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资金互助组织,风险不可小觑。”在银监系统工作了近20年的一名官员表示,十多年来,银监系统下了大力气监管,但整体经济形势和“互联网+”等新渠道加剧着对这类“农民银行”的监管难度。
5月初,江苏徐州曝出了当地贾汪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突然倒闭,致使235户村民的1005万元资金无法返还一事,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并且,去年11月,江苏盐城银联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因投资房地产,导致资金链断裂而倒闭;去年9月,济南市平阴县警方查出当地德润农业专业合作社以“社员资金互助”为名,非法吸存130余万元。2013年前后,江苏灌南、沭阳、邳州、连云港、徐州等地相继曝出一大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跑路,总涉案金额约1.3亿元。
从上世纪90年代屡禁不止,到2004年前后“卷土重来”,再到近两年风险频发,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始终步履蹒跚,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相比于有能力、有定力、有渠道化解不良率风险的商业银行,遍及全国、扎根农村的大量资金互助组织,极易异化为非法集资,并在当前环境下进一步引发系统性风险。
一位沿海省份金融办官员统计,该省截至2015年底,各种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超过13万家,成员出资超过2800亿元,加上更大规模的“非正规军”,对金融系统稳定的潜在影响不容小觑。因其覆盖面广,牵涉风险承担能力弱的农民及小城镇居民群体,尤其应该引起重视。“经济形势不好,农民收成和农企收益都受损,其中1/3可能摇摇欲坠”。
该官员很无奈,称全国银监系统早年批准设立了一批资金互助社,现在不少省市政府要求当地金融办也要建设一批、搞活一批资金互助会,加之各省农办还拥有一批扶贫资金互助会,三种机构同类不同根,引致中央和地方的“圈地战”四起。“省里让我们拿出管理细则,但我们却并无多少经验,怎么办?”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奔赴浙江、江苏、河南、山东等多省进行摸底,对银监、地方金融办、农村信用社等系统深度调研,求解风险现状和监管之困。调研发现,无法可依、权责混杂、机制粗陋,社员队伍堪忧,道德风险防不胜防,加之互联网等手段复杂多样,遍地开花的“农民银行”风险敞口较大,若不及时治理,或影响基层经济稳定。
混杂的体系
前述金融办官员表示,发展合作金融是2006年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但十年过去了,至今仍举步维艰。
所谓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批准,由自愿入股组成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业务。其模式,即农民将自家“闲钱”凑合到一起,构成互帮互助的存贷型类金融平台。
记者调查发现,这类组织主要分为三类——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资金互助会和扶贫资金互助社,称谓上有细微差别,表明其分属于不同的“母系”。
第一类,是由银监会批准成立、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从全国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百信资金互助社2004年成立、2007年获得金融许可证至今,全国共有49家机构获牌。
成立初衷,是由固定地域的村民自愿出资入社,对社员提供存贷款服务,以支持农业发展、方便农民生活、改善生活条件等。其监管依据,是银监会2007年颁布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包括了人数、经营场所、规章制度等7项设立门槛,以及“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资金互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资金互助社股本总额的10%,超过5%的应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等风控条款。
第二类机构为农村资金互助会,与前者在称谓上有一字之差,运营模式雷同。
“但是,互助会是各地省市政府自己搞的,通常登记在当地民政局而非工商部门,属于民间协会性质。”该金融办官员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目前,各地尤其市县政府,正在扩大其试点工作。
据他统计,截至2015年底,其所在省份拥有农村资金互助会98家,分属省、市、县三级政府,谁批准谁管理——任务基本落到了各级金融办手中,而尚无金融办的地方政府,“攒也要攒一个出来”。
但是,问题来了。这批“农民银行”为何注册在民政部门?一则民政部门无人无力无心监管,二则无论最终落地到哪个部门金融办,也多少有些条线不顺。
“因为工商部门不接纳,无处可去。”前述金融办官员很无奈,称自己很难完成任务,“银监部门能不能帮忙先出个管理办法”?
而数量庞大的第三类机构——扶贫资金互助会,各地农办牵头管理。与前两类的最主要差别,在于除去农民自身“闲钱”用于集资外,还往往有财政扶贫资金垫底。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获悉,截至2015年底,前述沿海省份累计组建扶贫资金互助会947家,入会农户5.74万人,累计借款5.4亿元。其资本金中,财政配套比例基本高达6成以上。
此举,既能部分解决当前个体扶贫、精准扶贫之难,又能将财政扶贫资金保值增值。但是,由于这类组织基本落在贫困村镇,地方配套困难,通常做不大。
“个别市县拿不出配套资金,就全部由中央财政支撑,因而管得也相对严格。”该省份一位农办负责人称。这类机构,既要落在符合标准的贫困村,又要遵守贷款总额度和单笔贷款额度的限制,每笔贷款通常仅三五万元。其贷款利率,也多是在央行基准利率上小额浮动,远低于其他放贷机构。
“本质都是类银行业务,管理条线却这么多。”前述金融办官员说,三类机构交织于多个中央与地方部门,且监管主体还常因所在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包括了银监局、金融办、农办、民政局和工商局等诸多部门,说不准究竟谁是“亲娘”。
两大“红线”虚设?
