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的“光棍”问题:从捡养女童的社会风险切入
摘要:从农村捡养女童的社会风险切入,可以发现这一问题背后的社会基础是极其严重的农村“光棍”问题。基于在11个省(自治区)的25个村的实地调查数据发现:“光棍”总体存量庞大,1980—1991年间出生的“光棍”占总体的近70%,这会对当前及今后我国社会安全构成巨大压力和冲击,且短期内无法有效缓解;“光棍”分布存在一定的区域差异,中西部地区农村和东北地区农村形势严峻,东部地区农村形势稍好;农村“光棍”问题引发的社会风险突出,其违法犯罪风险、客观上抑制人口生育的风险以及“光棍”群体自身的生存生活风险均需引起重视。对妇女和女童权益保护与农村“光棍”问题治理的应对策略进行讨论分析后,可基于分类治理思路提出系列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光棍”;捡养女童;女童权益;社会风险;政策建议
一、引子:从“汤某某案”说起
汤某某(现名,原名不详),女,1985年10月23日生,现户籍地址江苏省SN县SC镇YH社区882号(籍贯不详)。
其约在1991年或1994年被SC镇吴某某“捡拾”(何处捡拾,不详,1991年的时间是汤某某自己提供,1994年的时间是汤某乙提供),被“捡拾”时,年龄应为6岁或9岁。
吴某某“捡拾”后,随即将其“给了”邻居“光棍汉”汤某甲“收养”,是否支付费用不详。
汤某甲,男,1957年8月6日生,终身未婚,“收养”汤某某时,约34岁(按汤某某所说1991年收养)或37岁(按汤某乙所说)。
汤某甲“收养”汤某某后,当地公安机关为之办理了户口登记,家庭户口登记卡上载明,汤某某系汤某甲长女。
2000年4月4日,汤某甲强奸“养女”汤某某,案发后被刑事拘留,当时汤某某已满14周岁但不满15周岁。同年7月18日,汤某甲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强奸案发后不久,汤某某被村委会“送”至当地敬老院。随即,在敬老院做饭的妇女张某某于6月6日将汤某某“介绍”至QJ镇郁某某家“生活”(实则为妻,后来的法律文书显示,郁某某系汤某某的“丈夫”)。次月汤某某怀孕。
郁某某,1971年3月1日生。2000年6月时,应为39岁,同样是“光棍汉”。
2005年11月,刑满释放的汤某甲到郁某某家“索回”汤某某,未果,要求郁家赔偿经济损失,未果。
2012年5月,汤某甲因车祸去世。
汤某甲去世后,围绕其房子等遗产的继承权和车祸死亡赔偿款的归属权问题,自2012年至2017年间,其胞姐汤某乙(1948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为安徽省SZ市S县DJ镇HZ村HZ32号)与“养女”汤某某及汤某某“丈夫”郁某某之间发生民事纠纷,汤某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有关规定主张“收养”关系无效,应由其继承其弟汤某甲的遗产和赔偿款,而汤某某及其“丈夫”郁某某则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为“父女”关系为由,主张“收养”有效而要求继承汤某甲的相关遗产和赔偿款。
因上述民事纠纷案的延伸,遂被动“曝光”了前述事件。从“汤某某案”来看,其所引发的本文要讨论的问题是,农村妇女和女童的权益保护问题及其与农村“光棍”问题的关系。
二、文献述评与研究思路
学界单纯就这两个问题的任何一端的研究,其成果都已不少,而结合两者开展研究的成果则仍有待加强。
其中,在国外,《光棍危机:亚洲男性人口过剩的安全启示》一书指出,西方未婚的年轻男人聚众生事,掠取资源,主要目的就是找女人,统治阶级并不乐见这群人聚集起来可能造成的社会冲突甚或动荡,从而更愿意通过对外扩张以及殖民主义的方式将这群未婚男性送上战场。在东方如印度,特别是在其北部几个邦,因“光棍”数量庞大而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同样,在全球任何国家,“光棍”的犯罪率都普遍高于非“光棍”,这些犯罪包括谋杀、抢劫、强暴、吸毒、绑架等。
在国内,一方面是基于田野调查的丰富发现。如王金玲的《跨地域拐卖或拐骗——华东五省流入地个案研究》《被拐卖婚迁妇女访谈实录》《中国拐卖拐骗人口问题研究》等著作充分揭露了大量被拐卖或拐骗到东部地区“成婚”的女性的悲惨际遇、人生百态与复杂面相。陈业强在其关于云南省怒江州某村落的田野研究中亦披露,被拐骗至东部结婚的婚迁女性占比达到了5.8%,其中一位女性在17岁时被拐卖到浙江而后又被卖到河北,先后被人贩子卖了5次,其悲惨经历令人唏嘘。王启梁曾通过梳理改革开放以后打拐30年的历史指出,由于城乡和区域经济不平衡以及男女性别比例失衡的社会结构性紧张等原因,在“打击—解救”为主的运动式反拐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仍无法根绝妇女儿童拐卖的犯罪行为。
