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乡村发现 > 首页 > 三农论剑

芦恒等:复合城乡关系中新型流动农民群体的困境及其治理路径新探

[ 作者:芦恒 陆兵哲 周兴晨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8-18 录入:王惠敏 ]

 ——以“流动自耕农”为中心

要:“流动自耕农”是在我国快速城市化背景下产生的,由偏远农村迁移到城郊农村,针对当地城市需求进行农产品种植的一种新型流动农民群体,与农民工相比,流动自耕农具有双重地域性、乡土认同性、高度流动性、半小农半市场性等特点。但同时也存在弱组织化、处于公共性体系和乡村治理结构真空地带等困境。破解之道在于,将其置于一种不同于传统城乡二元对立的复合城乡关系结构之中去思考。该结构自身呈现复合性、多维性、开放性、农村“非终结化”等新特征,并配之以一种强调流动自耕农主动参与的“参与式治理”体系。在流动自耕农良好的社会资本基础上挖掘其自我组织和参与的内生力量,加强赋权与组织化建设,使该群体自愿参与到乡村的公共生活中来,将自身的“乡土集体性”优势转化为“乡土公共性”,开创一种大城市郊区农村的新型治理模式,最终促进我国城乡关系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流动自耕农;复合城乡关系;参与式治理;内生性

一、引言

在社会结构巨大转型的背景下,以户籍制度为支撑的城乡社会身份体系逐渐变革,为农民群体创造流动空间和流动资源,产生了大量流动农民。此后,以“农民工研究”为代表的流动农民研究逐渐成为近年来的学术热点。然而,随着我国城市化不断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近年来又产生了一种新型流动农民。与进城务工农民不同,他们从较落后的偏远农村地区移居到较发达的城市郊区农村租赁土地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我们称其为“流动自耕农”。根据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的统计数据,目前全国流动自耕农群体已达到300万人。[1]从宏观结构来看,随着该群体的逐渐壮大,我国城乡关系由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逐渐转变为“复合城乡关系”。城市与农村的依赖关系得到加强,部分农村也逐渐焕发生机,呈现出“农村非终结化”趋势。更为重要的是,“复合城乡关系”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使流动自耕农可以在迁入地保持良好的社会支持网络和乡土性社会资本。在这一基础上,本文关注流动自耕农群体及其在“复合城乡关系”中的优势资源,强调一种“参与式治理”路径,挖掘流动自耕农乡土性社区的内生力量,在流动自耕农内生型组织的主动参与中实现该群体在迁入地的良性社会治理。

二、“流动自耕农”作为新型流动农民的独特性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扩张和产业结构的转移,城郊农村大量农民利用便利的交通优势进城务工,逐渐步入“市民化”进程。城郊农民的非农化就业导致郊区农村出现越来越普遍的闲置土地,这为流动自耕农群体的产生创造了前提条件。除此之外,城郊农地因距离城市消费市场较近,具有较大的务农收益,因此吸引偏远农村的农民来到城郊土地耕作,逐渐产生流动自耕农群体。即,由偏远农村迁移到城郊农村,针对当地城市需求进行农产品种植的一种新型流动农民群体。并且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化的推进,流动自耕农得以在城郊农村以租赁等方式获得更多的土地进行农业生产,规模逐渐壮大。经过我们团队在北京、郑州、上海、长春、沈阳等大城市针对流动自耕农的调研,大致梳理一下流动自耕农体现出的不同于农民工群体的新特点。

