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区是基层治理结构变革的基石,某种意义上说,社区治理就是基层治理,基层社会治理需要回到社区的层面。文章讨论了社区治理逻辑问题,提出了社区自主性及社区民主是社区治理的逻辑起点,而社区价值、社区能力和社区社会资本则是社区治理运行的基本要素,在此基础上,作者分析了由居民、社会组织和政府(或其代理者)三者所组成的基层治理体系。文章最后分析了回到社区层面的基层治理,需要对不同类型的社区采取分类治理,选择服务进社区、管理下移、组织重塑的治理路径,在政策面、管理层、法制面进行。
关键词:社区;基层治理;社区治理;运行
基层治理是目前中国学术界的一个热门话题,也是中国地方政府极为关注的问题。但是,从研究视角或方法角度来看,学者们依然较少地从社区包括城乡社区对接的角度切入基层治理问题。显然地,社区是治理的基本单位,社区可以成为从管治走向治理,走向善治的基石。经验表明,政府的许多公共服务,无论是福利、健康、住宅、就业、治安、维稳,还是其他治理事项,莫不需要“社区”这个层级的承接并加以落实。中国基层治理,无论从现实中的问题还是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其中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在于城乡社区治理如何对接的问题。因此,基于社区的视角切入基层治理问题,可以说是找到研究问题的要害。
一、回到社区
基层治理最为基础和最为重要的空间就是社区,因而,社区是基层治理也是整个社会治理体系的基石。
在中国,基层社会是指街道、乡镇以下的社会单位和共同体,主要形态是城乡两类社区。由英文“community”翻译而来的“社区”一词,在中国社会已经不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在《共同体与社会》中的“社区”概念是指地域范围较小的、其居民具有较紧密的相互关系的、传统性较强的地方社会,是一个基于血缘关系之上的共同体。但是,滕尼斯的“社区”概念,无论与西方国家还是中国的现状都已经渐行渐远。上个世纪80年代重新出现于中国学术界和政府中的“社区”概念,本身就是具有强烈的地域(area-based)色彩,例如,主管社区事务的民政部对于“社区”概念的界定就是以地域为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社区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是一个级别。
民政部《社会服务统计季报》(2013年第4季)的数据显示,全国有村民委员会58.9万个,城市居委会9.4万个;浙江省有28582个村委会、4118个社区居委会。大量人口以及公民大部分日常生活都在这个层级上。因而,所谓的基层治理也就是中国城乡社区治理的问题。事实上,中国的社区治理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20年代的中国农村。在陶行知、梁漱溟等教育学家的倡导下,结合当时国际上在农业国进行的“乡村建设”、“农业推广”等农村社会改良运动,展开了中国农村的社区自建和自治运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城市,全能型国家和政党的代言人———“单位”———的出现,使得个人从属于单位;在农村,推行土地制度改革和合作农业,形成人民公社体制,个人从属于公社。国家第一次将触角直接深入到基层。到了改革开放以后,市场化和城市化的推进使得单位制开始消解,一个现代国家需要面对走向社会的单位人和进城务工的农村人,为了寻求社会转型中的合法性基础,必须立足于新的治理单位。胡锦涛总书记在2011年2月召开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把人力、财力、物力更多投到基层,努力夯实基层组织、壮大基层力量、整合基层资源、强化基础工作,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讲话的重心不言而喻,正是加强社区建设。依托社区,国家试图下放国家权力,转变政府职能,为基层治理提供空间。我国基层治理结构的变革,本质上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再调整与治理结构的转变,即在空间关系上,从直接统治向“有距离的治理”转变;在运作机制上,从组织扩散与组织覆盖向“交织—渗透”模式转变;在治理资源上,由资源掌控向资源动员转变。
之所以要回到社区层面,存在着三方面的原因。第一,世界的经验和趋势。上世纪末期,新的社会重构与都市复兴机制把社区作为重要单位,把社区的复兴作为国家主义与自由市场之间的第三条道路,通过引入社会的自治力量,创造更加富有效率和公平的发展道路。从摩里斯(Paul Morris)的批判中不难看出:“不管新旧还是左右的政治家或学者,都在要求重新创造‘社区’,我们正被社区主义的要求所围攻”。我们可以看到社区治理作为一种全球性的新地方治理与复兴政策工具已经非常流行了。
第二,社会矛盾与冲突。随着“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社区已越来越成为社会生活的支撑点、社会成员的聚集点、各种矛盾的聚焦点。单位制的解体,使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界线日渐清晰起来,同时也提出了这样的问题:“转型社会如何才能面对它的成员和团体中不断出现的冲突,继续保持社会凝聚力和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可以反观单位制的不足。一方面,它是计划经济体制的派生,只有在计划经济之下才能实现对人的控制和人对单位的依附;另一方面,由于单位制的特征,国家意志和职能都只能执行到单位,而不是社会基层。从社会整合的角度看,社区可以成为国家与社会加强沟通、化解矛盾、协调利益的现实载体。对于社会而言,民众能够利用社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充分表达自身利益,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而对于国家而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不再具备向社会的最底层渗透的资源和能力,不可能对社会及其中的个体进行直接控制。因此,社区也成为国家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工具。尤其是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今天,公共事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已经从社会的基层最充分地体现出来。而这些关于治理的共识在社区层面可以得到较现实的实施。
