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呈现出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起源以及在集体产权下成员权与财产权不同关系的理解。城郊集体资产的兴起主要是因为土地的资本化,所以在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渗透的对集体资产的不同理解很大程度上缘于人们对土地产权认知的差异。在农村集体解体、重构之际,应该准确把握这些渗透在集体资产背后的产权观念与意识形态,尊重当事者认同的公平原则,以保证“村改居”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村改居; 股份合作制; 土地产权; 集体资产; 成员权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城市化进程中的集体产权与村落共同体研究”(11BSH049);上海大学社会学院优秀学位论文培育计划项目资助
一、问题与文献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我国很多城郊地区开始了“村改居”实践。因为部分城郊农村集体资产规模巨大,因集体资产分配所引发的基层矛盾与冲突也越来越多,如何处置集体名义下的资产成了各方关注的焦点。为了合理处置这部分资产,很多地区都选择了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核心是将集体资产按一定的标准折股量化到人,以明确在集体产权下个人与集体、成员权与财产权之间的关系。
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是我国农村新一轮的产权改革实践,因此也受到了很多学者的关注。在改革过程中有两个问题比较关键。第一是设置何种名义的个人股份。学者注意到各地区在个人股权设置方面呈现出很大的差异:各地区不仅股份设置的类型不一致,而且各种类型股份占总资产中的比例也不一致,有的甚至同一个地区的不同村都不一致。实践中,农龄股、土地股以及人口股等是几种比较普遍的股份。这些不同名义的股份代表着集体成员对集体资产起源的不同理解,它们可以归纳为集体主义逻辑下的“劳动创造”认知、资本主义逻辑下的“资本创造”认知以及村落共同体逻辑下的“天赋村籍”认知。第二是如何处理集体产权中成员权与财产权之间的关系。有研究指出,村队成员权蕴涵了村落的生存伦理、家族关系和聚落共同体传统,也内在地延续了村落成员权的文化传统,以及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主义传统。在集体解体与重构之际,村民的财产权需要依附于村民在村落中的成员权,成员权是集体产权界定的首要原则,且成员权具有多重价值体系来源。尽管各地区集体资产分配的核心逻辑、成员权边界都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少有研究对这些差异进行解释。
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涉及的集体资产主要包括征地补偿款以及改革开放以来村集体通过对土地的利用实现的积累,这些都跟集体土地有密切的联系。关于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研究表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中的股民身份与土地权是一一对应关系,土地权决定了集体资产分享的边界,因此村民的土地产权观念是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界定集体资产分享边界的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几经变迁。在一系列的社会改造运动之后,不同地区的农民对土地产权的观念存在很大的差异。我国华南地区远离政治中心,新中国成立后受到的冲击较小,宗族仍然是社会结构的中心。华北地区由于历年来宗族势力不强且族产较少,所以农民的土地观念受到国家的影响较大,他们接受了土地国有的观念。此外,由于经济发达地区国家干预较多,所以这些地区的农民更加认同土地国有的观念,但是一些地区由于国家干预较少,在客观上强化了农民土地私有的观念。从这些研究中可以看到,当前农民的土地产权的观念有以下几种:土地集体(国家)所有、土地私人所有以及土地“祖业观”。在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这三种不同的土地产权认知是否会引出不同的结果?尝试回答这个问题也是本研究所需要努力的方向之一。
在下文中,作者首先通过案例来展现不同个案村在集体资产分配过程中所呈现的对集体资产起源的不同认知、解决集体产权下的成员权与财产权之间矛盾关系的不同方式,随后作者将尝试归纳说明集体资产认知与村民对土地产权认知之间的关系并对个案村进行分析,最后是对全文的总结。
本文的经验材料来源于作者对上海金山杨村、宁波南门村、深圳郊村以及其他部分地区的田野调查。本研究所分析的上海金山地区,地方政府对村集体的控制一直比较严格,土地集体所有的认知相对也比较浓厚;宁波南门村地处江南,工商业气息浓厚,这里更加偏向于认同土地私人所有;深圳郊村位于我国华南地区,宗族组织发达,因此土地“祖业观”观念比较盛行。对这三个案例的对比,有利于我们看到土地产权观念与集体资产分配之间的关系。最后,因为每个案例本身都有其复杂性,因此在分析过程中,作者特别突出了每个个案相对于其他个案不同的特点而不妄图展示每个个案的全貌。最终的集体资产分配格局一定会受到地方权力结构、村落权威以及个体的理性计算等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但是最终为村民所接受的分配方案还是需要契合村民业已形成的集体资产的观念,因此全文重点突出了产权观念这一因素对集体资产分配的影响。
二、不同集体资产起源认知
1.金山杨村案例——劳动贡献
2.宁波南门村案例——土地贡献、劳动贡献与村籍
3.深圳郊村案例——天赋村籍
三、土地产权认知与集体资产产权界定
1.土地集体所有的认知与集体资产的劳动起源
2.土地私人所有的社会认知与要素参与分配
3.土地“祖业观”与村籍身份
四、总结与讨论
在“村改居”过程中,如何处置原有集体名义下的集体资产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很多地区尝试利用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办法处置这部分集体资产。在对集体资产重新分配、进行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过程中,各地区的差异也十分明显。从对金山杨村、宁波南门村以及深圳郊村的对比分析中,作者尝试归纳出不同的土地产权观念对集体资产分配逻辑的影响。
通过对三地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不同分配逻辑,解决集体产权中成员权与财产权矛盾关系的不同方式,以及这些不同分配逻辑与土地产权认知之间关系的分析,笔者表明在集体经济重构之际,这些不同分配逻辑与农民对集体土地产权的认知有很大的关系。因为集体经济的兴起最重要的原因是集体土地的资本化,对土地产权的认知构成了集体重构过程中的认知基础。
无论是折晓叶对万丰村的描述,还是蓝宇蕴对珠江村的分析,我们都可以看到土地产权的认知的决定性作用。在前人这一思路的引导下,笔者尝试分析了不同的土地产权认知所引出的不同结果,特别是土地集体(国家)所有以及土地私人所有认知的条件下不同的集体资产分配逻辑。具体而言,在土地集体所有的认知条件下,股份合作制改革将会更加偏好于按劳分配以及与之相对的农龄股;在土地私人所有的认知条件下,改革将会更加偏好于按要素分配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土地股、原始贡献股等;在土地“祖业观”的认知条件下,改革会更加侧重于村籍原则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人口股。
同时本文的分析表明,在集体产权的界定中,那些村落共同体意识浓厚的地区更加盛行以成员权作为集体产权界定的首要原则,在其他两类地区都对这一原则有偏离。在集体重构过程中,这两类地区更偏好于以财产权为首要原则,而非成员权。
既有的研究表明,我国集体产权的界定及其实施中的公平原则深深嵌入于乡土社会村落情境之中,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所渗透的公平原则也同样具有情境性。在讨论集体产权界定中的公平观念时,不能脱离当地的实际而外在地建构一套公平标准,而应该深入到社区实际去考察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的公平观念以及这些公平观念的起源。
产权制度是一个变迁的过程,它必须与社区整体发展环境相适应,因此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应该停留于形式层面的一刀切,也不能把集体产权改革仅仅当成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来处理,而应该注重对转居前农村社会心态的关注,使改革方案契合各方对集体以及对集体资产的观念,以减少“村改居”、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所引发的基层不稳定与矛盾。
作者简介:金文龙,上海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生,美国天普大学访问学生,研究方向为经济社会学、农村集体产权。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6年第6期,第104-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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