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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清辉:农村金融立法或会导致资源浪费等问题

[ 作者:宋清辉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2-22 录入:吴玲香 ]

编者:农村金融立法或许会导致资源浪费等问题。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认为,因为农业补贴等政策对农业的支持较多,效果或会适得其反。再者,农村金融业务需要协同合作的部门众多,还会涉及相关财政补贴比例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从而导致农村金融立法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进展自然十分缓慢。

近几年,农村金融立法可谓一波三折。随着相关部门频繁到各地方调研探讨,地方人大代表及业内专家不断呼吁,在各界业内人士的不懈努力下,农村金融立法首次出现在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立即引来社会广泛关注。然而,时隔多年,农村金融立法似乎依然遥不可及。

219日,在北京朝阳区北三环东路附近的一家肯德基店里,山西京龙科技农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马东红边喝着咖啡边看着前不久正式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在翻到第六部分第二十九条时,马东红略显有些激动。他说,你看,农村金融立法再次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中,这说明什么?

事实上,对于一家在山西当地以种植业为主的农业企业来说,农村金融立法在中央一号文件中虽然只有寥寥数语,但这依然让马东红感到欣慰。他说,只要有提到,就说明中央有决心。

业内观点不一

时至今日,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农村金融仍然是最薄弱的环节。为此,早在2013年,时任银监会主席的尚福林就曾公开表示,农村金融存在部分问题无法通过市场和行政手段解决,需要适时启动相关立法。

随后,一系列关于农村金融立法的可行性研究及报告相继展开。然而,我国的农村金融立法似乎有些雷声大、雨点小。著名经济学专家宋清辉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农村金融立法进展缓慢的根源在于如何立法这一问题,在农业、金融界还是存在一定的争议。

农村金融立法或许会导致资源浪费等问题。宋清辉认为,因为农业补贴等政策对农业的支持较多,效果或会适得其反。再者,农村金融业务需要协同合作的部门众多,还会涉及相关财政补贴比例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等,从而导致农村金融立法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进展自然十分缓慢。

涉农贷款痛点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撑,现有的金融机构,例如针对种粮大户、农业企业贷款方面,金融机构面临着无法可依的瓶颈,因此也陷入了农户、企业贷不到款,银行放不了贷的局面。

在稍早之前,记者在哈尔滨、昆明等实地采访时了解到,与农业相关的项目,企业、农户想在银行贷到款几乎不可能。

在说到贷款难的问题,马东红深有体会。他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国内一些金融网点设在农村,但是真正服务于三农的金融机构很少,例如我们这边的金融机构犹如抽水机,把农村的资金吸收走了,但是又不放贷。像我们这样有规模种植的企业贷款都很难,更别说那些种粮大户了。

事实上,农业企业在银行贷不到款的不止马东红一家企业。黑龙江省小鸡啄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兼CEO张春明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农业企业在银行贷款并不容易,因此我们也从来没有在银行贷过款,目前我们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投资。

在去年8月份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三农互联网金融蓝皮书显示,自2014年起,我国三农金融缺口超过3万亿元,以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手段,将成为缓解中国三农领域金融供给短缺问题的主要出路。

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副研究员、江苏省小麦产业链高级分析师张宗毅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 由于农民数量大、高度分散、经营规模小、农业生产季节性强、周期长、自然环境影响大,再加上农民收入水平远低于城市,缺乏合格的抵押品以及信用环境欠佳等因素是农民以及农业企业贷不到款的主要原因。

毫无疑问,缺乏有效合格的抵押品是涉农企业及农户最大的痛点。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除了没有合格的抵押品外,银行贷款给农户及企业的成本较高,例如贷后管理等因素会给银行方面带来高成本。

马东红说,我们企业的办公用房、设施用房都是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因此也没有相关的合法产权证明,就连我们公司几百万的农业大型设备也不符合银行的抵押要求。

据记者了解,以农业为主的企业其生产用地流转自农村集体土地,虽然我国一些政策目前在试点以及探索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但是据业内人士透露,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也难以得到推广。

马东红向记者举例说,有的农业企业利用工商资本圈地,利用到手的经营权贷款之后并不是用在农业生产方面,而是用在其他项目上,这就造成银行回收贷款比较困难,所以银行方面也不愿意做土地抵押贷款。

需补齐法律短板

目前,农村正规金融供给不足,而供给不足并非是正规金融机构不愿意去赚钱,其原因也并非完全在供给侧。张宗毅坦言,其实,这与银行放贷要求可持续商业化运作之间存在较大的矛盾。

挡在农户及企业贷款前面的障碍其核心是缺乏抵押物。为此,推动农村金融立法首先要解决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均禁止抵押。

除了《物权法》外,《土地管理法》中第六十二条也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虽然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经营权以及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做了一些探索,但是毕竟从法律上来说仍然是非法的。张宗毅说,如果宅基地抵押发生违约后,金融机构如何处置这处宅基地呢?不能卖给村民,因为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也不能卖给城镇居民,因为国办1999年发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购买的方式获得宅基地,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毫无疑问,农民的土地、宅基地等重要资产在相关的法律中规定不能抵押,而抵押了出现了风险也无法及时通过市场变现来降低风险,失去了作为抵押物的价值。

张宗毅认为,只有随着规模经营的发展壮大、耕地和宅基地等农村资产成为合法抵押品、农村交通条件改善等需求侧特征发生变化之后,农村金融才有可能通过市场化来提高供给水平。中国产经新闻报记者梁文艳报道。

(原标题:法律政策还需补齐农村金融立法最后一公里坎坷之路)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今日头条(头条号/宋清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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