从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意义来说,社区是社会的细胞,处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前线战场,被作为政府控制基层社会的一种替代工具。而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目前存在诸多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如多发的人民内部矛盾,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中产生的矛盾,公共安全事件带来的矛盾,历史问题等等,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相当艰巨繁重。要把这些矛盾及时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就需要依托社区,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把综治各项举措落实到基层,充分发挥社区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地方或基层的矛盾、危机促使地方基层治理回到社区的层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心在社区,维护社会稳定的根基在社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依托在社区。这也表明新的治理单位只能是城乡社区。这是一场从统治到治理的改革。
正是基于双方利益的考量,社区显然已成为了国家与社会的“接点”。因此,社区作为基本单位,就“治理”而言是相得益彰的出现。从单位制到社区制的转变,可以理解为由国家裂变为单位,走向社区凝结为社会。
第三,自治的缺失。二十一世纪的地方自治,已由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转化为地方政府的公共治理,乃至地方治理。西方主流话语中强调的地方治理,前提是制度上的地方自治,但是对于中国而言,通过强调社区建设,可以从政治上越过重构体制的争论而践行地方治理的行动,顺应治理的需要。从扩大基层民主的角度来说,社区是实现居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有效平台。今天的社区已成为人们利益的共同体。推进社区治理,有助于大大增强社区的凝聚力,提升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进而带动居民积极主动参与到社区治理之中。政府应该积极转变其职能,防止错位和越位,将管不好和不该管的公共事务交由社区自主管理,培育社区中介组织,实现社区居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实现社区自治。
此外,社区治理还有助于解决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问题。在单位制解体的背景下,政府与人民群众在所处地位、掌握信息等方面的不对称性,政府无法顾及社会中的每一个人。事实上,现代社会面临的诸如教育、医疗、环保等许多问题,不可能依赖某一主体单独解决,需要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而社区已经成为现代治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发挥两者间协调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一方面,社区位于社会的底层,经常与民众打交道,最熟悉他们的情况,因而可以将其利益诉求真实、及时、准确地传递给基层政府。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通过社区与民众保持密切联系,加强外部监督,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工作部署。
总之,基层社会存在着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回到社区层面就难以得到真正的解决。因此,治理回归社区不只是可能,而是必然、必须的。当然,同样需要将治理理念引入社区管理的体制机制中。
二、社区治理的逻辑起点与基础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治理”及相关理论开始活跃在西方学术界。学术界对于如何定义“治理”并不能达成一致,更多的是从自身的研究领域出发。但是,可以达成一致的是,“治理”与“统治”、“管理”等概念不同,在某种程度上,表明了执政理念的更新换代。此外,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在1995年发表的《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Our Global Neighborhood)的报告中对于“治理”概念的界定较为普遍认可: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这一定义强调了多元主体之间以协调为基础的持续互动的显著特征。本文所讨论的治理是在“十二五”以来,党中央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这一理念下展开的概念,并力图为之提供新的理论视野。