另一方面则是在性别失衡的框架下,人口学者讨论了与之有关的社会风险与公共安全问题。其中,靳小怡等运用扎根理论和内容分析法对明清时期的历史文献资料及当前的网络媒体报道等材料的分析研究指出,性别失衡会刺激和加剧既有的人口、社会、经济、健康、文化等一系列风险。李树茁等人则指出性别失衡的后果在于,农村大龄未婚男性将面临其自身的贫困、婚姻与养老三大风险。靳小怡等的研究还指出,在“光棍”聚集的村庄,公共安全存在一定风险,诸如骚扰妇女、私通与商业性交易的发生比例达到了11.0%,外来媳妇逃婚的比例则达到了39.7%。
总体来说,这些研究为人们充分重视农村妇女和女童权益问题作出了贡献,同时对引起人们关注农村“光棍”问题也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当然,与王金玲、陈业强、王启梁等学者基于扎实的田野材料所获得的丰富信息有些差异的是,人口学学者的研究侧重于数据的挖掘和发现,他们大体上都是在性别失衡的框架下来讨论相关问题的,正是在这种思路下,他们更倾向于指出,“光棍”本身的产生就是性别失衡所带来的一种风险结果。相比较而言,对因“光棍”问题的存在而引发的其他社会风险的阐释,则仍有较大的努力空间,本文试图就此加以深化。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采用实地调查法。按照区域判断抽样的前提条件,本研究于2019—2022年在11个省(自治区)的25个村开展田野调查收集资料,调查点的分布情况是:东北地区的辽宁省,东部地区的浙江省、河北省,中部地区的湖南省、湖北省、山西省、江西省、河南省,西部地区的贵州省、陕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其中,江西省调查了一个乡镇的全部7个村,湖北省调查了2个村,浙江省调查了一个乡镇的6个村,其余省(自治区)各选择1个村开展调查,村庄的选择采取方便抽样。调查方式均为驻村调查,每地驻村调查时间为7天至20天不等。
调查的组织方式主要有集体调查和个人调查。在集体调查中,一般每个村安排5~8名调查人员集中展开,白天的调查访谈分为上午和下午两个单位时间,每个单位时间为3~3.5小时,晚上集中讨论,讨论时间一般在3~4小时,第二天再回到田野继续调查和讨论,如此高强度地循环反复直至调查结束。
资料收集方式主要为深度访谈法。深度访谈的具体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个体式的深度访谈,这是最主要的访谈方式,被访谈对象包括在任和前任的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乡村教师、村医、地方上负责红白喜事的知客(类似于在村乡贤)、普通村民、“光棍”(或大龄未婚人员)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与戚属;另一种是集体式的座谈会访谈,这是前一种访谈方式的有效补充,座谈会主要是对现任村干部和“光棍”群体的集体访谈,其有助于被访谈对象相互修正访谈者在个体式深度访谈中所获得的资料和信息。
本文接下来将以个案村庄调查的经验材料为例,先就“光棍”捡养女童及其对女童权益的侵犯问题进行描述,其后将分析这一问题背后的社会基础——大量“光棍”存在的基本情况、类型、原因以及社会风险,最后将重点就农村妇女和女童权益保护以及农村“光棍”问题的治理提出政策建议。
三、“光棍”家庭捡养女童的权益侵犯状况:性侵、遗弃与拐卖
前文在引言部分从“汤某某案”切入谈起,并非相关问题只在该案所在地发生,该案并非孤案,其所在地亦非孤地。事实上在我国其他很多地方农村都存在这一问题。
以本研究调查的前述某省S村为例,当地存在大量“光棍”家庭捡养女童的现象。仔细了解后,发现其中潜藏的性侵女童、遗弃女童和拐卖女童的社会风险巨大。
S村共有12个村民小组,下辖900余户,3000多人。本研究通过排查其中9个村民小组的情况,共发现18例“捡养”案例,其中捡养女童17例,有9例由“光棍”家庭捡养,包括“光棍”本人捡养7例(5例属于从未结婚的“光棍”捡养,2例属于婚后妻子跑掉后捡养)和“光棍”父母捡养2例。也即是说,超过一半的女童捡养事件发生在“光棍”家庭中。
