 《登州府志》里,也有“耕用牛四,谓之一具。贫者数家合一具”这样与前代府志类似的记述。这里不仅介绍了当地耕种时的役畜使用习惯,还描述了一种在贫穷农民中间流行的农耕结合方法。这说明,在400年前的登州府一带农村,农家从事耕种时一般是使用四头牛,使之组合在一起进行作业。此耕种方法应是2牛在前牵引犁、耧或耠子等翻土农具作条 (有的地方叫做耠沟),1牛在后拖着“砘子” (各地称呼不一) 将撒在条内的种子和粪压实,并将两旁的土填入条内,其后又1牛拉着“盖”和碌辘等农具将播种后的土地进一步摩平、压实。这种将4头牛组合在一起的耕种方法不仅达到了较高效率的连贯作业,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华北干旱气候下容易出现的土壤结块和水分蒸发,保证作物根部在土壤里扎实、发育,为古来华北旱作农业的一般农法。
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有两点。其一,不具备拥有4头牛条件的贫苦农民采取数家结合起来的办法,解决各自役畜不足的问题。可以推定,在实际耕种作业时不会只是各家役畜的结合,还应当有农家相互间劳动力的提供或支援等人的结合。因此,这应是一个不同于锄社、且被华北农民普遍使用的农耕结合方法。只是,作为一种农耕结合的习惯,其名称尚不得而知。其二,“具”的概念在这时已经出现。当时的农民把耕种作业时最低限度必要的一组役畜称之为“具”、“一具”。此外,数家贫苦农民将各自的役畜凑合在一起,结为一具,共同进行耕种作业的农耕结合方法被府志的编撰者称作“合一具”。近世登州府农村流行的上述这种农耕结合习惯在近代华北农村各地几乎都有发现:在山东省西部农村称之为“合具”,在河北省中部、南部称作“搭伙具”,在华北北部,例如顺义一带则多称作“搭套”或“搭具”。
从其内容和称呼上的一致性来看,近代华北农村各地流行的合具、搭套等等类似的农耕习惯的本源至少可以追溯到400年以前。这样,顺治 《登州府志》 中的片段记载也许是有关合具、搭套这一农耕结合习惯的最早记录。
光绪《登州府志》中还记述了一种叫做“伴工”的农耕结合方式:
田多人少,彼此相助,曰伴工。
根据大量地方志文献的记载,伴工与人们所熟悉的近现代农村的换工基本相同,在明清两代的数百年间,伴工作为一种农家在农耕生产时相互间交换劳动力 (或曰提供劳动力支援) 的农耕结合习惯,普遍流行于从华北的山东到江南的江苏、浙江等广大地区。在川陕及华中、华南等其他地区,也同样流行着与伴工名称相异、但内容相同的习惯。伴工这一农耕结合习惯显露出如下一些特征:与上古、中古时代的上百家、锄社时代的10家为单位的大规模农耕结合方式不同,伴工可在小范围的农家间进行,在形式上简单方便,因而成为近世乃至当代最为常见的、普遍采用的农耕结合方式。同时由于伴工的对象变得固定而明确,农家们很可能相互以对方的劳动力支援作为参加伴工的前提条件,一种交换的、计算的意识明显地蕴含其中。因此,伴工包含了许多近代农耕结合的要素。
伴工一词至迟在明代的万历年间便已出现,在浙江的一些农村甚至沿用至今,但在近代华北农村已无法寻觅,似乎已被与之相类似的换工、帮工等说法取而代之。
二、近代华北村落共同体的变质
历史步入到近代,华北农村的农耕结合与近世相比发生了哪些变化?它有哪些形式?展现出怎样的时代特征?为回答这些问题,本文采用了文献资料与田野调查相互印证、相互补足的方法,既利用了20世纪30-40年代旧满铁在华北农村的调查资料,也有重访这些村庄的田野调查所获。通过下文对流行于近代华北农村的“搭套”、“换工”、“役畜、农具借用”等农耕结合习惯的考察,可以看出20世纪30-40年代的华北村落共同体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一)搭套