在“治理”概论界定的基础上,不妨对所谓基层或社区治理作这样的理解:社区(基层)治理指党、政府、居民及社区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在社区认同的基础上,协调利益关系,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协同处理公共事务,实现社区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与机制。基层治理实现了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由自上而下的行政控制转为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双向互动协商;由垂直科层结构转变为横向网络结构。中国基层社会差别很大,治理的路径、手段、方式甚至治理逻辑都会有不小的差别,但是,在这些差别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共同性的东西。就治理逻辑而言,社区自主性与社区民主就是基层治理的逻辑起点。虽然在社会治理中各地都已有不少成就,但是,反思当前基层治理的空间基础,公众的参与和基层社会自治能力并没有得到保证和提升,致使地方的治理机制很难进行深层的建构。中国基层治理的核心问题在于社区自治能力的缺失、自治主体成长的缓慢和民主治理的不足。笔者认为,上述的这个治理内涵,可以浓缩成两个基本概念,那就是社区自主性与社区民主。
社区自主性是指社区内的个人和组织具备自己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而社区民主是指社区内的居民和组织能够在制度框架内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表达利益诉求,实现对本区域公共事务的广泛参与。社区自主性和民主可以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政治参与诉求,提升公民的政治意识、素养和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国家所担负的民主化压力;同时,社区民主的意义还在于构建一种民众依法直接参与政治活动的民主载体。一旦载体成型,必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超越社区的范畴进一步向上发展,最终自下而上推动基层治理的完善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治理既是一个过程,也是一个目标。作为过程,它需要透过行动,作为目标,它要促进社会公正和和谐的实现,改善社区的生活品质。这就意味着其必须拥有一些要素作为自身活动的基础。社区治理的基础体现在社区价值、社区能力和社会资本。社区治理的重要任务就是培育基于地域(不再是滕尼斯意义上的基于血缘关系的“社区”)的生活共同体,因此,这就意味着需要塑造社区意识与社区认同,建构社区价值。社区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们能够平等享有其人权,对影响其生活的决策有较大的影响力;第二,参与精神。充分行使公民权,以人们关注的议题为切入口,促进民主参与;第三,合作。各主体在相互理解和尊重的基础上共同协作以应对问题;第四,环境正义。使得人们能够对其所居住的环境负起责任,并采取行动以保护和改善环境。在20多年的中国社区建设过程中,忽视或轻视社区价值的建构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尽管社区已经成为中国城乡基层社会的基本空间,但是,社区因缺乏共同的价值取向而没有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载体。
社区能力对社区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查斯金(R.Chaskin)等学者认为,社区能力(community capacity)系指“存在一个特定社区内的人力资本、组织资源及社会资本的互动,它可用于作为解决集体问题,以及改善或维系社区福祉的手段一一透过非正式的社会过程或由个人、组织和存在于它们之间的社会网络,以及社区为其一部分之更大体系之有组织的方式来运作。”拉维瑞基(Laverack)也作过界定:“社区能力系指一种过程,它可增进一个社区能够引出改善其生活的资产和属性。”社区能力体现在四个重要的维度上:第一,社区意识(sense of community),反映社区成员对所在环境以及相互关系的认知,包括共同价值观、规范等;第二,成员间的承诺(commitment),指个人或组织在社区公共事务上肩负的责任;第三,解决问题的能力(the ability to solve problems),即社区在解决现实问题上必须扮演最主要的角色;第四,资源的取得(access to resources),一方面是评估、确认并取得既有的社区资产,同时也要积极获取社区外的各种资源。中国社区治理需要在这些能力建设上下功夫,没有这些能力,基层治理就难以有效地运行起来。
而社会资本是社区无形的资产,若缺乏无形资产作为后盾,即便具备极强的社区能力,社区也难以获得可持续性的发展。普特南(R.Putnam)认为,社会资本主要包含促进彼此协调与合作的网络、规范和信任。科尔曼(J.Coleman)以较宽广的角度定义社会资本,并将它用于建构一种社会理论,该理论说明社会网络的“封闭(closure)”能够让网络内的人彼此之间有较密切的关系,进而产生对社区的义务和认同。布迪厄(Bourdieu)则将社会资本定义为“彼此熟悉或认可的制度化关系之永久网络的实质或潜在资源的总和”。显然,网络是构成社会资本的要素之一,吉尔克里斯特(Gilchrist)指出网络的功能包括:(1)提供完整且分散的沟通管道;(2)创造反思与学习的机会;(3)促进集体行动;(4)支持跨单位间的伙伴关系;(5)促进社会凝聚。这些功能的发挥某种程度上将有助于社区价值的弘扬。一个社区如果具有丰富的社会资本,则对其治理的可持续发展会产生极大的正面作用。
三、基层治理的三大主体
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意味着除了政府权威外,个人、社会组织和群体都应当广泛地参与到公共事务当中。就中国基层治理而言,主要的主体有三类:基层管理工作人员、社区居民和社会组织。
1.基层治理概念下的基层人员及其角色变革