根据笔者在当地蹲点调查的情况来看,S村并非个案,而是在当地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
对“光棍”捡养女童的性侵犯情况的调查非常困难,一般来说,“光棍”捡养女童公开的理由都是“养女防老”,但他们实际上却是性侵犯罪高风险群体。
案例1 “光棍”G某,1963年生。养女G某某,1997年生,生父母是邻镇人,为躲避计划生育,将G某某遗弃在G某这边村庄的路口,被G某捡养。2014年,G某因涉嫌多次且长时段强奸养女G某某而被判10年有期徒刑。G某某的事情,还是因为她侥幸知道了亲生父母情况后,逃回邻镇告知亲生父母,由亲生父母报案才使G某强奸养女案案发。
与案例1这种已案发的恶性案例类似的是,一些“光棍”家庭在捡养女童后虽未明确有性侵案件发生,但其捡养动机就是为了将女童养大后作为“光棍”的妻子。
案例2 W某,1963年生,妻子R某,1963年生,有1个儿子。二人捡养了1个女童W某某,捡养动机即是准备养大后给儿子当妻子的。W某某长大后,其“养哥”(当地口语化表述,即捡养关系中哥哥的称呼,类似于养父、养母)觉得她人不错,不想为难她,说是把她当亲妹妹看,可以任其婚嫁出去。
捡养的女童毕竟都是活生生的人,而不是物件,一般来说,不存在如此高的“丢失”风险。因此,随之而来的就是女童的被拐卖问题。
上述9例“光棍”家庭捡养的女童中,其中有7例来路不明。在这7例中,有1例是2018年从G区XL县“捡”的,另外6例没有明确的地方,其中有1例是“光棍”W某某花600元从不明地方买来的,有1例1995年生的女童被捡养后,2009年年仅14岁时就“出嫁”了。
在性侵与拐卖之外,“光棍”捡养女童的另一重风险就是附着于捡养事件之上的亲生父母遗弃女童的情况。如前述案例1,G某所捡养的女童就是被其亲生父母遗弃的。在另一案例中,C某捡养的女童也是属于被父母遗弃的情况。除“光棍”家庭捡养遗弃女童外,S村另外8例非“光棍”家庭捡养的女童中,除两例是亲戚间协商好的领养外,另外6例都属于遗弃女童被捡养的情况。
四、当前农村“光棍”问题的基本状况与主要类型
如果说从“汤某某案”引发的思考,主要还停留在最恶劣的女童权益被侵犯方面的话,那么,其背后更为复杂的农村“光棍”问题以及因“光棍”问题而衍生的系统性风险,则更让人无法忽视,它们是滋生“汤某某案”与前述S村G某某案的土壤。
(一)基本状况:存量与增量同大,1980—1991年间出生者为主
以笔者调查的贵州省、江西省、湖北省和浙江省的15个村为例,截至2021年7月,共收集到27岁及以上(1994年及以前出生)的大龄未婚男性1766人,粗大龄未婚率(大龄未婚人数占全部户籍人口数的比例)为47.28‰。其中,30岁及以上(1991年及以前出生)的“光棍”有1327人,粗“光棍”率(即“光棍”人数占全部户籍人口数的比例)为35.53‰,30岁至41岁(1980年至1991年出生)的“光棍”有922人,占全部“光棍”的比例为69.48%,是当前农村“光棍”最主要的年龄群体。
在笔者调查的全部25个村中,不完全统计共收集到27岁及以上的大龄未婚男性2098人,占全部户籍人口的比例为45.85‰。其中,30岁及以上的“光棍”有1659人,粗“光棍”率为36.25‰。
因此,若按2020年农村户籍人口占比54.6%估算,全国农村户籍人口约7.7亿人,以上述粗“光棍”率推算,意味着我国农村当前约有30岁及以上的“光棍”2791万人,其中1980—1991年间出生的约有1941万人。而就粗大龄未婚率估算而言,意味着当前农村27岁以上的未婚男性人口约有3530万人,其中,27岁至29岁区间约850万大龄未婚男性会快速跨入“光棍”行列。
从区域分布看,东部地区浙江省农村的粗“光棍”率约20.25‰,远低于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农村绝大多数地方均超过40.00‰的比率。此外,除东部地区浙江省农村大龄未婚男性在高龄阶段仍有婚配的可能外,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农村的绝大多数大龄未婚男性很难再成功婚配,他们中的绝大部分将会面临终身无法成婚的困境。
当然,上述推算的数字仅能作为我们的参考,而非绝对意义上的准确数字(下文同),通过对这些数字的大致把握,能够让我们对当前农村“光棍”问题的情况有一个“量”的大体概念。上述估算至少能比较准确地说明我们所调查的这11个省(自治区)当中的这25个村的情况是这样的。
总结来说,当前农村“光棍”现状堪忧之处在于:一是“光棍”总体存量庞大;二是1980—1991年间出生的“光棍”数量占到近70%,这会对当前及今后我国社会安全构成巨大压力和冲击;三是“光棍”的后续增量庞大,这意味着短期内情势无法缓解;四是“光棍”分布存在一定的区域差异,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农村形势严峻,东部地区农村形势虽亦不容乐观,但要好于前者。