满铁在华北农村的大量调查资料显示,在20世纪30-40年代,以搭套形式为代表的农耕结合习惯普遍流行于华北农村。例如在顺义县第七区的下坡屯、张家庄等村,“役畜的相互借用称作搭套。下坡屯偶有三户之间进行搭套的,但不多,普通为两户农家间进行。双方感情融洽则继续搭套,长的五年,普通三年。张家庄的搭套主要在两户农家间进行,没有三户的情况。长的四年,普通的为二、三年”。
近代华北各地的搭套习惯因地区不同而名称各异,但其共同特征是,在农繁期农家间相互使用役畜和农具,并以人力相助。这种农耕结合多在普通及贫苦农家当中进行,其规模一般限于两户农家之间,少有三、四家的情况;其维持年数亦不算长久,一般以二、三年为多。
搭套一词以及搭套形式的农耕结合并非只存在于京东一带农村。位于河北省的北端,靠近山海关的昌黎县侯家营村也盛行着与搭套名实完全相同的农耕习惯 (《惯行调查》,Ⅴ-26,170)。在北京的西南方向,当时属于河北省的良乡县吴店村,调查者同样也能耳闻目睹到搭套习惯的存在 (《惯行调查》,Ⅴ-415,494)。其实搭套一词本身只是河北省北部地方的土语,其使用范围似乎没有越过河北省的中南部地区,但搭套所代表的农耕习惯却远远超越了这一边界。在河北省栾城县寺北柴村,与搭套在内容及形式上相类似的农耕结合习惯被称作“搭具”、“搭伙”、“搭伙具”。在山东省西部农村,例如历城县冷水沟村、路家庄村、恩县 (今为平原县)后夏寨村,这种农耕结合习惯又被换成另外一种说法:“合具”、“合伙” (《惯行调查》,Ⅳ-25-26、Ⅳ-357-358)。尽管各地表现不一,但上述这些称呼包含着一些共同的要素:表示役畜的“套”或“具”和表示协同劳动的“搭”或“合”。也许是出于巧合,地处华北地区正中的栾城县农民使用的“搭具”一词正好兼南北而有之。在本文中,为叙述方便起见,搭套一词还将当作一般性概念,用以指称上述在华北各地农村完全一样的农耕结合方式。
在20世纪上半叶的整个华北农村地区,在搭套之外还有其他多种形式的农耕结合。如,无偿借用役畜及农具、无偿提供劳动援助、劳动力与劳动力以及劳动力与畜力间的交换、共同饲养·使用役畜、共同挖掘·使用水井、共同租地、共同雇工等等。许多人总是将这些农耕结合形式不加区别,统统称之为互助而了之。其实,在华北农民的眼里,包括搭套在内的各种农耕结合形式都有其各自的意义,从不混为一谈。因为这些不同的农耕结合形式背后隐藏着该社会复杂的、不能逾越的社会结合关系;同时,村民结合类型的纷繁多样有时又标志着该社会一定的演进程度。
(二)换工
搭套在近代华北农村广为流行,但在搭套之外还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农耕结合形式,这些农耕结合形式与搭套相比虽然较为零碎、规模也较小,但在维持农业生产力方面同样起着重要的作用,俨然也成为普遍流行的风俗习惯。换工便是在搭套之外普遍流行的一种形式,有不少农家采用这种劳动力、畜力间的相互交换的方法,以解决上述劳力与畜力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对于那些土地不多、农作业工作量不大的农家来说更是如此。当农家单是依靠搭套仍然解决不了劳力与畜力问题的时候,也要依赖这一农耕结合习惯作为补充。
换工既不同于搭套,也不同于“代耕”及帮工、帮忙等等一般的单方面的劳动援助,它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农家双方间存在着大体上同等工作量的劳动力·畜力交换(或曰返还)。而目前尚有很多学者将换工与其他农耕结合形式特别是单方面的劳动支援混为一谈,结果给人以近代中国农村的农耕结合中只有 (相互间) 无条件的支援或侍奉,不存在以合理计算为基础的交换形式的印象。本世纪30-40年代之交满铁调查部的调查员在华北农村从事“惯行调查”时,也同样将这两种不同的农耕结合形式混淆,在调查中他们更多地注意华北农村中建立在农家间亲密感情基础之上的(相互间的) 援助、帮忙等等,对同家族内的相互扶助更是尤为重视。相反,对于农家在劳动力与畜力的对等交换的原则下所实现的农耕结合形式则很少留意。下面尝试着更多地利用笔者在华北农村做田野调查时所获得的资料,对这一多年被人们忽略的农耕习惯进行探讨。
