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社会学研究》编辑部每隔数年就会组织学界翘楚撰写相关分支学科领域的研究综述,发表在周期出版的《中国社会学年鉴》上。年鉴学科综述已然成为中国社会学成长的一个忠实记录,完整地揭示了中国社会学自恢复重建以来走过的历程和探索的脉络。鉴此,《社会学研究》微信公众平台特开辟“年鉴学科综述”专栏,对以往的学科综述加以回顾和重访。首批,我们将推送《中国社会学年鉴2011-2014》(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7月出版)刊载的学科综述。在此,也特别感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的授权。
城市化视野下中国村落共同体的变迁
——对2011—2014年相关研究文献的综述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当代中国城乡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剧变。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权威发布,2011年,中国城市化率为51.27%,城市人口总数首次超过农村人口。截至2014年,我国城镇化率为54.77%。“中国只用60年的时间就实现了城镇化率从10%到50%的过程。同样的转变,在欧洲用了 150年,在拉丁美洲则用了210年……到2030年,中国将新增3.1亿城市居民,届时,中国城市人口总数将超过10亿,中国城市化率将达70%”(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13:14)。
伴随着城市文明的强势扩张,中国村落数量开始急剧减少。全国行政村从改革开放初的90 多万个减至60 多万个,减幅达1/3,远远超过了农村人口转移幅度。人们似乎有理由展望,依此速度与比例,未来20多年间当城市化率达到70%时,现在60 多万个村庄还将减少2/3左右,并且功能进一步弱化,接近无足轻重的社会构成。
作为传统农业大国,中国社会的这一复杂变迁不可能是从“传统”到“现代”的单向过渡,其中必定充满着矛盾冲突与复杂的结构转换。在此背景下,村落的未来及其发展走向便成为当下中国社会所必须直面的根本性问题,也成为社会学界近年来热议的论题之一。围绕村落共同体的当代命运,研究者主要就土地城市化的“城中村”、就地城镇化的“超级村”、人口外流的“空心村”、治理社区化的“转型村”等论题展开了讨论。
一、土地城市化的“城中村”
“城中村”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特有的一种现象。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用地规模迅速扩大,国家一方面将过去的城市郊区、周边农村甚至一些更为边远的农村土地征用;另一方面,因无力承担征地后村民的生活和就业,而采取保留村民住宅用地、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以及少量留存农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保留村民农村居民身份(后来转变为城市居民,即所谓“农转居”),保留原来的农村组织管理体制(后来改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即所谓“村改居”),即土地城市化。但是,“农转居”后的村民实际上不享有城市居民的权利,“村改居”后的社区组织实际上不享有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权利。由此,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社区形态,它既不是典型意义的城市社区,也不是传统意义的农村社区,处于城市与农村之间的边缘状态。由于这种社区大多位于繁闹的城市中心或城乡接合部,因此被形象地称为“城中村”。同时,也正是由于土地城市化这种介于回归农村与彻底城市化之间的状态,具有各系统之间的不衔接、社会生活和行动层面的不融合,以及在社会认同上的内卷化等特点(王春光,2006),使“城中村”在乡村变迁中独具一格。
卷入工业化和城市化浪潮中的中国乡村面临市场力量的持续冲击,后者要求土地和劳动力全部从共同体中分离,纳入作为价格形成体系的市场。故这类村庄转型的核心问题就是听任市场力量,还是保留村落共同体(毛丹,2010)。而城市化作为现代化进程中的主旋律,对村庄具有减少乃至终结村庄和边缘化村庄两种内在诉求,因此,村庄的现代命运常常被置于弱质化发展的通道中,即村庄运行资源的缺失以及同步出现的共同体消解趋势(王萍,2013)。在“城中村”变迁研究中,李培林受法国农村社会学家孟德拉斯“农民的终结”启发,在对广州“羊城村”研究中首先提出了“村落终结”的观察和判断。受其影响,一直以来,从狭义上来说,“村落终结”往往特指“城中村”这类村落的终结(刘梦琴,2011)。
