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村治理话语体系的建构,是一个中国化的说法。理解这一说法,不能仅限于中国社会与历史的范围,既必须扩展视野,看到这一命题的宏大指向;又需要细致入微的眼光,观察到这一命题的具体所指。简而言之,中国乡村话语建构的知识取向应从大处着眼和小处着手。
一、解题:从大处着眼
从解题来讲,要建构中国的乡村治理话语体系,对命题中的“中国”的理解,并不简单地是封闭在国内的意思,而需要建立起一种相关性思考框架。在这一框架中,凸显其体现中国乡村话语建构在国家特色之外的普遍性、适用性、现代性的话语双重性特点。毫无疑问,“为乡民立命,向村野求真”的研究宗旨,已经反映了中国乡村治理话语体系建构中需要坚持的基本知识导向。知识导向这一说法,是为了避免价值上的对峙,所以需要特别强调这是中国乡村治理话语体系建构的“知识”而非“价值”取向。
之所以说这个知识取向的宗旨在“为乡民立命,向村野求真”定位中体现了出来:一方面,在某种意义上,“求真”可能是今天中国乡村治理话语体系建构的一个先导性知识取向。因为长期以来的“三农”研究,流行着一种来自城市、尤其城市上层而且是权力上层的浪漫主义想象,为乡民和乡村筹划一个完美的建设方案。这样的浪漫想象,在主观意图上是值得肯定的。居住在城市里的官员与学者,总是好心好意、诚心诚意地想为农村、农业与农民做一些好事。但实际上这样的取向大致是脱离乡村、也脱离乡民的产物。因为城市与农村尽管处在一体化进程中、却毕竟是两个有着重大差异的空间。生活在其间的人群,无论是在人生状态、生活处境、实际情形与具体需求上,都存在明显的不同。因此,从城市一端出发、按其良好愿望设计的乡村治理与建构的治理话语,都会与乡村的真实需要脱节。建构中国的乡村治理话语体系,需要首先了解真实的乡村,对农村、农业与农民的现状有一个准确的把握。这就是“求真”之作为首要的知识取向重要性的体现。
另一方面,乡村要振兴,必须“为乡民立命”。为乡民立命,不是替乡民立命,而是以乡民之命为命。乡民是乡村的真正主体,是决定中国乡村话语建构的主导人群。乡民以外的任何人群,无论具有多么善良的愿望、怎样巨大的投入、如何的千方百计、咋样的不计工本,都不足以取代乡民的这一地位。任何僭越到乡民之上的主体设置,不仅难以建构起富有意义的乡村治理话语,而且很可能将乡村异化为约束乡民的僵化空间。在这样的路径约束下,向村野求真,就是要面对现实,而不仅依赖于城市人群主观上的良好愿望,尝试将乡村推向一个城市人群所期待的权力状态。为乡民立命,就是要确立乡民作为乡村话语建构唯一无二的主体地位。一切有违这一主体地位设定的乡村治理话语建构,都是非/反乡村、乡民的仿城市或伪乡村话语。
确立起乡村治理话语体系建构的上述思考路向,就会促使人们放宽视野,将中国乡村振兴的话语体系与乡村治理的世界话语体系作高度合一观,并鲜明强调这一合一的不变路径是从乡村到世界。这是一个旨在呈现中国乡村话语建构的理论路径的断言。这不仅是因为中国是世界的一部分,也是因为中国的乡村话语建构是后发的,更是因为中国与世界无论在城市发展还是乡村建设的处境处在互动与互鉴的状态。
所谓从乡村到世界的路径建构而起的中国乡村治理话语体系,其世界性与中国化的互融性含义,包含三个基本意思:
第一,中国乡村的当下变化是世界现代乡村变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仅是中国历史演变的一部分。今日中国,不仅经历着本国从乡村到城市化、从农民到市民化、从农业到工业化的变化,而且也体验着18世纪以降世界范围内相类变化,构成这一总体进程的组成部分。这是中国的乡村话语建构必须具有世界视野的客观原因。换言之,全世界关于乡村治理现代化变化的真实经验和理论总结,不应该在中国乡村治理话语体系建构的视野之外。就这一视角看,马克斯·韦伯所说的乡村与现代社会关联的两个问题,值得放在优先位置考虑,一是“在现代文明世界的大部分地区,已经不存在一个与城市社会共同体隔离开来的乡村社会。”这是一个不必将乡村治理话语与城市治理话语相隔绝的提示。二是世界范围内浮现出来的一个特殊的乡村社会问题,即“已不存在的乡村共同体或者乡村社会是否会以及如何再次出现,并且既强大有力而又持之以恒。”这是一个乡村社会是否会逆势再现的假设问题。前者合理化了城乡一体化思考的进路,后者暗示了逆城市化思考乡村问题的韧性;前者确立了建构乡村治理话语的框架,后者敞开了乡村治理想象的广阔空间。