近代华北各地农村中的换工还可以再细分为农家间的劳动力与劳动力相交换、劳动力与畜力相交换、以及劳动力与劳动力·畜力相交换等不同形式,对于这类农耕结合习惯的称呼也不尽相同。在沙井村,除了有“人换工”的称呼之外,还有“伙换工”、“换人工”等等,个别村民则明确地称之为“以工换”或“换工”。在1940年代的河北省栾城县寺北柴村只有“工换工”的叫法;同时代的山东省历城县冷水沟村和路家庄村的村民则明确地使用“换工”一词,在本稿中将这类农耕结合习惯统称为换工。
笔者推测换工习惯可能是近世华北农村“伴工”习惯的延续。在近代华北农村,劳动力及畜力付出数量的对等交换观念已普遍形成。不过在实际田野调查中笔者有这样的印象:上述这些称呼在有些地方并未固定下来,有的村民还不愿意将换工行为明确地冠以“换”这一计算色彩浓厚的词,有的村民则干脆认定当年不曾有“换工”之类的说法。满铁“惯行调查”留下的记载中也有此例,在30-40年代的顺义县潮白河东岸的郝家疃,该村村民在耕种和收获之时,农家“以人力进行相互援助时没有特别的名称”。在华北农村的许多地方,“人换工”、“换工”等称呼是古已有之还是从互助组时期流行开来的,目前尚不能确定。
1.劳动力与劳动力的交换
作为换工形式之一,农家间的劳动力与劳动力交换多是在农繁期中出现,一般在不使用役畜的农作业、例如农作物收获中进行。在 《惯行调查》 中偶尔会出现一些对等交换的事例。
两农家间的“相互劳动援助十天左右”的农耕结合形式不是搭套,村民的理由是这里缺少搭套的基本要素──役畜的相互提供和共同使用。另外,由于这种形式经常发生在感情亲密的家族、亲友之间,容易被看作是普通的帮工或帮忙。但两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换工包含了区别于后者的两个基本要素:对等性和即时性。上述劳动力与劳动力的交换在农繁期的劳动力紧张时刻经常发生,特别是在农作物的收获季节,有时也发生在双方需要特殊劳动技能 (例如驾御役畜或农具、撒种等)的时候。与这种较为单纯的劳动力之间的交换相对照,甲农家用自己提供的劳动力与乙农家的劳动力和畜力相交换的形式相对更多一些。这是因为农繁期中的许多农作业都离不开役畜作为动力,一般经营能力不足的农家在缺乏劳动力的同时更存在着畜力的不足。因此,劳动力与劳动力的交换也经常在没有役畜的农家和保有役畜的农家之间进行,他们之间的劳动力交换只是其他换工行为的一部分。
2.劳动力与畜力的交换前面所列举出来的“换人工”、“人换工”、“伙换工”、“以工换”以及“换工”等等称呼当中,只有“换人工”专指单纯的劳动力间的交换,其他称呼还用在劳动力与畜力之间、劳动力与畜力·劳动力之间的交换之中。
1)单纯的劳动力与畜力的交换:“换驴工”、“工换工”
单纯的劳动力与畜力的交换在沙井村有一个不太确定的说法,叫做“换驴工”,在河北省栾城县寺北柴村则明确用“工换工”加以指称。在河北省北部地区主要是指劳动力与驴的交换,在山东省各地以耕牛为主要役畜的地区则主要表现为劳动力与牛的交换。很明显这种农耕结合形式都出现在没有役畜或畜力不足的农家与保有役畜的农家之间,也很明显地表现出一方的积极主动和另一方的被动。不过,这并不影响它的对等交换的特征。
2)劳动力与劳动力·畜力的交换:“跟具”、“跟套”等