其一,流动自耕农具有双重地域性。从分布上看,农民工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通常选择位于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较发达城市务工,其中以北京、上海、广州等大中城市为主。但从来源上看,显然在某一城市中的农民工来自于不同的地区。即使在某一农民工小群体内部,他们通常也并非来自于同一地区。虽然在二十世纪晚期“,第一代”农民工大多来源于同一个乡村,形成“浙江村”、“温州村”等同地域农民工聚居的新型社区,但对于“第二代”农民工来说,大多以业缘为基础组成不同交往群体。农民工在城市里的“同村”地域性逐渐减弱。总体呈现出“单一地域性”的特点。与此相比,流动自耕农表现出明显的“双重地域性”。一方面,流动自耕农群体的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由于流动自耕农的农业生产集中针对城市农产品市场,通过为城市供应蔬菜等农产品获取生活来源,因此该群体的迁移具有明显的经济指向。上海、北京等一线城市以及各大省会城市由于具有较大规模的农产品消费市场,成为流动自耕农群体迁移目标的首选。并且,由于这些城市较高的城市化水平,郊区农民“市民化”程度明显,城郊农村拥有大量的闲置土地,使得流动自耕农在大城市周围具有较便利的土地条件进行农业生产。因此,流动自耕农在分布方面具有明显的地域性,这一点与农民工相似。但另一方面,流动自耕农的来源也具有明显的地域性。这里不仅指流动自耕农主要来源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该群体来源的地域性更加表现为某一城郊农村的流动自耕农通常来自于同一县城甚至同一乡村。他们经当地朋友的宣传介绍而一同来到城市周边进行农业生产,其中还不乏通过亲戚引领而外出务农的情况。因此,流动自耕农具有分布和来源上的“双重地域性”。

其二,流动自耕农更具乡土认同性。由于城市生活具有与农村生活迥异的快节奏、现代化等特征,特别是在城市打工的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其原来具有乡土特点的社会网络较难在城市中复制或维持。出于群体归属感的需要,他们在与工作同行的交往中重新建立位于城市中的社会支持网络。这种支持网络不再像位于农村的社会支持网络一样基于地缘或血缘为中心的乡土认同之上,而是建立在他们所属群体共同的身份认同之上。另外,城市居民的社会排斥使他们基于“我们都是农民”的身份认同在与周围社会的互动中得到强化,而乡土认同在农民工的社会认同中的比重越来越小。与农民工不同,流动自耕农从农村迁移到农村,两地生活的相似性使他们能够在以初级群体关系为基础的乡土社会中更易复制家乡的社会支持网络。除此之外,流动自耕农在分布和来源上的“双重地域性”也使他们内部具有更强的同质性,能够在一个新的场域中基于地缘和血缘关系构建出一个熟人社会,其社会支持网络呈现出明显的乡土性。他们对自己所属群体的社会认同不仅限于“我们都是农民”的身份认同,而是更多地根植于“我们都是老乡、亲戚”的以地缘和血缘为基础的乡土认同。在这一社会认同基础之上,他们形成了在异地的乡土社会,成为一个具有较强内聚力的共同体。

其三,流动自耕农更具高度流动性。农民工目前的流动过程已经由改革开放之初的以在原籍务农为主、农闲时节外出务工的季节性流动,转变为以外出务工为主、以务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全年性、多年性流动,农民工在流入地的居住趋于长期化。[2]并且,农民工在一年中的工作地点通常是固定的,农民工通常与所在工厂或商场中的雇主建立有效联系,利用年初“民工荒”的机会再次顺利返回原工作地,因此农民工的工作场所相对稳定。总体而言,农民工的流动性主要体现在“务工城市———农村家乡”这一个层面上。流动自耕农虽然作为与农民工相似的流动农民群体,但其流动性可以用“离乡不离土”来概括。更重要的是,流动自耕农表现出一种更多层次、更多频率的“高度流动性”。流动自耕农在综合衡量流动成本和耕种收益后,通常选择来到离家乡较近的大中城市周边的郊区农村,这一点与同样作为流动农民的农民工相似。然而,以中心城市的迅速膨胀及向外扩张为核心内容的城市化进程,使城市边缘地带的村庄被迅速扩张的城市吸纳,最终走向“村落终结”[3],在土地方面则表现为郊区农地不断被征用和开发。所以流动自耕农不仅经历“务农城郊———农村家乡”这一层面的流动过程,他们为了在不断变革的城市边缘寻找合适的土地,通常还经历由近郊到远郊的“逐地而居”的流动过程。此外,除了大城市郊区之外,近年来,一些诸如新疆、东北等少数民族边疆地区因少数民族出国劳务闲置的大量农地,吸引大量来自河南、山东、四川等人口大省的农民耕地种植人参等经济作物,逐渐缓解了少数民族出国务工外流导致的“边疆乡村空心化”困境。因此,与农民工相比,流动自耕农的流动性更加频繁也更加复杂,这也导致该群体更具有生产、生活方面的不稳定性。