第二,需要特别强调中国的乡村治理话语体系建构从乡村到世界的思考进路,这是必须响应世界现代化变迁的这样一个乡村重建的历史性导向。换言之,在现代化建构的多元化格局之中,不应当把乡村浪漫化、尤其是对传统乡村的浪漫想象,作为我们建构乡村治理现代化话语的一个基本背景。相反,一定要区分清楚乡村自身的现代化、乡村社会治理的传统导向和乡村政治治理的现代法治导向。因为我们面对现代化世界进程中建构乡村治理话语体系的情景时,很容易把建构者对乡村治理好新骛奇的经验观摩和内心震撼的感觉,作为乡村治理的价值导向,因之曲解乡村现代化转变的必然趋势,将自己的一己愿望与良善意图作为乡村变迁的现实导向。但实际上,如果在乡村治理中,没有区分出乡村社会治理的传统激发和乡村法治治理的现代导向,乡村可能就永远成为城市里下沉到乡村的观察者们主观欣赏的对象,这就很难向村野求真了。在这个意义上,乡村的变化必须纳入世界现代化的基本进程中理解,乡村现代化尽管不同于疾速现代化的城市,但它不在世界现代化的总体进程之外,而在总体现代化的进程之内;乡村不是一个保留给人们观赏的对象、欣赏的目标、好新骛奇的审美感满足之地。这种以重视乡村的“情怀”而流行于三农研究中的定势,是需要彻底加以矫正的。这也就无形中强化了前述马克斯·韦伯所说的乡村研究的第一要旨,弱化了他的第二主张。
第三,遵循从乡村到世界路径行进的中国乡村治理话语体系的建构,有其中国特性与世界意涵两个足以呈现其特征的面相。它展现其中国特色,是在中国作为乡村治理建构的唯一客观载体的基础上,它会尽显中国的国家特色特色;而在全球乡村治理变化和知识建构的维度上,中国特色作为主客体合一的特殊载体,并不会脱离世界现代化进程中的乡村治理进程和基本特点。因此,乡村治理话语的建构必须与世界相向而行,不是反过来要求世界与中国相向而行。在这个特定意义上,基于世界现代化自身变化的大视野,中国乡村治理在国家个案的发展过程当中,如何因应一个世界现代化的总体导向而确立两个主体,就成为中国乡村治理话语体系建构的必要前提:这两个主体就是乡民主体和乡民诉求主体。前者已如前述。后者强调的是乡村治理不能强人所难、越俎代庖、包办代替,以为乡村治理决策者的所思所想,就是乡民的所欲所求。这是实现乡村现代化治理真正的关键问题所在。综合起来看,“为乡民立命,向村野求真”,是一种现代化进程当中具有世界视野的乡村话语建构,它既具有乡村治理话语建构不可动摇的主体性特点,又具有乡村治理话语体系建构必须确认的求真性特质。如果没有这样的主体性特点,城市市民或者生活在城市的权力阶层对乡村治理的主观良好想象,就很可能违背乡民意愿;假如没有这样的求真性特质,乡村治理话语体系的建构,就会成为扭曲乡村现代变迁实际的事情,阻碍乡村向现代方向的积极变化。
二、构建:从小处着手
厘定了中国乡村治理话语体系建构的大前提,中国乡村话语体系的实际知识建构,也就在方向上得到了理性的确认。当然,人类思考一切问题的基本方式,大致都是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在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的乡村变迁,尤其乡村的现代变迁,已经在话语建构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经由数十年的“三农”话语体系建构,在非常丰富的经验个案和理论探究基础上,为乡村治理话语体系建构提供了现实支持与理论支撑。但怎样从具体、从小处着眼,真正推进中国乡村话语治理建构体系,则需要在“三农”的经验研究基础之上提高水平,做出更为理论化与普遍化的高水准研究。
从小处着眼看中国乡村治理话语体系的建构,是以非常实在的立意,切实推进相关理论研究进程。在我看来,值得重视的“小处”甚多,但下述三个方面值得高度关注:
第一,乡村话语治理的权利导向不能动摇。换言之,乡民的宪法权利和部门法权利是我们谈论乡村治理所有问题的前置条件。乡村治理话语,一定是维护乡民权利的话语。乡民的权利,以公民的现代基本权利即生命、财产与自由为核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这是一个建构中国乡村治理话语体系从世界回向乡村的事务,也是确立乡村治理的依宪治理、依法办事原则的必须。尊重乡民的法律权利,就确定了乡村治理与乡村治理话语的法治化导向。这是确保乡村治理及其话语建构的现代方向的必须。否则,我们就会把乡村当作劳动力的来源、把乡村当作所谓“蓄水池”式的工具化存在、把乡村当作土地价值变现的经济增长点。这些看法,都违背了从小处着眼的乡村村民权利导向。而这些工具化的主张,在“三农”研究中,甚至在城乡融合研究中长期以来都是非常流行的。这是对乡村治理话语体系建构的一个误导,需要做出根本的矫正:矫正那种以权力导向定位乡村治理的定势,确立重视乡民基本权利、真正面对乡民现实诉求、解决乡民的现实困难的权利导向。从而真正确立乡民主体与乡民诉求主体,而非权力诉求主体和市民权利主体。这是从小处着眼看待乡村治理及其话语建构极为重要的制度取向和非常实在的问题。