在沙井村乃至许多华北农村,除了上述较为单纯的劳动力与畜力的交换之外,甲农家用自己的劳动力同乙农家的劳动力·畜力一并进行交换的事例更多一些。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沙井村村民所说的“人换工”、“伙换工”、“以工换”、“换工”等等,一般多是指这种劳动力与畜力·劳动力的交换。这种换工形式表现为甲农家为有役畜和大车等农具的乙农家劳动若干日,对此乙农家则出动自己的役畜和农具帮助甲农家干完农活。按沙井村老人的说法,这样甲农家可以不必为到处寻找役畜、农具而各处奔跑,双方谁也不欠谁,乙农家的困难也得以解决。
3.畜力与畜力的交换
畜力与畜力的交换是指农家之间单纯的役畜往来使用关系。在沙井村有的老人将这种农耕结合形式叫做“驴工换驴工”,有的村民则说不出它的名称。但是在1940年代的河北省昌黎县侯家营村,这种形式被叫做“串换” (也做“穿换”、“传换”)。
畜力与畜力交换也与单纯的役畜无偿借用关系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前者以双方役畜的相互间对等工作量的交换为前提,为此双方之间有一种默契:这里不会出现一个回合的役畜交换尚未结束其中一方便走掉的情况。而后者则是建立在村民间亲密感情基础上的单方面的畜力支援,不存在任何交换行为。此外,无偿借用役畜的随机性更大,双方间另有一种不同于畜力与畜力交换的默契。也许有人会说:相互间无偿提供役畜就是所谓畜力与畜力的交换。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着对等、即时交换的默契。而近代华北农村社会已经发展到这样的阶段:农民们用合理的、计算的脑筋从事相互间的各种社会结合行为,农家间的役畜往来关系普遍遵循着的是对等交换的原则。
近代华北农村中的畜力与畜力交换的农耕结合形式属于换工的一种,具有明显的对等交换的特征。在这里看不到人的往来交流,双方的关系既不固定也不长久。虽然据此断言当时的村落共同体内部成员的相互结合已变得极为松散、村民之间的感情逐渐淡漠还为时尚早,但笔者认为这种农耕结合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生活的节奏在加快,或许也反映了当时农民的生活日见窘迫。华北的农民为了适应这些变化,乐于采用那些即战即决、少受束缚的农耕结合方式。
同劳动力与劳动力交换一样,畜力与畜力的交换也常常与其他形式的换工交织在一起。这样,如果在役畜的相互交换使用之外又加进了相互提供劳动力的内容,两家之间便出现了畜力及劳动力混合在一起的农耕结合形式,这与搭套除了在时间约束上不同外其他都极为相似。
(三)役畜、农具的借用
近代华北农村的农民为了应对农繁期畜力不足的问题,除了考虑用“换驴工”、“工换工”等换工形式之外,用无偿借用的方法加以解决也是非常普遍的。大概由于这种习惯 (包括农具的无偿借用) 犹如家常便饭过于寻常,以致很多地方的农民们反到想不起来给它起一个名字。如果硬要从农民那里讨一个说法的话,得到的回答多是“借用”二字———与其他日常家什及生活用品的无偿借用没有什么区别。在山东省平原县后夏寨村,笔者听到一种关于役畜无偿借用的较为具体的说法———“问具”、“问头牯”、“问着使”。
1.役畜的无偿借用及其盛行
顾名思义,役畜的无偿借用是指单方面使用对方役畜,而不给对方任何报酬。当然也就不会有像换工那样使用役畜的一方用劳动力作为偿还的事。役畜借用习惯盛行于整个近代华北农村。满铁调查员们发现,这一习惯不仅在沙井村及顺义县一带流行,在当时的河北省栾城县寺北柴村、昌黎县侯家营村、山东省历城县冷水沟村、恩县后夏寨村等地也普遍存在。16 在其他中外学者的调查中,如20年代卜凯(Buck,John Lossing) 对河北省盐山县150户农家的经济·社会调查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一般地,沙井村及整个华北农村的农民在说“借牲口”的时候多是指这种不必交付使用金,不用做工偿还,借用方只须给役畜的主人适当的饲料即可的无偿借用,用当地村民的话也叫“白用”。