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民工住房困境
当前,农民工在务工地的居住问题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解决。国家统计局的调查表明,农民工在单位宿舍居住的占28.3%,在工地工棚和生产经营场所居住的占17.2%,租赁住房的占36.9%,乡外从业回家居住的农民工占13.3%,在务工地自购房的农民工占1%。
依靠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的力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工的居住问题,但从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角度看则存在诸多许多局限。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主要存在的问题至少有两点。一是覆盖的规模和能力有限。从国家统计局所统计的数据看,目前由单位提供居住场所的情况大约只覆盖了外出农民工群体的45%(包括在单位宿舍居住的农民工和在工地工棚和生产经营场所居住的农民工)。就用人单位而言,其是否为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主要受企业财力、行业特征、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二是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住房不能满足农民工的家庭居住和在城市定居的需要。从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可以看出,2014年外出农民工中举家外出的农民工高达3578万人,并且近几年这一数字一直呈递增态势。举家外出的农民工显然具有家庭居住的需要,但是用人单位提供的宿舍以及工地工棚、经营场所等居住条件并不能满足农民工的这一 需要。
完全由农民工个人解决住房问题同样面临着不少困境。一方面它极大提高了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成本,削弱了农民工市民化的经济能力。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数据表明,外出农民工月均生活消费支出为人均944元,其中月均居住支出为人均445元,居住支出占生活消费支出的比重为47.1%,居住支出的成本在农民工生活消费支出中的比重明显过大。另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农民工在城市的居住和生活水平。受制于自身的经济能力,无法通过单位获得居住场所的农民工大多选择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地租赁价格低廉但条件简陋的住房居住。这些地方的房屋通常在安全、卫生、消防等方面存在着很多隐患。这些势必严重影响农民工的居住和生活环境,极大制约农民工市民化的质量和水平。
如何保障农民工住房
在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中,仅仅依靠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去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是远远不够的。为此,必须要发挥政府的作用,做好农民工的住房保障工作。
从现实需要来看,我国政府在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上所应发挥的作用亟待强化。2007年由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是第一个从国家层面专门针对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而下发的文件,填补了国家在农民工住房政策上的空白,在推动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上可谓迈进了一大步。不过,从今天看,这一文件所提出的总体政策思路与当前中央提出的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要求并不能完全适应。该文件提出,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政府的作用则在于为用工单位履行责任提供政策支持、指导和监督。因此,就这个文件本身的思路来看,它对政府在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上所应发挥的保障作用强调的是不够的。从近些年来的实践看,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实际上在保障农民工住房权益问题上还是做出了不少探索。虽然各级政府的这些政策和实践对改善农民工在城市的居住条件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这些举措和探索仍旧处于起步阶段,距离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要求尚有不小差距。
此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把公租房扩大到非户籍人口的要求可以说是强化农民工住房保障力度的重要举措。事实上,除了这一点,政府在加强农民工住房保障问题上还有很多其他政策工具可以选择。
在住房供应方面,可以借鉴公私合作开发廉租房的模式,以利率补贴、财政补助、税收减免、用地政策优惠等多种方式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农民工住房的开发建设。对城乡结合部农民集体土地、城市工业用地、土地收购储备等方面的政策做出调整,增加农民工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在政府主导下,发挥政府、用工单位、其他市场主体各自的优势建设员工村、农民工公寓、单位集体宿舍等。
在住房供应方式上,今后要适应部分农民工在城市定居的要求,向农民工提供能够满足其基本居住要求的可以出售的廉价住房。未来可以考虑在公共住房建设总量达到一定规模后,不妨采用公共住房共有产权模式,以半租半售的方式逐步帮助农民工获得房屋的产权,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在保障方式上,除了着眼于向农民工提供廉价住房外,应注重提高农民工的住房消费能力。首先,应该完善农民工住房公积政策,应该考虑以低水平、多层次的方式将不同收入水平和不同住房需求特征的农民工纳入公积金覆盖范围,将公积金的用途从购房扩大到租房,还可以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征允许农民工异地提取或以正当理由一次性提取,等等。其次,尝试由政府向农民工发放租房券。该政策具有覆盖范围大、资金利用效率高、有利于人员流动以及不会对私人住房市场产生干预等多种优势,今后可以鼓励一些地方大胆探索,总结经验。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学习时报 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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