1977年,美国学者李普斯基(M.Lipsky)发表了题为《走向街头官僚理论》文章,首次提出“街头官僚”(Street-Level Bureaucracy)的概念,并于1980年出版了《街头官僚》一书,形成了颇具影响的“街头官僚”理论。在他看来,基层人员虽然位于整个组织体系的最底层,在享有权力方面受到种种限制,但其需要直接面对和处理与民众利益息息相关的公共事务,其面临的问题常常具有随机性和即时性,他们必须具备一定的自主权和裁量权,方能回应民众的诉求。基层人员主要扮演两种角色:一方面,影响民众对于政府行政范畴以及相关政策内涵的认知角色;另一方面,公共服务或惩戒资格的认定角色。随着环境变迁,政府面临的公共议题日渐复杂,加之民众教育水平提高、网络等新媒体传播迅速等,基层人员接受更加严格的监督,其角色和功能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在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面前,民众总是希望基层人员扮演积极的角色,制定并执行有效的政策,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来自于外部环境的压力迫使基层人员必须加快转变其角色和功能。李普斯基的“街头官僚”就是中国基层的工作人员,在中国行政序列中他们是最底层的一个群体,天天直接与居民打交道。
在当下的中国,治理强调整合不同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关系,进而使政策获得更多人的理解和支持。此外,民众与政府之间的互动模式已从自上而下的权威模式向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平向互动相结合的整合模式转变,民众在政策运作过程中日渐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基层人员已成为连结地方政府与公民的中介者,其主要功能便是在与民众互动过程中,代表民众传达公民意见,进而对政策内涵提出改善建议。为此,需要基层人员转换角色,扮演好中介性的角色。
2.居民参与基层治理的渠道与制度安排
社区居民为基层治理的另一个主体。基层治理,如果没有社区居民的参与,那么,所谓治理就是无源之水。居民参与是社区治理的基础,只有将居民参与地方治理纳入制度化轨道,确立有效的参与制度,才能激发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方面,健全社区民主选举制度。民主选举为完善基层治理结构提供合法性基础,构建居民的认同感,有效地整合各方利益,促进居民间相互沟通,建立起适合居民自治的民主管理体制。另一方面,构建社区民意收集和信息反馈制度,建立社情民意表达和传递制度。建立包括民意表达、民意受理、民情回应、民情传递等机制,畅通和规范民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建立社区民主评议会制度,社区成员和社区代表大会对社区及工作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建立重大事项社区公示和居民听证制度。凡属社区重大事宜和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前应当举行社区公示和居民听证会;完善社区信访工作机制。信访是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一种重要途径。通过领导干部下访、接访、回访、联系群众制度,引导民众合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3.社会组织:组织功能整合优于结构变革,组织机制健全优于体系重整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社会组织尤其社区的社会组织将日趋成为基层治理的重要主体。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社区社会组织数量迅猛增加,业已成为构建和谐社区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对完善社区治理结构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意义。所谓社区的社会组织,是指以社区居民为主要成员,以满足社区居民的多样需求为取向,由居民自发成立并自觉参与,以公益或互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形态。它是社区治理的重要组成要素。具体而言,它可以满足人民多元化的需求,成为民众间交流沟通、培育社会资本的有效载体;它可以有效整合资源,推动社区服务的社会化,成为孕育社会公共精神的摇篮;它可以有力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成为民众表达切身利益诉求的管道;它可以提升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广泛性和有序性,成为提升社区民主的重要平台。
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关键在于加强包括选举、管理、决策、监督、公开、激励和问责在内的自身组织机制建设。要构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制约的制衡机制,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最终实现保障成员合法权利、约束权力运行的目标。对于基层治理来说,培育社区的社会组织尤其自组织,需要多方面切入,但是组织功能整合优于结构变革,组织机制健全优于体系重整。
四、基层治理路径与策略的再选择
如果站在社区层面来看基层治理甚至地方治理的话,那么,其治理路径和策略需要再思考、再选择就是有必要的。
1.分类治理:三类社区的不同治理
所谓分类治理,是指政府依照具体的治理环境的不同,对目标管理中的被治理者进行重新分类,进而采取不同控制策略的治理行为。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不同类型的社区在人口结构、资源结构、文化积淀等方面的差异很大,难以采用一种统一的方式对社区进行治理。因而,分类治理是我国社区治理的必然选择。
我国社区的类型比较复杂,大体上可以分为城市社区、农村社区和城乡链条点的社区三大类型。我国社区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便是探索出符合不同类型社区实际的治理模式。我国长期呈现城市和乡村二元对立的局面,两者在社区治理上差异显著。改革开放以来,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我国城乡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城乡一体的社区治理业已成为基层治理的重要取向。例如浙江省温州市近年来推进城乡统筹综合改革,建构以“国家建设以镇街为基础、社会治理以社区为单元、集体产权以合作社为单位”的基层治理体系,促进城乡间资源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均等化和全覆盖,进而达到缩小城乡差距、推动融合发展的目标。