这种役畜借用习惯的盛行与一时的事变 (战争和灾害) 无太大的关系,而是与当地乃至整个华北农村的农家饲育役畜比例,深一层讲与该地区的生产力条件、特别是与该地区农村的役畜饲育条件密切相关。近代华北农民对这一习惯的倚赖来自于以下事实:因缺少土地而养不起役畜的贫困农家占相当多的比重;保有役畜的农家大多只有1头役畜,而数家共同饲养、使用1头役畜的事例也大量存在。上述役畜严重不足的状况与农耕生产以及日常生活中对畜力的需要形成尖锐的矛盾,于是役畜借用便成为在搭套和换工 (劳动力与畜力相交换) 之外较为常见、也较为灵便的解决方法。而近代华北农村村落社会内部成员之间亲密感情的存在也为役畜无偿借用的成立提供了基础。在此意义上讲,役畜借用可以称得上是近代华北农村中较为普遍的农耕结合形式。
2.役畜借用的条件和规范
乍眼一看役畜的借用有如家常便饭,把它称作为一种农耕结合形式乃至农耕习惯似乎有些勉强。我们从 《惯行调查》 中得到的印象好像也在证明:借用役畜无须特别的规定与条件,只要双方感情上没问题就能成立;村民在借用役畜时没有什么约束,有役畜的农家不管是谁都可以去借,甚至也没有使用时间上的限制。然而,笔者在调查中通过对役畜借用中的借用方法和规范、借用关系中的具体情形的考察,得到了另一种印象:役畜借用习惯在表现出随意性、普遍性特征的同时,又明显地受到该村落共同体社会的现实状况以及农民的种种规范意识的制约。总之,役畜的借用在村民间的成立与实现并非是无条件、无规范、无缘无故的。近代华北村落共同体社会的一些侧面、一些曾被人们所忽视的重要事实,在这一习惯中亦有淋漓尽致的反映。
3.役畜的借用、赁用与华北农村村落共同体
在1930-40年代的河北省良乡县吴店村,也存在着借用役畜、搭套等农耕结合的习惯,但一种被称作“雇把式”的役畜·劳动力的有偿赁用 (雇用) 习惯更为发达。与前者相比,“雇把式”甚至可以说占据压倒性的地位,当地有些村民还认为该村在往昔就没有无偿借用役畜的习惯,搭套形式的农耕结合也不流行。而那个年代的学者张培刚在河北省清苑县农村的农家经济调查中也看到了役畜的借用与赁用同时并存,其中赁用又占很大比重的情况。另一方面,在1930-40年代的沙井村则没有一户专门甚至临时出赁役畜、农具的农家 (当地称作“卖具”),向外村人赁用者也极少。此外,役畜借用习惯在当时的河北省栾城县寺北柴村、昌黎县侯家营村、山东省历城县冷水沟村、恩县后夏寨村等地普遍存在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些地方赁用役畜的习惯并不发达。在其他中外学者的调查中,如1920年代卜凯对河北省盐山县150户农家的经济·社会调查中显示:“大约盐山农民借贷驴子、耧、犁及大车者,有一半之多”;该150户农家中借用过耧、犁、大车者分别占72.7%、65.3%、54.7%;借用过驴、牛者分别为75.4%和44.7%;“普通小农场,常可借用邻居大农场之役畜。平均每家借用役畜之次数为六·四次,而平均每家出借役畜之次数为十二次”。卜凯还特别指出:“役畜农工,皆可借贷,并无所谓租费。”
笔者认为,各个地域上述差异的出现,正好可以让我们在相互比较当中窥见近代中国农村社会及村落共同体所具有的历史发展的阶段性和地域性特征。首先,近代华北农村社会中各种不同的、甚至完全对立的农耕习惯的此消彼长状态可能是旧村落共同体社会解体过程的晴雨表。这些农耕习惯在村民农耕生活中所具有的不同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该村落社会的性格,成为该村落社会特定历史演进阶段的一个表征。从役畜借用走向赁用恰恰反映出近代村落共同体的分解。其次,近代华北各地农村的农耕结合习惯当中存在着种种差异,它们有些是由于地域性差别造成的,而未必是近代社会变化、演进的产物。如役畜借用习惯在华北各地一般叫做“借”、“借用”等,但还有像山东省平原县后夏寨村的“问具”、“问头牯”、“问着使”这样极不多见的称呼,显示出地域性差别的一面。笔者最后要强调的是,谈论近代中国农村共同体性格的时候必须导入地域性的坐标。