对于“城中村”的终结问题,几年来学界也各有主张。城市规划相关学者多主张把中国的城市化与消除城乡差别结合起来,在城乡统筹下,完成村落的终结,实现城市化或城镇化(张元林,2007;龙花楼、邹健,2011)。社会科学领域的学者近年来则多集中于城市化与村落终结的关联性研究之中,试图弥补之前研究中忽视农业型村庄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反应与变化和关注村庄社会变迁研究较少的缺陷(桂华,2011)。近年来,研究者突破了以往主张的“村落终结就是城市化和市民化开始”的观点,认为“面对城中村,一个由亲缘、地缘、宗族、民间信仰、乡规民约等深层社会网络联结的村落乡土社会,其终结问题不是非农化和工业化就能解决的”(李培林,2010:153)。“作为政府政策主导推动下的产物,使村庄在短时间内快速实现城市化的村落终结,已非简单意义上的‘空间变迁’和‘关系变动’,或者简单的‘去农为工’,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总体变迁过程”(田毅鹏、韩丹,2011:11)。在实际发展中,虽然基本完成了非农化过程,但依旧保留了种种乡村社会痕迹;在“去农化”和“趋城化”有机结合的特征中(卢福营,2013),城中村打破了传统村落共同价值形态的文化共同体和基于空间物质形态的地域共同体的特性,逐渐成为基于共同财产关系的经济社会综合体(田毅鹏,2012),而正是由于存在矛盾重组与利益分配的问题,使城中村村落并未如之前的预计般实现村落的终结。
二、就地城镇化的“超级村”
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伴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乡镇企业的崛起,一般村落的组织形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一些靠近城市的村落,凭借着其地缘优势和土地资源的支撑,村落经济有了飞速的发展。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学术界便开始关注此类现象,并将此类村落概括为“超级村庄”,认为作为一种新的社区形态,超级村庄存在的方式既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乡”,又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城”,而是表现出诸多的中间性特征(折晓叶,1997)。
所谓“超级村”就是指上述这类空间上在城市建城区、规划区之外,行政管理体制上还是农村建制,但是村落产业及土地使用上向第二、第三产业转变,村民在职业上向第二、第三产业转变的村落。这类村落非农化程度高,集体经济力量强大,村集体或者是给村民大量分红,或者是给村民提供统一住宅甚至福利,因而被称为“超级村落”“明星村落”“富裕村落”。这类村落或者是零星存在,或者是成片出现。有的因为“能人效应”“社区精英”因素而发展,如北京的南河村、天津小靳庄、郑州南村、江苏的华西村;有的因为区位优势因素而发展,如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闽南三角洲地区出现的大量超级村落。总之,这类村落数量不多,却是村庄现代化的典型。
可以看到,“超级村庄既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方式存在,又保留了典型的村社区特点;既是自治性的民间社会,又执行着‘准政府’的各种职能,还在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中起着中介的作用;既是工业化的社区,又保留着乡土社会的某些生活秩序和原则,表现出非城非乡又亦城亦乡的特点”(折晓叶、陈婴婴,1997:36)。而从变动的观点看,村企之间的关系经历了从“村办企业”到“企业办村”再到“村企分离”的变化过程,从“村庄型公司”演变为“公司型村庄”(郑风田等,2012)。
同时,在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中的中国乡村,在结构和形态上虽都产生了较大变迁,但却依然保持着多种样态。面对就地城镇化的村落,折晓叶率先提出了上述“超级村庄”的描述范式,毛丹则借鉴城市社会的“单位化”,继而提出了“村落单位化”(毛丹,1999),并成为此类村落研究中的重要范式。
受此影响,近年来,相关学者将村落单位化的研究对象集中于“城郊村落”或“城乡接合部”(田毅鹏、齐苗苗,2014;刘杰、向德平,2014)。在具有人民公社、单位制等历史渊源,以及城乡接合部具有“三交叉”、雄厚集体资产的现实条件下(刘杰,2013),城郊村落或者城乡接合部发展出了新型的“村落单位化”特征。具有“类单位”特征的城郊村落,一方面为村民提供了多种福利保障,减轻了村民向市民角色转换的压力,延续了“村落共同体”的存在(田毅鹏、齐苗苗,2014);另一方面,避免了由村落迅速解体而导致的原子化危机,并有助于社会管理的开展(田毅鹏,2012,2014)。可以说,村落单位化作为城市化背景下村落组织自我选择的一种结果(包路芳,2010),强化了村民对村落在收入、生活、情感、社会交往等各层面的全面依赖,有利于村落共同体的延续和发展。另外,在工业化进程中,根据村庄具体环境和发展条件,借助“非常规行动”即一整套创新(技术、组织和制度)以及村落带头人的“企业家精神”和创新能力(莫艳清,2014),或者是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共同作用下,形成诸如“公司型村庄”的“利益共同体”(郑风田等,2012),实现村庄的再造或延续。
