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参与式植物育种作为一种需求导向的育种模式,旨在改变以往传统农业研究体系,培育与挑选适应目标环境和符合农民需求的新品种。基于农民在参与式植物育种中作为遗传资源保存者、育种投资者和研究者的贡献,应认可参与式植物育种中的农民权利及惠益分享。农民所享有的权利应包括农民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及农民留种权;可分享的惠益包括货币形式的惠益及非货币形式的惠益。在目前参与式植物育种的实践中,保障农民权利及惠益分享尚无成熟的做法,应从完善农民品种制度、农民留种权制度和惠益分享制度,借助合同方式等实现参与式植物育种中的农民权利及惠益分享。
关键词:参与式植物育种; 农民权利; 惠益分享; 需求导向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困境与制度创新研究”(16BFX168)
一、问题的提出
在以往自上而下的农业研究体系中,农民仅仅被看成研究的接受者而非参与者。这种“供给导向”的育种方式,虽然投入了相当多心力,却因新品种不适应农田环境或是不符合农民期待而无法被农民采用,且农民不一定会认同育种者认为优良的品种康乐:《农民参与育种的策略与理论》,台北台湾大学农艺系专题讨论(http://www.docin.com/p-22813930.html)2015年12月16日。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参与式植物育种作为一种新型育种模式,注重农民的知识以及新的强有力的科学工具,以更好地解决现实的农业问题。此种育种模式旨在改变以往传统农业研究体系,培育与挑选适应目标环境和符合农民需求的新品种,是一种“需求导向”的育种模式。
目前对参与式植物育种的相关研究多为探讨农民参与育种的过程,参与式植物育种对生物多样性、有机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意义。2013年12月6日举行的题为“农民的种子、传统知识和参与式育种:分享和探索共同的目标和行动”的国际研讨会以专题形式探讨了“传统品种保护与参与式植物育种”和“参与式研究与生物多样性管理”“农民的种子、传统知识和参与式育种”国际研讨会,中国生态学学会网(http://www.esc.org.cn/n12785215/n12785546/15343121.html)2016年1月8日。尽管也有学者尝试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并推动政策和法律对参与式植物育种的认可与利益保证,但如何从制度上保障参与式植物育种中的农民权利及惠益分享,鲜有深入研究。在我国参与式植物育种的实践中,有育种经验和兴趣的农民往往作为“农民育种家”参与育种研发,但问题是,育种成功并取得收益后,农民应享有何种权利和分享何种惠益,目前的法律和政策尚无明确规定,由此影响了此种新型育种模式的推进。本文拟在分析参与式植物育种的内涵、农民享有权利及参与惠益分享的依据及内容的基础上,从法律与合同层面提出实现参与式植物育种中农民权利及惠益分享的建议,以期更好地推进参与式植物育种实践。
二、参与式植物育种的内涵及由来
(一)参与式植物育种的内涵
(二)参与式植物育种的由来
三、参与式植物育种中认可农民权利及惠益分享的依据
(一)农民为遗产资源的保存者
(二)农民为育种的投资者
(三)农民为新品种的研究者
四、参与式植物育种中的农民权利及惠益分享的内容
(一)参与式植物育种中农民权利的内容
(二)参与式植物育种中惠益分享的内容
五、参与式植物育种中农民权利及惠益分享的实现
(一)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实现农民权利及惠益分享
(二)借助合同实现农民权利及惠益分享
六、结语
参与式植物育种一方面是现代育种技术对边缘地区农民的援助,另一方面也是农民对现代育种技术的补充。传统与现代两方面的结合催生了参与式植物育种的强大生命力。在参与式植物育种中既要考虑现代育种技术提供者的贡献,也要尊重遗产资源保存者、传统知识贡献者农民的付出。农民参与意味着农民是研究的真正合作者,应当享有相关权利和分享相关惠益。但在现代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扩张的背景下,农民为保存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所做出的贡献往往被忽视,因此,应从制度层面认可和保障参与式植物育种中的农民权利及惠益分享。
参与式植物育种要求研究人员、农民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密切配合,他们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如何调整参与式植物育种中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归属与分配需要重新评价现行政策或法规,必要时需制定新的政策和法规。本文所探讨的仅仅是参与式植物育种中的农民权利及惠益分享,当然要使参与式植物育种模式顺利推行并产生良好效果,应合理满足参与各方的权益诉求,建立一种农民、育种者及其他相关人员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的机制。至于如何认定各方的贡献大小,如何确定惠益分享的比例,如何分担及化解参与式植物育种中的风险,这些均是参与式植物育种模式实践中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作者简介:万志前,管理学博士,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农业知识产权;张文斐,华中农业大学硕士生,研究方向为农业知识产权。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6年第4期,第46-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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