“我们村235户村民集资了1005万元资金,全打了水漂。”在徐州贾汪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存了50多万元的一位顾姓农民,电话中向记者诉苦,说该合作社倒闭了一年多,村民们上告无门。
在村民们看来,合作社就是贾汪区政府2011年牵头成立的,因为相信政府,才把钱存进去,为什么说关门就关门?
记者在多省调研中发现,类似情况不在少数,尤其2013年、2014年前后,全国有一大批资金互助组织倒台,数亿元资产凭空“蒸发”。
“即便是银监系统的资金互助社,我们省的8家也倒闭了一家,清偿工作至今未果。”前述金融办官员说。这些组织多是拥有政府背书的民间借贷,判断其风险的准绳在于两点——是否意在盈利赚钱?又是否坚持本社内资金封闭?
之于前者,国家原本意在实现农村生产、供销、信用的三位一体,服务实体经济,并通过金融的凝聚力来拉动整个地区或产业链的发展。因而,股东须不以利差收益为目的,转而追求农产品产销上的利润增加。
但现实问题是,架设在合作社层面的跨村、跨镇的一些互助组织,由个别农村大户和乡镇企业家做股东,若不以商业化手段赚取利差,哪有钱租场地、发工资?并且,与商业银行具备规模效应、摊薄成本相比,这类“农民银行”规模小、管理能力差,不高息揽存和大额放贷,如何生存得下去?
“关门跑路的,多是敛了不义之财,非法集资。”前述银监系统官员称。
他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他们就曾走过弯路——当地一家县级市的资金互助社,最初由当地一位农办负责人操作筹建,为了从中获利,他碍于自己的公务员身份,将资金分批次地借几个互助社社员的名义投了进去,并严重干扰互助社的正常运营。不久,其行径暴露,银监部门对股东做了清理查处,风险才得以避免。
“一些股东还颇为不满,称别的互助社为何就能高息揽存、大额贷款?”该银监系统官员称,“我们必须坚持互助社的原来属性,否则很难管的住”。
至于另一条红线,是互助组织内部的资金封闭性。
该银监系统官员解释,清理股东主要是严格执行所有存贷款均只能针对本社社员的要求,资金封闭管理且控制存贷规模,使得所有社员均知己知彼,即便有风险,也能早预防。
但这一道禁令,却常被各种变通之法打破。
“申请成为社员并不难,尤其跨村、跨镇的互助组织。”前述金融办官员透露,邻里乡亲、生意伙伴之间代为入股也很平常,地域限制日渐模糊。并且,尽管央行对小额信贷组织给出了“只贷不存”的严令,但在个别地区,互助会以“入会金”、“资本金”等五花八门的说法替代了存款、贷款字样,就意在规避监管。
据悉,除去计划单列市和金改试验区内已有的几十家互助会外,前述沿海省份今年将在全省27个县推广资金互助会试点57家。
其可能的解决之法,是考虑摒弃以往跨村、跨镇的做法,将互助会落到村级单位,严格构建本村内的资金闭环,以村委会的行政管理和村民们的宗亲、血缘关系,来强化监管。
“坚持57家试点不盲目扩张,坚持小额,或能规避一些风险。”前述金融办官员称。
万亿规模的四大风险点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获悉,各地均多次接到银监会等部门的风险警示。最近的一次是去年11月,银监会、工信部、央行和工商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风险预警提示称,全国多地以“金融互助”为名承诺高额收益,引诱公众投资,必须高度警惕。并且,此类运作模式违背价值规律,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将面临严重损失。
多位受访人士坦言,资金互助组织的主要风险有四点:
其一是道德风险,即互助组织的股东可能意在牟利,较易异化为非法集资,还可能出现自融。前述银监系统官员就认为,与商业银行类似,自融是大忌,自己办银行给自己贷款,一旦上了规模则后果严重。
其二是法律风险,即目前有关合作金融的立法处于缺失状态,农民遭受损失往往投诉无门。
这其中的法律问题颇多,例如:究竟何为互助资金?其法律依据何在?互助组织登记在民政部门和工商部门的差别何在?如果以民政部门要求的民间社团性质定论,则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农民也无分红权,但如果以工商企业甚至金融机构论处,则农民又该如何追损?