但是,正如已有研究所表明的,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样态,城乡接合部的“村落终结”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总体变迁过程,其中充满着激烈的矛盾冲突和利益重组,它们共同构筑了城乡接合部“村落终结”难题(刘杰,2013)。区别于城市的“单位制”,作为一种“拟单位制”建构,城乡接合部等的“村落单位化”具有强烈的内部封闭性和外部排斥性;并且由于不同于城市和农村的特殊社会样态,易导致这一区域的社会治理陷入困境(刘杰、向德平,2014)。同时,“内外有别”的福利设置以及精英主导下的村落权力资源配置,导致城乡结合部社会管理呈现“非均衡性”特点,加速了村落权力的集中化和自治选举固化,使城乡接合部村落社会管理缺乏全面而稳定的着力点,面临新的“二元区隔”困局挑战(田毅鹏、齐苗苗,2014)。这一状态下,在政府规划主导作用下,村落最终必然走向终结,但是具有村落单位化特征的城乡接合部,由于村落集体经济的发展依然迅速,可能会产生村落虽然在形式上业已“终结”,但作为组织形态的村落却未消失(田毅鹏,2011)。
三、人口流动化的“空心村”
当前的中国村落正经历三种形式的城市化进程,一种是工业化带动的城市扩张所造成的地理性村落直接消失,这种形式的城市化对象主要是城郊村落;第二种是发生在广大的一般性农业性质的村落,主要是由城乡之间的人口、资源、信息、职业的流动等实现的城市化,这种形式的城市化既使部分农民实现了身份与职业的转变,也导致村落内部结构的变化;第三种是政策推动下的城市化,主要是指当前部分地方政府推行的各种模式的“灭村运动”。以上三种形式的城市化分别被称为“经济拉动型城市化”“人口流动型城市化”“政府推动型城市化”(桂华,2011)。不同类型城市化进程中的村落社会变迁的具体机制是不一样的。在一些传统的农业村庄,在城市这块具有超强引力的“磁铁”吸引下,乡村青壮年人口大量外流到城市,使传统农业型村庄尤其是边远地区农村人口锐减,影响了其正常的生产活动和社会生活,致使农村老龄化相当严重,村落社会呈现衰败迹象。受黄宗智“过密化”概念的启发,一些学者用“过疏化”来描述这种现象(田毅鹏,2006)。更多的学者则倾向于用“空心化”的概念。
不难看出,所谓“空心化”主要包括三方面内涵,一是指人口外流导致的人口结构的变动;二是指工业化以及人口外流造成的农村产业,尤其是传统农业的消解;三是指随之而来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变革导致了乡村社会的原子化,村民间基于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互动和联系日益减少。在原子化状态下,村民个人间、村民与组织间的联系被极大弱化,导致乡村世界出现了“鸡犬之声相闻,民罕往来”的局面。村庄、村民最基本的社会联结被破坏,村民间的社会关联度降低,村庄和村民的集体意识减退,协作意识和能力下降,乡村社会出现严重的“社会关系衰退”和“组织衰败”现象。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对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并没有实质性的更新,但是市场的日益开放,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向城市,致使农村的“过疏化”或“空心化”,对村庄的发展形成了强烈的冲击(陆益龙,2013)。乡村过疏论揭示了当前中国农村发展的一种客观现实,即农村人口及劳动力大量向城镇迁移流动。田毅鹏提出,“作为一场历史性的大转变,城乡均衡发展和一体化绝非可以一蹴而就,而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转换过程,尤其是在城市过密化发展浪潮的冲击下,乡村不可避免地走向过疏化和空心化,对城乡统筹及城乡一体化进程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和制约”(田毅鹏,2011:158)。在这一过程中,大量青年人口的外流,留守的老弱妇孺由于参与意识薄弱,资源禀赋和社会组织动员能力相对不足等特点,使村庄集体行动的组织者缺失,进而影响到公共物品供给主体的缺失(魏建、赵帅,2011;刘成玉、马爽,2012)。同时,基于血缘、地缘及人情关系的社会资本减少,村庄共同体的内生秩序、向心力和凝聚力也逐步衰弱(刘祖云、韩鹏云,2012),致使乡村原有的社会关系被破坏,村民间的社会关联度降低,乡村社会出现严重的“组织衰败”(田毅鹏,2012),从而进一步使乡村走向“终结”的状态。