第二,需要特别强调乡民诉求本身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而不应当只是在法治的角度、或人们认可的传统文化的优越处为乡民诉求呼吁。乡民的一切诉求,无论在人们看来是否合理或如何过分,乡民发出诉求本身的正当性是必须首先确定的。原因在哪里呢?在于乡民发出任何诉求都有其合理性,这不仅印证了存在即合理的道理,也会印证合理的即存在的道理:前者体现了乡民发出诉求至少保有最低限度的合理性而不会是完全的无理取闹;后者显现出乡民发出诉求只会以其合理性而得到承认和满足的特性。就此而言,人们不应该以缺乏同情和理解的、严厉批评的方式来理解乡民的诉求,恰恰应当是以同情和赞许的态度来看待乡民们的诉求。这是以理性看待乡村发展、乡村振兴的应有态度。在这个角度看,在当今中国,人们需要高度尊重乡民向城镇和都市流动的愿望,尊重乡民离土离乡、还是离土不离乡、抑或是离乡不离土的权利。只有在提供乡村按其自身逻辑充分发展的主客观条件的前提下,人们才有理由吁求乡民或回归乡村、或再铸乡村、或振兴乡村。这些选择所具有的自主化特征,必须为建议者所铭怀于心。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人们只是单向要求乡民回归乡村,并且认定这就是天经地义意义上的乡村振兴,那么就是对乡民从生存权到发展权的明显蔑视,就需要动用法律与社会工具来加以矫正。
第三,在承诺乡民权利诉求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人们应当尽力满足乡民诉求、并努力为之提供资源,让乡村治理必须的资源向乡村重新聚集。今天的乡村,既是一个为中国的城市化发展做出了重大牺牲的社会,也是一个资源严重短缺的社会。在这个意义上,改善乡村的资源短缺现状,是发展起来的城市对乡村的必要反哺。乡村资源供给没有结构性的改善,所谓乡村的振兴,基本上就流于一个乌托邦的浪漫想象。怎样把乡村治理所必须的国家资源重新投向乡村,是满足乡民的诉求,满足乡民权利的必然要求。这不是一个权力的导向,而是一个权利的导向,这是中国国家制度在乡村治理上也就是农村人民权利导向上的一个体现。就此而言,资源向乡村的倾斜既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如果国家资源不足,投向乡村的资源份额有限,就必须给乡村自主治理并蓄积资源以发展强大的自主性,不能一方面扼住乡村自主治理的资源咽喉,另一方面又拒绝给乡村自筹资源的机会。这就会以乡村振兴为名,进一步恶化乡村治理现状。仅从这一特定角度保守地讲,乡村振兴既是保护乡村不受破坏,也是推动乡村发展的社会契机。相反,如果以权力或城市人群的一厢情愿去振兴乡村,反倒给会乡村造成难以挽回的伤害。
尽管城乡一体化是世界现代化的总体趋势,但乡村的存在仍然不同于城市的结构。尤其是对中国而言,由于现代化进程伴随着显著的城乡二元化定势,城乡一体化从宪法到部门法的法治化改进,任务相当艰巨。而在实际的城乡现代社会变迁进程中,城乡差距依然较大。因此,有必要从法律、社会政策与资源供给等方面尽力缩小城乡差距。但城市反哺农村,不是一件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一个渐次收效、久久为功的缓慢过程,一切急于求成、意愿领先的做派,都会造成乡村治理的灾难。不可不审慎以待。
三、结语
只有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的乡村治理知识建构,并随施惠性回馈乡村晋升到制度和价值取向上的乡村振兴,最终以村民权利哲学的建构让渡出乡村治理的空间,让乡民依法自治,才能期望中国以城带乡的发展、城乡统筹的进步开出新局。而这是人们所可期望的事情。
总而言之,乡村治理话语体系的建构,需要种种资源的有效聚集。但激发城乡人群的思想活力,可能是建构起有效的乡村治理与乡村治理话语体系的决定性条件。这是因为,“农村是一个想象的实体,即由学术界、媒体、政策制定者、农村游说团体和一般人反复提出和争辩的有关乡村性的论述所形成的实体。因此,农村是‘一种思想的范畴’。”
作者系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清华大学政治学系教授;来源:《乡村治理评论》2025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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