(二)主要类型:常态与病态
从实地调查情况来看,农村“光棍”类型主要可以划分为常态和病态两种大的类型以及若干种小的类型。
1.正常分布的常态类型。这种类型主要由“光棍”个体障碍因素所导致。具体来说包括心智障碍、身体障碍、行为障碍和性格障碍四种小类型。
心智障碍类型主要是心理或智力疾病导致的,在农村有很多偏污名化的俗语表述指涉这一群体,如“疯子”等。
案例3 “光棍”Q某,湖南省Y村村民,外号“力癫子”,村民一般都是直呼其外号,很少有人叫他名字。Q某心智失常是因其进入适婚年龄时的一次相亲失败大受刺激而致,有狂躁暴力倾向,严重时赤身裸体在村里奔跑。
案例3属于典型心智障碍导致的“光棍”类型,其他三种小的类型,其形成的逻辑机理与之是一样的,即都是因个体的客观因素所致。小结起来说,这种大类型的特点如下。
其一,从空间上看,这一类型几乎分布于全国所有区域的所有村庄。理论上,只要有一定数量的人存在的村庄或地方,就必定会有各种智、身、心、行等身心存在疾病或缺陷的人,这一类人本就不具有很好的婚配条件,尤其是对于心智严重缺陷者,他们无法像正常人一样对婚配有正常的感知。其二,从时间上看,这种类型在各个时期都有分布,他们在改革开放以前出生的人群中分布更多,改革开放以来这一类型的人数有所减少,但仍然在每一个时期内都存在。其三,从数量上看,这种常态分布的“光棍”类型占全部“光棍”数量的比例约为1/3。其总的人数估计在800万~1000万人之间。其中,心智障碍者约占1/5。
2.不正常分布的病态类型。这种类型主要由各种家庭或社会原因所致。从直接原因来看,主要与家庭变故、家庭经济贫困、地域性经济贫困、婚恋观念偏差有关。从根本原因来看,则与性别结构长期失衡、区域经济结构不平衡发展与劳动力资源和婚姻资源的不对称流动、不健康的泡沫化的婚姻消费、地域性文化贫困等有关。从数量上看,病态类型占全部“光棍”的比例约为2/3。其总的人数估计约2000万~2500万人。
第一,性别结构长期失衡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光棍”的形成。性别结构的失衡并不是“光棍”形成的直接原因,但是其客观上造成了适婚男性和女性数量的差异,极大加剧了男性面临的婚姻市场竞争。历次全国人口普查性别构成的数据能够说明这一点。其中,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时,性别比(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7.56(104.88),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时的性别比(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5.46(107.10),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性别比(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6.30(108.50),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性别比(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6.60(111.27),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性别比(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6.74(116.86),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性别比(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5.20(117.94),2020年第七次人口普查性别比(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05.07(111.30)。无论是从总体的人口性别比还是出生人口性别比来看,因为长时期的男多女少,大大降低了男性择偶空间的弹性,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定的婚姻挤压。但是,之所以说其不是直接原因,在于以出生人口性别比107的标准阈值作为参照来看的话,当前进入“光棍”样本的1990年、1982年、1964年和1953年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并非严重失衡状态,考虑到以5岁为阶段的婚配年龄性别区间的调适,单纯从性别比来看,其婚姻挤压效果并非如人们所想象的那样严重。恰恰相反,出生性别比失衡更严重的“五普”“六普”乃至“七普”阶段,却因为这些普查年份前后出生的人绝大多数还没有进入到婚配序列中,无法准确评估其群体的婚姻状态,这反映了出生性别比失衡与“光棍”数字之间并不是一种明显的因果逻辑关系。