另一方面,“过疏”与“空心”是否一定会造成村落的终结也是学界所不断探讨的。陆益龙通过分析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 2010)数据表明,近90%的农民近期无进城定居和置房计划,仅有10%左右的农民有进城计划,这意味着目前生活在乡村的农民大多没有主动城镇化的意愿,这一观念支撑和维持着乡村社会的再生产(陆益龙,2014)。同时,他也认为:“农村空心化论带有问题取向或价值取向,认为农村劳动力的外流及农村留守儿童现象是一个大问题,但在这一过程中,农民既离开了农村,同时又把希望留在农村,大流动虽不可避免地带来村庄的平常生活的衰落,但并不意味着村庄走向了空心化”(陆益龙,2013:21)。再者,虽然众多学者都指出空心化会冲击村庄的集体行动,使集体合作变得更加困难(刘成玉、马爽,2012;刘祖云、韩鹏云,2012),但是通过发挥空心化村庄小集团化的优势,鼓励村庄精英成为集体合作的领导者,遵循公平原则制定出可行的激励、惩罚和监督措施,在适当的契机下,空心化的村庄也能合作生产力所能及的集体共享物品(黄茜等,2015),空心村依旧可以通过合作完成村落的公共物品提供。再者,村落的空心化并未导致农业生产方式的消失,而只要农业的生产特点不变,村落就不会消失(龚春明、朱启臻,2012)。对于空心化的问题,正如毛丹(2010)所言,国家应该在允许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同时,积极发展乡村社区,并且在解决城乡社区的经济社会不平等问题的基础上发展城乡社区衔接,避免加快城市化与建设新农村两大国家战略之间出现断裂。
四、治理社区化的“转型村”
城镇化进程中新出现的大量农村土地房屋闲置、乡村凋敝、组织涣散等现象给各级地方政府带来了实践中的治理难题。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200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规定在有条件的地方进行村庄合并。2007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明确提出:“治理农村人居环境,搞好村庄治理规划和试点,节约农村建设用地。”在上述政策推动下,2008年后,中国农村出现了新一轮“大村庄”制的发展趋势,浙、鲁、苏基层政府力推乡村合并。与此同时,河北、河南、天津、安徽等地也进行大范围的乡村合并。实际上,村庄合并是继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同省区乡镇合并之后推出的又一农村重大改革(林聚任,2012)。
当前乡村发生的这一系列变革都与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对土地和发展空间的需求密切相关。在经济发展较快、非农化转移条件具备的地区,把村庄合并成新型的大社区,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城镇化水平。即村庄合并可以整合闲散的土地资源,以腾出城市建设的用地指标,为大力发展地方工业经济、加快城镇化提供更大空间。各地政府也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所以才不遗余力地推进村庄合并。在当前快速的城市化扩张中,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大幅提升;而我国的土地资源又相对短缺,呈现严重的“供不应求”状态。各地政府为追逐更快的城市化和工业化,便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下,大力推进以旧村改造、整村迁建、合村并点为主要形式的“农村社区化”运动。
在这次改革当中,国家民政部成了背后的主导者以及改革方向的引导者,提出了“农村社区建设”的战略目标。从政策目的来看,农村社区建设主要包括两大目标,一是解决农村组织涣散、村民自治乏力的问题;二是逐步消除城乡之间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传统不平衡。为此,从2007年开始,民政部选择了全国100 多个县(市、区)单位作为农村社区建设全覆盖示范单位试点,并分别于2009年、2014年以“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的名义组织了两轮评估验收。东部一些地区推进速度较快。比如浙江省,人口规模2000人以上的约1万个村庄均建立了农村社区和一站式服务中心,人口规模1000人以下的村庄则采取2—3个村共建一个社区和共享一个服务中心的做法,目前共建成1.5万个农村社区,在全省实现了对所有3万余个行政村的农村社区服务全覆盖。