其四,流动自耕农具有半小农半市场性。由于从事的产业不同,流动自耕农与农民工身上具有不同程度的市场性。农民工在城市现代产业中实现就业,成为城市劳动力市场的一分子,自身完全进入城市的市场经济体系中获取生活来源,因此生产生活方面具有较强的市场性。而由于他们基本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其小农性在生产方面和生活方面逐渐式微。流动自耕农尽管仍然从事农业生产,但也不再是传统的小农生产性质,而表现为“半小农半市场性”。“小农生产”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被描述为家庭经营分散、生产工具简单的自给和半自给的生产状态[4]。我们经过调研发现,流动自耕农通常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迁移,以夫妻合作、家庭经营的方式耕种土地,而且他们租种土地的规模也是家庭经营所能承担范围内的4到6亩,在此之上使用传统的农业生产工具进行小规模生产。因此流动自耕农在很大程度上仍然留有传统的小农性质。但是由于流动自耕农的生产经营目的并非自给自足,而是在城市农产品市场中进行商品交换以赚取生活来源,所以流动自耕农的生产活动具有明显的市场指向。例如在种植方面,为了在较短周期内获得较大收益,他们一般选择生产比粮食作物生长更快且市场价格更高的蔬菜;在农产品处理方面,他们一般通过卖给批发贩商、租赁蔬菜批发市场摊位、在集市上贩卖等途径实现蔬菜销售,将农产品卖给城市消费者以获取经济报酬。由此可见,流动自耕农虽然不具有农民工一样明显的市场性,但他们也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自耕小农,而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出“理性小农”的某些特征。即,他们具有市场化的特点,能够遵循市场经济理性原则权衡自己的收益,在理性选择基础上进行农业生产,追求现有生产要素的最高效率,实现务农收益的最大化。[5]在社会生产层面上,流动自耕农“半小农半市场性”的生产方式近似于一种“社会化小生产”,是以家庭或家族为基本生产单位、以社会分工和市场为链接纽带的生产方式[6]。

三、“复合城乡关系”:考察城乡结构的新框架

(一)复合城乡关系的形成

流动自耕农群体的产生与我国目前的城乡结构密切相关,同时该群体也在塑造我国的城乡关系,使我国城乡结构呈现出一种新形态:复合城乡关系。这一结构是伴随着我国城市化的梯度转移而出现的。城市化的“梯度转移”是指落后偏僻的乡村中城市化欲望强烈并具有一定迁移能力的农民向相对较发达的城郊农村转移,而同时城郊农村中城市化愿望相对强烈的村民,又向更为现代化的城市内部转移的过程。国内学者通常采用“城乡二元结构”视角考察城乡关系,着眼于我国在向现代化转型过程中,城市现代产业和乡村传统产业因生产效率的差距而形成的城乡二元对立,以及在此基础上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社会制度造成的“城乡分治”局面。伴随着我国城市化的梯度转移,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农民工”群体由此产生并逐渐壮大。为了更加清晰地把握农民工参与下的城乡关系变化状况,一些学者在城乡二元结构基础上,将农民工群体作为第三元,提出“城乡三元结构”理论,即认为城乡之间由农村居民、农民工、城市居民组成城乡三元社会结构。[7]这些城乡结构理论为研究我国城乡关系变迁提供了新的视角,尤其对于农民工群体的研究提供了合适的理论背景。