(四)其他形式的农耕结合
1.代耕与帮忙、帮工
1930-40年代,在沙井村的70户农家当中,没有劳动力和畜力、也即完全没有农耕生产能力的农家至少有6户。这些人虽有少量的土地,但都属于鳏寡孤老病弱之列,既没有能力与他人共同搭套或换工,也不可能拿出许多金钱雇工,只有仰仗于其他村民的无偿劳动援助。当然,在当时的沙井村乃至整个华北农村,完全或部分地依赖其他人给予无偿劳动支援的农家并不只限于这几类人,还包括很多因家境贫寒而养不起役畜或缺少劳动力的农家。因此,这种农耕结合形式在近代华北农村同样屡见不鲜。
关于这种无偿的农耕劳动援助形式的名称,沙井村及华北农村各地农民多以“帮忙”、“帮工”来称呼,但这些称呼也用来指称对有农耕生产能力的人的无偿劳动力援助。笔者以为,还是应该便宜地采用“代耕”之说来明确地将该农耕结合形式与其他类型区别开来。
根据笔者的调查,代耕中的双方关系比其他农耕结合形式更近一些,而且依照其结合原理可以分出几种类型,如宗族、亲戚扶助型、街坊义气型等。笔者认为,代耕既是一种农耕结合形式,又是一种村落行为规范,更是一种社会保障形式。以往曾经受到过他人代耕恩惠的人在自己有能力的时候会以代耕等形式向其他不特定的村民回报,往昔曾援助过其他村民的人在自己老后或没落之时也可以期待得到其他不特定村民的回报。这一行为规范正是在这种循环中不断得到确认,包括援助者在内的全体村民一旦失去耕种能力会因此而得到保障。
在沙井村以及近代的多数华北农村当中,被称作“帮工”或“帮忙”的农家之间的无偿劳动支援极为普遍。在1940年代,沙井村的一些有识村民将“帮工”与搭套区别开,认为前去为他人提供劳动力支援而并不使用役畜即是“帮工”。但其中有人认为除了农业劳动以外,婚嫁葬祭、房屋修建等等日常生活上的各种劳动援助也都可以称作“帮工”;另有人认为只有农耕生产上的劳动援助叫做“帮工”,在此以外的如日常生活上的劳动援助叫做“帮忙”。22笔者认为,这些农耕结合或日常生活中的村民结合形式不论是称作帮工也好,还是帮忙也好,与代耕相比都具有以下特征:援助者与受援者之间的关系不固定,村内任何村民都可能向他人提供或接受他人的劳动援助;援助者所提供的劳动援助都带有临时、短期性特点,对于受援者的农耕作业及日常生活来说只具有副次性辅助意义;此外,属于无偿的劳动援助的“帮工”、“帮忙”不存在受援者即刻的等量劳动援助回报,但他们可以期待着将来某个时候凭借此次善意之举所获得的“资格”从对方或其他村民那里得到它。代耕则是一种纯粹的无偿劳动援助,但这种农耕结合形式表现为援助者用自己的劳动力、畜力负担起毫无能力的受援者的全部的农耕生产作业,援助关系相对固定,对受援者本人也不存在任何回报的期待。
2.伙养:役畜的共同饲养
农家间共同饲育、使用役畜的习惯 (以下简称为“伙养”) 在近代华北农村普遍存在,各地有“伙喂牲口”、“伙买” (寺北柴、后夏寨)、“伙着喂” (后夏寨)、“公有”、“公买” (路家庄)、“分养活 (牛)” (侯家营) 等等,在沙井村则被称作“伙养”、“搭伙养”。
伙养役畜时一般以费用均摊为原则,也有某农家购入小牛养大后,另两家出钱入股的事例。在后夏寨有三家共同拥有役畜,其中2人出购入费,1人负担饲育费的特例,他处并不多见。至于伙养的饲育方法,沙井村有“一对三天”的习惯,即各家隔3日轮流饲养,在后夏寨多为10日轮流,而实际上因各农家组合的状况及农作季节的不同而有较大出入,甚至有一直在一家饲育的情况。到了农繁期时各地多变为1日交替使用,由使用者负担饲料。伙养的役畜虽是共有财产,但其他人也可以借用。