第二,区域经济结构的不平衡与劳动力和婚姻资源的不对称流动是导致当前农村“光棍”形成的核心原因。之所以出现东部地区浙江省等地农村虽然有“光棍”但并不严重,而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农村却形势严峻的情况,其原因在于区域经济结构的不平衡,使得无论是劳动力资源还是婚姻资源,都更容易向江浙沪等东部沿海地区流动。以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贵州省数据为例推算,该省当年因工作就业、婚姻嫁娶而从贵州流出到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和广东等六省市的女性分别约有178.59万人和5.78万人,而因同样原因从上述六省市流入贵州省的女性分别仅约有8.87万人和3.56万人。这种情况一方面造成了中西部地区农村大量未婚男性的形成,另一方面则推迟了东部地区江浙沪一带农村女性的婚龄。以笔者调查的浙江省某镇的6个村为例,1980年至1994年间出生的27岁至41岁的未婚女性有206人,粗大龄未婚率也达到了14.38‰。在其中一个村MC村,有12例大龄男性通过跨省婚姻成功婚配的案例,更能生动地说明这一点。而在XAQ村,有10例大龄男性亦是通过跨省婚姻才解决婚配问题的。
案例4 Y某,现任XAQ村委委员,30多岁时才结婚。他年轻时贪玩,身材比较矮小,长相一般,当时家庭条件也一般,在本地无法娶到媳妇。后在他朋友开的一家餐馆吃饭时,认识了小其十多岁的江西来的女服务员,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结婚了。“在同学餐馆里吃完饭后,一起玩斗牛认识的,我自己个子矮,她长得比我高,人也很漂亮,算得上是美女,我自己自卑一点,不敢开口,后面交往多了就经常关心一下她,她外地来的,一来二去就对我有好感了,然后相约一起去北海玩,在那边玩了一个星期,回来就确立关系了。”Y某回忆当时的情况说,按他自己的理解,他的外在条件和家庭条件在当地比较难以结婚。
案例5 Y某,XAQ村油漆工。年轻时家庭条件不好,有四个兄弟和一个姐姐,他是家里的老二,30多岁时才结婚。结婚前家里房子特别小,他的父母没有什么赚钱能力,一家人挤在不到40平方米的小房子里,非常局促,所以几乎无法娶到本地媳妇,当地人知根知底,对这种情况,一般也不会有媒人去主动介绍对象。他在XAQ村旁边所在镇的一个五金厂打工时认识了从贵州来的一个女孩,交往一段时间后两人结婚。婚后夫妻俩都比较努力,现在已经自建了120平方米的三层楼房。
其余一些案例与案例4和案例5均大同小异,尽管各自的遭遇有所差别,但他们的共同特征在于,都很难在本地婚姻市场找到合适的伴侣,却都与从中西部地区来当地务工的女性步入婚姻。
第三,长期以来,不健康的泡沫化婚姻消费不仅对低收入家庭成婚不利,甚至对中等收入群体亦形成巨大压力,从而导致部分男性婚龄不断推迟并错过最佳结婚年龄而沦为“光棍”。
客观上看,当前农村社会结构已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分化,高收入群体在婚姻消费方面起到了不好的带头作用,彩礼高企、金银首饰必备、县城甚至地级市区购买住房、汽车、豪华婚礼团队、奢华酒席等各种炫耀性消费层出不穷,从而加剧了农民对婚姻消费的不切实际的想象并力求付诸实施,进一步引发了激烈的婚姻消费竞争。在中西部地区农村如湖北省YS县,除了10万元彩礼的“起步价”外,在县城买一套100平方米左右的商品房亦是标配,而当地县城商品房均价在每平方米4000元左右(2019年调查时的当地房价);同样,在东部地区农村如浙江省ZJ市,彩礼一般在20万元以上,汽车价格一般在每辆15万~30万元,同时还需要在ZJ市区有商品房,而当地商品房的均价高达每平方米1.5万~2万元(2021年调查时的当地房价)。