然而常常被人们忽略的是,由于城市化的梯度转移不仅包括农村剩余劳动力由农村到附近城市的转移过程,还包括大量处于偏远农村的农民向发展空间较大的城郊农村转移的过程。这一过程中的主体便是流动自耕农群体。他们尽管与农民工一样是由农村转移出来的流动劳动力,但在迁移后从事的产业类别、社会认同、社区融入等方面,则表现出与农民工的巨大差异。因此,我们认为流动自耕农作为一种新型流动农民不能与农民工混为一谈。作为相对独立的结构单元,流动自耕农群体产生于城市化的扩张和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同时也反过来作为新的结构元素重新塑造着我国城乡结构,使我国城乡关系呈现复合性,我们将这种变化用“复合城乡关系”进行阐释。在对经典理论的重新考察中可以发现,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理论框架是基于“地域”维度展开的。在这一理论框架中,由于城市和农村不同的区位条件和所拥有的不同资源,现代工业部门与传统农业部门产生于不同的地域偏好,分别在城市和农村获得发展。现代产业与传统产业之间的经济效益差距较大,导致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的差距。再加上建国后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的赶超型发展战略和基于地域的户籍制度,城乡二元结构得到加强。与之相比,“复合城乡关系”则是基于“地域”和“群体”两个维度展开的。在传统城乡二元结构理论基础之上,在较早时期当农民工群体开始大量在城市中出现时,他们的城市融入困境和自身的流动性导致难以将该群体继续按地域划分单元,因此通常将其作为城乡二元结构之外的“第三元”进行研究。而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梯度转移不断深入,流动自耕农群体作为一种新型流动农民群体正在逐渐壮大,并且我们认为流动自耕农不是简单、孤立地作为“第四元”存在的,而是与同为流动农民的农民工群体共同构成了一个以“群体”为维度的结构层面。这一结构层面和以“地域”为维度的传统城乡结构共同构成了一个更为复杂的城乡关系结构。

(二)复合城乡关系的新特点

复合城乡关系中除了城市与乡村的关系外,还包括农民工与城市、流动自耕农与郊区农村、农民工与流动自耕农等更加多维复合的关系(图1)。

作为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背景下的结构性现象,这种复合性城乡关系正逐渐清晰并将长期存在。因此对于目前中国的城乡问题,仅仅着眼于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关系是不够的。只有对不同流动农民群体、地域之间的复合性关系展开更加系统的、动态的研究,并把握复合性城乡关系整体表现出的新特点,才能更有效地提升流动农民治理效果,推动我国城乡结构走向良性循环。总体而言,该关系结构的独特之处有三。

第一,复合城乡关系模型中城市与乡村相互依存,具有更强的依赖性。在传统城乡二元结构中,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相关社会制度使我国处于“城乡分治,一国两策”[8]的城乡分割状态。长久以来,城乡分割的社会体制表现在城乡居民之间的社会区隔,这种社会区隔不仅包括城乡居民就业、居住区域的分割,也包括市民和农民身份的凝固化。[9]而在复合城乡关系中,城市与乡村之间的依赖性得以凸显。这种相互依存的依赖关系不仅表现在大规模农民工进入城市,更在流动自耕农产生后完整地体现出来。因为大量农民工在城市实现“非农化”就业的另一面结果是城郊农民逐渐远离农业生产,导致郊区农业劳动力不足,农产品供应能力减弱;而同时城市中逐渐增加的人口使城市对农产品的需求量急剧上升,对郊区农产品供应的要求越来越高。在此情形下,流动自耕农大量迁移到位于城市边缘的郊区农村,租赁当地闲置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并将产品市场直接指向所在城市,扮演起城市农产品提供者的角色,使得大中城市因快速城市化而产生的“农业继承人危机”得以缓解。如上海市流动自耕农人数就达到约10万人,占全市农业人口的2/3。可见流动自耕农已成为大中城市农业生产的主力军,直接影响市民的“菜篮子”和“米袋子”。[10]因此,流动自耕农为城市农产品供应提供保障,同时城市为流动自耕农提供巨大的农产品市场,在流动自耕农参与的复合城乡关系模型中,城乡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表现得更加突出而完整。

