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中国乡村社会是由血缘、地缘与亲缘关系组成的差序格局,村民对乡土社会具有归属感与认同感,乡村熟人社会的价值生产能力塑造了村庄的公共性,并依靠乡土文化传统下的社会诚信机制和声誉机制对乡村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的治理功能。随着乡村现代化的发展,人口流动与外来资本的进入使村庄原本稳定的社会结构受到挑战,传统的社会秩序与村民心理结构发生了改变。乡村社会越来越趋向于原子化发展,村民价值观发生转变,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共同体意识日益弱化。乡村私人生活兴起和家庭空间边界渐趋封闭,村民的价值观念与人际交往出现功利化倾向,基于血缘、地缘与亲缘的治理机制式微,乡村治理陷入“公共性”困境。只有当社会中更多人将集体利益置于个体利益之上而进行自我约束时,社会的公共性才会增强。由此,当前乡村治理需要重建乡村共同体,促进乡村社会现代公共性的增长和诚信机制的重塑,乡村契约关系的建立为乡村社会治理维系发挥重要作用。在乡村治理实践中,既存在国家建构的以法治为基础的正式制度,也存在由村规民约、道德诚信形塑的以德治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具有政治性、公共性和契约性等多重维度,是乡村契约治理共同体建构的基础。
一、乡村契约治理共同体的理论内涵
随着新时代中国农村社会从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乡村治理势必要求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有内涵拓展与质的提升,以共同体的思维与合力推进乡村有效治理。乡村契约治理共同体强调在乡村治理中,通过契约的形式将不同治理主体联结起来,通过共享、互助、诚信的价值理念,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社会治理局面。乡村契约治理共同体的强调从“共同治理”到“治理共同体”的逻辑转换,旨在通过乡村契约关系推进乡村有效治理,实现价值、利益、责任和诚信的统一。乡村契约关系是指乡镇政府、村委会与村民之间以契约为主要法律依据建立的一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责、权、利明确的乡村合作治理关系。
其一,乡村契约关系的要义是建立诚信精神。乡村契约关系的有效性在于契约各方责任和义务的明晰性和确定性,它对乡镇政府、村委会与村民之间的关系形成一种保护机制,被契约各方主体接受并内化为诚信精神,最终使契约成为乡村社会的价值共识。
其二,乡村契约关系蕴含着平等、民主与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强调契约主体,即乡镇政府、村委会与村民在乡村契约关系中地位平等;民主意识强调契约主体的自由选择与意愿表达;权利意识强调契约主体之间互惠互利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对等。平等、民主与权利意识推进各契约主体之间平等、合作、协商,实现权利与义务均衡、效率与公平统一、自由与秩序协调。平等、民主、公平是乡村契约关系追求的价值目标。
其三,乡村契约关系遵循利益共享之根本。首先,乡镇干部、村委会与村民三方在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签定“契约”,乡村干部与村民之间形成利益契约关系,三方主体通过平等对话、协商谈判的形式表达各自利益倾向,在利益分享与风险共担基础上实现乡镇政府、村委会与村民之间契约合作治理的帕累托最优。
其四,乡村契约关系实现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的统一。知情权是农民对契约内容、乡村社会发展、管理以及各类政策等信息的权利;参与权是农民参与契约制定、决策与实施等内容的权利;监督权是农民有权对乡村契约制定、实施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力检举与控告违反契约内容的行为。
二、乡村契约治理共同体的现实基础
1.党建“契约化”治理的中国方案
党建“契约化”治理模式不仅彰显坚持党对基层治理工作全面领导与大力推动基层治理机制创新二者有机融合的巨大制度优势,也为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中国方案。党建引领乡村治理是乡村治理体系优化的有效方式,是“中国之治”在基层治理中制度优势的发挥。“契约化”这一理念在党建引领乡村基层治理的引入,形成党建“契约化”治理模式,其具有汇集多方主体力量推动乡村治理的推动作用。基层党组织依靠其组织功能、宣传功能、凝聚功能、服务功能、引导功能,整合辖区内各级党组织,发动党员群众,聚合社区资源和结对组织资源,能最大限度调动群众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治理模式的鲜明特质所在,也是其制度优势所在。
2.乡村契约共治的创新实践
乡村治理需要公共利益机制的创新、公共精神的培育、农民主体的赋权,而乡村契约的缔结可加强乡村治理主体的平等性和协商性,且契约缔结方所持的契约精神也能提高乡村公共性的稳定,故以乡村契约型协同共治有利于推动构建合作协商、利益协调、政策协同、多元协作的治理机制,并形成乡村利益共同体。乡村契约型协同共治是各主体达成共识并形成共同行动纲领与合作规则的乡村契约治理共同体,通过契约制定与实施的闭环,引导凝聚乡村治理整体共识,制定共同目标愿景、共同行为规则和共同行动纲领,有助于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推进乡村治理创新实践。
3.契约文化共塑的现实需要