第四,应对家庭变故的乏力以及公共政策支持不足会使得“光棍”家庭陷入负反馈循环,从而使其逐步陷入不婚的困境。“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突发的家庭变故有时在所难免,如家庭成员中的任何一方尤其是父母双方或单方出现的意外事故,部分家庭无法应对,而公共政策又没有相应扶持措施时,就会使得这些家庭中的成年儿子更容易陷入婚配困难的境地。
案例6 湖北省YS县的H某,其在大专毕业后陷入传销组织,并卷走家里4万多元存款。后其父亲因癌症晚期医治无效去世,其母亲因此心急如焚,使得她本就患有的高血压快速恶化并导致中风瘫痪在床。一连串家庭变故的发生,使得H某从传销组织脱离出来回到村庄后,只能依靠一己之力照顾其母亲,伴随着年龄增长而家庭经济又毫无起色,最终他也逐步迈入了婚配困难的年龄门槛。
在调查中,笔者发现有不少此类情况的存在。
第五,地域性文化贫困会加剧和固化前述四个层面的因素。越是老少边穷的地方,因生存条件相对恶劣,更易受市场观念侵蚀,难以形成健康的地域性婚姻文化。这些地区的特点就是,经济条件越差的家庭索要的彩礼金额以及附着的婚姻消费条件反而越高,其社会心理原因就在于长期的贫困造成这些地区的贫困家庭亟需通过一锤子买卖来获得婚后更好生活的确定性。这反过来又会将前述一些方面的原因合理化,从而加剧了这些地区的婚配困难状况。
(三)突出风险
一是违法犯罪风险突出。抢劫、盗窃、贩毒、绑架、涉性问题引发的凶杀案、性侵案或强奸案、直接发生或间接衍生的妇女和女童拐卖案等,是“光棍”违法犯罪的主要类型。
在违法犯罪风险方面,改革开放以前出生的“光棍”,其违法犯罪风险的主要压力在农村,而改革开放以后出生的“光棍”,其违法犯罪风险不仅威胁农村社会,在当下以及将来,因为这一两代人在普遍接受了九年义务教育以后都有进城务工的经历或正在城市务工,因而,他们的违法犯罪风险同样会对城市地区构成巨大压力。
二是抑制人口生育风险突出。大量农村大龄未婚男性的存在,客观上会刚性地抑制和减少人口的生育。以1980年至1994年出生的未婚男性为例,如果他们能顺利成婚,其将是过去十余年和未来几年的生育高峰群体。而因为他们一直未婚,按农村家庭普遍生育一到两个孩子估算,意味着每年的出生人口数大约会减少180万~370万人,15年累计出生人口数可能会减少约2700万~5550万人。也正因为这一数量庞大的群体的存在,全面两孩政策和三孩生育政策在农村落地时实际上是无法有效对接到相应生育群体的,它会大幅度地稀释政策的积极效应,极大地降低政策实际影响力。
三是“光棍”个体生存生活风险突出。酗酒、疾病、消极厌世是农村“光棍”个体面临的主要生存生活风险。一些“光棍”尤其是高龄“光棍”生存条件普遍比较恶劣,他们或多或少有各种各样的身心疾病,生存困难、观念消极,轻则酗酒麻痹自己,重则厌世,甚至自杀亦时有发生。
伴随大量改革开放前后出生的“光棍”在未来约10~20年陆续进入老龄阶段,无儿无女的他们将面临巨大的养老风险。仅以1980—1991年出生的近2000万名“光棍”为例,当前民政部门所规划设计的“五保户”(即当下政策口径中的“特困供养人员”)供养体系,在他们进入老年后即会面临巨大压力,其供养缺口非常大。同时,如此庞大的群体,也将对国家和地方的公共财政构成巨大负担。
五、政策建议
本文的政策建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直接针对社会风险,即如何降低“光棍”侵犯妇女和女童权益的可能,依法保护广大妇女和女童的合法权益。二是间接针对“光棍”群体。两个方面应结合起来系统解决,既救急,又治本,不可偏废。
(一)妇女和女童权益保护的政策建议
1.修改相关法律条款。建议修改《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五)年满三十周岁”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修改的理由是,这两则条文对“光棍”或“光棍”家庭收养女童风险的估计严重不足。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已废止)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内容,《民法典》在这部分甚至存在更大的漏洞。
第一个漏洞是,只有一个儿子且该儿子未婚的家庭,只要父母年满三十周岁且其他条件具备便可以收养女童的话,这类家庭有可能并非将收养的女童视为“女儿”,而是视其为“童养媳”,且存在性侵风险。