伙养要求双方关系格外亲密,但还是容易出现矛盾。在华北农村有“公打官司伙养驴”的谚语,意即伙养就像合伙打官司一样,多人共事必会出麻烦而中途散伙。笔者从村民那里听到不少伙养中途出现矛盾,彼此猜疑对方饲料喂食不足,结果役畜瘦弱,伙养失败的故事,当然也听到不少成功的美谈。伙养的习惯可能显示出近代华北农村农耕结合的最后界限:时间长、规模大、程度高,特别是共同拥有、利用生产资料的农耕结合在这里难以实现。其结果,近代华北农村的农民在饲育条件不备的情况下仍勉强自家饲养役畜,而尽量不选择更为效率、经济的伙养方式。
3.共同租种
共同租种是指2户或以上的农家共同租借、耕种地主的一块土地。沙井村村民称之为“搭伙租 (地)”、“搭伙种 (地)”、“伙租地”、“伙种 (地)”等。在1940年代前后,沙井村有5例 (计11户) 共同租种之事。据该村村民讲,此种农耕习惯在民国初年以来一直没有,只是在30年代中期才开始出现。
共同租种如果只是共同获得承租权的话还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农耕结合,而沙井村实际进行着的共同租种,表现为双方的结合关系一直贯穿于从生产资金、生产资料的投入到耕种、田间管理、收获乃至作物分配的全过程。共同租种的农家双方除了对等出租金、种子、肥料外,还像搭套那样对等出劳动力和畜力,在一块土地上共同耕作,最后收获物也对等分配。由于共同租种的特殊性质,一块土地有肥沃程度、灌溉便利、路程远近之别,很少有双方将承租下的土地分开,各自耕作、经营的例子。因此可以说共同租种是最全面的农耕结合形式。在收获作物的分配方法上,依作物种类及土地状况,有在地里按垄均分和在打场、脱粒之后按收获量分配两种方式。
4.共同雇工
近代华北农民出于经济上的考虑而有伙养和共同租种的习惯,共同雇工即共同出资雇用长工的产生原因也不例外。在沙井村的实例是,两农家由于都无能力雇用1个整年的长工,遂共同雇用1人,也可以说各自雇了一个“半长工” (俗称“半拉工”)。受雇者轮流去各家干活,多是3日交替制,一年的工作量恰与一个长工相等,薪酬也相同。共同雇工也许只能勉强地称作农耕结合,双方相互结合的内容极为简单,几乎没有什么相互的义务或约束,当付给受雇者薪酬之后双方关系即告结束。不过共同雇工不必考虑双方经济条件上的差异,在关系不亲密的农家之间也能进行。
5.“干活带地”、“哄粮到家”:雇佣关系中的农耕援助
人们常常听说受雇者特别是长工被雇主要求从事雇用契约外的侍奉劳动,而他们从雇主那里得到雇用契约外农耕援助的事例也大量存在。雇主的农耕援助包括提供役畜和农具,或者雇主全面负责受雇者的农活,提供从耕种、收获到搬运、收藏的全部农作业援助。后一形式在沙井村叫做“哄粮到家”,在寺北柴村叫做“干活带地”。长工的土地一般很少,也没有役畜和农具,且每日在雇主家工作,无暇顾及自家土地的耕作之事。长工与雇主除了有雇佣关系外,还常常是同族或老街坊,一个勤快能干的长工很容易和雇主建立起亲密的关系。雇主为长工提供援助也是一种互动,用农民的话说叫做“人心换人心”,长工会更加勤奋地工作。“干活带地”、“哄粮到家”可能已成为当地的一个习惯,双方在结成雇佣关系之始会就雇主是否提供农耕援助之事达成“谅解”。不过在沙井村和寺北柴村也有雇主因此扣除长工部分工资的事例,这也许不能再叫做“雇佣关系中的农耕援助”了。
三、结语
从元代的“锄社”到清代初期的“耕获以力相助”、“庆场”,再到1930-40年代华北农村的搭套、换工、役畜借用等习惯,我们从中能看到村落共同体在近代的变质过程。