“一句话,没有完整的管理体系,更没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前述金融办官员称。
其三是监管风险,即尽管当前各地的互助组织因为利差太小,真正放贷给农民的并不多,但监管层却手段有限。究其原因,是地方农办、工商等部门不太懂金融,而地方金融办却往往缺乏实权。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研究员葛守昆认为,很多问题都出在监管上,政府缺乏对互助组织资金运作、合伙人股权、投资去向的有效监管,加之一些监管机构人员素质低,不够专业,急需国家在宏观管理和顶层设计上将这类组织纳入到监管体系中来。
“地方上只管批牌照,很少考虑后续运营。”前述银监系统官员直言,这涉及中央部委和地方上的“圈地运动”,一时难以杜绝。
其四,是延伸性、扩张性风险,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资金互助组织在十年的高速发展中,自身风险不断累积,以各种形式在全国乡村发展、演变,但监管层却无法对其规模、数量做出统计,无法全面度量其风险。
根据前述沿海省份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该省拥有银监系统资金互助社7家,总体贷款规模14000-20000亿元;全省27个县和计划单列市、金改试验区共设立资金互助会约110余家,借款规模约24亿元。并且,该省还拥有扶贫资金互助会947家,累计借款5.4亿元。因此,该省银、农、工、民等部门登记在册的资金互助组织逾1000家,涉及借贷金额逾30亿元。
“这只是冰山一隅,更多风险还在于尚未登记在册的‘非正规军’,其规模和风险或达‘正规军’的10、20倍以上。”前述金融办官员统计,截至2015年底,其所在省份的“非正规军”约为13万家,成员出资约2800亿元。
有业内人士估计,我国各省份中各类资金互助组织的总体借贷规模,平均至少应以百亿元计;全国规模,或高达万亿元以上。
而另一方面的延伸性风险,在于各种打着互助旗号、走上互联网渠道的新金融。
公开信息显示,银监会等部门已多次警示,大量“山寨版”和“扩张版”资金互助组织,常以“金融互助社区”、“金融互助平台”、“金融互助理财”和“财富互助平台”等名称,依托网站、博客、微信等渠道,宣传其投资门槛低、周期短、收益高等虚假信息,投资额常5万元到50万元不等,月息往往高达两三分以上。
“宏观经济导致股市、楼市震荡,老百姓换个渠道追求收益很正常,但再不管管就麻烦了。”前述金融办官员直言。
没有万能的章法
“温州只有一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浙江省温州银监局局长赵秀乐告诉《财经国家周刊》,在温州40多家银行机构中,这家互助社贷款2300多万元、存款规模1700多万元、资本金500万元,规模最小但却是风险监管的重中之重。
赵秀乐介绍,温州银监局对此有专门的监管办公室,并将办事处落到了县里,专人专事专办,容不得一丝马虎,“牵扯了我们很大的精力”。
前述另一位银监系统官员也表达了类似观点,称市级银监局等部门通常对此高度警惕,相关处室的主任基本每季度或每个月去调研一次,下设办事处负责人则每两周必须赴现场检查一次,发现问题立即上报。
“我们管辖的这家资金互助社,严格按照规定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一层’,从2011年成立至今,不良贷款为零。”赵秀乐说,“我们‘敲木鱼’般地给他们灌输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时不时就召集开会,监管成本不低”。
但记者调研了其他城市的资金互助组织,却远没有如此“幸运”——约1/5在开张三五年后倒闭,剩下约1/2处在亏损状态,不良率高企。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周立对此表示,资金互助组织的监管有四类依据:
一是银监会的管理暂行规定,只对银监会发牌的全国49家资金互助社有效;
二是央行发布的小额信贷组织“只贷不存”的试点意见,目前亟待进一步出台放贷人条例,扩大试点、加强规范;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高利贷的认定标准,以及《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条文,为监管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但尚缺乏对资金互助组织的针对性;
四是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等相关政策,提供了基本原则。但在操作层面,还需更多的实施细则。
而令人费解的是,今年的“一号文件”却对农村资金互助只字未提,提法上变为了“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在周立看来,监管态度还不明朗,监管原则难以统一,使得监管措施、监管主体都很难落定。早年,银监会无疑是核心监管主体,但这两年地方政府或将接此重任。
“银监部门已不愿再接此‘烫手山芋’。”前述金融办官员很无奈,称地方金融办始终没有监管权,但互助组织的治理绝不能无法无章。“金融监管主在国家‘一行三会’,自然也应该从顶层先出个规章制度来。”
但是,各地情况纷繁复杂,如何让身处庙堂之高的“一行三会”制定出既接地气、又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万能章法?
对此,多位受访人士均一致表示,一要立法,合作金融立法缺失已太多年;二要整合银监部门、地方金融办和农办等监管资源,不能再是审批和监管“两张皮”,尤其还要为中央和地方的监管权责划出边界;三要有耐心,农民办金融古已有之,之所以始终举步维艰,就在于农民还不够懂金融、不够敬畏风险,为防止风险越滚越大,亟需引起监管层高度重视。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财经国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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