第二个漏洞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如果“无配偶者”是男性,即使其年龄与被收养者相差四十周岁,仍存在性侵或强奸的风险。例如,前文述及的笔者调查的S村的G某,收养其养女时两人年龄相差34岁,其性侵或强奸养女时大约在46周岁,案发时也仅50周岁。汤某某案中,“捡养”事件发生时,汤某某与其养父汤某甲两者年龄相差34岁或37岁,强奸案发时,作为强奸犯的“养父”汤某甲,也才43周岁。因此,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年龄相差四十周岁的男子收养女性不会发生性侵案,尤其对于性满足极度匮乏的“光棍”来说更是如此。
鉴于此,建议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一)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修改为:“(一)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女儿”,将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修改为“无配偶女性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禁止无配偶男性收养异性子女”。
2.开展全面排查的专项执法行动。全面排查有子女家庭特别是仅有儿子的家庭收养女性的情况,既包括女童,也包括一切所谓“精神有问题”的妇女,消除性侵犯罪风险隐患。排查时间上,至少应该包括改革开放以来的所有时间段,重点排查1990年前后至2005年前后,这十多年间,叠加了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执行与普遍的农民负担过重的双重压力,导致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遗弃女婴现象。全面排查被捡养女童乃至所有被捡养人口情况的专项行动,应由公安部牵头,联合各级妇联组织、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相关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开展关爱被收养人员专项行动,重点采用生物技术手段比对,帮助他们找回亲生父母。对于妇女,应重点排查跨省婚姻中是否存在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或借跨省买卖婚姻而实施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排查过程中,若发现遗弃女童的情况,应追究其亲生父母的刑事责任。
当然,对于排查出来的受害成年妇女,尤其是已经生育子女且精神和身体健康的,历史悲剧已然形成,嗟叹之余还需理性对待。如果男方不存在虐待、殴打、长期非法拘禁等客观恶性很大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在处理过程中,应切实尊重妇女当事人的意见,以尽可能避免造成因主观善意而带来的客观伤害。对于这种情况,应建立相关管控台账,将她们纳入网格管理的重点范畴,持续追踪关爱。对于相关的人口贩卖犯罪人员,则一定要毫不手软,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3.依法压实属地责任。被捡养女童乃至被捡养的所有孩子,其被捡养所在地的村庄、乡镇和县级有关主管部门乃至主要领导应承担相应责任,特别是要严查户口登记审查落实情况。或即使没有户口登记但事实上存在捡养关系的,应追究捡养关系发生时的县乡村三级党政领导及直接责任部门的渎职行为。对于已经发生的存量部分,规定在相应时间内排查(比如一年时间的专项行动),对被捡养人没有发生恶意伤害行为的,征得被捡养人同意的(18周岁以上),可以既往不咎。排查结束后,严防出现增量,对新出现的对被捡养人有恶意伤害行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4.为各级妇联组织切实赋权赋能。因为“光棍”基数存量太大,增量又在快速攀升,在当下以及可以预见的将来,类似于2022年徐州杨某侠案的情况,仍随时有可能不同程度地爆发或被揭露出来。在这种宏观背景下,必须要赋权赋能各级妇联组织,让她们有相应的权力参与、协调、牵头甚至领导相关问题的解决过程。无论是成年妇女的被拐卖,还是女童的被遗弃、拐卖或非法收养,以及因此而衍生的性侵、强奸、虐待、非法拘禁等恶性案件,妇联组织都应该是感同身受且最能移情理解受害女性苦难的组织,其理应被赋权赋能牵头或参与解决相应问题。
(二)农村“光棍”问题治理的政策建议
对农村“光棍”问题的治理,除了维护“光棍”本身的合法权益外,本质上还是为了从源头上保护妇女和女童的合法权益。总体思路是分类治理。