第二,农村“非终结化”趋势。传统的城乡二元机构理论框架中对农村发展趋势的预测相对悲观,认为在“城市-乡村”二元对立中,城市对农村资源的剥夺与抽离使乡村走向“空心化”,导致村落活力丧失,并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这一局面发展到极致的“村落终结”则成为伴随着城市兴盛和乡村衰落而必然发生的城乡空间结构剧变。但在复合城乡关系中,流动自耕农的产生使处于“终结”过程中的郊区农村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出现农村“非终结化”的发展趋势。一方面,流动自耕农通过自身乡土性的移植和在地化,为处于空心化的郊区农村重建社会整合机制。如前文所述,流动自耕农的迁移具有双重地域性,他们通过“社区型的迁移”把乡土性移植到郊区农村,传统的社会规范和价值伦理在郊区农村依然起到重要作用。正是这种嵌入社区的乡土性能够调节社区成员之间的关系,他们通过生产上的协作和生活上的互助,在一定程度上构建社区功能,实现在郊区农村的良好运行秩序。[11]另一方面,流动自耕农的出现使郊区农村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农民职业化和农业经营专业化。流动自耕农通常专注于某一特定作物(以蔬菜等经济作物为主)进行生产,其生产经营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且流动自耕农为了获得更好的收益,通常也较好地掌握某种作物的种植技术。尤其对于蔬菜等需要投入较大精力的作物,他们除掌握较专业的蔬菜种植技术外,也将大部分时间投入到经营管理当中,专职务农。因此该群体体现出农民职业化的转型要求,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郊区农业经营专业化的发展。

第三,复合城乡关系表现出更强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流动农民与本地居民可以实现包容共生。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中,以农民工为主的流动农民常常面临社会排斥。这种社会排斥不仅包括刚性的制度排斥,也包括经济、文化、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排斥。这一现象不仅使其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也容易使他们产生如自卑、封闭等不良心理,诱发对城市的认同危机,难以融入城市当中,甚至因此产生社会矛盾和冲突。与之相比,复合城乡关系模型具有更强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主要体现在农民工和流动自耕农两种流动农民在迁入地的融入情况。在农民工方面,他们将以更具弹性的方式实现进入城市的“软着陆”。调研发现,许多流动自耕农家庭是流动自耕农与农民工复合的家庭模式,即流动自耕农的成年子女通常随同迁移,进入父母所在城市成为新生代农民工。其中有的农民工已经在城市里买房定居,有的则仍然与身为流动自耕农的父母共同在郊区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拥有了一个位于迁入城市郊区的支持网络。这一社会支持网络能够缓解农民工在进入城市过程中的原子化和个体化倾向,使农民工在这一过程中拥有更多保障。并且,这一支持网络也成为农民工市民化的“跳板”,他们通过“代际接力”的方式最终融入城市。在流动自耕农方面,复合城乡关系的开放性、包容性则表现得更加明显。由于流动自耕农与郊区农村的关系建立在土地租赁上,而土地问题是农村的基本问题,因此流动自耕农与郊区农村的联系更为紧密,并且这一联系几乎涉及到村中每一户拥有土地的村民。所以流动自耕农与郊区农村有较密集的互动节点,郊区农村对流动自耕农的开放性较强。更重要的是,复合城乡关系模型的弹性和包容性使他们能够通过“乡土移植”的方式在迁入地农村复制传统的社会支持网络,产生一种“流而不散的集体性”,避免走向原子化。所以,流动自耕农较少因流动而出现意义世界的崩溃和规范体系的解体,这使其更容易建立对迁入地农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四、流动自耕农群体面临的困境

如前所述,流动自耕农处于一种开放性的复合城乡关系之中,但有了外在结构并不能“自动”使其真正融入流入地的乡村社会之中,再加上由于他们是“流动群体”和“农民”两大弱势群体身份的叠加,所以他们在迁入地农村同样面临一些生存困境。主要体现在流动自耕农的生产、生活和治理三方面。