2.路径选择:服务进社区、管理下移和组织重塑
首先,构建以社区为平台的基层公共服务体系。一方面,将政府的公共服务下沉至社区。社区服务中心要努力提供好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服务、便民服务和科教文体服务。另一方面,加快市场化改革进程,提升商业服务的广度和深度;积极培育社区服务型、公益型、互助性的社会组织,以提供优质的非营利性和互助性服务。
其次,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将管理重心下移。政府在社区发展中主要扮演掌舵者和领航者的角色,起到制定政策、把握方向,整合资源的作用,探索将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劳动保障、法律服务等公共事务交由居民和自治组织进行管理,保证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最后,实现组织重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发展的一项突出成就便是在城乡形成了以居委会、村委会为主体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需要不断健全以社区党组织、社区管理委员会、议事监督委员会为主体的社区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作制衡机制。同时,加快政社分开,培育社区居民的民主参与意识,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及志愿组织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
3.三大建构:政策面、管理层和法制面
基于政策面而言,要努力完善社区治理结构,健全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社区自治组织为主体、以政府部门派驻社区力量为依托、以物业管理机构和社区社会组织为补充、以社区信息综合管理平台为载体、驻社区单位和社区群团组织密切配合、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新型社区治理体系,实现社区居民依法民主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加大试点创新力度,以点带面,最终走向善治。
基于管理面而言,主要是健全以城乡社区为重点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要努力提升基层治理的效率,就必须通过组织结构联合、行政流程再造,有效整合有限的基层治理资源,实现多元主体合作共治,发挥最大效益。这主要体现在以民众需求为导向,积极发展社区服务站,整合人口、就业、社保、民政、卫生、文化资源,构建社区综合管理和服务平台。同时,落实经费保障体制,加强社区人才队伍建设,为社区治理提供人力、财力和物力上的保障。
基于法制面而言,目前我国在社区治理方面制定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但制度体系还不健全。必须重点抓好社区治理的法制建设,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一方面,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合理规范政府的权力边界和职责范围,确保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合法性,防止出现越界和不作为。另一方面,健全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制定社会组织的基本法律,明确社会组织的社会地位、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实现对其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为其加强自身建设、参与社区治理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五、结语
基层治理的新实践要求我们回到社区的层面,即将社区视为基层治理的基石,某种意义上说,社区治理就是基层治理。已有少数学者由此而作了研究,但是,这些研究多半只是经验的总结,缺乏理论的视野与提升,较少作理论性议题的思考。这样的缺失使基层治理尽管回到了以社区为基石的理路,但是,容易为经验所迷惑,例如,各地方政府热衷于所谓的政府创新,学者们忙于为创新经验作总结,就是一个极好的注释。为此,我们需要一个分析性的框架,以此来展开基层治理的研究,包括回到对治理经验层面的分析。本文就是一个分析性的框架,主要探讨了社区治理的逻辑起点和社区治理运行的基本要素、基层治理体系以及治理的路径与策略问题。就社区治理的逻辑起点来说,作者提出,社区自主性与社区民主是逻辑起点,而社区价值、社区能力和社区的社会资本则是基层治理运行的基础。而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就中国基层治理体系而言,主要的主体有三类:基层管理人员、社区居民和社会组织。回到社区层面的基层治理,需要对不同类型的社区采取分类治理,选择服务进社区、管理下移、组织重塑的治理路径,在政策面、管理层、法制面进行。进而推论,如果站在社区的层面来看基层社会治(管)理的话,那么,以往党政部门中由政法委系统主导的格局显然是不再合乎时宜的了。不过,本文这个分析性的框架只是思考性的。
当然,我们还需要将基层治理放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命题上进行思考。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的基石性作用是显然的。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浙江社会科学》2014年第7期
(扫一扫,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