村民作为乡村共同体的重要构成要素,其获得平等合法权利和养成公共精神是民主国家建构的基本要求。乡村契约治理共同体充分尊重村民主体的人格自由,采取村民自主化选择策略,使村民养成现代公共精神并内化为村民的人格特质,共同营造乡村治理的公共文化和契约精神,乡村契约公共文化共塑共享成为乡村自治德治法治的现实需要。如何整合村民的价值取向、培育乡村共同记忆与认同以提升村民的公共理性,使乡村形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法治文化氛围,是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的难题。乡村契约治理共同体的构建则推动农村走向“契约型社会”,推动村民通过契约内容的协商提升其公共事务参与程度,通过契约签订后的规则规范其行为,并形成依据契约行事和解决矛盾依靠契约的契约精神,乡村契约公共文化的塑造是乡村现代转型的现实需要。
三、乡村契约治理共同体的实现机制
(一)信息共享机制
一方面,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使得农民享有更多的知情权,以抵消另外两个主体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投机”行为。乡镇政府在乡村契约关系中,应立足于乡村公共利益,严格按照乡村契约关系建立与实施的规定及其程序,让农民监督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行为,使得信息共享机制能够更加科学化与公开化,并形成良性的制度,切勿由于信息不对称将契约行为的成本转嫁给农民。
另一方面,建设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契约涉及相关内容以及乡村社会管理的信息在乡镇政府、村委会与村民之间有效共享。信息不对称是乡镇政府、村委会与村民之间产生“投机”等道德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信息透明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重要途径。透明程度越高,信息就越准确,契约主体之间对称性越高,使得彼此之间合作成本降低。
(二)对话协商机制
首先,合作型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灵魂是“理性协商”。一般认为只有通过协商,多元治理主体才有可能建构信任。但是,真正有助于信任建构的不是一般的协商,要求必须是“理性协商”。“理性协商”就是来往的相关主体信息获取方式是在通过真诚交流、理性表达,都抱有达成一致性意见的诚心和态度。
其次,乡村契约关系下合作型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以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对均衡为目的,理性权衡后满足多元治理主体各方的利益诉求。随着村民的各种利益诉求的期望及应对难度的不断增长,想要达到合作型公共服务供给是离不开利益的均衡与调和,而利益的均衡与调和要进行“理性协商”。
再者,各方参与主体间包容性的增强要靠“理性沟通”。“理性沟通”的过程是村民能够接受到信息的更好途径,在这个过程中,村民们参与积极性更强,与此同时,另两方主体聆听和尊重村民们的陈述和立场,不断审视此前的选择,三方主体对公共利益的目标形成共同的认识,均以负责任的态度参与到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中。
(三)监督问责机制
首先,建立完善的监督问责机制。如果各契约主体对契约内容的利益共享、执行规则等没有建立明确的监管措施和违约处罚制度,会导致契约关系中出现机会主义行为。为规避风险,契约关系中资源占有方会有意将一些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信息与资源不予共享,从而致使契约合作关系破裂。
其次,监督问责机制由契约关系中的各方主体进行协商制定。建立完善的监督问责机制有利于降低乡村契约关系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促进乡村契约关系的建立与实施。监督问责机制包括具体的监督问责内容、监督问责的刚性机制与弹性机制,能够有效的保障任何一方在违反契约合约的情况下受到及时的有力处罚,对侵犯契约关系中任何一方利益的行为给予及时纠正与惩罚。
再者,建立乡村契约关系监督问责的反馈环节。监督问责机制的反馈主要指将乡村契约关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关事宜的问责结果进行及时通报,反馈主要是为了及时处理乡村契约关系实施中的问题,避免进一步将问题恶化,将相关问题的影响降到最低,保证各契约主体的利益。
(四)冲突解决机制
其一,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主导型解决机制。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主导型解决机制倾向于乡村社会整体发展,甚至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建立乡村社会发展合作关系,形成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联盟,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以争取项目、加快乡村社会发展作为回报。
其二,村民主导型解决机制。村民主导型解决机制将村民的利益诉求置于优先位置,此机制将村民大规模动员起来,村民通过诉求、请愿等形式影响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争取对自身有利的政策与乡村契约内容。
其三,乡镇政府、村委会与村民三方参与主体互动型解决机制。这种解决机制可以形成兼顾乡镇政府、村委会与村民的利益的共惠方案,并可提升乡镇政府乡村治理的公信力。构建互动型冲突解决机制促使乡镇政府从发展导向、增长为本走向权利导向、服务为本。
作者系内蒙古农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院长、教授;来源:《中国乡村发现》2025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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