一方面,农业生产的“弱组织化”与不稳定性。流动自耕农能够来到城市边缘耕种得益于城郊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化的推进,但也正由于城郊农村受城市化影响较大,土地政策亦随之变化较大、土地流转速度较快。流动自耕农不得不与当地农民签订短期的租地合同,在城郊农村频繁的调地过程中不断寻找新的农地进行耕种。再加上,流动自耕农缺乏“组织化”,采用小农经营方式而面向所在城市进行农产品生产,处于“小农户”面对“大市场”的不对称的生产经营状态。个体农户对市场信息的掌握能力有限,不完整、滞后的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使流动自耕农的生产普遍面临潜在风险,受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较大。个体小农的生产方式难以适应城市化和农业产业化对农业生产的要求,因此有学者提出流动自耕农的“雇农化”,使外来的流动自耕农转化为本地合作社或农业公司打工的雇农。[12]但是流动自耕农的“弱组织化”等问题使这一方式难以推进,因此流动自耕农在生产方面仍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

另一方面,处于乡村社会治理与公共性体系的真空地带。流动自耕农所在的郊区农村常常出现这样一种怪相:村中大部分土地由流动自耕农耕种,然而他们却无法参与当地农村的公共事务,也无法享受当地农村的公共服务。为了更加节俭,他们通常利用一些废弃的建筑材料在农地中搭建临时简易房而不租用当地农民的房屋。因此其居住条件极为简陋,不仅缺乏卫生等配套设施,不规范的电线设置、脆弱的建筑材料都使他们面临较大的安全隐患。此外,他们也面临大多数流动人口所面临的户籍制度问题,集中表现为社会保障脆弱和子女受教育困难。究其原因,缺乏合法的“组织性”成为主要原因。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的流动自耕农难以成为当地乡村治理的直接参与主体,郊区农村基层组织在对流动自耕农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时,缺乏有效的对话机制,导致针对流动自耕农的乡村治理显得低效无力。因此其分散化和弱组织状态逐渐成为流动自耕农所在农村社会治理的一大阻碍,这在“组织衰败”[13]越来越严重的城郊农村则更加明显。尽管流动自耕农在异地复制的社会支持网络中能够相对自洽运行,但该群体的长期存在使将其纳入当地乡村治理和公共体系成为必然要求。只有将他们纳入迁入地农村的社会治理体系,才能为他们提供异地生存所必需的公共性支持,促进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困境,才能提高郊区农村的社会治理效能,真正实现郊区农村的和谐善治。

五、“参与式”治理:流动自耕农困境的治理路径

如前文所述,流动自耕农群体在乡村公共性和社会治理等方面出现的困境,为郊区农村的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显然不能遵循以往的“头痛医头”式思维,提出诸如“加强流动自耕农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权利”等“外在性”治理方案,而是要从“系统性”、“内生性”等角度出发,将“流动自耕农”问题置于农村复合式城乡关系的宏观结构中思考该群体自身的“优势”如何激活,成为开放性结构的新型治理主体,积极参与到乡村治理体系之中,同时与传统乡村主体进行良性互动,最终建构出新型的乡村“内生性参与式发展”模式,此模式不仅能成为当今农村精准扶贫的新模式,还能极大推动乡村的善治与公共性重建。

首先,“参与式治理”是复合城乡关系结构的内核。如前所述,目前由城乡之间衍生出来的各类现象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复合式城乡关系结构似乎更是当代城乡发展的真实写照,其本质上是一种城乡主体相互依赖,沟通,互动,流动,且具有开放性、包容性、融合性于一体的社会结构和分析框架。那么,怎样的动力和机制促进这一结构内的各类主体共生互促?“参与式治理”的理论框架自身具有的民主性、赋权性等特点似乎可以提供一个圆满的回答。“参与式治理”(Participatory Gover-nance)是自上世纪90年代以后广为公共管理、农政学、发展人类学界采用的研究框架,是指与政策有利害关系的公民个人、组织和政府、志愿组织一起参与公共决策、分配资源、合作治理的过程。[14]一方面,该框架强调参与主体的开放性和融合性。参与式治理不仅强调残疾人、低收入者、单亲母亲等传统的弱势群体,一些诸如国际难民、艾滋病人、农村事实孤儿、工作贫困者等新弱势群体,也纳入参与治理的体系之中。另一方面,“协治”成为参与式治理的核心机制,强调各类治理主体各方形成一种目标明确、权责合理、交叉互动、互为依托的关系。具体到流动自耕农而言,其自身既然处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城乡关系结构中,自然也运用同样强调“主动参与其中”的参与式治理作为其缺乏公共性支持的破解之道。