从治标的角度来说,重点要化解的是存量部分,迫切需要做的是以下几点。
对于第一类因“光棍”个体障碍因素所致的常态类型,治理的重点是解决其“两不愁三保障”问题。经过精准扶贫的卓越工作,目前这一块已经做得比较好,未来的施策方向是稳定的政策保障。与其他脱贫户不同,应为这一类“光棍”脱贫户单独安排相应政策的持续衔接,确保“两不愁三保障”的政策能够贯穿他们生命历程的始终。
对于第二类因家庭或社会原因导致的非正常分布的“光棍”类型。第一,对于年龄在40岁以上的改革开放以前出生的“光棍”群体来说,施策重点不在于助其成功婚配,残酷的现实表明,他们中的绝大部分将会终身不婚。因此,对于这类“光棍”群体的施策重点之一是,在不歧视和污名化的前提下,仍应外松内紧式地防控其社会风险,县乡村三级应建立这一群体的相应管控服务台账,纳入网格治理和服务的重点关注对象,纳入地方社会平安建设的重要考核指标体系;施策重点之二是,比照第一类个体障碍所导致的正常分布的“光棍”类型,对于这部分群体中达到相应扶持条件的,应解决他们当下的“两不愁三保障”问题;施策重点之三是,尽速评估这类群体在当下及未来10余年里已经迈入或即将迈入老龄阶段后,他们的养老、照料以及疾病救助的需求,提前做出预案,防范这类群体在步入老年后发生针对他们自己的悲剧性风险。
第二,对于年龄在40岁以下的改革开放以后出生的非正常分布的“光棍”类型来说,施策重点之一,仍是帮助他们顺利婚配。可以以各级妇联组织为主体,借助春节等节假日,以当地婚姻圈为半径,经常性地组织本地40岁以下的青年男女的择偶相亲活动,为他们牵线搭桥。国家应制定新时代婚姻家庭新风尚的相关政策,并大力宣传和弘扬,重点是要宣传和鼓励新时代新的婚姻形式,如“两头走”“并家婚”或“男到女家”等健康积极且能充分体现男女平等的新婚姻形式。坚决反对落后的如“招郎”“入赘”“倒插门”“上门女婿”等污名化的旧说法。施策重点之二是,与40岁以上的“光棍”群体一样,同样需要对40岁以下的“光棍”群体建立管控服务台账清单,纳入网格管理和服务的重点范畴,提供服务的同时也需防范其针对妇女与女童的风险隐患和其他风险隐患的发生。
从治本的角度来说,重点需要做的是防范增量继续快速增加,迫切需要做或需要更加做好的是以下四点。
第一,完善产业布局调整。重点是加速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大力发展中西部地区的县域经济,将劳动力资源均匀分布到中西部地区,劳动力资源就是婚姻资源,只有劳动力资源能够在中西部地区充分就业,中西部地区的青年男女才能有充分择偶的空间和可能,婚姻迁移的方向才有可能反转。反之,如果不能扭转这一局面,就势必会出现中西部地区农村“光棍”多,东部地区则出现“光棍”与大龄未婚女性并存的局面。
第二,完善跨国婚姻布局。应制定或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和支持合法的跨国婚姻,重点协调关注周边地区女性依法嫁入我国边疆省份的情况,特别是协调上述国外地区与国内西南、西北、东北等地区的“光棍”分布较多的省份,让那些愿娶愿嫁者,在符合两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婚姻登记,同时,也要严防跨国婚姻引发的跨国妇女拐卖或诈骗行为。
第三,倡导积极健康的婚姻消费,依法打击和挤破婚姻消费泡沫。依法查处炫耀性婚姻消费,查处和打击电视等各类媒体相亲节目鼓吹房、车、钱至上的畸形爱情观和婚姻观以及通过婚姻可不劳而获的畸形生活观,禁止县域内房地产、汽车以及金银首饰经销商等通过广告等方式鼓吹和煽动非理性的婚姻消费行为。各地地方政府应结合当地收入标准,按每年家庭户均中等收入水平制定合理的彩礼红线,越过红线的视为借婚姻敛财的非法行为,对此应依法打击。
第四,完善家庭救助体系。对于因天灾人祸等突发情况而陷入困境的家庭,需要完善针对他们的救助体系。特别是,对于那些有适婚男子或接近婚龄男子的家庭,救助时尤需重点关注与扶持,避免他们因家庭变故而陷入负反馈循环,从而滑向不婚的困境。而对于那些子女尚未达到适婚年龄而遭遇变故的家庭,则一定要保障其子女的受教育权。
原文注释省略。
作者简介:刘燕舞,男,武汉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家庭社会学、农村社会学、宗教社会学与当代中国研究。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2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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