上述政府“自上而下”的“农村社区化”运动,从积极的方面看,意味着中央政府与一些地方政府,尤其是涉农部门,在村庄问题上,趋向于不顺从资本,不否定农村社区价值,肯定村庄自治政治的积极性,肯定农村社区水平的可提升性。同时,这还意味着在干预村庄前景的类型或方式上正在趋向规制,趋向于用村庄社区化和城乡社区衔接解决城乡二元,助推村庄转型。国家从改革前长期实行抑制农村、行政包办社会,改革以来一度转而相信市场包医社会,甚至参与分肥农村利益,再到世纪之交以来加大扶助农村力度并日益转向规制农村发展,是值得称赞的进步(毛丹,2012)。而就我国近年兴起的农村社区建设来说,不仅意味着国家在战略层面承认村庄存在的必要性,同时也把村庄作为一个政治性的单位组织,是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基础和依据,并且强调其在共同体意义上,发挥着重要的社会整合作用。在经济变迁、社会文化重组和国家角色再调整的综合作用下,村庄转型正在经历一场复杂的,从农业型社区到居住型社区的转型(王萍,2013)。可以说,在市场经济与公共性社会驱动下,由于国家与市场的合理介入,使乡村地区日益开放,这也必将加快中国农村社区的现代转型(夏周青,2010)。同时由于治理共同体转型,基于村民自治的制度安排和地方性实践突破,村庄从国家的基层治理单位,转向国家与社区共同治理的单位,乡土性公共领域得以初步生长(毛丹,2008)。农村社区作为国家管理农村社会的基础单位,又是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基础平台,还是农民生产和生活的全新载体(王金荣,2012),通过社区化的方式实现村民自治的“边际创新”,实现现代国家对乡村社会的一种民主化整合(王勇、郭倩倩,2012)。因而,这也被认为是政府强力主导下带来的一条村庄复兴之路。
然而,从消极方面看,这也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从并村迁移等“运动方式”来看,在这一过程中,由于过分关注经济增长与城市化速度的核心价值,以及对农村种种“资源”的利用,不可避免地对村落共同体造成了消极影响(王为径,2014)。空间转移加大了破坏乡村社群关系的可能性,在行政力量的直接干预下发生的乡村快速变革则会因共同体的瞬间终结而使农民长期积淀起来的社会资本急剧消减(田毅鹏、韩丹,2011),从而使村落的乡土性逐渐消失,村落共同体无疑会走向衰败(林聚任,2012)。另一方面,从不确定的方面看,也有可能发生两类规制俘获或扭曲(毛丹,2012)。一类是政府俘获村庄,扭曲基层自治。例如,为避免在人口较少的村庄设置标准化社区服务中心而造成资源浪费,需要几村共建共享一个社区。但是,为此需要进行的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在实践上却有可能被地方政府搭便车,引向新一轮的撤、归、并行政村。农村社区服务中心代表了国家公共服务下沉到村庄一层,是否会产生功能愈强则愈成为村庄中心,从而影响现有的村民自治体系与实践,也有待观察。另一类则是理论上也可能发生的村庄俘获政府政策。例如,把社区中心争设到本村,变几村共享为本村多享。而普遍发生的村书记、村委会主任分别兼任社区书记、主任的现象,是否就一定意味着农村社区建设与村民自治实现了良性并轨,显然有待于观察。相比之下,发生前一种俘获的可能性更强一些。希望实践能尽早提供缓解规制俘获的智慧办法,许村庄一个更清晰的未来。可以说,在这一层面上的“村落再造”关注了村落内生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与现代工业组织和城市社区之间的冲突和共生关系,提醒学界注意到城市化进程中村落变迁的区域差异性。
五、其余
在面对城市化对村庄影响的诸多问题的同时,具有“问题”的城市化似乎也为国家和社会提供了重新审视乡村价值和意义的视角,为村庄的“再造”或“复兴”带来了新的契机。旅游村的兴起不但引起了乡村人口的“反向流动”,同时以村落为载体的乡村旅游成了保护传统村落,影响传统村落形态变迁的重要动力(任映红、王勇,2015)。“返乡潮”的出现则从侧面反映出了农村依旧可被视为城市生活的替代性选择,与城市是一种互为补充、互为需要的关系(王萍,2013)。同时,在现代化浪潮的席卷下,虽然社会结构的不断分化导致村落自主性下降,但却并不代表村落自主性的消失;而百年变迁史也提供了佐证,面对外来势力的压迫,在村民积极行动下,村落依旧可以保持其作为共同体的自主性一面(李飞、杜云素,2015)。当然,更多的学者则认为,现代化过程中村落并不一定会终结,而村落共同体重塑或者再造的关键,在于整合城乡发展的各种逻辑,打破“中央政策体制局限、地方行为扭曲、村社基础缺失”的困局(刘祖云、武小龙,2014),处理好国家、市场与村落的关系,在三者不同的动机中,找寻合适的平衡点,致力于实现发展中城乡的良好衔接(毛丹,2010)。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地方政府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任强);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陈佳俊)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2016,《中国社会学年鉴2011-2014》,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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