其次,“流动自耕农”成为农村“参与式”治理的新型主体。总体而言,现有国内外的参与式治理研究中,一方面在理论层次上尽管强调公民是参与的主体,但“公民”的背后似乎隐藏着一个只涉及到拥有公民权的合法性居民的前提,而一些尚未获得合法性身份的居民,却排斥在参与治理体系之外。即,“谁”参与治理?这一本体论意义上的问题脱颖而出。故而促人反思,应将“合理性”而非

“合法性”作为参与主体的前提性标准。“合法性”意为“合法律性”,意指一个行为或一个事物的存在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合理性”的范围大于前者,表征一个事物的存在符合人们某种实体或程序的价值准则,以及其他非强制的原因,而为人们所认可。[15]在此意义上,“流动自耕农”尽管在某种意义上未获得政策意义上的合法性,但却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其自身具有的农业生产的专业性符合农业规模经济发展,以及反过度城市化的“农村非终结化”价值理念,都被视为一种“合理性”。故而在学理层面能被视为参与式治理的新型主体。另一方面,参与式治理框架自身蕴含的“优势视角”也需要将“流动自耕农”视为新型主体。传统的乡村治理研究大多聚焦于拥有村籍的当地村民,而不具有当地户口和村民选举权利的流动自耕农,自然被视为一种不对村政和村治有作用的边缘群体。其背后是一种不善于挖掘流动自耕农优势特点的“问题视角”。而参与式治理框架强调挖掘“流动自耕农”自身拥有的独特性和优势,深度挖掘流动自耕农内在的社区建设潜力,促进该群体的社会治理创新作用。流动自耕农群体在社会心理和行为模式方面表现出较强的同质性,能够在异地构建良好的社会关系网络,形成对迁入地有一定认同感的关系共同体;而其所在的复合城乡关系结构的开放性、包容性使他们能够在迁入地延续乡土社会的逻辑,具有培育良好社会资本的基础,并使他们与迁入地保持较频繁的互动,体现出“流而不散”的共同体特性。总之“,流动自耕农”除了能在客观“合理性”上达到作为乡村治理新主体的标准,更为重要的是,该群体自身也要有“能力”(优势潜能)作为新主体参与到乡村的经济政治发展中来。

再次“,主动参与”成为流动自耕农参与治理的重要机制。参与式治理的核心在于“参与”的层次和程度。大体而言“,参与”可分为“被动参与”“、诉说需求”“、主动决策参与”等几个层次。对于乡村发展项目和治理的参与,大部分农民一方面只是“被动参与”,即完成上面或外面计划好的任务(要我做),另一方面是“诉说需求”,向想来调研的项目设计者和调研者反映自己存在的困难和需求,但不参与具体治理项目的规划和决策。然而,参与的最高层次为主动参与和主动决策(我要做),即参与项目的规划、对策分析与决策、实施、管理和监测评估,并在全过程中代表自己所属群体的利益。[16]流动自耕农的参与式治理也应如此,能培养其主动参与的意愿,以及能够参与整个治理决策和实施过程的能力。因此,须在两方面予以重视。