首先,元代至清中期以前各种农耕结合的组织规模较大,共同劳动的范围也较广。村落成员热衷于大家共同参加的农业劳动,并且乐于相互支援,不计利害得失。对于近代的华北农民来说,10户以上的农家组织在一起共同从事包括锄地在内的农耕劳动是不可想象的;数户农家凑成4头牛进行耕种的方法也是过于奢华。近代华北农村的搭套或合具一般是由2户农家组成,至多3户,普通只能动员2头役畜,劳动范围仅限于农繁期的耕作和收获。究其原因,可能是近代华北的农民没有像他们祖先那样拥有那么多的土地,更可能是他们早已厌倦了大规模的共同劳动所容易产生的利益不均和自身束缚。
其次,近世的农耕结合具有组织化、稳定性和社会保障的特征。“社”这一名称本身便显示出当时这种农耕结合并非是松散的临时组合,此外社内没有劳动能力的农家可以得到他人支援的保证。这说明近世的农耕结合不会受各个农家家庭经济地位的升降变动所左右,而能持久地存在下去。相反,近代的搭套则不同:由于各个农家的经济状况变得愈加不稳定,一方农家的经济条件一旦发生变化,搭套便会终止;即便是双方的经济状况没有变化,而来年是否继续进行搭套也需要重新确认;在实际当中搭套的持续时间一般维持在2、3年左右。
最后,近世的农耕结合表现出较强的娱乐性。村民们在共同劳动中不乏欢乐气氛。轮到在自己家的土地上劳动时要准备饮食饭菜招待大家,收获之后又要相互设宴犒劳,共享欢乐。在其他一些地方,还能看到大家共同劳动时击鼓、燃炮、唱歌、戏笑等场面。似乎近世的华北农民参加农耕结合的理由不仅仅是畜力和劳力等物质上的必要,还出于某种精神上的需要。他们更有可能与我们现代人的常识相反,是为了与其他村民交流感情、为了年终那次欢饮和交相作乐才参加农耕结合的。在近代华北农村的农耕结合当中,聚餐和丰收后的祝宴几乎消失,中国古代乃至近世北方农村的农耕结合和共同劳动中所伴随着的燃爆竹、舞秧歌、唱田歌、击鼓敲锣、戏讽娱乐等等提高劳动效率、消除疲劳、加深共同体成员间相互亲密感情的风俗更不见踪影。这令人感到近代华北农村的农民们比起古代及近世农村社会的先民们来,甚至比起同时代东亚各地村落社会的同行们来显得更加忙碌、更加穷迫,少了些余裕和从容。笔者两次访问沙井村,询问村民当年搭套当中有无会餐及娱乐时,得到的回答是“只是搭套”。这里透露出来的不仅仅是近代华北农村社会里村民结合关系的寡淡与凄凉,同时搭套这一农耕结合的“裸体”特征标示出的恰恰是该社会历史的、地域的性格。
不容否认,近世史料中对当时的村落社会以及农耕结合的描绘常带有一些夸张的色彩,有些内容可能只是作者心目中的理想乡。但是,10户农家结为一锄社,3、4户农家结为一具,将收获后的酒席招待叫做庆场等具体的记载还是可信的。与此相对照,近现代农耕结合的狭小规模和枯燥乏味也是无争的事实。
自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末的100多年间,可以看作是从近世迈向近代的重要转换时期。在这一时期的华北农村社会,伴随着人口的急剧增加、由田多人少转变为田少人多,华北的农民们渐渐地感觉到自己拥挤于狭小的土地之上,往日村落生活中的那种余裕和从容不迫在慢慢地消失,彼此不得不展开生存竞争,不得不更多一些利益的计较,不得不想办法减少共同体的约束。同时,土地所有的两极分化及村民间的贫富分化也在这一时期逐渐加深,村落也越来越呈露出穷困凋落之相。由此村民间的各种社会结合关系在这一时期必然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越来越显露出“非近世的”、也即“近代的”特征。
参考文献:略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民俗研究》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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