其一,向流动自耕农“赋权”。参与式治理的核心并非简单被动的参与,若要达到主动参与,其本身也是一种赋权过程。“赋权”意即赋予一定的权利意识和实现权利的能力。其前提是认为个体所以处于弱势地位的本质在于缺乏基本的权利以及获得权利的能力。因此,要让个体主动参与治理,必先知道并拥有获得基本权利的能力。即,“协助一个组织或社区、成员或群众特别是穷人、妇女和其他弱势群体,行使民主权利,系统地分析自己、家庭和社区或组织以及自然资源与社会经济环境中的现状、问题、需求、发展机会、制约因素和克服途径……特别是弱势群体真正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平等参与和受益”。[17]具体到流动自耕农,一方面我们须培训流动自耕农运用一些掌握“参与式叙述”的方法,即,赋予农民自己分析自身需求感受的权利,而非“被表达”,让其自身绘制本村的资源图、社区图、社会资本图、一日活动时间图、因果关系图,分析所在社区的阶层结构、权力结构、以及自身的潜能等。例如,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让其对本村农户类型进行分类和排序,并诉说自己排序的原因和真实需求。另外运用SWOT(Strength,Weakness,Opportunities and Threat)分析方法,让流动自耕农自己分析在技术、资源等方面具有的优势和劣势,并且还存在哪些机遇和风险。整个过程都由农民自发开展讨论会,自己思考和参与,不被外界干扰。

其二,加强流动自耕农的“组织化”建设。主动参与式治理的基础在于农民自身在组织化氛围中共同分享利益与共同协作。因此在宏观层面上,提升流动自耕农在迁入地的组织化程度,完善该群体在迁入地农村的自组织建设,是流动自耕农在迁入地农村实现“参与式治理”的基础。流动自耕农在正式组织层面联系的缺乏是他们参与迁入地农村事务和活动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没有人组织”、“个人力量太分散”等现实也成为他们放弃参与迁入地农村活动的直接因素。所以,流动自耕农的主动参与有赖于其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和参与载体的完善。一方面,流动自耕农自组织能够为该群体提供有效的参与渠道和利益表达载体,将个体参与转变为团体参与,提升参与的效能感。另一方面,流动自耕农自组织农村治理和服务的参与,可以使其从自身的实际需求出发,为流动自耕农提供更具针对性的管理和服务,提高管理效率。流动自耕农在迁入地有相对完善的社会支持网络和良好的社会资本,这将成为其实现组织化的有力支撑。在此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提高组织化程度,将该群体非正式的“关系性社会资本”转化为正式的

“制度性社会资本”,将自组织内每一个流动自耕农在公共问题上模糊的、分散的行动转化为明确的组织行为,才能挖掘并发挥流动自耕农的参与效能。因此,应充分激活流动自耕农群体自身具备高度的乡土认同,以及“流而不散”的社会结构,将其自身的“乡土集体性”转化为参与村庄公共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的“乡土公共性”。具体言之,充分调动流动自耕农的内生力量,在生产、生活、娱乐等领域建立起一套符合参与式治理要求的流动自耕农组织体系,如流动自耕农生产合作社、行业协会、互助组织、志愿组织、文化组织等。不仅如此,还将流动自耕农自组织与当地农民组织进行对接,共同成为促进流动自耕农参与的载体,共同构成流动自耕农治理与服务网络,发挥流动自耕农组织在参与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在城市化不断扩张的今天,流动自耕农群体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并且,复合城乡关系的特征要求我们不能静止、孤立地看待该群体,应进行系统的研究,在综合该群体的独特性与复合城乡关系模型的新特点的思考中,实现流动自耕农在迁入地农村良好的社会治理。“参与式治理”通过关注复合城乡关系的优势资源,以及挖掘流动自耕农群体的内生力量,激发该群体参与迁入地农村事务的自主性,提升该群体在迁入地农村的公共参与感,达到群体内部自治与迁入地农村治理的有机结合。因此,在城乡结构不断变革的今天,只有将新型群体的微观群体特点和宏观结构特征相结合,方能更有效地提升郊区农村在面对新阶层参与时的治理效能,实现郊区农村的和谐治理,最终促进我国城乡关系的良性发展。

注释:略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学习与实践》2017年第4期


(扫一扫,更多精彩内容!)

免责声明:中国乡村发现网属于非盈利学术网站,主要是为推进三农研究而提供无偿文献资料服务,网站文章、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